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81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73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8511.2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天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招阳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段诚
国际分类号:E01H1/08,A01G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8511.2,发明名称为“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以及2018年4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56548A,公开日为2013年6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03354389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包括壳体(1)和可拆卸连接于壳体(1)的附件(2),所述壳体(1)内部设有叶轮(3)、驱动叶轮(3)运转的电机(4)以及给电机(4)供电的供电回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附件(2)与壳体(1)之间设置有用于两者固定连接或松脱的连接机构(5),所述连接机构(5)包含一延时控制器(6),当供电回路断电后,通过该延时控制器(6)控制连接机构(5),使得附件(2)与壳体(1)之间松脱延时;所述附件(2)具有装接部(21),所述壳体(1)包括与所述装接部(21)相连的端口(11),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之间设置有手动锁止机构(8);所述连接机构(5)包括设置于所述装接部(21)上的连接端(51)以及设置于所述端口(11)内的延时控制器(6),所述延时控制器(6)包含延时元器件(61)和锁定件(62),所述锁定件(62)受驱于所述延时元器件(61),从而固定或松脱所述连接端(51);所述延时元器件(61)为延时电容件和/或空气阻尼件,所述锁定键(62)为伸缩柱塞,所述连接端(51)上具有供伸缩柱塞穿过的孔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动锁止机构(8)包括设在所述端口(11)上的第一定位孔(81)、设在所述装接部(21)上的第二定位孔(82)以及一锁止件(83),当所述装接部(21)连接于所述端口(11)上时,所述第一定位孔(81)和第二定位孔(82)相互重叠,并且,所述锁止件(83)同时嵌入所述第一定位孔(81)和第二定位孔(82)之内,使得所述装接部(21)和所述端口(11)相对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件(83)为一弹性按键,所述弹性按键的一端枢轴连接于所述端口(11)内部,并且,该弹性按键的内侧设有一用于驱动该弹性按键沿自由端旋转的弹性件(84)。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之间设置有用于检测两者对接状态并根据对接状态控制供电回路断路或导通的检测机构(7),所述检测机构(7)为串联于所述供电回路中的第一微控开关(71),所述第一微控开关(71)设置于所述端口(11)内部,并且,所述第一微控开关(71)具有朝向所述装接部(21)的第一触点(72),当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连接时,所述装接部(21)与所述第一触点(72)相抵接,第一微控开关(71)开启;当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分离后,所述装接部(21)与所述第一触点(72)相分离,所述第一微控开关(71)关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口(11)内具有一弹性推杆(9),当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连接时,所述装接部(21)驱动所述弹性推杆(9)与所述第一触点(72)相抵接,所述第一微控开关(71)开启;当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分离后,所述装接部(21)与所述弹性推杆(9)分离,所述弹性推杆(9)与所述第一触点(72)相分离,所述第一微控开关(71)关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动锁止机构(8)包括设置于所述装接部(21)上的钩部(85)以及设置于所述端口(11)上的锁扣部(86),当所述装接部(21)连接于所述端口(11)内时,所述锁扣部(86)与所述钩部(85)相锁紧,使得所述装接部(21)与所述端口(11)相对固定。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扣部(86)包括枢轴连接于所述端口(11)的扳手(861)和枢轴连接于所述扳手(861)上的锁扣环(862),在所述锁扣部(86)与钩部(85)相对锁紧状态下,所述锁扣环(862)套接于所述钩部(85)上,所述扳手(861)旋转至使所述锁扣环(862)、扳手(861)和钩部(85)三者相对固定的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扣部(86)包括一锁扣环(862),所述锁扣环(862)通过一弹性体连接于所述端口(11)上,所述锁扣环(862)与所述钩部(85)相对锁紧。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之间设置有用于检测两者对接状态并根据对接状态控制供电回路断路或导通的检测机构(7),所述检测机构(7)为串联于所述供电回路中的第二微控开关(73),所述第二微控开关(73)设置于所述端口(11)内部,并且,所述第二微控开关(73)具有设置于所述钩部(85)内侧的第二触点(74);当所述钩部(85)与所述锁扣部(86)相锁紧时,所述锁扣部(86)与钩部(85)内侧的第二触点(74)相抵接,所述第二微控开关(73)开启,当钩部(85)与所述锁扣部(86)相脱离时,所述锁扣部(86)与钩部(85)内侧的第二触点(74)相分离,所述第二微控开关(73)关闭。”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附件与壳体之间设置有用于两者固定连接或松脱的连接机构,所述连接机构包含一延时控制器,当供电回路断电后,通过该延时控制器控制连接机构,使得附件与壳体之间松脱延时;连接机构包括设置于所述装接部上的连接端以及设置于所述端口内的延时控制器,所述延时控制器包含延时元器件和锁定件,所述锁定件受驱于所述延时元器件,从而固定或松脱所述连接端;所述延时元器件为延时电容件和/或空气阻尼件,所述锁定键为伸缩柱塞,所述连接端上具有供伸缩柱塞穿过的孔槽。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延时控制器”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延时保护功能设置在对比文件1上以实现其相应功能。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中易于想到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延时电容件和/或空气阻尼件也是本领域中非常常见的延时控制器类型,且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9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当供电回路断电后,通过该延时控制器(6),控制连接机构(5),使得附件(2)与壳体(1)之间松脱延时”修改为“当供电回路断电时该延时控制器(6)响应于所述供电回路断路,控制连接机构(5)使得附件(2)与壳体(1)之间松脱延时”,并将“锁定键(62)”修改为“锁定件(62)”。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工作状态中开启杯盖,保证杯盖开启时搅拌刀已停止转动,且无需增设刹车装置,开启杯盖3的充要条件是旋转体72脱离座体71,延时主要是通过延长旋转体72的操作时间来实现的,与本申请采用的延时元器件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不同,不可等同,第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满足延时之前无法实施拆卸动作,对比文件2的拆卸动作即为延时的一部分,另外,对比文件2“食物加工机”与本申请“园艺工具”不属于相同/相似技术领域。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包括壳体(1)和可拆卸连接于壳体(1)的附件(2),所述壳体(1)内部设有叶轮(3)、驱动叶轮(3)运转的电机(4)以及给电机(4)供电的供电回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附件(2)与壳体(1)之间设置有用于两者固定连接或松脱的连接机构(5),所述连接机构(5)包含一延时控制器(6),当供电回路断电时该延时控制器(6)响应于所述供电回路断路、控制连接机构(5)使得附件(2)与壳体(1)之间松脱延时;所述附件(2)具有装接部(21),所述壳体(1)包括与所述装接部(21)相连的端口(11),所述端口(11)与所述装接部(21)之间设置有手动锁止机构(8);所述连接机构(5)包括设置于所述装接部(21)上的连接端(51)以及设置于所述端口(11)内的延时控制器(6),所述延时控制器(6)包含延时元器件(61)和锁定件(62),所述锁定件(62)受驱于所述延时元器件(61),从而固定或松脱所述连接端(51);所述延时元器件(61)为延时电容件和/或空气阻尼件,所述锁定件(62)为伸缩柱塞,所述连接端(51)上具有供伸缩柱塞穿过的孔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2月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旋转体从释放顶杆73导致电机失电到旋转体完全脱离座体71需要耗时1S以上,再加上开盖时间需要耗费0.5S以上,当杯盖3开启时,搅拌刀2已停止转动,从而避免了对使用者的伤害(实质上相当于搅拌刀2完全停止后才可以对杯盖进行拆卸),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另外延时控制器的应用在电器和/或电动工具等领域非常普遍,例如在滚筒洗衣机中的应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属于相近的电器和/或电动工具的控制领域且公开了这样的延时控制器的应用,给出了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9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其于2016年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吹吸机(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05-0021段、0069-0089段及图1-15),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包括主机壳体2,可拆卸地连接于主机壳体2的吹吸附件10,位于主机壳体2内的马达3(即电机),由马达3驱动旋转的风扇4(相当于壳体内部设有叶轮,并隐含公开了必然包括给电机供电的供电回路),控制马达3旋转的开关装置18用于触发开关装置的控制机构,主机壳体2内设置有刹车机构40,当吹吸附件10与主机壳体2分离时,所述刹车机构40可操作地控制风扇4停止旋转(即该吹吸机是具有断电保护功能的园艺电动工具);安全锁紧机构20设置于主机壳体2与吹吸附件10之间,包括活动设置于主机壳体2的锁紧件21(相当于附件具有装接部,壳体包括与装接部相连的端口);安全锁紧机构20设置于主机壳体2与吹吸附件10之间,安全锁紧机构20包括活动设置于主机壳体2的锁紧件21(即手动锁止机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附件(2)与壳体(1)之间设置有用于两者固定连接或松脱的连接机构(5),所述连接机构(5)包含一延时控制器(6),当供电回路断电时,该延时控制器(6)相应于所述供电回路断路,控制连接机构(5)使得附件(2)与壳体(1)之间松脱延时;连接机构(5)包括设置于所述装接部(21)上的连接端(51)以及设置于所述端口(11)内的延时控制器(6),所述延时控制器(6)包含延时元器件(61)和锁定件(62),所述锁定件(62)受驱于所述延时元器件(61),从而固定或松脱所述连接端(51);所述延时元器件(61)为延时电容件和/或空气阻尼件,所述锁定件(62)为伸缩柱塞,所述连接端(51)上具有供伸缩柱塞穿过的孔槽。
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23-0031段及图1-6)公开了一种开盖延时的食品加工机,并具体公开了:杯盖3与搅拌杯1之间设有延时开关,延时开关与电机和电源串联;延时开关由触发组件,与电机和电源连接的常开的微动开关5和连接触发组件与微动开关5的连杆6组成,触发组件包括固定于杯盖3上的座体71和可旋转地连接于把手4上的转动体72;座体71内设有顶杆73和将顶杆73向上顶起的顶杆弹簧74,转动体72将顶杆73下压触发微动开关5导通;连杆6与能使其复位的连杆弹簧61连接;转动体72从释放顶杆73到完全脱离座体71的时间大于1S;使用时,需要先使转动体72与座体71分离,才能打开杯盖3。经试验证明,开启杯盖3还需耗时0.5S以上。因此,将转动体72与座体71分离和打开杯盖3两个动作相结合,开盖延时达到1.5S以上;微动开关5位于连杆6下方,连杆6与顶杆73对位。当顶杆73被转动体72下压时,顶杆弹簧74被压缩,顶杆73向下顶推连杆6,连杆6按压微动开关5,使微动开关5变为导通状态,电机上电;此时,连杆弹簧61被拉伸。当转动体72释放顶杆73时,顶杆弹簧74复位、将顶杆73向上顶起,顶杆73脱离连杆6,连杆弹簧61带动连杆6复位,微动开关5恢复常开状态,电机失电;需要转动体72与座体71配合才能触发微动开关5导通,进而使电机上电,电机带动刀片旋转。若在工作状态中开启杯盖3,需要先使旋转体释放顶杆73,再使旋转体脱离座体71,才能开启杯盖3。而旋转体从释放顶杆73导致电机失电到旋转体完全脱离座体71需要耗时1S以上,再加上开盖时间需要耗费0.5S以上,当杯盖3开启时,搅拌刀2已停止转动,从而避免了对使用者的伤害;当顶杆73被转动体72下压时,顶杆弹簧74被压缩,顶杆73向下顶推连杆6,连杆6按压微动开关5,使微动开关5变为导通状态,电机上电;此时,连杆弹簧61被拉伸。当转动体72释放顶杆73时,顶杆弹簧74复位、将顶杆73向上顶起,顶杆73脱离连杆6,连杆弹簧61带动连杆6复位,微动开关5恢复常开状态,电机失电;座体71上开设有导槽711,顶杆73顶部外露于导槽711的底面,转动体72上设有能够旋入导槽711内并向下按压顶杆73的凸起721。
首先,对比文件2存在与本申请相似的叶轮结构,并且通过延时开关实现了延时分离杯盖3与搅拌杯1的功能,达到保证叶轮停转后才分离的安全性技术效果,但是,其与本申请的园艺电动工具结构差异较大,其主要结构部件搅拌杯1、搅拌刀2、杯盖3难以与权利要求1的壳体(1)、叶轮(3)、附件(2)等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食品加工机的延时开关应用于附件(2)与壳体(1)之间、用于两者固定连接或松脱的连接机构(5)中。
第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两套锁定元件,即延时控制器(6)中的锁定件(62)和手动锁止机构(8),延时控制器(6)包含延时元器件(61)和锁定件(62),延时元器件(61)为延时电容件和/或空气阻尼件,锁定件(62)受驱于延时元器件(61),对比文件2在使用时,需要转动体72与座体71配合,转动体72下压顶杆73触发微动开关5导通进而使电机上电,电机带动刀片旋转,开启杯盖时需要旋转转动体72首先断开微动开关5断电、继续操作转动体72脱离导槽711,通过旋转体72在脱离导槽711这个1S以上的操作耗时、以及叠加开盖时间0.5S以上来实现延时,可见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一种机械导槽配合结构实现延时,延时元器件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不同,且没有直接驱动锁定件,即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等同于“延时元器件”的技术特征。
从技术效果上来看,权利要求1的方案,在满足延时之前无法实施拆卸动作,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延时元器件(61)为延时电容件和/或空气阻尼件时,其延时是在不改变机械结构的情况下可以人为控制和设定的,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延时开关及其包括的触发组件,是利用机械导槽配合结构实现延时,拆卸动作即为延时的一部分,受到已成型机械结构的限制,不能改变延时长度和操作方法。
综上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中认为,对比文件2的触发组件相当于本申请的延时控制器,顶杆弹簧74相当于本申请的延时元器件,顶杆73相当于本申请的锁定件,座体71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端,导槽711相当于本申请的孔槽,座体71、转动体72和顶杆73的组合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结构,杯盖3相当于本申请的附件。旋转体从释放顶杆73导致电机失电到旋转体完全脱离座体71需要耗时1S以上,再加上开盖时间需要耗费0.5S以上,当杯盖3开启时,搅拌刀2已停止转动,从而避免了对使用者的伤害(实质上相当于搅拌刀2完全停止后才可以对杯盖进行拆卸),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开盖延时的食品加工机”虽然存在与本申请相似的叶轮结构,并且通过延时开关实现了延时分离杯盖3与搅拌杯1的功能,达到保证叶轮停转后才分离的安全性技术效果,但是与本申请的园艺电动工具结构相差较大,其主要结构部件搅拌杯1、杯盖3、搅拌刀2难以与权利要求1的壳体(1)、附件(2)、叶轮(3)等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食品加工机的延时开关应用于附件(2)与壳体(1)之间、用于两者固定连接或松脱的连接机构(5)中。另外,对比文件2通过旋转体72在脱离导槽711这个1S以上的操作耗时、以及叠加开盖时间0.5S以上来实现延时,是利用机械导槽配合结构实现延时,拆卸动作即为延时的一部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独立于锁定件62的延时元器件61结构不同,且在满足延时之前无法实施拆卸动作,即操作方法和技术效果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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