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饭锅内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06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00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5016.4
申请日:2015-06-15
复审请求人:陈元庆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远
合议组组长:田静怡
参审员:郭欣悦
国际分类号:A47J27/00,A47J3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文献公开,那么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5016.4,发明名称为“电饭锅内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元庆。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5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页。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762914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活电器电饭锅的内胆,内胆是由锅底的发热盘传递热能,其内胆的锅底是受热面,电饭锅内胆内非直接受热面只是承载温度的面,其特征是:在内胆外非直接受热面用保温材料保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是:保了温的外表面温度较低,减少了加温时非直接受热面的热能损失,使用时达到升温快热效高,自然保温时间长。”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保温材料形状是一个整体的U型腔,腔内有内胆和发热盘,而本申请的腔内只有内胆。(2)对比文件1中在背景技术部分写到“现有大多数的电饭煲不具有保温的结构”,否定了市场上电饭煲有保温的结构,同时又记载“保温的主式为采用发热丝持继加热的方式”,又肯定了市场上电饭煲有保温的结构。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和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有明显区别,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应该让人容易理解,不应该自相矛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此外,复审通知书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没有对发热盘、电控组件外表保温,而对比文件1的发热盘、电控组件、内胆均在隔热层形成的空腔内,不仅对内胆保温,还对发热盘和电控组件保温。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保温结构、保温范围上均存在区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均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5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文献公开,那么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就本申请而言: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活电器电饭锅的内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9段、附图1-5)一种多重保温的节能电饭煲,该多重保温的节能电饭煲100包括具有容腔102的煲体101,容腔102底部装设有发热盘103,可拆卸的组装于容腔102的内胆105,结合附图3和附图5可知内胆底部与发热盘接触。该电饭煲还包括隔热层106(相当于保温材料),隔热层106装设于容腔102内,且环绕煲体设置以组合形成空腔107,并位于煲体101侧壁与内胆105之间,阻隔内胆105热量向外传递,发热盘103产生热量,向上传给内胆105,再由内胆105向内传输给被煮物和对外传给空腔107,受到空腔107的阻隔,迫使热量再向内传输(即内胆由锅底的发热盘传递热能,内胆的锅底是受热面,电饭锅内胆内非直接受热面只是承载温度的面,在内胆外非直接受热面用保温材料保温)。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属于电饭锅内胆节能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于煲体101侧壁与内胆之间的隔热层106阻隔内胆105的热量向外传递(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的电饭煲必然使得保了温的外表面温度较低,减少了加温时非直接受热面的热能损失,使用时达到升温快,热效高,自然保温时间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规定的新颖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中对电控组件的描述(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6段,附图1-4),电控组件104包括PCB板108、第一开关109和第二开关110等,其中PCT板设有煮饭指示灯115、节能指示灯116、开饭指示灯117和保温指示灯118。根据本领域的一般常识,这些操作开关和指示灯必然是设置在便于使用者操作和观察的最外部,而不会和内胆一起设置在隔热层106形成的容腔内。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保温材料也仅限定了在内胆外非直接受热面用保温材料保温,这一点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至于发热盘的外表是否保温则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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