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人机空中运行的安全管控方法、无人机和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66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477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5148.9
申请日:2016-03-01
复审请求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琳
合议组组长:王少伟
参审员:晏静文
国际分类号:G08G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5148.9,发明名称为“无人机空中运行的安全管控方法、无人机和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225540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人机空中运行的安全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无人机发送的身份验证信息,根据所述身份验证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合法;
向所述无人机发送验证通过指令,所述验证通过指令用于指示所述无人机执行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
接收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根据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如下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无人机的经纬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高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速度信息以及所述无人机的飞行方向信息;
若判断结果为是,则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或者,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包括:
根据所述经纬度信息和所述高度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当前位置为非限制区域,根据所述无人机的飞行方向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飞行方向朝向限制区域,或者根据所述无人机的速度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飞行速度大于安全速度,则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警告类型;
所述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警告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警告信息并将所述警告信息反馈至所述用户遥控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包括:
根据所述经纬度信息和所述高度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当前位置在一级限制空域内,且根据所述无人机的速度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飞行速度大于所述一级限制空域的允许飞行速度,则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超速违规;
所述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包括:
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超速违规,向所述无人机发送减速指令;或者
根据所述经纬度信息和所述高度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当前位置在二级限制空域内,则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高度违规;
所述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包括:
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高度违规,向所述无人机发送降低高度指令;
或者
根据所述经纬度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当前位置在三级限制空域内,则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飞行位置违规;
所述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包括:
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飞行位置违规,向所述无人机发送飞离指令;
或者
根据所述经纬度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的当前位置在四级限制空域内,则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禁飞违规;
所述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包括:
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为禁飞违规,向所述无人机发送降落指令。
4. 一种无人机空中运行的安全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向服务器发送身份验证信息,并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验证通过指令,所述验证通过指令用于指示所述无人机执行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
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向服务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如下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无人机的经纬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高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速度信息以及所述无人机的飞行方向信息;
在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时,停止执行所述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执行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
所述控制指令为所述服务器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的控制指令。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 令具体为如下中的一种:
减速指令、降低高度指令、飞离指令以及降落指令。
6. 一种无人机,其特征在于,包括:飞控模块、定位模块、第一无线通信模块、第二无线通信模块以及飞行控制模块;其中
所述定位模块与所述飞行控制模块连接,用于确定所述无人机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飞行控制模块;
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与所述飞行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现所述飞行控制模块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
所述第二无线通信模块与所述飞行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现所述飞行控制模块与用户遥控器之间的通信;
所述飞行控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身份验证信息,并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验证通过指令,所述验证通过指令用于指示所述无人机的飞行控制模块执行所述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根据预设发送周期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在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时,停止执行所述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执行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
所述控制指令为所述服务器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的控制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采用卫星通信网络或移动通信网络实现所述飞行控制模块与所述服务器之间的通信;
所述第二无线通信模块采用卫星通信网络或移动通信网络实现所述飞行控制模块与所述用户遥控器之间的通信。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第二无线通信模块均采用双工工作模式,同时实现接收和发送信息。
9.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验证模块和违规处理模块;
所述验证模块用于,接收无人机发送的身份验证信息,根据所述身份验证信息确定所述无人机合法;向所述无人机发送验证通过指令,所述验证通过指令用于指示所述无人机执行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
所述违规处理模块用于,接收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根据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若判断结果为是,则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所述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或者,根据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运行状态信息是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根据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发送控制指令或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权利要求4,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运行状态信息是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控制指令为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的控制指令。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时检测飞行的各项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预先设置一发送周期,周期性地传送运行状态信息,从而更方便进行数据传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两种违规方式以及减速、降低高度、降落、返航等多种控制指令,在此基础上当出现某种违规类型时采用相应的控制方式来纠正这种违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将违规类型和控制指令进行对应,使得出现某种违规类型时采用对应的控制指令,以便对无人机进行有针对性的管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当无人机违规时直接采用告警和强制控制二选一的方式进行管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6,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7,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接收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根据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如下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无人机的经纬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高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速度信息以及所述无人机的飞行方向信息。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无人飞行器的监控方法是将实时飞行状态信息与预定的路线信息做比较,飞行过程与预定路线不一致即违规;而本申请中无人机的监控方法为直接根据无人机的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无人机是否违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无人飞行器需要向云端服务器申报其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获取云端服务器的授权之后才能起飞,且飞行过程需要严格遵照预定信息,否则将会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告警甚至强行控制。无人飞行器飞行过程中不可控因素极多,要保证精确的飞行范围和路线十分困难,可能会出现被服务器“误伤”的情况,比如无人飞行器稍微偏离预定路线但是完全不存在安全威胁的情况,此时若被云端服务器告警和强制控制,会造成不必要的操作和损伤,对无人机用户来说这种手段过于死板,体验性差。然而,本申请中,根据无人机的经纬度、高度、速度、飞行方向等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无人机的位置是否处于限制区域,飞行速度是否安全等,即可直接判断出无人机是否违规以及违规类型。本申请提供的监控和判断方式限定的安全范围更大,可适应更多意外情况,灵活性强,可提高对无人机空中运行安全管控的准确性,提高用户体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为:1、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根据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或者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向服务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服务器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人飞行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预设一发送周期,从而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根据不同的违规类型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或警告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近禁飞区时发出告警信息或减速、降低高度、降落、返航等控制指令的基础上,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或者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4,6,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7,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接收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根据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所述无人机的违规类型,所述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如下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无人机的经纬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高度信息、所述无人机的速度信息以及所述无人机的飞行方向信息。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无人飞行器的监控方法是将实时飞行状态信息与预定的路线信息做比较,飞行过程与预定路线不一致即违规;而本申请中无人机的监控方法为直接根据无人机的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无人机是否违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无人飞行器需要向云端服务器申报其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获取云端服务器的授权之后才能起飞,且飞行过程需要严格遵照预定信息,否则将会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告警甚至强行控制。无人飞行器飞行过程中不可控因素极多,要保证精确的飞行范围和路线十分困难,可能会出现被服务器“误伤”的情况,比如无人飞行器稍微偏离预定路线但是完全不存在安全威胁的情况,此时若被云端服务器告警和强制控制,会造成不必要的操作和损伤,对无人机用户来说这种手段过于死板,体验性差。然而,本申请中,根据无人机的经纬度、高度、速度、飞行方向等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无人机的位置是否处于限制区域,飞行速度是否安全等,即可直接判断出无人机是否违规以及违规类型。本申请提供的监控和判断方式限定的安全范围更大,可适应更多意外情况,灵活性强,可提高对无人机空中运行安全管控的准确性,提高用户体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人机空中运行的安全管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的飞行区域监控装置及其监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94]段,附图3、5):
该装置能有效解决飞行安全监控问题,监控方法包括:云端服务器4进行无人飞行器1的入网认证,通过无人飞行器1上报的识别码(相当于身份验证信息)确保无人飞行器1的身份合法;当识别码验证通过且当具有遥控终端的飞行控制器3(相当于用户遥控器)发送的路线信息验证通过时,云端服务器4发送一组密匙到无人飞行器1和飞行控制器3,飞行控制器3利用密匙与无人飞行器1通信且根据路线信息控制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模块2测量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信息且发送飞行状态信息到云端服务器4,飞行状态模块2由选自电子罗盘、高度计、GPS单元、加速度计、重力传感器和陀螺仪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飞行状态模块2测量的飞行状态信息由无人飞行器1的方位信息、高度信息、位置信息、速度变化信息和飞行姿态信息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其中,GPS单元用于确定无人飞行器当前的经纬度位置,云端服务器4的监控模块7接收飞行状态信息,实时监测飞行的各项数据,包括:飞行高度、航向、航速、能量消耗、GPS位置并对位置区域和航向进行判断,如果接近禁飞区(相当于根据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云端服务器4将通过数据通道向无人飞行器1发出告警,如果飞行控制器3未做出反应,无人飞行器1继续违规飞行,云端服务器4将进行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等操作(相当于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无人机的运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根据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或者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以及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人飞行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预设一发送周期,从而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根据不同的违规类型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或警告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近禁飞区时发出告警信息或减速、降低高度、降落、返航等控制指令的基础上,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或者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云端服务器4的监控模块7实时监测飞行的各项数据,包括:飞行高度、航向、航速、能量消耗、GPS位置并对位置区域和航向进行判断,如果接近禁飞区(相当于无人机的当前位置为非限制区域,飞行方向朝向限制区域),云端服务器4将通过数据通道向无人飞行器1发出告警,如果飞行控制器3未做出反应,无人飞行器1继续违规飞行,云端服务器4将进行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等操作。而在无人机的飞行速度大于安全速度时对无人机发送警告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在无人机违规从而向无人机发送警告信息时,将警告信息反馈至用户遥控器,以使用户了解无人机的违规情况,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0079]段):云端服务器4定义禁飞区域、禁飞高度、禁飞时间等无人飞行器飞行区域管理的策略,飞行航线管理平台实时调用可飞行区域策略平台的禁飞区域和禁飞高度信息,如果接近禁飞区,云端服务器4将通过数据通道向无人飞行器1发出告警,如果飞行控制器3未做出反应,无人飞行器1继续违规飞行,云端服务器4将进行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等操作。而将无人机的限制空域设置为共四级,在每一级设置相应的限制标准,例如速度、高度、位置、禁飞等,以及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无人机空中运行的安全管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的飞行区域监控装置及其监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94]段,附图3、5):该装置能有效解决飞行安全监控问题,监控方法包括:云端服务器4进行无人飞行器1的入网认证,通过无人飞行器1上报的识别码(相当于身份验证信息)确保无人飞行器1的身份合法;当识别码验证通过且当具有遥控终端的飞行控制器3(相当于用户遥控器)发送的路线信息验证通过时,云端服务器4发送一组密匙到无人飞行器1和飞行控制器3,飞行控制器3利用密匙与无人飞行器1通信且根据路线信息控制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模块2测量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信息且发送飞行状态信息到云端服务器4,飞行状态模块2由选自电子罗盘、高度计、GPS单元、加速度计、重力传感器和陀螺仪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飞行状态模块2测量的飞行状态信息由无人飞行器1的方位信息、高度信息、位置信息、速度变化信息和飞行姿态信息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其中,GPS单元用于确定无人飞行器当前的经纬度位置,云端服务器4的监控模块7接收飞行状态信息,实时监测飞行的各项数据,包括:飞行高度、航向、航速、能量消耗、GPS位置并对位置区域和航向进行判断,如果接近禁飞区,云端服务器4将通过数据通道向无人飞行器1发出告警,如果飞行控制器3未做出反应,无人飞行器1继续违规飞行,云端服务器4将进行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等操作(相当于在接收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时,停止执行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执行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向服务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服务器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以及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人飞行器向服务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预设一发送周期,从而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向服务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近禁飞区时服务器发出减速、降低高度、降落、返航等控制指令的基础上,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服务器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云端服务器4的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即公开了飞离)等操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无人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的飞行区域监控装置及其监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94]段,附图3、5):无人飞行器1包括飞行控制模块、飞行状态模块2和无线通信模块8(相当于第一无线通信模块),飞行状态模块2由选自电子罗盘、高度计、GPS单元(相当于定位模块)、加速度计、重力传感器和陀螺仪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飞行控制器3(相当于用户遥控器)利用密匙与无人飞行器1通信且控制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相当于无人机包括第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飞行控制模块与用户遥控器之间的通信);飞行状态模块2测量无人飞行器1的位置信息等飞行状态信息且发送飞行状态信息到云端服务器4,无人飞行器1通过无线通信模块8与云端服务器4通信,显然,包含GPS单元的飞行状态模块2、无线通信模块8与飞行控制模块连接,飞行状态模块2将位置信息等飞行状态信息发送给飞行控制模块,无线通信模块8用于实现飞行控制模块与云端服务器4之间的通信;飞行状态模块2发送无人飞行器1唯一对应的识别码到云端服务器4,云端服务器4进行无人飞行器1的入网认证,通过无人飞行器1上报的识别码(相当于身份验证信息)确保无人飞行器1的身份合法,当识别码验证通过且当具有遥控终端的飞行控制器3发送的路线信息验证通过时,云端服务器4发送一组密匙到无人飞行器1和飞行控制器3,飞行控制器3利用密匙与无人飞行器1通信且根据路线信息控制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显然,飞行控制模块通过无线通信模块8向云端服务器4发送识别码;云端服务器4的监控模块7接收飞行状态信息,实时监测飞行的各项数据,包括:飞行高度、航向、航速、能量消耗、GPS位置并对位置区域和航向进行判断,如果接近禁飞区,云端服务器4将通过数据通道向无人飞行器1发出告警,如果飞行控制器3未做出反应,无人飞行器1继续违规飞行,云端服务器4将进行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等操作(相当于在接收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时,停止执行用户遥控器的控制指令,执行服务器发送的控制指令)。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服务器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以及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人飞行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预设一发送周期,从而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根据不同的违规类型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近禁飞区时服务器发出减速、降低高度、降落、返航等控制指令的基础上,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服务器根据不同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0063]、[0064]、[0089]段):无人飞行器1包括飞行控制模块,无人飞行器1通过无线通信模块8与云端服务器4通信,无线通信模块8可选自卫星网络通信模块或移动通信网络模块,飞行控制器3利用密匙与无人飞行器1通信且控制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相当于无人机包括第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飞行控制模块与用户遥控器之间的通信)。而将飞行控制模块与用户遥控器之间的通信方式选择为与飞行控制模块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方式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或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4]、[0079]、[0087]、[0089]段):无人飞行器1通过无线通信模块8与云端服务器4通信,无人飞行器1向云端服务器4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无人飞行器1接近禁飞区时,云端服务器4可进行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等操作;飞行控制器3利用密匙与无人飞行器1通信且控制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显然,无人飞行器1通过第二通信模块接收飞行控制器3发送的控制信息,并通过第二通信模块向飞行控制器3发送运行状态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的飞行区域监控装置及其监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94]段,附图3、5):云端服务器4包括验证模块6和监控模块7(相当于违规处理模块),验证模块6进行无人飞行器1的入网认证,通过无人飞行器1上报的识别码(相当于身份验证信息)确保无人飞行器1的身份合法;当识别码验证通过且当具有遥控终端的飞行控制器3(相当于用户遥控器)发送的路线信息验证通过时,云端服务器4发送一组密匙到无人飞行器1和飞行控制器3,飞行控制器3利用密匙与无人飞行器1通信且根据路线信息控制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监控模块7接收无人飞行器1发送的飞行状态信息,实时监测飞行的各项数据,包括:飞行高度、航向、航速、能量消耗、GPS位置并对位置区域和航向进行判断,如果接近禁飞区(相当于根据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云端服务器4将通过数据通道向无人飞行器1发出告警,如果飞行控制器3未做出反应,无人飞行器1继续违规飞行,云端服务器4将进行强制控制,包括减速、降低高度、降落或返航等操作(相当于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无人机的运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根据无人机的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或者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以及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人飞行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预设一发送周期,从而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根据不同的违规类型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或警告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近禁飞区时发出告警信息或减速、降低高度、降落、返航等控制指令的基础上,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进行管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违规类型向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或者向用户发送警告信息,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模块2测量无人飞行器1的飞行状态信息且发送飞行状态信息到云端服务器4,飞行状态模块2由选自电子罗盘、高度计、GPS单元、加速度计、重力传感器和陀螺仪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飞行状态模块2测量的飞行状态信息由无人飞行器1的方位信息、高度信息、位置信息、速度变化信息和飞行姿态信息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其中,GPS单元用于确定无人飞行器当前的经纬度位置,云端服务器4的监控模块7接收飞行状态信息,实时监测飞行的各项数据,包括:飞行高度、航向、航速、能量消耗、GPS位置并对位置区域和航向进行判断,如果接近禁飞区(相当于根据运行状态信息判断无人机的运行是否违规以及无人机的违规类型),云端服务器4将通过数据通道向无人飞行器1发出告警或进行强制控制。即对比文件1中,在判断无人飞行器接近禁飞区这种违规情况时,与本申请一样,也是根据经纬度、高度、速度以及飞行方向等信息进行违规判断。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对比文件1仅没有公开无人机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人飞行器发送运行状态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地传送运行状态,预设一发送周期,从而根据预设发送周期发送运行状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无人飞行器不需要向云端服务器申报其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其次,对比文件1中,除了判断接近禁飞区这种违规情况外,为了实现对无人飞行器的安全管控更加可靠的效果,还通过事先预定和申报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判断无人飞行器超出申请飞行区域这种违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实际的可靠性或灵活性的需要而选择是否事先预定和申报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当需要增加可靠性时,选择事先预定和申报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而当需要增加灵活性时,选择不事先预定和申报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即使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无人飞行器不需要向云端服务器申报其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这种不事先预定和申报飞行范围和/或飞行路线信息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其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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