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及其建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及其建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49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24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40503.1
申请日:2015-12-16
复审请求人: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恒元建筑板业有限公司 常州绿建板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亮谊
合议组组长:程应欣
参审员:姚丽华
国际分类号:E04H1/12;E04C2/52;E04C2/38;E04C2/2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另一部分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该区别特征后的效果,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40503.1,发明名称为“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及其建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8段(第1-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7(第1-5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41905A,公开日为2011年5月4日;
对比文件2:CN1429698A,公开日为2003年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其特征在于:它主要由发泡水泥复合底板、发泡水泥复合墙板、发泡水泥复合顶板,以及异形底梁、异形顶梁、异形柱组合连接固定而成;其中,所述的异形底梁、或异形顶梁、或异形柱的形状与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或发泡水泥复合墙板、发泡水泥复合顶板钢边肋的形状相互配套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由钢边框、钢筋桁架、钢丝网、无机发泡水泥芯材、上下水泥砂浆面层复合构成;其中,钢丝网与钢边框连接固定;在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内设有下水管件;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由钢边框、钢丝网、钢筋桁架、无机发泡水泥芯材、上下水泥砂浆面层复合构成;其中,钢丝网与钢边框连接固定;且在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内设有上水管、上水接头、开关暗盒、电线管;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顶板,由钢边框、钢丝网、钢筋桁架、无机发泡水泥芯材、上下水泥砂浆面层复合构成;其中,钢丝网与钢边框连接固定;且在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顶板内设有灯口暗盒、管线;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内设有的下水管件包括:排水管、地漏;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可预留门、窗洞口;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顶板可预留通风洞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顶板可预留检修洞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可依据建造层数及强度的不同要求,在板材内增设加强筋结构,以提高整体承力强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依据不同地区温度情况的不同,而改变发泡水泥板材的厚度;或者加入导热系数更小的聚氨酯材料。
5. 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的建造方法,其方法步骤包括:
A、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所采用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发泡水泥复合墙板、发泡水泥复合顶板均在工厂内进行工业化的定制生产,并按照设计要求将上下水管件、用电设备、以及门、窗口预制在发泡水泥复合板材内;
B、将异形底梁分别与相互配套设置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中的底板钢边肋、及发泡水泥复合墙板中的墙板钢边肋对接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C、将异形柱分别与相互配套设置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中的墙板钢边肋、及另一块发泡水泥复合墙板中的墙板钢边肋对接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D、将异形顶梁分别与相互配套设置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中的墙板钢边肋、及发泡水泥复合顶板中的顶板钢边肋对接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根据需求在工厂内完成防水或内外装修施工;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可依据建造层数及强度的不同要求,在板材内增设加强筋结构,以提高整体承力强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的建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依据不同地区温度情况的不同,而改变发泡水泥板材的厚度;或者加入导热系数更小的聚氨酯材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2项),修改方式为:合并前次权利要求1、3-4形成独立权利要求1;合并前次权利要求5-6形成独立权利要求2;删除前次从属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驳回决定违反了听证原则。②本申请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集装箱式房屋的面板隔热、隔声以及防火等性能较差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集装箱房无法根据需要进行组装的技术问题。可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水泥发泡复合板,但其并未公开 “异形底梁(41)、或异形顶梁(42)、或异形柱(5)的形状与底板钢边肋(106)或墙板钢边肋(206)、顶板钢边肋(306)的形状相互配套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而成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③本申请权利要求2涉及步骤过程,其先完成各复合板的定制生产,随后进行各梁、柱与各复合板钢边肋的安装,并根据需要在工程在完成防水或装修施工,而对比文件1则是先安装好各集装箱房,然后将各集装箱房叠放通过螺栓固定完成拼装组合,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建造步骤并不相同。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其特征在于:它主要由发泡水泥复合底板(1)、发泡水泥复合墙板(2)、发泡水泥复合顶板(3),以及异形底梁(41)、异形顶梁(42)、异形柱(5)组合连接固定而成;其中,所述的异形底梁(41)、或异形顶梁(42)、或异形柱(5)的形状与底板钢边肋(106)或墙板钢边肋(206)、顶板钢边肋(306)的形状相互配套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1),由钢边框(101)、钢筋桁架(102)、钢丝网(105)、无机发泡水泥芯材(103)、上下水泥砂浆面层(104)复合构成;其中,钢丝网(105)与钢边框(101)连接固定;在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1)内设有下水管件,包括:排水管、地漏;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2),由钢边框(101)、钢丝网(105)、钢筋桁架(102)、无机发泡水泥芯材(103)、上下水泥砂浆面层(104)复合构成;其中,钢丝网(105)与钢边框(101)连接固定;且在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2)内设有上水管、上水接头、开关暗盒、电线管;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可预留门、窗洞口;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顶板(3),由钢边框(101)、钢丝网(105)、钢筋桁架(102)、无机发泡水泥芯材(103)、上下水泥砂浆面层(104)复合构成;其中,钢丝网(101)与钢边框(101)连接固定;且在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顶板(3)内设有灯口暗盒、管线;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顶板(3)可预留通风洞口;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可依据建造层数及强度的不同要求,在板材内增设加强筋结构,以提高整体承力强度;
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依据不同地区温度情况的不同,而改变发泡水泥板材的厚度;或者加入导热系数更小的聚氨酯材料。
2. 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的建造方法,其方法步骤包括:
A、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所采用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1)、发泡水 泥复合墙板(2)、发泡水泥复合顶板(3)均在工厂内进行工业化的定制生产,并按照设计要求将上下水管件、用电设备、以及门、窗口预制在发泡水泥复合板材内;
B、将异形底梁(41)分别与相互配套设置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1)中的底板钢边肋(106)、及发泡水泥复合墙板(2)中的墙板钢边肋(206)对接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C、将异形柱(5)分别与相互配套设置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2)中的墙板钢边肋(206)、及另一块发泡水泥复合墙板(2)中的墙板钢边肋(206)对接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D、将异形顶梁(42)分别与相互配套设置的发泡水泥复合墙板(2)中的墙板钢边肋(206)、及发泡水泥复合顶板(3)中的顶板钢边肋(306)对接设置,并采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连接固定;
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根据需求在工厂内完成防水或内外装修施工;
所述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可依据建造层数及强度的不同要求,在板材内增设加强筋结构,以提高整体承力强度;
所述的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依据不同地区温度情况的不同,而改变发泡水泥板材的厚度;或者加入导热系数更小的聚氨酯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包含不同固定方式的技术方案1和技术方案2。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采用了发泡水泥复合板、调节加强筋结构、加入导热系数更小的聚氨酯材料以及相关配件的设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且该发泡水泥复合板与本申请发泡水泥复合板具有相同的结构,其能够通过采用上述复合板提高耐火、隔音、隔热等性能,并防止缝隙漏水,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采用钢丝网和水泥砂浆并将钢丝网与钢边框固定连接以增加强度实现抗裂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依据环境、安装等因素的需要调整钢筋结构、板材厚度以及保温材料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针对墙板形成排水、上下水、开关等部件,以及预留通风口实现通风装置的安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技术方案2中采用的焊接固定是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涉及的技术方案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或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原审查部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符合听证原则,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第二部分第八章“6.1.1驳回申请的条件”的规定。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装箱房结构采用各异形梁、柱配合现有技术中的面板通过螺钉固定形成,可见本申请涉及的集装箱房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装箱房的区别主要在于面板构造及面板与各梁、柱的配合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框架结构房屋面板的水泥发泡复合板,且其说明书第8页第1段及附图5记载了水泥发泡复合板在与其他各结构配套使用时,长边框设计为凹凸形状(相当于钢边肋),从而在使用时防止板的缝隙漏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以及本申请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提高面板性能以及防止缝隙漏水,故其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③本申请安装步骤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装箱房安装步骤的主要区别在于安装前设置发泡水泥复合板定制步骤、安装过程中的梁、柱与复合板的配合结构、以及根据需要在工厂完成防水或装修施工。对于上述区别中的梁、柱与复合板的安装过程和配合结构的意见参见上述意见答复②。此外,在对比文件2给出利用发泡水泥复合板提高面板性能和防止漏水的技术启示下,针对面板根据使用者需要设置不同的上下水管件、电源开关等部件,以及确定是否针对面板做防水和装修施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客户需要以及减少客户后续工艺而确定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2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第1-2页),以及其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8段(第1-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7(第1-5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另一部分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该区别特征后的效果,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集装箱型组合屋,其包括“各梁、柱与各板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固定”的技术方案1,及“各梁、柱与各板采用焊接方式连接固定”的技术方案2。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6-25段,附图1-16)公开了一种集装箱房,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集装箱房由地板5(相当于底板)、墙板3、防水钢板9(相当于顶板),以及异形底梁22、异形顶梁21、异形柱1组合连接固定而成(具体参见附图5、7-8中异形梁);异形底梁22、异形顶梁21以及异形柱1的形状与底板、墙板以及顶板的形状相互配套设置,并采用螺钉固定连接(螺钉属于机械方式的具体下位概念);其中墙板3上设置有门、窗,从而其必然预留门、窗洞口。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①本申请底板、墙板以及顶板为发泡水泥复合板,各梁及柱与底板钢边肋、墙板钢边肋、顶板钢边肋的形状相互配套设置;上述各板由钢边框、钢筋桁架、钢丝网、无机发泡水泥芯材、上下水泥砂浆面层复合构成,钢丝网与钢边框连接固定;发泡水泥复合板,可依据建造层数及强度的不同要求,在板材内增设加强筋结构,以提高整体承力强度;且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依据不同地区温度情况的不同,而改变发泡水泥板材的厚度;或者加入导热系数更小的聚氨酯材料;②本申请在底板内设有下水管件排水管、地漏;在墙板内设有上水管、上水接头、开关暗盒、电线管;在顶板内设有灯口暗盒、管线以及预留通风洞口。
基于上述区别①,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集装箱型组合房的耐火、隔音、隔热等性能并防止漏水。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8页最后一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该发泡水泥复合板用于钢结构及框架结构的房屋面板,例如外墙板(参见实施例5),其长边框具有凹凸形状(相当于钢边肋)与各种结构配套使用,上述复合板由可利用型钢构成的主框架1a(相当于钢边框)、钢桁架2、发泡水泥芯材3、上、下水泥面层4复合构成。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为钢结构房屋提供一种耐火、隔音、隔热等性能较佳的房屋面板并防止缝隙漏水,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教导下而改进对比文件1时,能够想到将其同样用于框架结构的底板和顶板,从而使各板的钢边肋与各异形梁和柱进行配套使用。此外,将发泡水泥替换为无极发泡水泥,将水泥替换为水泥砂浆均为本领域常规材料的替换,并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其上、下面层也可以采用钢丝网作为抗裂材料,在此基础上,同时采用钢丝网和水泥砂浆并将钢丝网与钢边框固定连接以增加强度实现抗裂同样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依据环境、安装等因素的需要调整钢筋结构、板材厚度以及保温材料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区别②,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确定各板内部安装部件。首先,对于由框架结构以及面板形成的房屋而言,若想实现其正常使用,在不同位置面板内部形成不同的部件,例如排水、上下水、开关等部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计。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墙板形成有门、窗的预留口,在此基础上,针对顶板预留通风口实现通风装置的安装,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构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2:焊接与机械连接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固定连接方式,故采用焊接替代对比文件1公开的机械连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的建造方法,其包括“各梁、柱与各板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固定”的技术方案1,及“各梁、柱与各板采用焊接方式连接固定”的技术方案2。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6-25段,附图1-16)公开了一种集装箱房,并具体披露了如下安装步骤(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4段):①安装各集装箱房,先安装好异形柱1和异形底梁22、异形顶梁21,然后将墙板3和地板5以及防水钢板9与上述柱、梁通过螺钉(螺钉为机械连接的具体下位概念)实现固定连接(相当于将各梁、柱与各板对接实现固定连接);②将安装好的各集装箱房地方并通过螺栓将相邻部件固定在一起实现拼装。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①本申请安装前包括步骤A、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所采用的发泡水泥复合底板、发泡水泥复合墙板、发泡水泥复合顶板均在工厂内进行工业化的定制生产,并按照设计要求将上下水管件、用电设备、以及门、窗口预制在发泡水泥复合板材内;且步骤B-D包括将各柱、梁与对应位置的发泡水泥复合板的钢边肋对接;②本申请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根据需求在工厂内完成防水或内外装修施工;发泡水泥复合板可依据建造层数及强度的不同要求,在板材内增设加强筋结构,以提高整体承力强度;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可依据不同地区温度情况的不同,而改变发泡水泥板材的厚度;或者加入导热系数更小的聚氨酯材料。
基于上述区别①,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集装箱型组合房的耐火、隔音、隔热等性能并防止漏水。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8页最后一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具体参见实施例5):该复合板与各结构配套使用前,必然经过在工厂内进行工业化的生产成型步骤,在该步骤之后将具有凹凸形状(相当于钢边肋)的各复合板与其他结构进行配套使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为钢结构房屋提供一种耐火、隔音、隔热等性能较佳的房屋面板并防止缝隙漏水,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教导下而改进对比文件1时,能够想到将其同样用于框架结构的底板和顶板,从而使各板的钢边肋与各异形梁和柱进行对接设置。而根据客户实际需要在板成型过程中相应的设置上下水管件、用电设备以及各种预留口,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复合板适应性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区别②,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改善复合板性能。首先,在工厂内完成防水或装修过程以减少使用者使用复合板时的工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合理分析所能够想到的。其次,依据环境、安装等因素的需要调整钢筋结构、板材厚度以及保温材料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构成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2:焊接与机械连接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固定连接方式,故采用焊接替代对比文件1公开的机械连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全文并未出现“异形”,故不存在“异形底梁”、“异形顶梁”以及“异形柱”,从而也不存在上述异形梁、柱与各板配套设置。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若干集装箱房拼装在一起,其无法给出如何建造具有轻质、承重保温、隔热、耐久、抗震、以及防火、防水和隔声等有益性能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由发泡水泥复合板构成各方向的墙板,特别是异形梁、柱与发泡复合板的钢边肋配套设置,并采用机械或焊接方式固定。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的建造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最主要的区别同样在于本申请由发泡水泥复合板构成各方向的墙板,从而包括了异形梁、柱与发泡复合板钢边肋的对接设置步骤,并在随后采用机械或焊接方式固定。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及其生产制造方法,其不能给出如何建造房屋的技术启示,且本申请能够在工厂内完成防水与内外装修施工,提前将各配件预制在复合板内,可应用于各领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结合后并未披露异形梁、柱与发泡复合板的钢边肋配套设置,并采用机械或焊接方式固定而成集装箱型组合房屋。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即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同样可以用于判断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否披露了申请文件涉及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文字部分虽然并未出现“异形”,但其附图5公开的立柱、附图7-8公开的顶梁和底梁均不属于本领域常规的矩形结构,而属于异形梁、柱结构,可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公开的其集装箱房采用了异形梁、柱结构作为支撑,且上述异形梁、柱与各板配套设置。②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见,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并非将该其与每份现有技术比较以判断每份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单独给出技术启示,而应当在多份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考虑其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2分别涉及一种集装箱型组合房屋及其建造方法,其针对现有技术中集装箱房屋耐火、隔热、隔声效果较差,而提出了将由“钢边框、钢筋桁架、钢丝网、无机发泡水泥芯材、上下水泥砂浆面层复合构成”的水泥发泡复合板作为由异形柱、异形梁形成的框架结构的面板,且各梁、柱与复合板的钢边肋相互配合实现缝隙漏水。基于前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涉及的集装箱房及制造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区别主要在于面板构造及面板与各梁、柱的配合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申请同样结构的、用于框架结构房屋面板的水泥发泡复合板,且其说明书第8页第1段及附图5记载了水泥发泡复合板在与其他各结构配套使用时,长边框设计为凹凸形状(相当于钢边肋),从而在使用时防止板的缝隙漏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以及本申请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提高面板性能以及防止缝隙漏水,故其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这与其是否给出如何建造房屋的技术启示并无内在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教导下而改进对比文件1时,能够想到将其凹凸形状与各异形梁、柱互相配套设置,并在装配过程中设置异形梁、柱与发泡复合板钢边肋的对接步骤。此外,针对面板根据使用者设置不同的设备部件,以及确定是否针对面板做防水和装修施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客户需要以及减少客户后续工艺而确定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获得面板能够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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