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95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46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0391.4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西南石油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丛丰
合议组组长:高蓓蓓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D21H11/20;D21H2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0391.4,名称为“一种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南石油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8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372039 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日)、对比文件4(“纳米二氧化钛复合纤维织物的抗光降解及耐久抗菌研究进展”,王鲁燕等,材料导报,第20卷第9期,第16-20页,2006年9月)和对比文件3(JP特开2006-137462 A,公开日为2006年6月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是通过接有抗菌消毒季膦盐的硅氧烷偶联剂与纤维上羟基发生化学反应而将功能基团以化学键合的方式引入到纸浆纤维上去;具体包括将有机硅季膦盐抗菌消毒剂溶解在无水乙醇中配制成0.2~2.0wt%的浓度;然后加入纸浆纤维混合均匀,抗菌剂与纤维上羟基的摩尔比为1:1~5:1,在80℃下将溶剂挥发除去,用水洗涤纤维并过滤以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
所述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之后需要在100~120℃下将改性纤维烘干抄纸或将改性纤维与纸浆纤维按照1:4的摩尔比混合后抄纸;
所述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具体包括将有机硅季膦盐抗菌消毒剂溶解在无水乙醇中,配制成0.2~1.0wt%的浓度,然后加入的纸浆纤维混合均匀,使得抗菌剂与纤维上羟基的摩尔比为1:1~5:1,80℃下将溶剂挥发除去,用水洗涤纤维并过滤以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最后100~120℃下将改性纤维烘干抄纸,既得具有抗菌消毒功能的薄页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具体包括将有机硅季膦盐抗菌消毒剂溶解在无水乙醇中,配制成2.0wt%的浓度,然后加入20g纸浆纤维混合均匀,80℃下将溶剂挥发除去,用水洗涤纤维并过滤以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将改性纤维与60g纸浆纤维混匀后在100~120℃下烘干抄纸,得具有抗菌消毒功能的薄页纸。 ”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抗菌消毒剂,同时有机硅季膦盐抗菌消毒剂采用无水乙醇溶解成一定浓度;权利要求1限定了抗菌剂加入纸浆纤维混合均匀及其与纤维上羟基的不同摩尔比,以及除去溶剂和洗涤除去未反应抗菌剂的步骤;权利要求1限定了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之后的抄纸步骤。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抗菌纤维素纤维的制备方法,用含季膦基团的三甲氧基硅烷对纤维表面进行处理制备耐久抗菌性纤维,其中抗菌消毒季膦盐的硅氧烷偶联剂与纤维上羟基发生化学反应而将功能基团以化学键合的方式引入到纤维素纤维上,基于抗菌纤维素的耐久性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抗菌消毒剂引入到对比文件1中,替换对比文件1的抗菌消毒剂壳聚糖对纸浆纤维进行处理,得到抗菌纤维,抗菌剂的用量以及添加方式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消臭和抗菌功能的纸板,其通过将固定有铜离子且具有消臭抗菌的纤维素纤维与纸浆纤维按照一定比例充分搅拌混合均匀后进行造纸过程,即进行抄纸;其他技术特征的选择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该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手段不同,使用的抗菌剂以及抗菌剂与纸浆纤维的结合方式不同;2)对比文件1的抗菌剂甲壳素是以物理吸附的方式防止微生物生长,对比文件4中公开季膦盐的硅烷偶联剂用于使织物纤维产生活性接枝点以及起到交联剂或偶联剂的作用,与该申请中作为抗菌剂意义不同,且对比文件4针对的是纤维织物,而该申请为薄页纸,基底材料有本质的区别;3)该申请公开了抗菌剂与纤维上羟基的摩尔比,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抗菌剂占纸张的百分比,且该申请的生产工艺简单,适合大规模生产,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也不属于惯用手段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8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制作抗菌性的薄页纸;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抗菌剂不同;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含季膦基团的硅氧烷具有抗菌效果,起到了抗菌作用,另外,棉纤维本身即是一种造纸纤维原料,纸浆纤维可为棉纤维,纤维表面都具有羟基,为了起到高效、耐久的抗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其替换权利要求1中的天然抗菌剂甲壳素;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抗菌剂占纸张的质量比,但通过换算其也存在对应的摩尔比,改变抗菌剂后,抗菌剂与纤维上的羟基摩尔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抗菌性能通过单因素条件测试即可获得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抗菌剂溶液添加到纸浆纤维溶液中,该申请将纸浆纤维加入到抗菌剂溶液中混合改性,虽然混合的方式不同,其实质仍然是抗菌剂与纸浆纤维混合改性,同样工艺简单,适合大规模生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起主要抗菌消毒作用的是纳米TiO2,季膦基团的三甲氧基硅烷是起到交联剂或偶联剂的作用,与该申请同时作为抗菌剂和活性接枝点不同;对比文件4的基底材料与该申请有本质区别;该申请公开了抗菌剂与纤维上羟基的摩尔比,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抗菌剂占纸张重量的百分比,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对比文件1采用的抗菌剂为物理方式的抗菌,而该申请采用的是化学反应以化学键的方式保证抗菌消毒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物理抗菌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采用化学方式改性,对抄纸前的处理方式,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该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N1372039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日)公开了一种具有抗菌性的家庭用纸及其制造方法,其制造方法包括下列步骤:(a)提供一内有纸浆纤维的浓浆槽;(b)将一抗菌剂与水混合为0.1至10重量%的溶液;(c)将该溶液添加于浓浆槽内,充分混合0.5至5分钟;(d)将该浓浆槽内的纸浆及抗菌剂混合液送入抄纸机进行抄纸,即制得含抗菌剂0.2至5重量%的该具有抗菌性的家庭用纸。其中所述抗菌剂为甲壳素。其中所述家庭用纸是选自纸巾、纸抹布、马桶垫纸、擦手纸、面纸、卫生纸、餐巾纸、吸水纸之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行-第30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抗菌消毒薄页纸的制备方法,具体包括将甲壳素抗菌消毒剂在水中配置成0.1至10重量%的溶液,然后加入到纸浆纤维混合均匀,抗菌剂的用量以纸张干基计为0.2至5重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中“将改性纤维烘干抄纸”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抗菌消毒剂,同时有机硅季膦盐抗菌消毒剂采用无水乙醇溶解成一定浓度;2)权利要求1限定了抗菌剂与纤维上羟基的摩尔比,80℃下除去溶剂和洗涤并过滤除去未反应抗菌剂的步骤,以及100-120℃下烘干抄纸。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中“将改性纤维与纸浆纤维混合抄纸步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进一步为:3)权利要求1限定了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之后的改性纤维与纸浆纤维混合抄纸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耐久性强的抗菌消毒薄页纸。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纳米二氧化钛复合纤维织物的抗光降解及耐久抗菌研究进展”,王鲁燕等,材料导报,第20卷第9期,第19页,2006年9月)公开了用含季膦基团(抗菌基团)的三甲氧基硅烷对纤维表面进行处理制备耐久抗菌性棉纤维,其过程如图3(参见第19页左栏第2段、图3)。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用含季膦基团的三甲氧基硅烷对棉纤维表面进行处理制备耐久抗菌性纤维,从图3可以看出抗菌消毒季膦盐的硅氧烷偶联剂与纤维上羟基发生化学反应而将功能基团以化学键合的方式引入到纤维素纤维上,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中抗菌纤维素已进行大量研究,将具有抗菌性的小分子或大分子抗菌剂连接到纤维素上或添加到纤维素中,即可制备出具有抗菌性的纤维素,使用的抗菌剂不同,可以制备出不同类型的抗菌纤维素;而抗菌剂主要包括无机抗菌剂、有机抗菌剂、天然抗菌剂(壳聚糖)和高分子抗菌剂,其中高分子抗菌剂中包含季膦盐类抗菌剂,抗菌活性高,具有光谱、高效、低毒性的优点,并且纸浆纤维和棉纤维都是纤维素纤维,故而基于抗菌纤维素的耐久性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抗菌消毒剂引入到对比文件1中,替换对比文件1的天然抗菌消毒剂甲壳素对纸浆纤维进行处理,得到抗菌纤维;同时基于有机硅膦盐抗菌消毒剂的溶解性能,采用无水乙醇进行溶解制成溶液以利于充分与纤维素纤维接触反应,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具体抗菌剂配置的浓度范围也是基于抗菌剂的溶解性能考虑配制成溶液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菌剂的用量以纸张干基计为0.2至5重量%;对比文件4的图3公开了含季膦基团的三甲氧基硅烷与棉纤维表面的羟基反应的化学式,故而基于抑菌性能以及不影响纸张的其他性能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抗菌剂与纤维上羟基的摩尔比,具体的数值范围也是基于该目的以及节约成本考虑通过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菌消毒剂溶液加入到浓浆槽中的教导下,将纸浆纤维加入到抗菌消毒剂溶液中;在80℃下将溶剂挥发除去,用水洗涤纤维并过滤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其目的是获得抗菌剂充分键合到纤维上的纤维,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纸浆及抗菌剂的混合液送入抄纸机进行抄纸即得家庭用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根据抄造纸种的不同,开始温度从40~60℃逐渐升高到90~110℃。对于大多数纸张,烘干最高表面温度为110~115℃(参见“造纸原理与工程”,何北海等,第292-293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6月);即除去未反应的抗菌剂之后在100~120℃下将改性纤维烘干抄纸,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至于将改性纤维与纸浆纤维混合抄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纸张实际抗菌效果和节约成本的需要,如抗菌性能要求高,可以直接将抗菌改性纤维上网抄纸,如抗菌性能要求相对低些,可以选择添加适量的纸浆纤维来混合抄纸,具体两种浆料的摩尔比,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成纸的抗菌消毒性能通过常规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一定浓度抗菌剂水溶液加入到浓浆槽中,基于实际抗菌消毒剂的用量,为了获得优异键合效果的抗菌消毒纤维,对用于抗菌改性的纸浆纤维的加入量进行优化配置,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基于实际抗菌效果和节约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改性纤维与纸浆纤维按照一定重量比混合后抄纸;具体依据改性纤维的用量,对纸浆纤维的用量进行优化配置,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成纸的抗菌消毒性能通过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该申请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4实质上记载了含季膦基团(抗菌基团)的三甲氧基硅烷对纤维表面进行处理制备耐久抗菌性棉纤维(参见对比文件4第19页左栏第2段第8-9行),该含季膦基团的三甲氧基硅烷即该申请中的季膦盐的硅烷偶联剂,即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含季膦基团的硅氧烷具有抗菌效果,起到了抗菌作用;另外,棉纤维本身即是一种造纸纤维原料,纸浆纤维可为棉纤维,纤维表面都具有羟基,并且对比文件4的图3也给出了抗菌剂与纤维素纤维表面的羟基反应的化学反应式,天然抗菌剂和化学抗菌剂都是常用的抗菌剂类型,化学抗菌剂比天然抗菌剂抗菌效果好,耐久性强,因此为了起到高效、耐久的抗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化学抗菌剂替换权利要求1中的天然抗菌剂甲壳素;对比文件4公开了抗菌剂季膦盐的硅烷偶联剂,同时公开了其与纤维素纤维的反应机理,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抗菌剂占纸张的质量比,但通过换算其也存在对应的摩尔比,改变抗菌剂后,抗菌剂与纤维上的羟基摩尔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抗菌性能通过单因素条件测试即可获得的;至于该申请的工艺条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抗菌剂溶液添加到纸浆纤维溶液中,该申请将纸浆纤维加入到抗菌剂溶液中混合改性,虽然混合的方式不同,其实质仍然是抗菌剂与纸浆纤维混合改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18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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