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76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57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3813.0
申请日:2015-03-30
复审请求人:丁贤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高芳
参审员:李军
国际分类号:G05B15/02,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3813.0,名称为“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丁贤根,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 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8048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针对申请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2018年05月12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WIS模组(1)、智能手机(4)和云中心(6);所述云中心(6)工作在云模式,并且存储有多种电器(2)的遥控数据的数据库,根据所述智能手机(4)的请求,下发给所述智能手机(4)所需要的电器的遥控数据,这些数据存储于智能手机(4)中;所述WIS模组(1)与所述智能手机(4)连成无线网络,由所述智能手机(4)发出遥控指令,通过所述WIS模组(1)发射红外信号,遥控WIS模组(1)周边的电器(2),所述WIS模组(1)至少包含处理器(101)、红外模块(102)和射频模块(107);在每个需要遥控的房间,至少安装一个所述WIS模组(1),全家所安装的全部WIS模组(1),与所述无线路由器(3)连成一个无线网络;所述智能手机(4)如果不在家里,则通过无线蜂窝通信网络联入所述云中心(6),再次联入所述无线路由器(3),从而进入WIS模组(1),完成无线联网工作;所述智能手机(4)如果在家中,则既可以通过无线路由器(3)联入WIS模组(1),还可以直接与WIS模组无线联网,进行遥控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模块(107)为一个标准的WIFI路由模式的无线接入点模块,具备MAC、NAT、DHCP、PPPoE、静态IP功能,支持TCP/IP协议,支持IPv4、IPv6标准;所述射频模块(107)还具备安全功能,支持WEP、WPA2认证方式,支持802.11b/g/n/ac/ad协议标准;可以 支持防火墙功能、支持VPN、DDNS、UPNP协议和支持支持2.4G/5.8G射频频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S模组(1)包括传感器模块(105)、天线(108)和辅助模块(109);所述WIS模组(1)包括至少一路红外发射模块(103)和至少一路传感器(106),所述传感器(106)包括声音传感器、亮度传感器、红外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可燃气体传感器、震动传感器、视频图像传感器和热成像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模块(103)包括光导装置(104),所述光导装置(104)一头连接到所述红外发射模块(103)的红外发射口,另外一头是具有聚光作用的光线发射窗,安装时通过人为弯曲使得所述红外发射模块(103)发射的红外光线的方向通过光导装置(104)改变以对准所要控制的电器的遥控接收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云中心(6)的数据库是可以维护升级的,支持SAAS方式。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手机(4)包括智能家居APP(5)软件,所述智能家居APP(5)软件,至少包括以下工作的功能模块:网络自动选择模块(501)、房间定义模块(502)、电器定义模块(503)、智能遥控模块(504)、状态查询模块(505)和安防监控模块(506);
所述网络自动选择模块(501)是指手机进入家里时,自动选择与所述WIS模组(1)无线联网;
所述房间定义模块(502)功能是指在智能手机(4)屏幕上编辑、划分家里的房间图,定义出客厅、厨房、卧室和客房;
所述电器定义模块(503)功能是指根据每个房间实际布置的电器(2),在房间图上列出各个电器型号生产厂和清单,通过网络从云中心(6)数据库中查询并取得遥控数据;此外,如果所述电器(2)在云中心(6)数据库中没有登记遥控数据,所述电器定义模块(503)支持用户学习并且新建遥控数据功能,此时用户只要将所述电器(2)的遥控器对着所述WIS模组(1)中的传感器S(106)中的红外传感器窗口,逐个按下遥控器的发射按钮,在所述电器定义模块(503)中完成所述电器(2)的遥控数据定义工作;
所述智能遥控模块(504)功能是指将从云中心(6)取得的各种遥控数据,在所述智能手机(4)的屏幕上,显示出对应的遥控器界面,通过触摸该遥控器界面上的按钮,实现遥控功能,并且具有遥控功能的相互冲突的处理功能;
所述状态查询模块(505)功能是指所述智能手机(4)对于家里全部电器(2)的最近一次遥控动作的状态的查询;
所述安防监控模块(506)功能是指家里安装的安防监控设备的监测状态显示、报警、设置、维护和取消功能。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S模组(1)与所述智能手机(4)采用WIFI无线 联网通信;所述WIS模组(1)采用低功耗节能设计,工作模式分在线模式和被查模式,处在在线模式时,所述WIS模组(1)中的电路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处在被查模式时所述WIS模组(1)中的电路处于休眠状态,但是可以被无线路由器(4)和智能手机(4)的呼叫唤醒。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手机(4)、WIS模组(1)之间的通信,采用加密认证方式,在加密认证和解密认证算法上,包含DES、3DES、AES、AC4、RSA、DSA、ECC、DM5、SHA、SM1、SM2、SM3或SM4加解密算法。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手机(4)的操作系统为iOS、Android、Windows、Symbian、Windows Mobile或Palm。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模块(107)为Bluetooth、UWB、ZigBee及以后发展的其它无线电方式,也包含IrDA光传输方式,或者声传输方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S模组(1)、智能家居APP(5)软件和云中心(6)支持目前流行的红外遥控标准,包含ITT、JVC、NEC、NEC2-E2、NEC-E3、RC-5x、NEC1-X2、Sony SIRC、KONKA KK-Y261、Nokia NRC17、Philips RECS-80、Philips RC-MM、Philips RC-6、Philips RC-5、Sharp、MIT-C8D8(40k)、MIT-C8D8(33K)、SC50560-001-003P、M50462、 M50119P-01、M50119L、RECS80、M3004、LC7464M、LC7461-C13、IRT1250C5D6-01、Gemini-C6-A、Gemini-C6、Gemini-C17(31.36K)-1、PD6121G-F、DATA-6BIT、Custum-6BIT、M9148-1、SC3010RC-5、M50560-1(40K)、SC50560-B1、C50560-002P、M50119P-01、M50119P-1、M50119P、IRT1250C5D6-02、HTS-C5D6P、Gemini-C17、Gemini-C17-2、data6bit-a、data6bit-c、X-Sat、SAA3010RC-5(36K、SAA3010RC-5(38K)、UPD1986C、UPD1986C-A、UPD1986C-C、MV500-01、MV500-02、Zenith S10协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为:所述云中心(6)工作在云模式,并且存储有多种电器(2)的遥控数据的数据库,根据所述智能手机(4)的请求,下发给所述智能手机(4)所需要的电器的遥控数据,这些数据存储于智能手机(4)中或存储于无线路由器(3)中,所述云中心(6)的数据库是可以维护升级的,支持SAAS方式;所述智能手机如果不在家,则通过无线蜂窝通信网络联入所述云中心,再次联入所述无线路由器,从而进入WIS模组,完成无线联网工作;所述智能手机如果在家中,则既可以通过无线路由器联入WIS模组,还可以直接与WIS模组无线联网,进行遥控操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智能手机不论在家中或不在家中都可以与WIS模组进行联网,对家电进行遥控操作。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丁贤根(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
复审请求人主张:1)对比文件1仅仅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参数设置时将参数信息分别传递给无线路由器及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以使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针对参数信息对家用电器作出进一步控制,其中的“参数设置信息”与本申请提出的“遥控数据”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参数设置信息仅是用户所期望的环境数据,而本申请中所提到的遥控数据包括遥控器的界面和红色外编码数据,用户可直接通过这些遥控数据和WIS模组对电器进行直接的指令控制,而不是通过其他设备进行调节控制,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面对不同厂商、不同电器编码体系、不同编码规则、不同遥控指令、不同收发频率的电器时,也能通过手机进行电器控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2)权利要求1的智能手机直接与WIS模组进行无线联网后,可以在脱网的状态下同样使用WIS模组利用遥控数据遥控相应的设备,达到了在脱网状态下,仅通过智能手机与WIS模组的无线联网就能控制多种规格电器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云中心存储有多种电器的遥控数据的数据库,根据所述智能手机的请求,下发给所述智能手机所需要的电器的遥控数据,这些数据存储于智能手机中;2)在每个需要遥控的房间,至少安装一个所述WIS模组;3)所述智能手机如果在家中,则可以直接与WIS模组无线联网,进行遥控操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智能手机如何获取各电器的遥控数据、如何实现对不同房间的电器进行通信连接和控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内容,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对照页,但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陈述意见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有效的修改文本替换页,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2018年05月12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为依据作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用智能家居手机无线遥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家居系统,该系统采用手机或移动设备通过zigbee或wifi技术远程监控及控制室内的环境情况(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9]-[0041]段及附图1-2),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提供一个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云服务器11、移动终端12、无线路由器9、家用设备终端,所述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包括红外模块1、微处理器模块3、传感器模块、通信模块8、电源模块7(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微处理器模块3分别连接红外模块1、传感器模块、通信模块8;微处理器模块3将接收到的指令解析、处理,对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进行参数设置,对传感器模块传送来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够将指令发送至红外模块1以控制家用设备终端;所述移动终端12通过网络与云服务器11进行通信,云服务器11通过无线路由器9提供的网络将信息传送至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以实现移动终端12对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进行参数设置或者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所述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内还设有智能云主机10,所述智能云主机10通过无线路由器9与云服务器11通信,所述智能云主机10对移动终端12传输来的信号进行代码处理,编码成zigbee代码并通过通信模块8将信号传送至微处理器模块3;所述家用设备终端的通信模块为红外通信模块或者zigbee通信模块(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当所述智能云主机10收到来自移动终端12的控制命令时,智能云主机10对其进行重新打包,并发送至带有zigbee通信模块的家用设备终端,以实现相应的家电控制;具有zigbee通信模块的家用设备终端,如电视机、音响、DVD机、空调、照明设备、空气净化器、清风系统、加湿器、排风扇、晾衣架、开窗器、闭门器等(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当红外模块1收到来自微处理器模块3的控制命令时,红外模块1其进行重新打包,并发送至带有红外通信模块的家用设备终端,以实现相应的家电控制。具有红外通信模块的家用设备终端,如电视机、音响、DVD机、空调、照明设备、空气净化器、清风系统、加湿器、排风扇等。这些设备由红外中继模块进行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移动终端12通过互联网将参数设置信息发送至云服务器11,云服务器11再通过无线路器9将设置信息发送至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或者移动终端12直接通过无线路由器9发送指令给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通过通信模块8将指令传送至微处理器模块3,微处理器模块3将收到的指令解析并进行处理,从而可以对家用声控场景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进行设置(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所述通信模块8包括wifi模块和zigbee模块(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智能云主机既可以直接将信号重新打包成zigbee控制信号,发送至带zigbee通信模块的家用设备终端,也可以通过微处理器模块,处理成红外模块的信号,通过红外模块控制带红外通信模块的家用设备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WiFi控制:手机通过专用APP软件连接网络,通过无线路由器对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进行相关监测数值进行设置,若传感器监测到数值超标,会通过微处理器模块经红外模块控制家中空气净化设备,达到自动监测及净化家中空气的作用,保证家人的身体健康。同时微处理器也会将传感器模块监测到的实时空气质量数据通过通信模块传送至手机客户端(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的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移动终端、云服务器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WIS模组、智能手机和云中心,其中的云服务器自然工作在云模式;移动终端能够通过云服务器再通过无线路由器或直接通过无线路由器连接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WIS模组与智能手机连成无线网络;当智能云主机收到来自移动终端12控制命令时会将其重新打包并发送家用设备终端以实现家电控制,或者通过微处理器模块处理成红外模块的信号控制带红外通信模块的家用设备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智能手机发出遥控指令,通过所述WIS模组发射红外信号,遥控WIS模组周边的电器;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包括微处理器模块、红外模块、通信模块,通信模块包括wifi模块和zigbee模块,wifi模块与无线路由器连接通信,对应于WIS至少包含处理器、红外模块和射频模块,与无线路由器连接成一个无线网络;移动终端通过互联网将参数设置信息发送至云服务器1,云服务器再通过无线路由器将设置信息发送至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或者移动终端直接通过无线路由器发送指令给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智能手机如果不在家里,则通过无线蜂窝通信网络联入所述云中心,再次联入无线路由器,从而进入WIS模组,完成无线联网工作,所述智能手机如果在家中,则通过无线路由器联入WIS模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云中心存储有多种电器的遥控数据的数据库,根据所述智能手机的请求,下发给所述智能手机所需要的电器的遥控数据,这些数据存储于智能手机中;2)在每个需要遥控的房间,至少安装一个所述WIS模组;3)所述智能手机如果在家中,则可以直接与WIS模组无线联网,进行遥控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智能手机如何获取各电器的遥控数据、如何实现对不同房间的电器进行通信连接和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可通过不同途径向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发送控制命令或设置信息,可见,移动终端上存储有遥控数据,同时,移动终端上还安装有APP,并通过云服务器与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进行通信交互,同时,在云中心存储应用数据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移动终端所存储的遥控数据可以通过向云中心发出请求而获得并存储于移动终端自身;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一个家庭存在多个不同的房间或隔离空间是常见的,而红外信号容易受到墙壁阻隔、距离远近等因素影响,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通过红外中断模块对各家电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同的房间加装声控场景监测器代替红外中继模块来使得家中所有需要遥控的电器都能实现远程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通过云服务器连接无线路由器再连接到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以及移动终端直接通过无线路由器连接到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的不同连接方式来进行遥控操作,即对比文件1已经考虑到了根据距离条件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连接方式进行遥控操作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采用移动终端与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直接联接的方式以进行遥控操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前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在其相对的现有技术在进行改进,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参数设置并由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完成自动控制,但同时,其还可以通过声控进行控制,以及如前所述,通过移动终端发出控制命令来控制家用设备终端的控制:“智能云主机收到来自移动终端12控制命令时会将其重新打包并发送家用设备终端以实现家电控制”。可见,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移动终端进行参数设置以实现自动控制,还公开了使用移动终端发出控制命令对家用设备终端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面对不同的电器,对比文件1必然考虑不同厂商、不同类型的电器的具有不同性质的指令,即对比文件1解决了申请人所述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移动终端通过云服务器连接无线路由器再连接到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还公开了移动终端直接通过无线路由器连接到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进行遥控操作,而移动终端直接通过无线路由器连接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进行遥控操作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脱网的状态的遥控操作,在无线组网时,采用无线路由器进行无线局域网组网或在不同的终端间采用对等网而直接通信的方式都是常见的组网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通过服务器而在局域网内部进行遥控操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移动终端直接与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相连直接进行遥控操作,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方式。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射频模块(107)为一个标准的WIFI路由模式的无线接入点模块,具备MAC、NAT、DHCP、PPPoE、静态IP功能,支持TCP/IP协议,支持IPv4、IPv6标准;所述射频模块(107)还具备安全功能,支持WEP、WPA2认证方式,支持802.11b/g/n/ac/ad协议标准;可以 支持防火墙功能、支持VPN、DDNS、UPNP协议和支持支持2.4G/5.8G射频频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这里的wifi通信模块采用了Ar9331型号的通信模块,Ar9331是一个高度集成和成本有效的单晶片(SoC)的无线局域网网络(WLAN)接入点和路由器平台(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射频模块为一个标准的WIFI路由模式的无线接入点模块,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功能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WIS模组(1)包括传感器模块(105)、天线(108)和辅助模块(109);所述WIS模组(1)包括至少一路红外发射模块(103)和至少一路传感器(106),所述传感器(106)包括声音传感器、亮度传感器、红外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可燃气体传感器、震动传感器、视频图像传感器和热成像传感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包括红外模块1、微处理器模块3、传感器模块、通信模块8、电源模块7(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内还设有与微处理器模块3相连的音响模块6、语音模块4以及选配显示模块5(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所述传感器模块包括室内传感器模块、室外传感器模块13,定时采集数据并将其发送至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更加具体的:所述室内传感器模块2包括室内温湿度传感器,其采用了瑞士SHT10传感器;光照强度传感器,采用了TAOS公司TSL2561型传感器;以及夏普OP2Y1010AUOF型的PM2.5传感器、FIGARO的TGS4161型号的CO2传感器、TGS2600型异味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除天线之外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而wifi模块具备天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红外发射模块(103)包括光导装置(104),所述光导装置(104)一头连接到所述红外发射模块(103)的红外发射口,另外一头是具有聚光作用的光线发射窗,安装时通过人为弯曲使得所述红外发射模块(103)发射的红外光线的方向通过光导装置(104)改变以对准所要控制的电器的遥控接收窗。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红外模块和红外中继模块,而日常生活中,在对家用终端设备进行控制时将发射窗口对准接收窗口以提高通信效率是人们普遍采用的方式,因此,当一个模块承担多个不同位置的电器的控制任务时,分别将发射窗口对准不同电器的接收窗口以及采用可塑的光导装置实现上述对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云中心(6)的数据库是可以维护升级的,支持SAAS方式。家居产品的品种和类型不断增加,可能会增加更多服务需求,因此,将云中心数据库设计为可以维护升级是显而易见,而SAAS是云计算和云服务中常见的应用模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智能手机(4)包括智能家居APP(5)软件,所述智能家居APP(5)软件,至少包括以下工作的功能模块:网络自动选择模块(501)、房间定义模块(502)、电器定义模块(503)、智能遥控模块(504)、状态查询模块(505)和安防监控模块(506);所述网络自动选择模块(501)是指手机进入家里时,自动选择与所述WIS模组(1)无线联网;所述房间定义模块(502)功能是指在智能手机(4)屏幕上编辑、划分家里的房间图,定义出客厅、厨房、卧室和客房;所述电器定义模块(503)功能是指根据每个房间实际布置的电器(2),在房间图上列出各个电器型号生产厂和清单,通过网络从云中心(6)数据库中查询并取得遥控数据;此外,如果所述电器(2)在云中心(6)数据库中没有登记遥控数据,所述电器定义模块(503)支持用户学习并且新建遥控数据功能,此时用户只要将所述电器(2)的遥控器对着所述WIS模组(1)中的传感器S(106)中的红外传感器窗口,逐个按下遥控器的发射按钮,在所述电器定义模块(503)中完成所述电器(2)的遥控数据定义工作;所述智能遥控模块(504)功能是指将从云中心(6)取得的各种遥控数据,在所述智能手机(4)的屏幕上,显示出对应的遥控器界面,通过触摸该遥控器界面上的按钮,实现遥控功能,并且具有遥控功能的相互冲突的处理功能;所述状态查询模块(505)功能是指所述智能手机(4)对于家里全部电器(2)的最近一次遥控动作的状态的查询;所述安防监控模块(506)功能是指家里安装的安防监控设备的监测状态显示、报警、设置、维护和取消功能。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机通过专用APP软件连接网络,移动终端采用不同的连接途径与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通信,采用红外中继模块进行控制,室内室外传感器,多种不同类型的家用设备终端控制,对室内外进行监测,对开窗器、闭门器等进行控制,可见,对比文件1的APP存在网络选择、房间和电器选择定义、智能遥控、对监测数据进行查询阅读以及对门窗等状态进行确认等需求,在此基础上,在智能家居APP软件设置各种相应的功能模块,如网络自动选择模块、房间定义模块、电器定义模块、智能遥控模块、状态查询模块和安防监控模块并具体定义各个功能模块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WIS模组(1)与所述智能手机(4)采用WIFI无线 联网通信;所述WIS模组(1)采用低功耗节能设计,工作模式分在线模式和被查模式,处在在线模式时,所述WIS模组(1)中的电路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处在被查模式时所述WIS模组(1)中的电路处于休眠状态,但是可以被无线路由器(4)和智能手机(4)的呼叫唤醒。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与移动终端采用WIFI无线联网通信。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若经过一段时间后监测数值未超过设定值,家用声控场景监测器将通过红外模块关闭相关家用设备终端节约能源(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而将设备的状态设置成工作模式和休眠模式是常见的节能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智能手机(4)、WIS模组(1)之间的通信,采用加密认证方式,在加密认证和解密认证算法上,包含DES、3DES、AES、AC4、RSA、DSA、ECC、DM5、SHA、SM1、SM2、SM3或SM4加解密算法。为了保证智能家居系统的安全,在智能手机、无线路由及WIS模组通信时,采用加密认证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DES、3DES、AES、AC4、RSA、DSA、ECC、DM5、SHA、SM1、SM2、SM3以及SM4是常用的加密解密算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智能手机(4)的操作系统为iOS、Android、Windows、Symbian、Windows Mobile或Palm。权利要求9限定的操作系统是常用的手机操作系统,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手机对智能家用设备操作的基础上,选用包含各种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射频模块(107)为Bluetooth、UWB、ZigBee及以后发展的其它无线电方式,也包含IrDA光传输方式,或者声传输方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信模块8包括wifi模块和zigbee模块;对比文件1还在背景技术中记载了zigbee、蓝牙(bluetooth)、超宽带(UWB)是现代短距离无线通信的主要技术(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而采用IrDA光传输方式、声传输方式进行信号传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WIS模组(1)、智能家居APP(5)软件和云中心(6)支持目前流行的红外遥控标准,包含ITT、JVC、NEC、NEC2-E2、NEC-E3、RC-5x、NEC1-X2、Sony SIRC、KONKA KK-Y261、Nokia NRC17、Philips RECS-80、Philips RC-MM、Philips RC-6、Philips RC-5、Sharp、MIT-C8D8(40k)、MIT-C8D8(33K)、SC50560-001-003P、M50462、 M50119P-01、M50119L、RECS80、M3004、LC7464M、LC7461-C13、IRT1250C5D6-01、Gemini-C6-A、Gemini-C6、Gemini-C17(31.36K)-1、PD6121G-F、DATA-6BIT、Custum-6BIT、M9148-1、SC3010RC-5、M50560-1(40K)、SC50560-B1、C50560-002P、M50119P-01、M50119P-1、M50119P、IRT1250C5D6-02、HTS-C5D6P、Gemini-C17、Gemini-C17-2、data6bit-a、data6bit-c、X-Sat、SAA3010RC-5(36K、SAA3010RC-5(38K)、UPD1986C、UPD1986C-A、UPD1986C-C、MV500-01、MV500-02、Zenith S10协议。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红外模块来进行家用设备终端的控制,则现有技术中相关的可使用的标准和协议均可采用,包括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上述内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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