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75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06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4641.1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黄志巍 王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俭
合议组组长:寿建宏
参审员:谭磊
国际分类号:C08L1/02,C08L97/02,C08L101/00,C08K3/32,C08K5/29,;C08K3/38,B29C43/00,D04H1/4382,D01G11/00,D04H1/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未能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4641.1,名称为“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黄志巍、王正。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17、20-36段和说明书摘要;2016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第18-19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以废弃纺织物粉碎、开松过程得到的棉纤维及多种合成纤维的混合物为原料,再通过无纺织工艺过程制成废纺毡原料;将废纺毡原料裁剪成坯料,再将坯料用改性剂通过真空渗透、高温固定工艺过程,将其制成轻质高强的建筑用板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废纺毡原料是通过收集到的废弃纺织品通过再粉碎解纤、开松过程而得到的含有棉纤维、麻纤维、多种合成纤维废弃织物纤维的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废纺毡的制备是通过将纤维混合物原料再开松、梳理、气流成网、针刺成毡制成的毡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改性剂真空渗透工艺的步骤是:将坯料通过一个装有液体改性剂的挤压浸渍设备处理而成;先将坯料送入一对挤压辊中滚压,在将坯料的空隙中的空气挤出的同时进入浸胶槽,使液体改性剂在外界环境气压的作用下渗透进坯料之中;再经过一付调节挤压辊使坯料的改性剂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坯料的真空渗透处理条件为:挤压辊压力为0.1-1.0 MPa;挤压速度为0.1-5米/秒,处理温度为室温;改性剂真空渗透工艺为一次或二次或三次渗透处理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坯料改性剂真空渗透工艺所用的液体改性剂是由防水补强剂、防火阻燃剂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体改性剂中的防水补强剂是酚醛、水性异氰酸酯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体改性剂中的防火阻燃剂可以是磷氮系、硼系阻燃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经所述的改性剂真空渗透工艺处理后的坯料通过一个高温固定过程制成轻质高强的建筑用板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温固定过程的步骤是:将坯料叠加摆放或堆垛摆放在一个刚性平板上,坯料之间用薄金属板隔开,然后在坯料的上部加一平板重物,并在重物上施加0.1-1.0MPa的压力,在保持坯料的平整的同时,将坯料压制到密度为0.3-0.6g/cm?;最终将坯料垛推入鼓风干燥箱中,使坯料干燥排除水分,同时补强剂固化成型,形成建筑用板材;板坯固定温度为80℃-130℃;处理时间为2-24小时;将坯料取出,裁制成规定尺寸板材后用于制造轻质墙体。”
驳回决定认为:
(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5109180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公开了一种利用废旧纺织纤维制备真空保温板的方法,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1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比文件1为纤维网,权利要求1为纤维毡;对比文件1未公开对坯料进行裁剪的步骤;2)对比文件1将废纤维和改性剂在通过高速混合制成纤维网,权利要求1将改性剂进行真空渗透。对于区别1),纤维网和纤维毡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增强纤维材料,纤维毡是将纤维通过化学粘结剂或机械作用粘合在一起制成的薄片状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纤维网的基础上将其制成纤维毡。对于坯料进行裁剪为本领域常见的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板材的尺寸的需要进行裁剪。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通过散粉装置将粉状改性剂注入到废纤维中,然后在高速混合的条件下进行共混,而真空渗透也同样为树脂基复合材料领域常用的混合方式,其可以通过抽真空的方式将改性剂(例如树脂或固化剂)充分的浸渍到增强材料中,并去除气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液体状态的改性剂时容易选择采用真空浸渍的方式将改性剂与增强材料进行充分混合,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废纺织品进行消毒,开松、气流成网的步骤,而粉碎解纤也为制备纤维毡的常见预处理步骤,其便于后续的开松处理,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梳理为也制备纤维毡或纤维网中常见的操作,其可以保证纤维分布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开松后选择进行梳理。而将纤维网通过针刺的方式制成纤维毡也同样属于常见的制备纤维织物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纤维增强板材时容易选择具体的方式将其制成纤维毡。对于权利要求5-7,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化剂为环氧树脂粉或酚醛树脂粉,所述阻燃剂为聚磷酸铵(对应于氮磷系阻燃剂)或无卤阻燃燃剂或氢氧化铝等粉体。而环氧树脂或酚醛树脂的常见形式为树脂,也是液体改性剂,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真空渗透技术进行纤维与改性剂的混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将其替换为液体改性剂形式的酚醛树脂。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5-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8-9对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先进坯料进行挤压,然后再真空浸渍为本领域常见的制备增强材料的方法,而挤压浸渍和所述真空渗透处理的工艺参数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选择挤压的压力、挤压速度,处理温度、真空渗透次数。对于权利要求8-9,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纤维网与改性剂混合送入烘箱制得粗制纤维板,烘箱加热温度为100-350度(落入权利要求9的数值范围内),烘干时间为60-700秒,处理时间为本领域常见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调节。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2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对比文件2(CN103434144 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公开了真空压力浸渍纤维增强树脂复合材料一次成型的制备方法 (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17]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为:对比文件2为纤维织物,权利要求1为纤维毡;对比文件2公开了增强纤维为棉纤维、涤纶纤维、丙纶纤维、芳纶纤维、碳纤维和无碱玻璃纤维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权利要求1为回收的纺织物得到的棉纤维及多种合成纤维的混合物。对比文件2未公开对坯料进行裁剪;对于该区别,纤维毡均为纤维织物的常见形式,属于常规选择。对于坯料进行裁剪为本领域常见的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板材的尺寸的需要进行裁剪。对比文件2公开了增强纤维为棉纤维、涤纶纤维、丙纶纤维、芳纶纤维、碳纤维和无碱玻璃纤维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其中棉纤维、涤纶纤维、丙纶纤维为纺织中常见的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废物利用,用于选择含有棉纤维以及合成纤维的废弃纺织物作为原料,然后将其进行粉碎、开松、再制备成毡,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将废纺织品进行开松、气流成网,粉碎解纤为制备纤维毡的常见预处理步骤,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梳理为也制备纤维毡或纤维网中常见的操作,其可以保证纤维分布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开松后选择进行梳理。而将纤维网通过针刺的方式制成纤维毡也同样属于常见的制备纤维织物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纤维增强板材时容易选择具体的方式将其制成纤维毡。对于权利要求5-7,对比文件2公开了固化剂为双酚A树脂和双酚F树脂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对应于防水补强剂)。对于权利要求6,酚醛和水性异氰酸酯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热固性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常见的热固性树脂与对比文件2的树脂进行替换。磷氮系、硼系阻燃剂为本领域常见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赋予材料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容易选择加入一种或多种的组合。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5-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8-9对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进行真空渗透以及挤压,而挤压浸渍和所述真空渗透处理的工艺参数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选择挤压的压力、挤压速度,处理温度、真空渗透次数。对于权利要求8-9,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真空条件下注入步骤2中制得的浸渍树脂,所述浸渍树脂注满模具(当将其制备成板材时,其模具为刚性平板),继续加热使树脂固化,然后一边施加压力一边(用于施压的物体对应于平板重物)向模具中不断输入浸渍树脂填充树脂固化后体积收缩的空间,并保温;对比文件2公开了抽真空除水分,用鼓风干燥箱中干燥除水为本领域常见的除水方式,为常规替换。步骤3中所述的保温状态为在130~180℃保持温度3~8小时(对应于本申请的高温固定,温度与权利要求9有共同端点,时间落入到其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一次成型能够制备出多块板材容易选择在坯料之间用薄金属板隔开,并选择挤压后,坯料的密度。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黄志巍、王正(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1. 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产品应用于不同的领域。三种材料应用领域不同,对材料的要求和制备技术、所用设备体系没有共同之处。现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制备技术工艺、设备及其差异性列举如下:1)本发明工艺:将废纺纤维织成具有一定拉伸强度的多孔毡片------将毡片放入一个盛有液体胶黏剂的胶池中,用压辊挤出毡片中的空气------压辊放松,胶池中胶液浸透毡片------将毡片从胶池中捞出,放入挤胶机,将毡片纤维网空隙间的胶液挤出------挤胶机压辊放松,让空气回充进纤维网格之间的空间中。(胶黏剂只渗透入多孔网格的纤维之中,而在交织的纤维之间的空隙则没有胶黏剂,而是充满空气)------纤维的刚化处理:将浸胶毡放入干燥机,使渗透入纤维中的胶黏剂在高温下固化,使柔软的废纺纤维刚化成具有就较高承载强度的刚性纤维体。进而达到形成轻质(密度0.3g/cm3左右)、高强(承载强度超过聚氨酯发泡板和聚苯板)的高性能建筑墙体板材。 2) “对比文件1”制备工艺:将粉末状胶黏剂与废纺纤维混合----将胶黏剂和废纺纤维的混合物气流成网----将成型的纤维网放入烘箱加热使粉状粘合剂固化,将纤维粘合在一起形成纤维板----外包铝箔形成保温板。3) “对比文件2”的制备工艺:在一个密闭的模具中放入纤维,并抽真空、同时加热----在另一个容器中对浸渍用树脂抽真空除去树脂内部的水分和气体----在抽真空的条件下将树脂注满模具----加热使树脂固化,并不断向模具中注入树脂,以补充充因树脂固化、体积收缩而在模具中形成的空间。自然冷却,打开模具取出产品。 从以上三个制备工艺中,可以看出,三个工艺过程基本没有可以相互借鉴的共同点。2. 按对比文件1陈述的工艺过程,完全不能制造出如本发明技术的轻质墙体板材。理由如下:首先,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粉状胶黏剂,这类粘合剂不能与纤维发生渗透,只能在高温固化时形成“胶点”将纤维将粘合在一起。其次,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的粉末状胶黏剂换成液体胶黏剂,也完全不可能生产出本发明技术的“轻质墙体板”。因为对比文件1没有本发明首创出的“浸胶、挤胶、纤维刚化” 这一制备轻质材料必备的工艺过程。按“对比文件1”技术形成网格中的纤维始终是柔软的,不能满足“刚性承载”的性能要求。这就是 “对比文件1”技术中要在纤维网的外部在包覆铝箔,以提供其支撑的原因。第三,不能通过增加粉状胶的加量来提高纤维网的承载量。因为粉状胶的增加只能填充到网格的空隙中,不能渗透到纤维内部,从而使材料的密度(重量)大幅度增加,导致“轻质”这一重要“产品性能指标”失败,同时也会使其应该具有的保温功能因材料中加入过多的高热传导材料(固化的胶黏剂块,而不是空气)而失效。3)与对比文件2的工艺过程相比,则更不可能达到生产出本发明技术提出的“轻质高强建筑板材”这一目标。理由如下:首先,对比文件2技术是一种注塑技术,属于塑料加工技术领域,而本发明技术属于木材加工技术领域。其次,对比文件2生产的产品中树脂与增强纤维必须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相互渗透的均质固体,产品内部不能存在任何哪怕是及其微小的气泡。而本发明生产的是一种海绵状网格产品,两种技术产品和所用设备根本没有共同点。对比文件2所用设备是以注塑工艺技术为基础研制的设备,整个复合材料的都在一个密闭的高温容器中形成。在这个密闭容器中,树脂被不断注入,逐步充斥整个空间,并把纤维材料包裹其中。在此种情况下形成本技术发明的多孔材料是根本不可能的。2.对比文件2所用的树酯材料是一种无水、无空气的树酯材料。在进行模具注入前必须要进行真空脱水、排气处理,以防止在注入磨具后树酯内的水分和空气在高温下气化膨胀,轻则产生产品内汽包、重则发生爆炸,将密闭模具冲开、炸毁。而本发明所用树酯本身就是一种水溶液。这种水溶液如果注入到一个密闭的模具中在高温条件下,其出路就是呈高压水蒸汽流冲出模具,导致整个设备被毁。。本发明技术产品的抗载强度是通过纤维毡中的废纺纤维与粘合剂相互渗透、融合,形成“废纺纤维/热固树脂复合材料”后,再通过将复合材料纤维的刚化处理后才体现出来的。一个柔软纤维毡,其强度的大小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轻质高强复合墙体”材料制造时要考虑的指标。反而纤维毡的密度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考虑的重要指标之一。因为小密度的纤维毡内部有更多的纤维空隙,因而可以制造出更轻的的墙体板材。 “对比文件2”的技术路线是塑料加工的技术路线,本发明的技术路线是木材加工的技术路线。所属加工技术领域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2所用设备是完全封闭的密闭压力设备,这种设备只能生产棍、棒、管等密实坚硬实体固体材料,根本不可能生产出本发明开发出的多孔网状材料。3.“对比文件2”所用树酯只能是完全无水无空气的纯净树酯,树酯中不允许任何微量的水分和空气存在;而本发明所用的树酯中50%以上的成分是水。这种高含水树酯液用于“对比文件2”的设备中,除了导致“对比文件2”设备的破坏,不会有其他结果。4.如果采用粉状树酯替代是否可行?答案是“也不行”。因为注入模具的树酯必须是液体状态,粉状的树脂除了堵塞注胶管,不会有其他作用。因此,审查员的上述结论是是完全错误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或2相比仍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废旧纺织纤维制备真空保温板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14】段)。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废旧纺织纤维制备真空保温板的方法,两者均涉及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建筑板材,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二者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方法中的各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本发明的目的:提供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能对废弃纺织材料再利用,将其支撑轻质高强的建筑用板材。本申请说明书列举了实施例1和2。然而,由于实施例1和2存在以下缺陷:1)实施例1中使用的各种废弃纺织品为“,如各种废弃衣物、毛巾、床单等废弃日用纺织品,通过粉碎解纤、开松过程而得到的含有棉纤维、麻纤维、各种合成纤维等废弃织物纤维的混合物”,该废弃纺织品混合物的来源或基本构成不确定。2)实施例1记载的制备工艺之一为“将上步得到的纤维混合物原料再经过开松、梳理、气流成网、针刺成毡等无纺织工艺制成的毡料”中出现“等”字,就意味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或说明除“开松、梳理、气流成网、针刺成毡”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3)(1)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实施例1中使用的“收集到的各种废弃纺织品”的用量。(2)实施例1中的使用了“改性剂配方为30%浓度酚醛加10%聚磷酸铵水溶液的混合液”,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该“改性剂配方”混合液中“30%浓度酚醛”与“10%聚磷酸铵水溶液”的用量和配比。(3)实施例1中使用了“补强剂”,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或说明该“补强剂”是何种具体的“补强剂”,也没有记载该“补强剂”的用量。(4)实施例2中使用了“液体改性剂为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加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混合液” ,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该“液体改性剂”混合液中“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与“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用量和配比。根据本领域专业技术知识,使用不同具体种类“补强剂”,及其用量,使用实施例1中“收集到的各种废弃纺织品”的用量不同,以及使用实施例1中“改性剂配方”或实施例2中的“液体改性剂”的用量和配比不同,对制备得到的产品性能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不是清楚、具体的实施方案,由此制备得到的产品的性能测试结果是不清楚。此外,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该实施例1和2制备得到的“建筑用板材”的性能测试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且,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具有创造性。
2、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9是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本文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2-9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合议组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理由是在本发明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存在如下缺陷:
(1) 实施例1中所利用的废弃衣物、毛巾等纺织品的来源和基本构成不确定,纤维的成分不同,对板材的力学性能影响不同。对此,答复如下:目前本发明所用的废弃纤维的主要来源基本是确定的,即“废弃衣物”,主要是回收的废弃军服。由于回收的军服不能流入社会,必须全部销毁。因此,将销毁后的废弃军服纤维再利用应该是对社会的一个贡献。当然,在回收的旧纤维中必定会参杂一些其他废弃纺织品的纤维,但是,从本发明的工艺实践来看,这些参杂纤维总量在20%以内时,对板材性能没有大的影响。如果超过此比例,只要在实验室进行一些验证试验,把工艺参数修改一下即可,这在工艺操作上很容易解决,不会影响产品质量。
(2) 实施例1在叙述无纺织工艺过程中在该工艺中加了一个“等”字,是否还有后续的工艺过程没有提出来。对此,答复如下:没有后续工艺过程,可以在说明书的该段叙述中将“等”字去掉。
(3) 在说明书的实施例1中没有说明“收集到的各种废弃纺织纤维”的用量。对此,答复如下:在本发明所述的废弃纺织纤维中,80%以上是废弃军服纤维,其他纤维20%以下。这个范围内对产品性能基本没有影响。超过这个比例,可以通过调节工艺参数(如加大补强粘合剂的比例,提高固化温度,调整产品密度等)解决。
(4) 实施例1中没有记录30%的酚醛和10%的聚磷酸铵的水溶液用量和比例。实质上,本发明中各个组分的比例和用量是非常明确的:改性液是由酚醛胶(补强剂)、聚磷酸铵(阻燃剂)和水构成水溶液。其中,酚醛胶占比30%,聚磷酸铵占比10%,水占比60%,合计100%,(这是各组分比例)。将废弃纤维毡浸到溶液中,然后取出,挤掉多余胶液(改性液),使含胶毡中的改性液含量达到整个湿毡重量的12%(即湿毡总重100公斤,其中干纤维88公斤,改性液12公斤),这是改性液用量。
(5) 实施例中没有补强剂的用量和比例。在本发明中“补强剂”即为 “酚醛”胶黏剂,以及实施例2中的“水性异氰酸酯”粘合剂。其比例和用量已经在专利说明书中载明。
(6) 在实施例2中没有给出改性剂用量和配比。在发明中,改性剂中各个组分的用量和配比是非常明确的。现抄录一段本发明的叙述:“经渗透处理的坯料再经过一付调节挤压辊挤压,使坯料的改性剂含量达到物料总重量10%要求。槽中的液体改性剂为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加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混合液。”在此叙述中,说明废弃纤维与改性剂的重量比例是,纤维:改性剂=90:10;(配比)。各组分的比例为,水:异氰酸酯:硼酸硼砂 = 70:25:5。已经非常明确了。
(7) 在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废弃纤维的种类不同,改性剂的种类和比例不同,对制出的产品影响不同。对此,回答如下:正是为了制出性能一致的产品,在本发明(实施例1和实施例2)的工艺配方中采用不同化工材料时,由于化工材料的性能差异,因此,改性剂添加比例是不同的。以保证生产出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如果在不同的配方中使用同一个数据,其结果是必然是或者产品质量下降,或者产品指标过剩(浪费资源)。
(8) 复审通知的结论认为: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不是清楚的实施方案,因此没有办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得出本发明有超出对比文件1的创新性。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对比文件1同样没有给出任何其产品的相关性能指标数据,因此,即使本发明给出了明确的性能指标,审查员同样不能通过数据对比来与对比文件1进行任何有说服力的创新性比较。其次本发明不同意复审通知书的结论。在上述的回答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按照本发明叙述的技术过程,完全可以生产处性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轻质墙体产品,只要认真对比本发明的工艺过程以及对各个工段工艺参数的要求,得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工艺技术的结论应该非常明确。
(9) 针对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没有给出产品性能指标数据的说法,现提供以下数据供审查员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参考:产品密度:0.2-0.3g/cm3,抗压强度:1.5MPa;导热系数:<0.16w mk);墙体板材抗弯弹性模量:="">2000MPa。
(10) 结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的创新性毋庸置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8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意见陈述书时,未对本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书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35段)(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未能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废旧纺织纤维制备真空保温板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回收的废旧纺织品送入到消毒设备中进行消毒,将消毒后的原料送入开松机开松制得废旧纺织品纤维;2)将废旧纺织品纤维送入到气流成网机内,所述气流成网机内设置有散粉装置,通过散粉装置添加阻燃剂和固化剂,通过机内高速辊高速转动混合将废旧纺织品纤维及阻燃剂、固化剂混合后通过气流制成纤维网;3)将纤维网送入烘箱制得粗制纤维板4)将粗制纤维板切割并在两侧和四周分别包裹一层铝箔;;5)包裹完成后将各面的铝箔交接处粘合并将空气抽出制成真空保温板。其中,步骤1所述的废旧纺织品纤维包括棉纤维、麻纤维、呢绒、化纤类或混纺类等纺织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14】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废旧纺织纤维制备真空保温板的方法,两者均涉及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建筑板材,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二者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方法中的各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提供一种利用回收的纺织物纤维制造轻质建筑板材的方法,能对废弃纺织材料再利用,将其支撑轻质高强的建筑用板材。本发明申请的有益效果是,将各种废弃的日用纺织品收集加工后制成轻质高强的建筑用板材,既解决了废弃纺织品的处理问题,又能降低建造成本和能耗(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6】和【0016】段)。 本申请说明书列举了实施例1和2。
然而,由于实施例1和2存在以下缺陷:
1)实施例1中使用的各种废弃纺织品为“,如各种废弃衣物、毛巾、床单等废弃日用纺织品,通过粉碎解纤、开松过程而得到的含有棉纤维、麻纤维、各种合成纤维等废弃织物纤维的混合物”,该废弃纺织品混合物的来源或基本构成不确定。根据本领域专业技术知识,不同来源或构成的废弃纺织品的纤维的种类和含量各不相同,对制备本申请建筑板材的力学性能影响是不同的。
2)(1)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实施例1中使用的“收集到的各种废弃纺织品”的用量。(2)实施例1中使用了“改性剂配方为30%浓度酚醛加10%聚磷酸铵水溶液的混合液”,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该“改性剂配方”混合液中“30%浓度酚醛”与“10%聚磷酸铵水溶液”的用量和配比。(3)实施例1中使用了“补强剂”,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该“补强剂”的用量。(4)实施例2中使用了“液体改性剂为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加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混合液” ,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该“液体改性剂”混合液中“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与“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用量和配比。根据本领域专业技术知识,使用实施例1中“补强剂”和“收集到的各种废弃纺织品”的用量不同,以及使用实施例1中“改性剂配方”或实施例2中的“液体改性剂”的用量和配比不同,对制备得到的产品性能的影响是不同的。
因此,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不是清楚、具体的实施方案,由此制备得到的产品的性能测试结果是不清楚。此外,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该实施例1和2制备得到的“建筑用板材”的性能测试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且,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本文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2-9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1)—“目前本发明所用的废弃纤维的主要来源基本是确定的,即“废弃衣物”,主要是回收的废弃军服”。
合议组认为,上述内容并没有在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下称原申请文件)中记载。
2、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3)—“在本发明所述的废弃纺织纤维中,80%以上是废弃军服纤维,其他纤维20%以下。这个范围内对产品性能基本没有影响”。
合议组认为,上述内容并没有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4)—“实质上,本发明中各个组分的比例和用量是非常明确的:改性液是由酚醛胶(补强剂)、聚磷酸铵(阻燃剂)和水构成水溶液。其中,酚醛胶占比30%,聚磷酸铵占比10%,水占比60%,合计100%,(这是各组分比例)。将废弃纤维毡浸到溶液中,然后取出,挤掉多余胶液(改性液),使含胶毡中的改性液含量达到整个湿毡重量的12%(即湿毡总重100公斤,其中干纤维88公斤,改性液12公斤),这是改性液用量。”
合议组认为,根据原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内容:“所述的液体改性剂中的防水补强剂可以是酚醛、水性异氰酸酯等热固型液体粘合剂,以及其中几种的组合”。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说明书中使用的“酚醛”和“水性异氰酸酯”均为“热固型液体粘合剂”。那么,在本申请实施例1中的“酚醛”必然是液态物质,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由酚醛(树脂)构成的液体粘合剂是不溶于水的。由此可见,本申请实施例1中记载的“坯料改性处理所用的改性剂配方为30%浓度酚醛加10%聚磷酸铵水溶液的混合液”意指该“坯料改性处理所用的改性剂配方”为30%浓度酚醛与10%浓度聚磷酸铵水溶液的混合液。
4.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5)—“在本发明中“补强剂”即为 “酚醛”胶黏剂,以及实施例2中的“水性异氰酸酯”粘合剂。其比例和用量已经在专利说明书中载明。”
合议组认为,作为补强剂的“酚醛”的用量并没有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
5.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6)—“在发明中,改性剂中各个组分的用量和配比是非常明确的。现抄录一段本发明的叙述:“经渗透处理的坯料再经过一付调节挤压辊挤压,使坯料的改性剂含量达到物料总重量10%要求。槽中的液体改性剂为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加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混合液。”在此叙述中,说明废弃纤维与改性剂的重量比例是,纤维:改性剂=90:10;(配比)。各组分的比例为,水:异氰酸酯:硼酸硼砂 = 70:25:5。已经非常明确了。”
合议组认为,根据原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内容:“所述的液体改性剂中的防水补强剂可以是酚醛、水性异氰酸酯等热固型液体粘合剂,以及其中几种的组合”。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说明书中使用的“酚醛”和“水性异氰酸酯”均为“热固型液体粘合剂”。那么,在本申请实施例2中“水性异氰酸酯乳液”必然是乳液状物质。此外,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槽中的液体改性剂为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加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混合液”。由此可见,本申请实施例2中记载的“槽中的液体改性剂为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加5%硼酸-硼砂水溶液的混合液”意指该“液体改性剂”为25%浓度水性异氰酸酯乳液与5%浓度硼酸-硼砂水溶液的混合液。
6.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9)—“现提供以下数据供审查员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参考:产品密度:0.2-0.3g/cm3,抗压强度:1.5MPa;导热系数:<0.16w mk);墙体板材抗弯弹性模量:="">2000MPa。”
合议组认为,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即不能证明一个新的事实。就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补充实验数据而言,复审请求人意图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合理推断得出。也即,复审请求人上述补交的实验数据证明了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且从原申请文件中无法确认的一个新的事实,因此,其所补交实验数据不能用来证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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