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实现智能设备状态实时变化的方法和智能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63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21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7929.9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广州昂宝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芳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李军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G05B19/04,G05B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7929.9,名称为“实现智能设备状态实时变化的方法和智能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昂宝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47172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以及2017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作出本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智能设备状态实时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智能设备反复上下电;
统计智能设备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其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定时条件;
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其中所述预设定时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包括使能所述智能设备执行如下动作之一:退出网络、恢复出厂设置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智能设备包括智能照明装置,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包括改变该智能照明装置的亮度、颜色或色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使所述智能设备下电,并且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述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下,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期满的情况下,将所述上下电次数恢复到初始值。
7. 一种智能设备,包括:
计数器,该计数器统计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
存储器,该存储器存储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
定时器,该定时器执行定时,其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时间条件;以及
处理器,该处理器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设备,其中,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包括使能所述智能设备执行如下动作之一:退出网络、恢复出厂设置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设备,其中,所述智能设备包括智能照明装置,并且其中,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包括改变该智能照明装置的亮度、颜色或色温。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设备,其中,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的情况下,所述智能设备下电,并且所述计数器所统计的上下电次数递增。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设备,还包括:
检测器,该检测器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
其中,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检测到的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中,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所述计数器所统计的上下电次数递增。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设备,其中,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期满的情况中,所述计数器所统计的上下电次数被恢复到初始值。”
驳回决定认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所针对的智能设备,其所属领域为智能家居领域;2)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己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3)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执行相应的动作,而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智能设备,其为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采用相关模块来实现相关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功能模块划分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广州昂宝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7特征“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修改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实现智能设备状态实时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智能设备反复上下电;
统计智能设备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其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定时条件;
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
其中所述预设定时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
7. 一种智能设备,包括:
计数器,该计数器统计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
存储器,该存储器存储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
定时器,该定时器执行定时,其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时间条件;以及
处理器,该处理器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后续操作,是以“开关的开关动作间隔时间大于超时定时器的设定时间”为前提的,这就与权利要求1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定时条件: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完全相反。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多个不同阈值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其以开关停止操作达到设定的间隔时间)之后,没有动机想到开关停止操作的时间其它情况(例如,如权利要求1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的操作。因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多态开关的控制装置,意在解决“电子开关”是采用顺序递增的计数方式,达到用一个开关控制多个输出的目的。但是,当希望某条引线输出有效信号前,必须使其前的所有引线依次产生输出。这样便无可避免地导致了各引线所连接设备均被不必要地依次启动一次(尽管操作者无意让其启动)这一技术缺陷”。为了达成技术目的,需要在顺序递增的开关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预设时间阈值时进行下一步操作,这样的操作并非是任意选取的时间点。选取其它时间点,无法达成“停止操作达到设定的间隔时间后,直接在开关次数所对应的输出引线上输出信号”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特征“所述预设定时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限定出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评述如下: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加灵活地控制智能设备,而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包含“所述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的方案二和包含“所述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的方案三:权利要求1方案二和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2)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或者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加灵活地控制智能设备,而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权利要求2-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类似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7的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一种智能设备,其为与权利要求2-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6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述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下,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在原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特征“检测器,该检测器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其中,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检测到的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中,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所述计数器所统计的上下电次数递增”,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11,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编号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10。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实现智能设备状态实时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智能设备反复上下电;
统计智能设备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其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定时条件;
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以及
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述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下,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
其中所述预设定时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
6. 一种智能设备,包括:
计数器,该计数器统计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
存储器,该存储器存储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
定时器,该定时器执行定时,其中,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时间条件;
处理器,该处理器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 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以及
检测器,该检测器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其中,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检测到的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中,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所述计数器所统计的上下电次数递增,
并且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除了合议组认定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至少未公开“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该区别产生的技术效果为:不论智能设备的电容值大小,都能够快速且灵活地进行正常切换设备状态。基于上述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论智能设备的电容值大小如何能够快速且灵活地进行正常切换设备状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态开关的控制装置,其技术效果在于利用一个普通开关,按需开关指定设备的目的”。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当开关的开关动作间隔时间大于超时定时器的设定时间时,超时定时器还向开关次数计数器发出计数复位信号。在对比文件1中,当开关的动作间隔没有超出定时器3的设定时间,超时定时器3就不会输出有效信号,从而克服例如“顺序点亮”现象。上述特征在本发明中起到的作用是能够有效地改善因为智能设备电容值较大而上下电时间较长,从而导致触发切换状态慢的缺点,从而在设备快速上下电情况下,也能进行正常切换设备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不论智能设备的电容值大小都能够快速且灵活地进行正常切换设备状态。至少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以及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以及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特征“所述预设定时条件选自如下项中的一项: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限定出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评述如下:
对于包含“所述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的方案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智能设备状态实时变化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态开关的控制装置、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16,20-34段):在开关后级增加一个电子计数器,通过记录开关的动作次数,将其作为电子计数器的计数脉冲,并将计数器的不同计数值与不同的输出引线相关联,来驱动后级的相关装置,从而达到用一个开关来控制多个输出的目的。一种多态开关控制装置,包括开关以及与所述开关相连的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包括分别与所述开关相连的开关次数计数器和超时定时器,还包括接收所述超时定时器输出信号并以所述开关的开关次数为输入信号的锁存器;当所述开关的开关动作间隔时间大于所述超时定时器的设定时间时,所述超时定时器向所述锁存器发出锁存信号,所述锁存器将所述开关的开关次数与所述锁存器的输出端相对应。提供一种多态开关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通过控制单元对开关的连续开关动作进行识别,并在所述连续开关动作的间隔时间大于所述控制单元的设定时间时,将所述开关的开关次数与所述控制单元的输出端相对应。在开关反复动作的过程中,由于超时定时器3始终没有达到所设定的超时(例如,2秒)定时时间。因此,超时定时器3的输出始终处于无效状态。锁存器2由于没有得到来自超时定时器3的有效锁存信号,因此不进行输出锁存操作,从而避免了不需要输出的通道产生输出的问题。而当开关动作结束,开关动作间隔时间T超过超时定时器3的设定时间t(例如,2秒)时,超时定时器3便会产生有效输出。该输出信号作为锁存器2的锁存信号。采用本发明的方法来控制多个灯光时,现有的技术在利用一个开关控制多盏灯光时,如果本次想点亮的是第三盏灯光。在操作时,必须要先点亮第一个,再点亮第二个,然后才能点亮第三个目标灯光。而本发明方法,在需要点亮第三盏灯时,只需要连续开关灯光开关三次,即Ni=3,每次开关操作的间隔时间T(例如1秒左右)不超过设定时间t(例如2秒,在本实施例中,将超时定时器3 的设定时间t数值设置为2秒),就不会存在必须顺序点亮目标灯光前所有灯光的问题。
经由对比可知,将计数器的不同计数值与不同的输出引线相关联,来驱动后级的相关装置,从而达到用一个开关来控制多个输出的目的,实施例中也利用一个开关控制多盏灯光,该后级被开关控制的相关装置比如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智能设备”,一个开关来控制多个输出相当于本申请中“实现智能设备状态实时变化”;通过控制单元对开关的连续开关动作进行识别,连续开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使智能设备反复上下电”;并在所述连续开关动作的间隔时间大于所述控制单元的设定时间时,将所述开关的开关次数与所述控制单元的输出端相对应,既然能够判断连续开关动作的间隔时间是否大于所述控制单元的设定时间,显然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统计智能设备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由于仅有连续开关动作的间隔时间大于所述控制单元的设定时间时才输出开关次数,超时定时器始终没有达到所设定的超时定时时间则不输出锁存操作,不输出开关次数进行后续控制驱动,也就是说每次开关的间隔时间小于该超时定时时间时计数一次,为一次上下电,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满足预设定时条件,所述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第一预设时间阈值”;在开关后级增加一个电子计数器,通过记录开关的动作次数,将其作为电子计数器的计数脉冲,并将计数器的不同计数值与不同的输出引线相关联,来驱动后级的相关装置,从而达到用一个开关来控制多个输出的目的,由于要通过计数器记录的开关动作次数来驱动后级相关装置,显然后级相关装置能根据该开关动作次数执行不同输出对应的操作,实施例中也根据连续开关次数对应于点亮的第几盏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
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2)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述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下,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加灵活地控制智能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而要变化智能设备的状态,必然要使智能设备先上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为了更方便地对智能设备进行控制,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
对于区别特征(2),针对上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在智能设备中安装掉电检测器或电压检测器检测设备在上电期间供电电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检测设备供电情况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掉电过程中,供电电压低于阈值电压会影响智能设备的正常工作,起到的结果等同于掉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要电压掉至阈值电压之下,即认为是一次下电,从而无需耗费过多时间等待其完全下电,因而为了加快上下电的速度,尽可能快速切换状态,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述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下,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则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设备以及计数器进行设定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包含“所述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的方案二和包含“所述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的方案三:
参见上述对方案一的论述,权利要求1方案二和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智能设备每次上电时,确定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并根据所述先前已执行的上下电次数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2)预设定时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大于第二预设时间阈值或者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3)在所述智能设备上电期间检测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电压,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并且所述供电电压掉至低于阈值电压的情况下,在所述智能设备不被下电的情况下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加灵活地控制智能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1),(3),请参见上述对技术方案一的区别特征的论述。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预设定时条件,方案二和三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在于预设定时条件的不同,不同条件对应的是智能设备不同的工作场景或者智能设备不同的应用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设置该条件为: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小于预设时间阈值或者每次上下电之间的时间在第三预设时间阈值范围内,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二和三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包括使能所述智能设备执行如下动作之一:退出网络、恢复出厂设置状态”,由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多态开关的控制装置、方法和系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利用该开关对相应设备做出退出网络、恢复出厂设置状态等操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智能设备包括智能照明装置,使智能设备执行相应的动作包括改变该智能照明装置的亮度、颜色或色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利用该开关控制多盏灯光的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而利用一个开关控制智能照明装置的亮度、颜色或色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使所述智能设备下电,并且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而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使所述智能设备下电,这实际也是满足计数条件的一次上下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使所述上下电次数递增。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期满的情况下,将所述上下电次数恢复到初始值”,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3]段):控制单元10的超时定时器3判断所述连续开关动作的时间间隔T是否大于所述超时定时器3的设定时间t;当所述间隔时间T大于所述超时定时器3的设定时间t时,所述超时定时器3还向所述开关次数计数器1发出计数复位信号(即在相应的动作被执行后,在所述预设定时期满的情况下,将所述上下电次数恢复到初始值)。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智能设备,该权利要求也具有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互对应。
基于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评述时对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描述及特征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计数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计数器,该计数器统计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接收所述超时定时器输出信号并以所述开关的开关次数为输入信号的锁存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存储器,该存储器存储所述智能设备上下电的次数”;在所述连续开关动作的间隔时间大于所述控制单元的设定时间时,将所述开关的开关次数与所述控制单元的输出端相对应,既然能够判断连续开关动作的间隔时间是否大于所述控制单元的设定时间,显然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存在定时器,执行定时的功能。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类似的理由可知,本申请的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或者相对于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一种智能设备,其为与权利要求2-5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5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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