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98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72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2540.7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苏州迈力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丽芬
合议组组长:李英
参审员:闫朝
国际分类号:H02J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2540.7,发明名称为“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州迈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文本,即: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检测市电状态,并将所述市电状态发送给微处理器模块;
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所述市电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以控制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市电状态包括市电正常和市电非正常的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包括断开状态和闭合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所述市电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以控制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具体包括:
若市电状态为市电正常的状态,则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所述市电正常的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以控制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为断开状态;
若市电状态为市电非正常的状态,则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所述市电非正常的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以控制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为闭合状态。
5. 一种市电逆变切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市电检测模块、微处理器模块和继电器模块,其中:
所述市电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市电状态,并将所述市电状态发送给微处理器模块;
所述微处理器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市电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并向所述继电器模块发送所述切换控制信号;
所述继电器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切换控制信号调整工作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市电逆变切换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用于为各模块提供工作电压。”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721088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5是微处理器,对比文件1是控制单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4,并重新编写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当市电处于正常状态时,继电器不只是处于断开状态,也有处于闭合状态的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减少输出电压掉电时间的技术问题,系统中含有旁路SCR和补偿SCR,结构复杂,成本高,而本申请,市电处于正常状态时,继电器模块始终处于断开状态,而且仅需要检测市电状态,根据市电状态进行供电切换需要市电检测模块、微处理器模块和继电器模块即可,结构简单,成本较低,因此,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技术效果明显不同。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检测市电状态,并将所述市电状态发送给微处理器模块; 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所述市电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以控制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具体包括: 若市电状态为市电正常的状态,则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所述市电正常的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以控制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为断开状态; 若市电状态为市电非正常的状态,则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所述市电非正常的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以控制继电器模块的工作状态为闭合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基于市电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且控制器为微处理器模块。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答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多一层控制就多一层成本,同时也有控制效率的损失,而成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方案时常需要考虑的因素,为了降低控制成本、使得控制简单从而提高控制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切换控制时不考虑旁路的工作状态,即仅根据市电状态来进行继电器的切换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存在如上动机,由此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如何减少输出电压的掉电时间的UPS旁路逆变切换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市电和旁路均正常的情况下为旁路导通;当市电正常、旁路异常的情况下,UPS从旁路切换至逆变状态;当市电和旁路均异常的情况下则切换至电池逆变输出的状态,从而通过这三种电能输出方式之间的相互转换,保证输出掉电时间最少。而本申请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简化目前市电逆变切换控制器结构复杂、成本较高的问题,所以本申请的电能输出方式只涉及通过市电供电和通过负载供电端供电这两种形式,并且当市电正常时,微处理器模块控制继电器模块断开,只通过市电为负载供电;当市电异常时,微处理器模块控制继电器模块闭合,将逆变器输出切换到负载供电端,断开市电的连接,从而使本申请结构简单以及成本较低。本申请解决的如何简化目前市电逆变切换控制器结构复杂、成本较高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如何减少输出掉电时间的技术问题具有显著差异;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决定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必须由旁路、市电逆变、电池逆变这三种输出模式构成,并且组成的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不能随意改动,所以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本申请,则将导致本申请的结构复杂,成本较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上结合现有技术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意见答复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4721088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市电逆变切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UPS旁路逆变切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24段,附图1):检测单元101,用于检测输入单元100也即市电输入的电压及频率;控制单元102,根据检测单元101传输的数据判断UPS所处的工作状态,控制输出切换单元103进行旁路、市电逆变、电池逆变等各输出模式的切换;输出切换单元103,根据控制单元102发出的指令进行旁路、市电逆变、电池逆变等输出模式之间的切换;若市电正常、旁路正常,则输出切换单元103的旁路SCR108导通,进行旁路输出(即当市电、旁路均为正常状态时,继电器109为断开状态),若市电正常、旁路输入电压和输入频率超出正常的旁路范围,则UPS系统会通过AC/DC单元104将市电升压,再通过DC/AC单元107逆变输出,UPS从旁路状态切换为逆变状态,控制单元102发出控制信号给输出切换单元103,控制旁路SCR108关断,输出继电器109吸合,补偿SCR110导通,等到输出继电器吸合到位后,控制补偿SCR110关断,若此时市电异常,UPS系统会切换到蓄电池103供电,进行电池逆变输出(即当市电正常、旁路不正常或者市电为非正常时,继电器109为闭合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市电状态和旁路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在市电无法将其电能正常输送给负载时,切换继电器的状态使继电器处于闭合状态,反之则使继电器处于断开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基于市电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且控制器为微处理器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控制成本和如何选择控制单元。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降低控制成本是本领域所通常面临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市电状态和旁路状态的正常与否进行切换控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根据市电状态的正常与否进行切换控制,来降低控制成本,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选择微处理器作为控制单元是控制领域的常规选择,将其应用于逆变切换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引用在前权利要求,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市电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工作状态,继电器109也具有断开和闭合两种工作状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市电逆变切换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24段,附图1):检测单元101,用于检测输入单元100也即市电输入的电压及频率;控制单元102,根据检测单元101传输的数据判断UPS所处的工作状态,控制输出切换单元103进行旁路、市电逆变、电池逆变等各输出模式的切换;输出切换单元103,根据控制单元102发出的指令进行旁路、市电逆变、电池逆变等输出模式之间的切换;若市电正常、旁路正常,则输出切换单元103的旁路SCR108导通,进行旁路输出(即当市电、旁路均为正常状态时,继电器109为断开状态),若市电正常、旁路输入电压和输入频率超出正常的旁路范围,则UPS系统会通过AC/DC单元104将市电升压,再通过DC/AC单元107逆变输出,UPS从旁路状态切换为逆变状态,控制单元102发出控制信号给输出切换单元,控制旁路SCR108关断,输出继电器109吸合,补偿SCR110导通,等到输出继电器吸合到位后,控制补偿SCR110关断,若此时市电异常,UPS系统会切换到蓄电池103供电,进行电池逆变输出(即当市电正常、旁路不正常或者市电为非正常时,继电器109为闭合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市电状态和旁路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在市电无法将其电能正常输送给负载时,切换继电器的状态使继电器处于闭合状态,反之则使继电器处于断开状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基于市电状态生成切换控制信号,且控制器为微处理器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控制成本和如何选择控制单元。
参照权利要求1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而设置专门的电源模块为各个模块提供工作电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继电器的输出切换单元的应用,通过继电器的闭合和断开,实现了市电和蓄电池供电的切换,虽然对比文件1在进行切换时考虑了旁路开关的状态,即对比文件1基于市电状态和旁路状态来进行继电器的切换控制,市电和旁路只要其中一个出现非正常状态,就会切换控制继电器进行闭合,采用其他支路进行供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多一层控制就多一层成本,同时也有控制效率的损失,而成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方案时常需要考虑的因素,为了降低控制成本、使得控制简单从而提高控制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切换控制时不考虑旁路的工作状态,即仅根据市电状态来进行继电器的切换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存在如上动机,由此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相应地,其取得的结构简单、成本降低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