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复合元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97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3172
优先权日:2008-11-28
申请(专利)号:201610116136.8
申请日:2009-11-20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璐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37/12,B05B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应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得到其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获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应认可其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6136.8,名称为“用于制造复合元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2016年3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复合元件的方法,所述复合元件包括至少一个外层a)和与其牢固结合的层b),所述方法包括将粘合促进剂c)施用在所述外层a)和层b)之间,其中所述外层a)被持续移动,所述粘合促进剂c)和所述层b)或者所述层b)的起始材料被接连施用至所述外层,其中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施用借助一个旋转盘来实现,其中所述旋转盘具有20-80个齿,在边缘上所述齿逐渐变细为尖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具有升高的边缘,在该升高的边缘上安装有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齿具有三角形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齿具有四角形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齿被水平安装。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的直径与所述升高的边缘的长度比为5/1到100/1。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到所述升高的边缘的过渡是成角度的。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到所述升高的边缘的过渡是圆形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彼此叠放布置有至少2个、至多5个盘。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的安装高度为在所述外层a)上方0.02m到0.2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外层a)上的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湿润半径是0.25m至1.5m。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的旋转速度是200min-1至2500min-1。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速度被周期性地暂时降低且然后再增加到初始水平。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的粘合剂促进剂c)是反应性的单组分或多组分聚氨酯体系。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层b)包括异氰酸酯基硬泡沫, 在将异氰酸酯基硬泡沫b)的起始材料施用到下面的外层时,尚未超出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开放时间。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促进剂c)不包括物理发泡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异氰酸酯基硬泡沫b)是聚氨酯或聚异氰脲酸酯泡沫。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总密度为200g/l至1200g/l。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外层是木板、夹层型石膏板、玻璃瓦板、铝箔、铝、铜或钢板。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外层是铝箔、铝或钢板。”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1175639A,公开日为2008年5月7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旋转盘具有20-80个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液体甩出量及甩出范围。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中记载了通过圆盘四周的开孔,将液体甩出,这些孔的角度为水平向下10-80°。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旋转盘四周的孔水平向下倾斜,还公开了四角或五角的平面星,角向上弯曲的边缘,即形成在平面星边缘的齿也是向上翘起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液体从边缘倾斜向上或倾斜向下甩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控制液体甩出量以及甩出范围,可以对齿的个数进行合理调整,具体设置所述旋转盘具有20-80个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至少四个角的平面星的结构与本发明的旋转圆盘显著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具有20-80个尖齿的旋转圆盘。即使对比文件1的旋转盘配有凹槽,所述盘不是圆盘,而是具有弯曲形状的星形盘,不存在直线和锐角或钝角。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得到具有20-80个尖齿的旋转圆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借助于本发明的盘几何形状,尽管在盘上形成有反应性的粘合剂,仍可大大延长使用寿命。出乎意料地,尽管在盘上形成有材料,在外层上的粘合剂的分布以及液滴大小仍可几乎保持不变。出乎意料地,旋离所述盘的液滴的飞行路径也可保持基本不变。另一优点在于,在本发明的盘几何形状的情况中,外层上的喷射表面的边缘可被清晰界定”。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制造复合元件的方法,所述复合元件包括至少一个外层a)和与其牢固结合的层b),所述方法包括将粘合促进剂c)施用在所述外层a)和层b)之间,其中所述外层a)被持续移动,所述粘合促进剂c)和所述层b)或者所述层b)的起始材料被接连施用至所述外层,其中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施用借助一个旋转圆盘来实现,其中所述旋转圆盘具有20-80个齿,在边缘上所述齿逐渐变细为尖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具有升高的边缘,在该升高的边缘上安装有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齿具有三角形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齿具有四角形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齿被水平安装。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的直径与所述升高的边缘的长度比为5/1到100/1。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到所述升高的边缘的过渡是成角度的。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到所述升高的边缘的过渡是圆形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彼此叠放布置有至少2个、至多5个盘。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的安装高度为在所述外层a)上方0.02m到0.2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外层a)上的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湿润半径是0.25m至1.5m。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盘的旋转速度是200min-1至2500min-1。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速度被周期性地暂时降低且然后再增加到初始水平。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的粘合剂促进剂c)是反应性的单组分或多组分聚氨酯体系。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层b)包括异氰酸酯基硬泡沫, 在将异氰酸酯基硬泡沫b)的起始材料施用到下面的外层时,尚未超出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开放时间。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促进剂c)不包括物理发泡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异氰酸酯基硬泡沫b)是聚氨酯或聚异氰脲酸酯泡沫。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促进剂c)的总密度为200g/l至1200g/l。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外层是木板、夹层型石膏板、玻璃瓦板、铝箔、铝、铜或钢板。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外层是铝箔、铝或钢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控制液体甩出量以及甩出范围可以对齿的数量进行合理的调整,具体设置转盘为具有20-80个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试验得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之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6年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2016年3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应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得到其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获得了一定改进的技术效果,则应认同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复合原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复合元件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5行-第4页最后1行、图2):所述复合元件包括至少一个外层a)和绝热材料b),粘合剂c)尤其是基于异氰酸酯的粘合剂,其中使外层a)连续移动,将粘合剂c)施加至绝热材料b)和/或外层上,且使外层a)和绝热材料b)相互连接,平行于外层或绝热材料b)安装的旋转扁平体施加粘合剂c),该旋转扁平体可优选具有四角或五角的平面星的平面盘的形式,平面盘的甩出边缘可配有2-10个额外凹槽。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旋转圆盘具有20-80个齿,在边缘上所述齿逐渐变细为尖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粘合剂的甩出量及分布范围从而改进施用图案的质量和锐度。
对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旋转盘四周的孔水平向下倾斜,还公开了四角或五角的平面星,角向上弯曲的边缘,即形成在平面星边缘的齿也是向上翘起的,由此认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液体从边缘倾斜向上或倾斜向下甩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控制液体甩出量以及甩出范围,可以对齿的个数进行合理调整,具体设置所述旋转盘具有20-80个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然而,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四角或五角的平面星的结构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具有尖齿的旋转圆盘结构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两者在液体粘合剂甩出的方式上也存在显著不同。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旋转扁平体是具有四角或五角的平面星、角向上弯曲的四角星或五角星或者具有以阶梯状方式上升的边缘的平面盘的形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5段及附图1-3),而本申请是边缘上所述齿逐渐变细为尖端的旋转圆盘形式。对比文件1的粘合剂液滴是从星形盘的上部边缘甩出或从圆形阶梯盘的孔甩出,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则能够在齿上形成液体线,液体线分裂为液滴是可控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上述四角或五角的平面星结构或者以阶梯状方式上升的边缘的平面盘获得技术启示而联想到采用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具有20-80个尖齿的旋转圆盘。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可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施用图案的质量和锐度,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表明采用具有20至80个尖齿的旋转圆盘来改善施用图案的质量和锐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或者公知技术。
同时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具有20至80个尖齿的旋转圆盘在外层上产生了更清晰界定的喷射表面的边缘,显示出了更好的图案质量和边缘锐度,且物料损失更少。即该技术方案的采用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进步性。
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2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