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非油酸甘油三酯、低粘度、高闪点的介电流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非油酸甘油三酯、低粘度、高闪点的介电流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49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3758
优先权日:2012-10-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53374.3
申请日:2013-09-17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文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段满银
国际分类号:H01B3/20;A23D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具有文字记载,则该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3374.3,名称为“基于非油酸甘油三酯、低粘度、高闪点的介电流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1、4、5、7与对比文件1(US2009/0140830A1,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4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4、5、7用大于0到100%重量百分比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脂肪酸酯和部分或全部C18:1,并限定了各脂肪酸重量百分含量。然而,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可以采用C14:1、C16:1脂肪酸来制备介电流体的启示,且C14:1、C16:1脂肪酸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植物油中单不饱和脂肪酸,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C16:1和/或C14:1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脂肪酸酯和部分或全部C18:1脂肪酸,各脂肪酸在甘油三酯组合物中的重量百分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调整而得出权利要求1、4、5、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5、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制备介电流体所用植物油的脂肪酸组成特点,用C16:1和/或C14:1脂肪酸甘油三酯作为介电流体用于电力装置。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甘油三酯组合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的重量百分比包含: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以下各物中的至少一种:
B.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C.不超过(≤)12%的一或多种多不饱和脂肪酸;以及
D.不超过(≤)7%的一或多种饱和脂肪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脂肪酸(B)、(C)和(D)中的至少两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脂肪酸(B)、(C)和(D)中的全部三种。
4. 一种甘油三酯组合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的重量百分比,由以下各物组成: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以下各物中的至少一种:
B.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C.不超过(≤)12%的一或多种多不饱和脂肪酸;以及
D.不超过(≤)7%的一或多种饱和脂肪酸。
5. 一种包含介电流体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是甘油三酯组合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的重量百分比包含: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
B.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C.不超过(≤)12%的一或多种多不饱和脂肪酸;以及
D.不超过(≤)7%的一或多种饱和脂肪酸。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由C14:1和/或C16:1脂肪酸甘油三酯组成。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由以下各物的甘油三酯组成: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
B.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C.不超过(≤)12%的一或多种多不饱和脂肪酸;以及
D.不超过(≤)7%的一或多种饱和脂肪酸。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甘油三酯组合物仅由C14:1或C16:1脂肪酸和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组成,也未公开本申请的粘度、闪点和熔点的数值范围。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甘油三酯组合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的重量百分比,由以下各物组成: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
B.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粘度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闪点为等于或大于(≥)260℃;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0℃。
2. 一种包含介电流体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是甘油三酯组合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的重量百分比包含: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
B.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粘度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闪点为等于或大于(≥)260℃;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0℃。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由C14:1和/或C16:1脂肪酸甘油三酯组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仍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甘油三酯组合物的组成,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低粘度、高闪点的介电流体,而根据脂肪酸组成特点和介电流体理化性能变化调整各脂肪酸的重量百分含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制备得到的介电流体的性能参数也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参数范围基础上可以通过常规调整和测定获得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0℃”改为“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一种甘油三酯组合物,粘度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闪点为等于或大于260℃;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C18:1脂肪酸不超过10重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脂肪酸烷基酯是1到4个碳原子的醇与脂肪酸产生的酯,在1到4个碳原子的醇中选择丙三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丙三醇与脂肪酸反应形成甘油三酯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调节各脂肪酸的含量,可以获得相应的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的粘度、等于或大于260℃的闪点、以及等于或小于-15℃的熔点,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不超过10重量%的C18:1脂肪酸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脂肪酸烷基酯是1到4个碳原子的醇与脂肪酸产生的酯,在1到4个碳原子的醇中选择丙三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丙三醇与脂肪酸反应形成甘油三酯组合物。此外,甘油三酯的粘度、闪点和熔点是由脂肪酸的种类和含量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调节各脂肪酸的含量,可以获得相应的粘度、闪点和熔点,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中的“-150℃”改为“-15℃”,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同时具有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介电流体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是甘油三酯组合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的重量百分比包含: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
B.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粘度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闪点为等于或大于(≥)260℃;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由C14:1和/或C16:1脂肪酸甘油三酯组成。”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将组合物含量改为封闭式,并且限定C18:1脂肪酸的含量大于0,删除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同时具有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介电流体的电力装置,其中所述介电流体是甘油三酯组合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的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分组成:
A.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
B.大于0到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粘度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闪点为等于或大于(≥)260℃;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具有文字记载,则该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的内容“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在原说明书第15段具有文字记载:“本发明的组合物适用作介电流体并且展现(i)在40℃下小于或等于(≤)33cP 和在10℃下≤120cP的粘度,(ii)大于或等于≥260℃,优选地≥270℃的闪点和(iii) -15℃或更低的熔点”。可见,该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9/0140830A1,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介电流体的电力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8-0065段),介电流体包括植物油和烷基酯,植物油具有80%油酸和小于3%的亚油酸,烷基酯包括脂肪酸烷基酯,脂肪酸烷基酯是通过1到4个碳原子的醇与脂肪酸间的酯化反应或酯交换反应形成的有机化合物,其中脂肪酸选自单-未饱和脂肪酸,单-未饱和脂肪酸的实例包括抹香鲸酸、棕榈油酸、油酸等。通过混合植物油和烷基酯,介电流体的粘度降低至可接受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介电流体是甘油三酯组合物,由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大于0到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组成;组合物的粘度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闪点为等于或大于260℃;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有低粘度、高闪点和低熔点的介电流体的电力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是使用甘油三酯组合物作为介电流体,甘油三酯组合物由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组成,而对比文件1是采用植物油和烷基酯的组合物作为介电流体,植物油中具有80%油酸(即C18:1脂肪酸)和小于3%的亚油酸,烷基酯包括脂肪酸烷基酯,脂肪酸选自抹香鲸酸、棕榈油酸、油酸等。由此可见,本申请的组合物并不包含对比文件1的烷基酯,对比文件1并未披露或暗示本申请的甘油三酯组合物仅由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大于0到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组成,而且组合物的粘度在40℃为等于或小于33cP和在10℃为等于或小于120cP;闪点为等于或大于260℃;熔点为等于或小于-15℃,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将由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大于0到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组成的甘油三酯组合物作为电力装置中的介电流体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提高了介电流体的闪点,降低了介电流体的粘度和熔点。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中的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中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采用C14:1、C16:1脂肪酸用于制备介电流体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制备介电流体所用植物油的脂肪酸组成特点,用C16:1和/或C14:1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脂肪酸酯、部分C18:1脂肪酸、其它单不饱和脂肪酸以及亚麻酸,或者用100% 的C16:1和/或C14:1作为介电流体用于电力装置;根据脂肪酸组成特点和介电流体理化性能变化调整各脂肪酸的重量百分含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制备得到的介电流体的性能参数也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参数范围基础上可以通过常规调整和测定获得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倾点至少-15℃,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合理预料熔点小于或等于-15℃。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低粘度的植物油基介电流体,其是通过在植物油基介电流体中添加烷基酯以达到所需的40℃时小于20cSt的粘度,也就是说烷基酯在对比文件1中主要是调节粘度的作用,属于一种粘度改性剂或稀释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有降低粘度需求的情况下,没有动机用C16:1和/或C14:1脂肪酸代替烷基酯稀释剂,而且在本领域中C16:1和/或C14:1脂肪酸也没有稀释的效果。而本申请的介电流体是一种甘油三酯组合物,甘油三酯本身作为介电绝缘物质,并不需要与稀释剂配合使用,本申请是通过将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与C16:1和/或C14:1脂肪酸组合而达到降低粘度的效果。相反,在对比文件1中,植物油具有的C18:1脂肪酸含量高达80%,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80%的C18:1脂肪酸中的一部分脂肪酸用C16:1和/或C14:1脂肪酸代替,以达到10%以下的C18:1脂肪酸含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
对比文件1的表1中展示了不同混合物的参数特征(参见第0204-0213段、表1),其中混合物1是100%植物油,但是混合物1的粘度不在介电流体的可接受范围内(参见第0211段和表1),因此混合物1不作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而包含烷基酯和植物油的混合物3的各项参数均在介电流体的可接受范围内,被选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选择100%的植物油作为介电流体,而且不容易想到采用由大于0到100%的C14:1或C16:1脂肪酸中的至少一种和大于0到不超过10%的C18:1脂肪酸组成的甘油三酯组合物作为介电流体。
虽然根据脂肪酸组成特点和介电流体理化性能变化调整各脂肪酸的重量百分含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将C14:1或C16:1脂肪酸与C18:1脂肪酸组合且C18:1脂肪酸的含量控制在10%以下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调节C18:1脂肪酸的含量能够保证高闪点的情况下大幅降低粘度不属于公知常识。
此外,对于倾点和熔点,倾点是指物质在低温环境下由液体变为半固体时丧失流动性的最低温度,而熔点表示物质从固体变成液态时得到流动性的最低温度,二者并不能等同,而且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换算关系,例如本申请比较例CS12和CS13(参见第0143段的表2)的倾点均为-15℃,而熔点则分别为-13.3℃和-17.5℃,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倾点至少-15℃的情况下,预测熔点小于或等于-15℃是不合理的。
因此,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本申请并不存在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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