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间绝缘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相间绝缘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61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0391
优先权日:2012-03-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22212.3
申请日:2013-03-14
复审请求人:TM4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平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霍艳
国际分类号:H02K3/34,H02K1/04,H02K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将上述对比文件与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它们的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2212.3,名称为“相间绝缘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TM4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绝缘材料制成的相间绝缘体,所述相间绝缘体构造成且尺寸做成进入电机的纵向狭槽中,并使彼此堆叠的第一和第二线圈彼此电绝缘,所述第一和第二线圈均包括两个纵向腿以及使所述纵向腿相互连接的两个相对头部,所述相间绝缘体包括:
纵向腿绝缘部分,构造成且尺寸做成进入电机的纵向狭槽中;以及
两个头部绝缘部分,设置在所述腿绝缘部分的相对纵向端部,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具有第一可折叠片,所述第一可折叠片构造成且尺寸做成使所述头部绝缘部分与所述线圈的头部对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限定出第一可折叠片的第一折线。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与所述第一折线相交的第二折线,所述第二折线限定出第二可折叠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第一和第二相交折线形成四区域头部绝缘部分,所述四区域头部绝缘部分包括第一和第二可折叠片、构造成覆盖线圈头部的三角区域以及连接区域。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相交折线形成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所述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包括所述第一和第二可折叠片以及构造成覆盖线圈头部的三角区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限定出第一可折叠片的第一折线、与切口对齐以限定出第二可折叠片的第二折线以及限定出具有V型凹口的锁定部的第三折线。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热变形部分。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多条交叉压印线。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电机的纵向狭槽设置在所述电机的定子中。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绝缘材料包括绝缘纸材料。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腿绝缘部分和两个头部绝缘部分是一体的。”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6-109615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20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和第二线圈是彼此堆叠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2、3和5并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4,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含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所述第一和第二相交折线形成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所述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包括所述第一和第二可折叠片以及构造成覆盖线圈头部的三角区域。这样的相间绝缘体的具体构造可以给相间绝缘体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使折叠片稳定,有助于保持折叠形状等。对比文件1对于该具体的相间绝缘体的构造没有任何教导,在这样的情况下,考虑到相间绝缘体的该具体构造的优点,在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的情况下,认为这样的构造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是不恰当的。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绝缘材料制成的相间绝缘体,所述相间绝缘体构造成且尺寸做成进入电机的纵向狭槽中,并使彼此堆叠的第一和第二线圈彼此电绝缘,所述第一和第二线圈均包括两个纵向腿以及使所述纵向腿相互连接的两个相对头部,所述相间绝缘体包括:
纵向腿绝缘部分,构造成且尺寸做成进入电机的纵向狭槽中;以及
两个头部绝缘部分,设置在所述腿绝缘部分的相对纵向端部,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具有第一可折叠片,所述第一可折叠片构造成且尺寸做成使所述头部绝缘部分与所述线圈的头部对齐。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限定出第一可折叠片的第一折线,
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与所述第一折线相交的第二折线,所述第二折线限定出第二可折叠片,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相交折线形成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所述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包括所述第一和第二可折叠片以及构造成覆盖线圈头部的三角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限定出第一可折叠片的第一折线、与切口对齐以限定出第二可折叠片的第二折线以及限定出具有V型凹口的锁定部的第三折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热变形部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头部绝缘部分包括多条交叉压印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电机的纵向狭槽设置在所述电机的定子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绝缘材料包括绝缘纸材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间绝缘体,其中,所述腿绝缘部分和两个头部绝缘部分是一体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头部绝缘部分包括限定出第一可折叠片的第一折线、与第一折线相交的第二折线限定出第二可折叠片。为了使得插入的折叠片更加稳定并保持折叠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头部绝缘部分折叠为三区域、四区域等形状是容易实现的常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和第二线圈彼此堆叠,和(2)第一和第二相交折线形成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包括第一和第二折叠片以及构造成覆盖线圈头部的三角区域。区别特征(1)和(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山折部分形成的凸起34X构成覆盖线圈头部的绝缘部分,也就是对比文件1已公开相间绝缘体通过预先折好的山折部分弯折线,在实际应用时可以按照预定形状变形,防止相间绝缘体不可控地变形。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凸起34X的形状是三角形,但是附图6和附图12已示出凸起34X的形状大体呈覆盖住线圈端部的形状,也就是逐渐从相间绝缘部34开始向定子槽方向呈收紧状,利于与线圈头部的形状匹配。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机具体绕组在槽端部的头部形状,调整将其覆盖的相间绝缘体的部分的形状以互相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段描述的内容,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图6中的凸起34X构造成覆盖线圈端部,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端部的形状为矩形,这不匹配凸起34X的倒三角形状。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凸起34X的形状大体呈覆盖住线圈端部的形状,也就是逐渐从相间绝缘部34开始向定子槽方向呈收紧状,利于与线圈端部的形状匹配。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包括覆盖线圈头部的三角区域,其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2、3和5并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4,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含权利要求第1-7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将上述对比文件与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它们的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6-109615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20日。
2.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绝缘材料制成的相间绝缘体。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52段,附图1-11)公开了一种相间线圈绝缘的三相电动机,旋转电机是8极48槽的分布式绕组电机,相线圈24U、24V、24W布置在槽中,相间绝缘纸30插入各相线圈所在的槽中,附图6和附图10分别示出了第一相绝缘纸30和第二相绝缘纸30分别插入U相和V相线圈槽中的布置结构。说明书附图6公开了线圈24U1和24U2包括两个纵向腿部和将纵向腿部连接的头部。相间绝缘纸30由插入槽的槽插入部分32、32’和相间绝缘部34组成。相绝缘纸30是在预先固定的位置折叠弯曲,包括谷折叠部分和山折部,附图4-6中划线部分表示山折部,通过折叠山折部形成凸起34X,在相间绝缘纸30的槽插入部分32、32’插入槽之后,相间绝缘部34的凸起34X覆盖线圈头部的位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和第二线圈彼此堆叠,和(2)第一和第二相交折线形成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三区域头部绝缘部分包括第一和第二折叠片以及构造成覆盖线圈头部的三角区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堆叠的线圈之间形成相绝缘确保足够电绝缘,和(2)防止相间绝缘体头部不可控地变形。
针对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机相线圈24U、24V、24W布置在槽中,并未以堆叠方式布置,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第一相间绝缘纸30和第二相间绝缘纸30插入V相和U相线圈的所在槽中,也就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相间绝缘纸30起到相线圈的电绝缘作用。电机的绕组布置为叠绕方式布置的情况下,在各层绕组之间设置相间绝缘体保证电绝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惯用手段之一。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堆叠绕组各层之间电绝缘的需求时,并掌握相间绝缘纸用作层绕组之间电绝缘这个惯用手段,在知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具体的相间绝缘纸结构的现有技术基础上,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绝缘纸结构用于堆叠绕组之间以用于加强电绝缘。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山折部分形成的凸起34X构成覆盖线圈头部的绝缘部分,也就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间绝缘纸通过预先折好的山折部分弯折线,在实际应用时可以按照预定形状变形,防止相间绝缘体不可控地变形。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凸起34X的形状是三角形,但是附图6和附图12已示出凸起34X的形状大体呈覆盖住线圈端部的形状,也就是逐渐从相间绝缘部34开始向定子槽方向呈收紧状。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机具体绕组在槽端部的头部形状,调整将其覆盖的相间绝缘体的部分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52段、附图1-12)已公开设置用于相间绝缘的元件是相间绝缘纸30。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段和附图1还公开了电机包括转子10和定子20,定子芯22内轴侧形成可插入线圈的槽。附图4和说明书第24段还公开了相间绝缘纸30包括插入槽的槽插入部分32、32’,相间绝缘部34和34’与其在两端一体地形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2行记载了三角形区域112构成且尺寸做成覆盖线圈10的头部16,也就是三角形区域112是覆盖头部16的,并未限定两者形状匹配。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6公开了相间绝缘部34的凸起34X包括覆盖的部分,是第一U相线圈24U1所在的S6槽和第二U相线圈24U2所在的S7槽的线圈端部的位置上。也就是在S6槽和S7槽的两个相线圈24U1和24U2都包括从与定子铁芯端面平行的方向的部分,和弯折改变方向后插入垂直于定子铁芯端面的槽中的部分。因为相邻的两个相线圈的端部包括了槽外部分、从槽外弯折收进槽内的弯折部分、槽内延伸部分,因此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6示出了凸起34X的形状大体呈覆盖住线圈端部的形状,也就是逐渐从相间绝缘部34开始向定子槽方向呈收紧状。另外,在电机领域,绕组相间绝缘的基本布置原则是,在功率较大或电机线圈尺寸较大时,线圈端部处于同相时在每个线圈的鼻端包扎绝缘带,俗称包尖。在不同相的线圈组之间,垫入三角形端部相间绝缘,使相邻异相线圈隔开,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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