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压力锅内胆及内胆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08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16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5171.3
申请日:2015-07-08
复审请求人:陈元庆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远
合议组组长:田静怡
参审员:郭欣悦
国际分类号:A47J27/08,A47J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5171.3,发明名称为“电压力锅内胆及内胆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元庆。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762914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活电器的电压力锅内胆的底部与发热盘接触面是受热面,内胆以及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都是散热面,其特征是:内胆及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在不影响结构的散热面保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是:保了温的外表面加温时温度较低,减少了加温时非直接受热面的热能损失,达到升温快热效高,使用时自然保温时间长。”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用于电压力锅,且电压力锅的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在不影响结构的散热面保温。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电饭煲与电压力锅具有明显区别,电饭煲在工作时,其内胆是浮动的,内胆及内胆盖是常压,内胆内的温度约为100度。而电压力锅在工作时,其内胆是紧固的,内胆和内胆盖需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内胆内温度约为110度。对比文件1的内胆盖中的保温材料形状是一个整体的U型腔,腔内有内胆和发热盘,而本申请的腔内有内胆及内胆盖,而内胆的底部与发热盘接触的受热面没有保温。(2)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部分写到“现有大多数的电饭煲不具有保温的结构”,否定了市场上电饭煲有保温的结构,同时又记载“保温的主式为采用发热丝持继加热的方式”,又肯定了市场上电饭煲有保温的结构。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和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有明显区别,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应该让人容易理解,不应该自相矛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电压力锅而对比文件1中是一种电饭煲,且电压力锅的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在不影响结构的散热面保温。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特性可以预期的必然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复审通知书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和2019年04月27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两次意见陈述的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电压力锅内胆及内胆盖只是在内胆及内胆盖外表散热面保温,没有对发热盘、电控组件外表面保温。而对比文件1的发热盘、电控组件、内胆均在隔热层形成的空腔内,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保温结构、保温范围上均存在区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均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活电器的电压力锅,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9段、附图1-5)一种多重保温的节能电饭煲,该多重保温的节能电饭煲100包括具有容腔102的煲体101,容腔102底部装设有发热盘103,可拆卸的组装于容腔102的内胆105,结合附图3和附图5可知内胆底部与发热盘接触(即内胆的底部与发热盘接触面是受热面)。该电饭煲还包括隔热层106,隔热层106装设于容腔102内,且环绕煲体设置以组合形成空腔107,并位于煲体101侧壁与内胆105之间,阻隔内胆105热量向外传递,发热盘103产生热量,向上传给内胆105,再由内胆105向内传输给被煮物和对外传给空腔107,受到空腔107的阻隔,迫使热量再向内传输(即内胆以及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都是散热面,内胆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在不影响结构的散热面保温)。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电压力锅而对比文件1中是一种电饭煲,且电压力锅的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在不影响结构的散热面保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延长电压力锅的自然保温时间。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饭煲的保温技术方案,而电压力锅和电饭煲均是由锅体和内胆组成,二者的散热面和受热面也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压力锅的内胆非直接受热面的外表面保温,以延长自然保温时间。此外,电压力锅的内胆盖也是一个散热面,为了能够更好地对电压力锅进行保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电压力锅的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在不影响结构的散热面保温。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电压力锅的保温效果的进一步限定。但这些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特性可以预期的必然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中对电控组件的描述(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6段,附图1-4),电控组件104包括PCB板108、第一开关109和第二开关110等,其中PCT板设有煮饭指示灯115、节能指示灯116、开饭指示灯117和保温指示灯118,结合附图并根据本领域的一般常识,这些操作开关和指示灯必然是设置在便于使用者操作和观察的最外部,而不会和内胆一起设置在隔热层106形成的容腔内。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内胆及内胆盖非直接受热的外表面在不影响结构的散热面保温,至于发热盘的外表是否保温则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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