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体的筛分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粉体的筛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58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94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7977.6
申请日:2016-05-24
复审请求人:安徽杨柳青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07B1/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7977.6,名称为“粉体的筛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杨柳青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6月1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1-2页、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87年07月22日、公开号为CN861082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8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757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筒状的壳体(10),壳体(10)内通过轴承转动设置有同芯布置的筒状筛网单元,壳体(10)和筛网单元的顶部对应开设有供粉体落入筛网单元内的进料口(11),壳体(10)的底部、对应筛网单元的下端开设有大粉体出口(12),壳体(10)的底部边缘处开设有小粉体出口(13),所述筛网单元内沿筒长方向设置有转轴(20),转轴(20)带动筛分单元同步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0)的底部边缘处相邻开设有两个小粉体出口(1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单元包括间隔布置的叶片板(50),各叶片板(50)围合呈筒状,且各叶片板(50)的上、下端分别通过支架固定,各叶片板(50)围合构成的筒壁外周布置有筒状的铁丝网(30),所述铁丝网(30)的外周固定有方便拆卸的筒状筛网(4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各叶片板(50)的板面位于筛网单元的径向方向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叶片板(50)的中段设置有环形加强板(51),所述环形加强板(51)的板体穿过各叶片板(51)的板面布置、且环形加强板(51)的中芯与筛网单元的轴芯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叶片板(50)的内、外侧边处分别布置有环形加强板(51),两环形加强板(51)的高度一致,且环形加强板(51)的板面与筛网单元的轴芯垂直。
7.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0)的筒璧上间隔开设有贯通筒壁的、方便拆装筛网(40)的安装门(14),所述安装门(14)处布置有方便拆装的门盖(60)、且门盖(60)的盖面与安装门(14)的内框面相吻合。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为1200目筛。”
驳回决定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二者属于同样的粉体筛分领域,针对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1-2页,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处仅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10)的底部边缘处开设有小粉体出口(13)”修改为“壳体(10)侧壁的底部边缘处开设有小粉体出口(13)”,以及删除了权利要求8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筒状的壳体(10),壳体(10)内通过轴承转动设置有同芯布置的筒状筛网单元,壳体(10)和筛网单元的顶部对应开设有供粉体落入筛网单元内的进料口(11),壳体(10)的底部、对应筛网单元的下端开设有大粉体出口(12),壳体(10)侧壁的底部边缘处开设有小粉体出口(13),所述筛网单元内沿筒长方向设置有转轴(20),转轴(20)带动筛分单元同步转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筛网与旋转筒外壳10同步转动,而本申请中壳体与筛网单元分离设置并相对转动;(2)本申请的分选是依靠筛分单元转动时的离心力实现的,转轴20带动筛网单元转动,使得壳体10内的空气随之转动,这样粉状物料在下落过程中将在壳体10内的旋转气流的作用下一同做旋转运动,颗粒大的物料将向壳体10的中心区域,颗粒小的物料将向壳体10的边缘区域,从而实现物料的筛分。而对比文件2的物料的分选是依靠风力和机械甩打实现的,风力将下落的物料扬起并使之散开,甩打板将散开的物料甩打至外周围设的筛网上进行直径大小不同的物料的分离,因而,其甩打板与筛网绝对不能同步转动,否则,甩打板将会把物料源源不断地甩打在筛网同一区域内的网面上,使得筛网的利用率低,筛分效果差,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中心转动轴带动离心筛转动,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筛网转动;而对于壳体,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其是否转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筛网由中心轴齿轮带动,显然筛网与转轴之间使保持一定的相对关系的,与申请人所述的同步的含义相符;另外,从“同步”一词并无法确定“转轴和筛网单元转动角速度、转动方向一致”,并且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筛网都是通过转轴转动的,因此同样能够产生分选离心力;具有相同的扬料和筛分等作用;而对于物料移动路径,物料进入筛分装置后,尺寸大于筛网孔径的粉体直径从筛网内部落下,而尺寸小于筛网孔径的则能够穿过筛网的网孔,从筛网外与滚筒内的下方落下,两者是类似的;叶片之间的距离远远大于粉体的粒径,无法起到初步分离作用,且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叶片作用并未在申请文件中记载,并且与本领域中公知的选粉机中叶片作用完全不相符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其能够起到扬料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同样能够起到使物料扬起的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文简称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小粉体出口的设置位置不同,本申请中小粉体出口开设在壳体侧壁的底部边缘处,而对比文件2中细料的出口均设置在外壳10的底部。(2)转轴与筛网单元之间的转动是否同步,本申请中转轴与筛网单元之间同步转动,而对比文件2中主动轴4与筛网单元之间转速不同,不同步转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各叶片板围合呈筒状”,并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所述筛网单元包括间隔布置的叶片板(50),且各叶片板(50)的上、下端分别通过支架固定”加入权利要求1中,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筒状的壳体(10),壳体(10)内通过轴承转动设置有同芯布置的筒状筛网单元,壳体(10)和筛网单元的顶部对应开设有供粉体落入筛网单元内的进料口(11),壳体(10)的底部、对应筛网单元的下端开设有大粉体出口(12),壳体(10)侧壁的底部边缘处开设有小粉体出口(13),所述筛网单元内沿筒长方向设置有转轴(20),转轴(20)带动筛分单元同步转动;所述筛网单元包括间隔布置的叶片板(50),且各叶片板(50)的上、下端分别通过支架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增加了权利要求8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筒状的壳体(10),壳体(10)内通过轴承转动设置有同芯布置的筒状筛网单元,壳体(10)和筛网单元的顶部对应开设有供粉体落入筛网单元内的进料口(11),壳体(10)的底部、对应筛网单元的下端开设有大粉体出口(12),壳体(10)侧壁的底部边缘处开设有小粉体出口(13),所述筛网单元内沿筒长方向设置有转轴(20),转轴(20)带动筛分单元同步转动;所述筛网单元包括间隔布置的叶片板(50),且各叶片板(50)的上、下端分别通过支架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0)的底部边缘处相邻开设有两个小粉体出口(1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各叶片板(50)围合构成的筒璧外周布置有筒状的铁丝网(30),所述铁丝网(30)的外周固定有方便拆卸的筒状筛网(4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各叶片板(50)的板面位于筛网单元的径向方向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叶片板(50)的中段设置有环形加强板(51),所述环形加强板(51)的板体穿过各叶片板(51)的板面布置、且环形加强板(51)的中芯与筛网单元的轴芯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叶片板(50)的内、外侧边处分别布置有环形加强板(51),两环形加强板(51)的高度一致,且环形加强板(51)的板面与筛网单元的轴芯垂直。
7.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0)的筒璧上间隔开设有贯通筒璧的、方便拆装筛网(40)的安装门(14),所述安装门(14)处布置有方便拆装的门盖(60)、且门盖(60)的盖面与安装门(14)的内框面相吻合。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粉体的筛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为1200目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针对复审通知书答复时对申请文件均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均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列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即:2018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1-2页,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粉体的筛分装置。经查,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CN2507574Y,授权公告日:2002年08月28日)公开了一种立体垂直套筒离心筛,用于面粉筛选,为一种粉体的筛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4页第3段、附图1-3):整个筛网旋转筒外壳10为钢皮或塑料圆筒,分为三层或多层套筒式结构。固定顶板1与低速筛网转动板2之间用滚针滑动接触,筛网旋转筒外壳10与固定出料底板11之间用滑动接触,其他部件之间采用焊接或螺钉联接。中心传动轴用空心钢管做主动轴4,带动上甩打板5和套筒离心筛作圆形旋转,上甩打板转数高,而套筒离心筛筛网3转数较低,在顶上设有敲打槌19,使筛上面粉震落,每下一层套筒均比上层套筒略大。空心管底部用作进风口,通过钢管开口进入筛内,含粉空气由筛顶汇集经沙克龙等脱粉后进入风机低压入口,使筒内处于负压状态。每一层套筒离心筛均由筛网旋转筒外壳10、内层筛网3和上甩打板5三部分组成,中心钢管轴带动打板作高速旋转,筛网经齿轮减速,作慢速旋转,外罩及底板出口均为固定不动板。货料从顶部由中心锥形筒进入套筒内,经打板甩上筛网筛理,细料筛出后受槌打震动落下,进入第二层筛筒,第一层未通过筛网的粗料由中心孔洞直接落到第三层底板,由刮板13刮送到粗料出口23处。进入第二层套筒的货料经过上一层的同样筛理作用,分离出的细料进入第三层套筒,第三层货料经同样作用分成面粉和细料,各层的粗、中、细料均落向固定出料底板11,经刮板13刮入粗料出口23、中料出口20、细料出口21。第三层筛出的面粉经刮板同时送至固定出料底板刮送出口,即完成全部筛理工作。
经对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一种粉体的筛分装置,对比文件2的“筛网旋转筒外壳10”对应于本申请的“筒状的壳体”,“主动轴4”对应于本申请的“转轴”,对比文件2的装置进行三级筛分,对应于每一级的筛网都将筛出粗料和细料,其中,“粗料出口”对应于本申请的“大粉体出口”,“细料出口”对应于本申请的“小粉体出口”。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外壳10内通过轴承转动设置有同芯布置的由套筒离心筛筛网3、上甩打板5等构成的筒状筛网单元;外壳10和筛网单元的顶部对应开设有供原料落入筛网单元内的中心锥形筒,粗料的出口均设置在壳体的底部、对应筛网单元的下端,细料的出口均设置在外壳的底部,筛网单元内沿筒长方向设置有转轴。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小粉体出口的设置位置不同,本申请中小粉体出口开设在壳体侧壁的底部边缘处,而对比文件2中细料的出口均设置在外壳10的底部。
(2)转轴与筛网单元之间的转动是否同步,本申请中转轴与筛网单元之间同步转动,而对比文件2中主动轴4与筛网单元之间转速不同,不同步转动。
(3)筛网单元的结构不同,本申请中的筛网单元包括间隔布置的叶片板,且各叶片板的上、下端分别通过支架固定,而对比文件2中筛网单元包括套筒离心筛筛网3、上甩打板5等。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属于实质上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上述区别。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转子叶片15相当于叶片板,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相同,均是为了实现充分筛选,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粉尘状松散物料的分选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上部1、下部2和箱体部分3。箱体部分3是由三个同样的层段3a、3b、3c组装成的。上部1包括一个圆形箱盖4,在它的边上固连一个箱体圆框5。该圆框5的下面装有一个环形法兰6。在箱盖4内装一个分选物料的进料管7。在上部1的环形法兰6上,连结一个箱体框8,箱体框与一相应的环形法兰6构成了箱体部分的层段3a。在图1所示的这种实施例上,经过另一些环形法兰6又连接另外两个箱体框8,这两段箱体框就构成箱体部分3的3b和3c段,其下环形法兰6连接于下部2。下部2同样也是由一个箱体框2a及一个倾斜走向的底板2b组成的,在该底板2b上连接一个粗粒级产品的卸料管9。在每一个箱体框8内都装一个由导向叶片10组成的固定不动的叶片轮圈。分选风通过一个切向安装的进风管11送给该叶片轮圈。在图1和图2所示的这一种实施例上,每个箱体框8各备有一个这样的进风管11。当然,也可以给每个箱体框8配置几个这样切向安装的进风管11。由图2可见,这些重叠安装的箱体框8的进风管11a、11b、11c,与箱体框8数目相应地在圆周上错置安装,以使送进设备中的总的分选风均匀地沿圆周分布。例如,进风管11a属于最上一层箱体框8,进风管11b属于中间这段箱体框8,进风管11c属于最下一层箱体框8。为了使只在某一个位置送给每个箱体框8的叶片轮圈上的分选风尽量均匀地沿叶片轮圈圆周上分布,这些垂直竖着安放的导向叶片10都与箱体框8的切线成锐角地排列,但其叶片宽度沿分选风的流动方向逐渐增大,如图2的Ⅱ-Ⅱ剖面图所示。因此,流经导向叶片10气流的流动横截面沿流动方向螺旋形减小,从而在叶片轮圈的整个周长上形成均匀分布的风。转子轴12至少可转动地支承于箱盖4内的轴承13上。在图1所示的这种实施例中,转子14的三个轴段14a、14b和14c不可转动地固紧在该转子轴上。每个轴向区段14a、14b和14c都包括一个由转子叶片15组成的环形轮圈,这些转子叶片竖着沿径向排列。在这些可旋转驱动的转子叶片15和固定安装的导向叶片10之间形成一个环形的分选空间16,该空间不仅在图1所示的纵向剖面图上,而且在图2所示的横剖面图上都是可以看出来的。在下面这两个轴段14b、14c上,那些装在同一个环上的转子叶片15是通过图2所示的轮辐17与转子轴12连接在一起,而上面这个轴向层段14a却只在某下部具有这样一些轮辐17。上面这一轴向层段的顶部是用一个封闭的盖板18来构成。盖板18是作为通过进料管7送入物料用的装料平面。在因轮辐17形成的由轴向区段14a、14b、14c组成的开口转子14的下面,在下部2内装一个固定不动的管子19,它穿过下部2的底板2b。含有细粒级产品的分选风通过管子19向下输送,如图1上的箭头所示。经进料管7输入的物料分为细粒级和粗粒级产品的分选过程如下:被分选的物料首先到达由轴向层段14a、14b、14c组成的旋转的转子14的盖板18上,并在这里受离心力作用沿径向向外运动,使物料从上面进入环形分选空间16。在该空间内,要分选的物料受到吸入作用,这种吸入作用是由通过固定不动的导向叶片10送入的分选风和被转子叶片15因其旋转向外输送的空气之间的速度差造成的。由于经进风管11送给由导向叶片10组成的叶片轮圈的分选风的速度大于由于转子转动被转子叶片15所激起的空气的速度,所以在由导向叶片10所形成的叶片轮圈的整个圆筒上,产生一股横向进入环形分选空间16并穿过由转子叶片15组成的轮圈而进入到各轴向层段14a、14b和14c内部的气流。分选风的这种运动,相应它的速度,把一部分在分选空间16内向下降落的物料带到轴向层段14a、14b和14c内部。这些被带走的物料就形成细粒级产品,它与当时所调整的风速有关。那些未被带入轴向层段14a、14b和14c内部的物料就作为粗粒级产品穿过分选空间16向下降落进入下部2,又从这里通过粗粒级产品卸料管9被卸走,例如用一条空气输送槽来卸走。由于含有细粒级产品的分选风自上而下流过由几个转子轴向层段14a、14b和14c构成的转子14,并接着进入在转子14下面安装的垂直向下走向的固定不动的管子19,所以在前述的这种设备内部输送细粒级产品就不需要额外的能量消耗(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实施例,附图1-2)。
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装置在结构和工作原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对比文件2的套筒离心筛中,中心传动轴用空心钢管做主动轴4,主动轴4底部用作进风口,主动轴4直接带动上甩打板5高速旋转,同时带动套筒离心筛筛网3慢速旋转,货料从顶部进入离心筛筛网3内,经上甩打板5甩上筛网3筛理,使细料随着气流从筛网内部向筛网外移动,粗料在筛网内落下;而对比文件1中,每个箱体框8上设置切向安装的进风管11,箱体框8的内部设置一个由导向叶片10组成的固定不动的叶片轮圈,箱体框中心的转子轴12上包括一个由转子叶片15组成的环形轮圈,转子叶片15和导向叶片10之间形成一个圆筒形的分选空间16,货料进入圆筒形的分选空间16后,由于经进风管11送给导向叶片10的分选风的速度和转子叶片15旋转输送的空气之间的速度差所产生的吸入作用,货料随着气流从层段的外周向内部移动,粗料从分选空间16落下,细料从分选空间16向层段内部移动并落下,可见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装置在结构和工作原理上存在较大差异,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设置一间隔布置的叶片板,且其上下端分别通过支架固定,此外,对比文件1中物料的分选利用了经进风管11送给导向叶片10的分选风的速度与转子叶片15旋转输送的空气之间的速度差来产生吸入作用,因此,导向叶片10、切向的进风管11与转子叶片15必须协同作用来实现物料的分选,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单独将转子叶片15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套筒离心筛中。目前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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