空调器及其螺杆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及其螺杆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37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71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7666.2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基沛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池建军
国际分类号:F04C29/04(2006.01);H02K9/1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7666.2,名称为“空调器及其螺杆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第1-4页);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532308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4912809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螺杆压缩机,包括一端内部中空的机体(1)和吸气端盖(4),且所述机体(1)和吸气端盖(4)连接后共同围成电机腔(3),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腔壁的内部设置有液腔(2),且所述液腔(2)具有进液口(21)和出液口(22),所述进液口(21)连通所述机体(1)外部和液腔(2)内部;
所述出液口(22)连通所述液腔(2)和所述电机腔(3);
所述进液口(21)处设置有喷液阀(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液口(22)位于所述液腔(2)的顶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口(21)位于所述液腔(2)的顶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液阀(5)为锥螺纹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液腔(2)整体为环形且围绕所述电机腔内部的电机周向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液腔(2)的截面为方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液腔(2)的一部分位于所述机体(1)上,另一部分位于所述吸气端盖(4)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液腔(2)全部位于所述机体(1)上。
9.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螺杆压缩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出液口连通液腔和电机腔,进液口处设置有喷液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螺杆压缩机的空调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螺杆压缩机的空调器,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机械领域,电机采用冷却液如润滑液来冷却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出液口可设置为连通液腔和机体外部,或者连通液腔和电机腔,在对比文件1公开液体冷却腔的基础上,将冷却腔的出液口设置为连通液腔和电机腔来对电机进一步冷却,从而提高散热效率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喷液阀一方面是用于冷却液的注入,另一方面其喷入式的喷液方式可以增大散热面积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难想到设置喷液阀于进液口。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腔的左侧并不是密封,但在现有技术中将电机腔左侧密封是常规的设置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在电机腔左侧设置密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其具有吸气端盖部件,从附图1上也仅能看出其包括后轴承座15和接线板13,因此不能得出对比文件1“包括吸气端盖,机体和吸气端盖连接后共同围成电机腔”;2)从对比文件1可以看出,与电机腔连接的部分是轴承座、密封封头和接线板,密封头处有进线口,即轴承座并未密封,如果出液口连通电机腔,液体就会从进线口流至接线板,导致接线板出现凝露问题,所以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连通电机腔和液腔的出液口,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相关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3)虽然喷液阀本身属于常用部件,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将喷液阀应用于电机冷却的方案,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没有对“吸气端盖”进行限定来表明其具体作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也难以确定“吸气端盖”的具体作用及其作用限定出特殊的端盖结构,也即“吸气端盖4”仅是起到形成电机腔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端盖”和“机体”连接后“共同围成电机腔”,显然,本申请的“吸气端盖”和对比文件1的“端盖”仅是表述不一样,而其实质上是一样的,并且具有相同的作用;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机壁内部设置冷却液腔及其进、出液口的结构,而对电机直接进行喷冷却液冷却或通过制冷剂冷却是现有技术中熟知的常规技术选择,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也提及“现有技术中采用向电机顶部喷液的方式对其进行冷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出液口设置为连通外部或者出液口连通电机腔是不难想到的,此外,在将出液口连通电机腔进一步冷却电机后,考虑到接线板的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做相应的密封措施,不存在技术障碍;3)喷液阀是常规的注入阀部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进液口是容易想到的,这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第1-4页);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螺杆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剂液体冷却电机的半封闭螺杆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10段及附图1-5)如下技术特征:该螺杆压缩机包括一端内部中空的电机壳7(相当于本申请的机体)、中间体5、封头11,中间体5两端联接排气端座3和电机壳7形成密封,封头11两端联接电机壳7和接线板13形成密封,固定座电机壳7两端的前后轴承座20、15上的轴承联接电机轴10的两端,前轴承座20开有均压口6,后轴承座15开有穿线孔12;前轴承座20和电机壳7之间设置密封件19,电机壳7外面设置制冷剂液体冷却夹套8,电机壳7和制冷剂液体冷却夹套8共同形成了电机腔壁,电机腔壁内设有液体冷却腔,制冷剂液体冷却夹套8上设置进口17(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液口)和出口9,进口17通过管路与冷凝器21出口联通,即进口17连通外部和液体冷却腔内部,液体依靠重力的作用从进口17进入到制冷剂液体冷却腔8,电机的发热量通过电机壳7传给液体,使得部分液体气化,气液两相流体一起从出口9离开压缩机,其中排气端座3与机体1联接,转子2在机体1中,由附图1可知螺杆压缩机的进气口在机体1上。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封头11、中间体5、前后轴承座20、15上均没有吸气口,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压缩机中的“吸气端盖”表示端盖上具有与吸气相关的结构或部件、例如吸气口等,因而对比文件1的上述结构均不属于吸气端盖,且从对比文件1的描述可知,电机10位于电机壳7、前后轴承座20、15形成的空间中,从而技术特征“包括吸气端盖,且机体和吸气端盖连接后共同围成电机腔”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
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吸气端盖,且机体和吸气端盖连接后共同围成电机腔,液腔的出液口连通液腔和电机腔,液腔的进液口处设置有喷液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对电机散热从而提高散热效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及具有其的空调器(参见说明书第24-29、35段,附图1-5),压缩机包括机体10,机体包括吸气端座11,吸气端座11具有内腔,阳转子轴承座20和阴转子轴承座30设置在内腔中,以及应用该压缩机的空调器。对比文件2中并未提及电机的位置以及冷却结构,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对电机直接进行喷液冷却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使用喷液阀将液体喷入液腔、液腔中的液体与由机体和吸气端盖连接后共同围成电机腔连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使得电机整体的散热效果更好。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其包括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螺杆压缩机。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螺杆压缩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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