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17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68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1434.9
申请日:2011-04-20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冉
合议组组长:王菊
参审员:陈皓
国际分类号:H04W5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的作用与所述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即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区别特征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1434.9,名称为“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为申请号为201110099590.4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3GPP TS25.214V10.2.0(2011-03)”,3GPP,第5.1.2.6节,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1日,对比文件2:US 2010/0273520A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8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5-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独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将方法设计成产品装置,并在装置中通过设置相应的功能单元、子单元执行相应的步骤,以及设定相关单元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实现相应的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以上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分案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用户设备UE执行,包括: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
当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时,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DPDCH,则判断所述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
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
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自身是否配置有增强型专用信道E-DCH;
若配置有所述E-DCH,且自身的载波形式为单载波,则判断是否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
若未配置所述E-DCH,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4. 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用户设备UE执行,包括: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 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
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
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E-DPDCH与DPCCH的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
若是,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自身是否配置有增强型专用信道E-DCH;
若配置有所述E-DCH,且自身的载波形式为单载波,则判断是否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
若未配置所述E-DCH,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7. 一种用户设备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用于: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
当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时,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还用于:
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DPDCH,则判断所述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
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
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还用于:
判断自身是否配置有增强型专用信道E-DCH;
若配置有所述E-DCH,且自身的载波形式为单载波,则判断是否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
若未配置所述E-DCH,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10. 一种用户设备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用于: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
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
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还用于:
在将所述E-DPDCH与DPCCH的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之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
若是,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还用于:
判断自身是否配置有增强型专用信道E-DCH;
若配置有所述E-DCH,且自身的载波形式为单载波,则判断是否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
若未配置所述E-DCH,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原权利要求1、4、7、10中增加特征:在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之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和11,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顺序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新增特征“在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和“在将所述E-DPDCH与DPCCH的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若是,则在保持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总发射功率”,以上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用户设备UE执行,包括: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
当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时,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
在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
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4. 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用户设备UE执行,包括: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
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
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
在将所述E-DPDCH与DPCCH的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
若是,则在保持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总发射功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自身是否配置有增强型专用信道E-DCH;
若配置有所述E-DCH,且自身的载波形式为单载波,则判断是否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
若未配置所述E-DCH,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6. 一种用户设备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用于: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
当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时,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
所述UE还用于:
在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之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
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还用于:
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DPDCH,则判断所述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
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
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还用于:
判断自身是否配置有增强型专用信道E-DCH;
若配置有所述E-DCH,且自身的载波形式为单载波,则判断是否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
若未配置所述E-DCH,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9. 一种用户设备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用于:
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
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
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
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
所述UE还用于:
在将所述E-DPDCH与DPCCH的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之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
若是,则在保持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UE,其特征在于,所述UE还用于:
判断自身是否配置有增强型专用信道E-DCH;
若配置有所述E-DCH,且自身的载波形式为单载波,则判断是否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
若未配置所述E-DCH,则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和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当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时,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DCH置于DTX状态。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不能得出可以解决因数据信道和控制信道不同步,影响数据信道的解调性能的问题,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判断对象不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灵活的设置E-DPDCH与DPCCH的功率比值,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分案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提交复审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的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3GPP TS25.214 V10.2.0(2011-03)”,3GPP,第5.1.2.6节,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2:US 2010/0273520A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8日。
1、权利要求4-5和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1.2.6节):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如果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UE应首先根据相同比例系数降低所有E-DPDCH的增益?ed,k至各自的值?ed,k,reduced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功率(相当于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没有DPDCH被配置的情况下,如果任何?ed,k,reduced/?c小于?ed,k,reduced,min/?c,则?ed,k被设置为?ed,k,min以使得?ed,k,min/?c=min(?ed,k,reduced,min/?c,??ed,k,original/?c),其中?ed,k,original指示E-DPDCH降低之前的增益和?ed,k,reduced,min被高层配置(相当于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在下列情形中,UE需要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如果配置有DPDCH并且尽管在所有E-DPDCHs上都采用了DTX之后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如果没有DPDCH配置并且尽管对于全部k而言?ed,k被设置为?ed,k,min,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相当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任何额外的总发射功率缩放需要致使DPCCH和DPDCH之间的功率比,DPCCH和HS-DPCCH之间的功率比,和DPCCH和E-DPCCH之间的功率比保持5.1.2.5,5.1.2.5A和5.1.2.5B.1的要求(相当于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通信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有效的降低总发射功率。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E-DCH没有被配置时,在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的情况下,UE应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描述了当配置了DPDCH时和没有配置DPDCH时的发射功率处理情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发射功率控制的用户装置UE,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1.2.6节):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如果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UE应首先根据相同比例系数降低所有E-DPDCH的增益?ed,k至各自的值?ed,k,reduced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功率(相当于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没有DPDCH被配置的情况下,如果任何?ed,k,reduced/?c小于?ed,k,reduced,min/?c,则?ed,k被设置为?ed,k,min以使得?ed,k,min/?c=min(?ed,k,reduced,min/?c,??ed,k,original/?c),其中?ed,k,original指示E-DPDCH降低之前的增益和?ed,k,reduced,min被高层配置(相当于若所述UE的信道未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功率比的门限值;若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则将所述功率比值设置为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其中,所述功率比的门限值为在高层配置的比值和降低所述E-DPDCH的增益因子前所述E-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中的最小值)。在下列情形中,UE需要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如果配置有DPDCH并且尽管在所有E-DPDCHs上都采用了DTX之后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如果没有DPDCH配置并且尽管对于全部k而言?ed,k被设置为?ed,k,min,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相当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任何额外的总发射功率缩放需要致使DPCCH和DPDCH之间的功率比,DPCCH和HS-DPCCH之间的功率比,和DPCCH和E-DPCCH之间的功率比保持5.1.2.5,5.1.2.5A和5.1.2.5B.1的要求(相当于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通信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有效的降低总发射功率。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对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E-DCH没有被配置时,在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的情况下,UE应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描述了当配置了DPDCH时和没有配置DPDCH时的发射功率处理情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和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1.2.6节):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如果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UE应首先根据相同比例系数降低所有E-DPDCH的增益?ed,k至各自的值?ed,k,reduced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功率(相当于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当配置了DPDCH时,如果任何?ed,k,reduced/?c小于文献[3]中4.2.1.3节中表格1B.2中的最小量化值(对应于若所述UE的信道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当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时),DTX被使用于E-DPDCH,E-DPCCH仍然使用?ec传输。在下列情形中,UE需要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如果配置有DPDCH并且尽管在所有E-DPDCHs上都采用了DTX之后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如果没有DPDCH配置并且尽管对于全部k而言?ed,k被设置为?ed,k,min,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相当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任何额外的总发射功率缩放需要致使DPCCH和DPDCH之间的功率比,DPCCH和HS-DPCCH之间的功率比,和DPCCH和E-DPCCH之间的功率比保持5.1.2.5,5.1.2.5A和5.1.2.5B.1的要求(相当于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基于以上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行高效率的功率控制,减少失步。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2-64段):如果配置了DPDCH并且即使在所有的E-DPDCH上应用了不连续发送(DTX)的情况下总的WTRU发射功率仍将超过最大允许值,则可以实施功率缩放。WTRU可以一次缩放一个载波。作为该方法的一部分,可以对一个选定的载波上的应用于数据信道应用功率缩放,直到总的WTRU发射功率不再超过最大允许值,或者总的WTRU发射功率达到了数据信道最小功率,或者数据信道的功率为零,这种情况下,数据信道可选地正处于DTX模式。当WTRU发射功率不再高于最大允许值时,WTRU不再需要在其它载波上执行功率缩放,从而完成进程。由于在所选择的载波上可以有多个E-DPDCH,所以可以同等地降低所选择载波上的每个E-DPDCH。WTRU连续地处理每个载波。对于每个载波,对E-DPDCH应用功率缩放,直到WTRU发射功率不再高于最大允许值,或直到达到E-DPDCH最小功率,或者E-DPDCH的功率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可不传输E-DPCCH(或等价地处于不连续发送(DTX)模式))(对应于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所有的E-DPDCH处于DTX时,将E-DPCCH置于DTX状态,以达到降低功率和节约功率,其客观上解决了E-DPDCH处于DTX而E-DPCCH不处于DTX时导致的E-DPDCH和E-DPCCH不同步的问题,而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说明书第[0060]段):在根据任意以上方法进行功率缩放后总的WTRU发射功率仍然高于最大允许值,那么WTRU可以应用常规的额外缩放,保持DPCCH和控制信道之间的功率比,也保持了减低了功率的E-DPDCH和DPCCH之间的功率比。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地,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5.1.2.6节):没有DPDCH被配置的情况下,如果任何?ed,k,reduced/?c小于?ed,k,reduced,min/?c,则?ed,k被设置为?ed,k,min以使得?ed,k,min/?c=min(?ed,k,reduced,min/?c,??ed,k,original/?c),其中?ed,k,original指示E-DPDCH降低之前的增益和?ed,k,reduced,min被高层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5.1.2.6节):当E-DCH没有被配置时,在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的情况下,UE应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描述了当配置了DPDCH时和没有配置DPDCH时的发射功率处理情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发射功率控制的用户设备UE,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1.2.6节):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如果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UE应首先根据相同比例系数降低所有E-DPDCH的增益?ed,k至各自的值?ed,k,reduced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功率(相当于当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超出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时,降低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数据信道E-DPDCH的增益因子)。当配置了DPDCH时,如果任何?ed,k,reduced/?c小于文献[3]中4.2.1.3节中表格1B.2中的最小量化值(对应于若所述UE的信道配置有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PDCH,则判断所述E-DPDCH与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功率比值是否小于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当所述功率比值小于所述预设表格中的最小值时),DTX被使用于E-DPDCH,E-DPCCH仍然使用?ec传输。在下列情形中,UE需要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如果配置有DPDCH并且尽管在所有E-DPDCHs上都采用了DTX之后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如果没有DPDCH配置并且尽管对于全部k而言?ed,k被设置为?ed,k,min,总UE发射功率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值(相当于判断所述UE的总发射功率是否超出所述发射功率的最大门限值)。任何额外的总发射功率缩放需要致使DPCCH和DPDCH之间的功率比,DPCCH和HS-DPCCH之间的功率比,和DPCCH和E-DPCCH之间的功率比保持5.1.2.5,5.1.2.5A和5.1.2.5B.1的要求(相当于若是,则在保持所述DPD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和上行高速专用控制信道HS-DPCCH与所述DPCCH的功率比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述总发射功率)。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基于以上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行高效率功率控制,减少失步。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2-64段):如果配置了DPDCH并且即使在所有的E-DPDCH上应用了不连续发送(DTX)的情况下总的WTRU发射功率仍将超过最大允许值,则可以实施功率缩放。WTRU可以一次缩放一个载波。作为该方法的一部分,可以对一个选定的载波上的应用于数据信道应用功率缩放,直到总的WTRU发射功率不再超过最大允许值,或者总的WTRU发射功率达到了数据信道最小功率,或者数据信道的功率为零,这种情况下,数据信道可选地正处于DTX模式。当WTRU发射功率不再高于最大允许值时,WTRU不再需要在其它载波上执行功率缩放,从而完成进程。由于在所选择的载波上可以有多个E-DPDCH,所以可以同等地降低所选择载波上的每个E-DPDCH。WTRU连续地处理每个载波。对于每个载波,对E-DPDCH应用功率缩放,直到WTRU发射功率不再高于最大允许值,或直到达到E-DPDCH最小功率,或者E-DPDCH的功率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可不传输E-DPCCH(或等价地处于不连续发送(DTX)模式))(对应于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所有的E-DPDCH处于DTX时,将E-DPCCH置于DTX状态,以达到降低功率和节约功率,其客观上解决了E-DPDCH处于DTX而E-DPCCH不处于DTX时导致的E-DPDCH和E-DPCCH不同步的问题,而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说明书第[0060]段):在根据任意以上方法进行功率缩放后总的WTRU发射功率仍然高于最大允许值,那么WTRU可以应用常规的额外缩放,保持DPCCH和控制信道之间的功率比,也保持了减低了功率的E-DPDCH和DPCCH之间的功率比。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地,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5.1.2.6节):没有DPDCH被配置的情况下,如果任何?ed,k,reduced/?c小于?ed,k,reduced,min/?c,则?ed,k被设置为?ed,k,min以使得?ed,k,min/?c=min(?ed,k,reduced,min/?c,??ed,k,original/?c),其中?ed,k,original指示E-DPDCH降低之前的增益和?ed,k,reduced,min被高层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5.1.2.6节):当E-DCH没有被配置时,在总UE发射功率超过最大允许值的情况下,UE应执行总发射功率的额外的缩放以使得总发射功率等于最大允许值。当E-DCH被配置在单个频率时,描述了当配置了DPDCH时和没有配置DPDCH时的发射功率处理情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是为了在所有的E-DPDCH处于DTX时,将E-DPCCH置于DTX状态,以达到降低功率和节约功率,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E-DPDCH和E-DPCCH的不同步是由于所有的E-DPDCH处于DTX状态而E-DPCCH不处于DTX状态时,接收端仍会持续检测到E-DPCCH引起的,由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若所有E-DPDCH处于非连续传输DTX状态,则将增强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E-DPCCH置于DTX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虽然是为了达到降低功率和节约功率的目的,但是也给出了消除引起E-DPDCH和E-DPCCH不同步原因的技术手段,其客观上解决了E-DPDCH处于DTX而E-DPCCH不处于DTX时导致的E-DPDCH和E-DPCCH不同步的问题。
(2)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5.1.2.6节):UE应首先根据相同比例系数降低所有E-DPDCH的增益?ed,k至各自的值?ed,k,reduced,,那么此时的?ed,k就是?ed,k,reduced,同时公开了如果任何?ed,k,reduced/?c小于?ed,k,reduced,min/?c,则?ed,k被设置为?ed,k,min以使得?ed,k,min/?c=min(?ed,k,reduced,min/?c,??ed,k,original/?c),此时将?ed,k设置为?ed,k,min就是为了将其比值设定为最小值,而且其比较的也是?ed,k,reduced/?c和?ed,k,reduced,min/?c之间的大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比较的对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设置门限值时二者是同一个对象。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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