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关闭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用关闭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66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1215
优先权日:2013-08-09
申请(专利)号:201480054571.1
申请日:2014-07-22
复审请求人: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金凤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黄继嗣
国际分类号:F01N3/20(2006.01);B60K15/03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4571.1,名称为“通用关闭阀”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附图图1a-5b(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按照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4段(第1-10页)以及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EP1506889A2,公开日为2005年0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工作流体容器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具有下列特征: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中空阀壳体(10),所述阀壳体可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内部;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之间的流体交换的至少一个连通口(13);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排气管道(2)之间的气体交换的排气口(12);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布置在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的阀主体(20);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在关闭液位之下时,所述阀主体(20)与所述排气口(12)隔开有距离,结果使得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流体连通;和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高于关闭液位时,所述阀主体(20)受到来自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工作流体的浮力,使得所述阀主体(20)关闭所述排气口(12),结果使得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不流体连通,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1)上的适配器(31、32);
-所述阀壳体(10)可以如此方式紧固在所述适配器(31、32)上,使得所述适配器(31、32)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之间;
其中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的特征在于如下特征:
-所述适配器(31、32)包括多个第一紧固装置(34),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紧固装置(34)绕所述适配器(31、32)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
-所述阀壳体(10)包括多个第二紧固装置(14),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紧固装置(14)绕所述阀壳体(10)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和
-所述阀壳体(10)可以通过所述多个第二紧固装置(14)和所述多个第一紧固装置(34)紧固在所述适配器(31、3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紧固装置(34)设计为锁扣装置(34),每个所述第二紧固装置(14)设计为锁扣 口(14)。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适配器(31、32)可以与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非形状锁合地和/或形状锁合地和/或利用材料地连接。
4. 一种工作流体容器,其具有排气管道(2),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包括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其中,所述排气管道(2)通过所述排气口(12)与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流体连通。
5. 一种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具有下列特征: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包括中空阀壳体(10),该阀壳体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内部;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之间的流体交换的至少一个连通口(13);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排气管道(2)之间的气体交换的排气口(12);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布置在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的阀主体(20);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在关闭液位之下时,所述阀主体(20)与所述排气口(12)隔开有距离,结果使得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流体连通;和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得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高于关闭液位时,所述阀主体(20)受到来自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工作流体的浮力,使得所述阀主体(20)关闭所述排气口(12),结果使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不流体连通,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包括第一适配器(31)和第二适配器(32),每个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1)上;
-所述阀壳体(10)可以此方式紧固在所述第一适配器(31)上或所述第二适配器(32)上,使得连接到所述阀壳体(10)的适配器(31、32)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之间;和
-当所述阀壳体(10)连接到所述第一适配器(31)时,与当所述阀壳体(10)紧固在所述第二适配器(32)上相比,所述连通口(13)进一步突伸到所述工作 流体容器中,结果使得对应于所述第一适配器(31)的第一关闭高度(SOH1)高于对应于所述第二适配器(32)的第二关闭高度(SOH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其特征在于以下特征:
-所述第一适配器(31)和所述第二适配器(32)各包括至少第一紧固装置(34);
-所述阀壳体(10)包括至少第二紧固装置(14);和
-所述阀壳体(10)可以通过所述第二紧固装置(14)和所述第一紧固装置(34)紧固在所述第一适配器(31)和/或所述第二适配器(32)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紧固装置(34)设计为锁扣装置(34),并且所述第二紧固装置(14)设计为锁扣口(14)。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适配器(31)和/或所述第二适配器(32)可以与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非形状锁合地和/或形状锁合地和/或利用材料地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权利要求1-3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6,并对权利要求7、8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下特征:a)“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上的适配器”、b)“所述适配器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和所述阀壳体之间”、c)“所述多个第一紧固装置绕所述适配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以及d)“所述多个第二紧固装置绕所述阀壳体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上述特征a)和b)。即使可能想到上述特征a)和b),如何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而将适配器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上以及将适配器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之间则是需要创造性劳动,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想法;(2)在对比文件1中,阀体72仅在一侧紧固到支架110,阀体72及其内部的浮子会倾斜,这将会导致阀系统的失灵;在对比文件1中,锁扣开口112、114上下布置,没有创造性能力的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也不能够想到将多个紧固装置绕所述阀壳体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不平稳状态,为了实现阀与油箱的可靠连接和安装,将阀的适配器紧固于油箱壁上,这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2)无论是适配器位于油箱壁外表面(如图8)还是油箱壁内表面(说明书第39段)的安装方式,其均公开了适配器位于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之间的特征;(3)采用一个或多个相互配合的第一、第二紧固装置使得适配器和阀壳体实现可靠安装,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采用单边支架110与阀壳体72连接,其效果能保证二者的可靠连接,并没有给出二者无法可靠连接的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支架一侧安装的方式会导致阀倾斜的认定不具备说服力。退一步说,为了二者的可靠连接,采用两个或多个支架与阀壳体连接,这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6-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除“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适配器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上也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且支架作为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体之间的连接部件也是位于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体之间的;(2)对比文件1中支架与阀体的紧固方式通过上下两个配合构成,而且,突片116插入槽98与前面的锁定突片96进入槽112或114两者共同作用,同样可以起到防倾斜的技术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支架上的两个槽与阀体上的指状物可选择的配合从而满足不同燃料箱深度的情况下,将支架选择为圆筒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当支架为圆筒状时,其与阀体的紧固方式相应地选择为沿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布置紧固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特征“使得所述适配器(31、32)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之间”修改为“使得所述适配器(31、32)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的壁之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适配器完全位于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对比文件1中安装支架被部分地安装在罐的内表面与阀体的外部之间;(2)具有筒形形状的支座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选择了筒形支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布置多个绕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的多个紧固装置,因为这样的筒形支架将覆盖对比文件1中的液体入口;(3)本申请所公开的圆筒适配器被插入阀壳体的内壁中并且提供周向分布的紧固装置紧固,从而能够防止阀壳体倾斜,实现了适配器与阀壳体之间的稳固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不能防止阀体倾斜,仅能防止阀体在上下方向上移动。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6-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除“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将适配器完全设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还是将安装支架部分安装在罐的内表面与阀体的外部之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将支架选择为圆筒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当支架为圆筒状时,其与阀体的紧固方式相应地选择为沿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布置紧固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设置为圆筒状后可以对其他配合部件进行调整,这并不会影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支架形状进行改变;(3)对比文件1中支架与阀体的紧固方式通过上下两个紧固装置配合构成,突片116插入槽98与前面的锁定突片96进入槽112或114两者共同作用,同样可以起到防倾斜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 1中的特征“使得所述适配器(31、32)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的壁之间”修改为“使得所述适配器(31、32)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的壁之间”。将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使得连接到所述阀壳体(10)的适配器(31、32)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的壁之间”修改为“使得连接到所述阀壳体(10)的适配器(31、32)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的壁之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适配器31、32在浮子20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阀壳体10的壁之间。对比文件1的托架38在垂直于浮子56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容器的壁与阀壳体的外部之间;(2)对比文件1中的入口82并不对应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连通口;(3)具有筒形形状的支座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选择了筒形支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借助于两种紧固措施来紧固这两个部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工作流体容器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具有下列特征: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中空阀壳体(10),所述阀壳体可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内部;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之间的流体交换的至少一个连通口(13);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排气管道(2)之间的气体交换的排气口(12);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布置在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的阀主体(20);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在关闭液位之下时,所述阀主体(20)与所述排气口(12)隔开有距离,结果使得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流体连通;和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高于关闭液位时,所述阀主体(20)受到来自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工作流体的浮力,使得所述阀主体(20)关闭所述排气口(12),结果使得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不流体连通,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1)上的适配器(31、32);
-所述阀壳体(10)可以如此方式紧固在所述适配器(31、32)上,使得所述适配器(31、32)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的壁之间;
其中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的特征在于如下特征:
-所述适配器(31、32)包括多个第一紧固装置(34),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紧固装置(34)绕所述适配器(31、32)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
-所述阀壳体(10)包括多个第二紧固装置(14),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紧固装置(14)绕所述阀壳体(10)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和
-所述阀壳体(10)可以通过所述多个第二紧固装置(14)和所述多个第一紧固装置(34)紧固在所述适配器(31、3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紧 固装置(34)设计为锁扣装置(34),每个所述第二紧固装置(14)设计为锁扣口(14)。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适配器(31、32)可以与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非形状锁合地和/或形状锁合地和/或利用材料地连接。
4. 一种工作流体容器,其具有排气管道(2),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包括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其中,所述排气管道(2)通过所述排气口(12)与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流体连通。
5. 一种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具有下列特征: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包括中空阀壳体(10),该阀壳体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内部;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之间的流体交换的至少一个连通口(13);
-所述阀壳体(10)包括用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排气管道(2)之间的气体交换的排气口(12);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包括布置在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的阀主体(20);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在关闭液位之下时,所述阀主体(20)与所述排气口(12)隔开有距离,结果使得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流体连通;和
-在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的安装位置,得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高于关闭液位时,所述阀主体(20)受到来自于所述阀壳体内部(15)中工作流体的浮力,使得所述阀主体(20)关闭所述排气口(12),结果使所述阀壳体内部(15)和所述排气管道(2)不流体连通,
-所述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包括第一适配器(31)和第二适配器(32),每个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1)上;
-所述阀壳体(10)可以此方式紧固在所述第一适配器(31)上或所述第二适配器(32)上,使得连接到所述阀壳体(10)的适配器(31、32)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和所述阀壳体(10)的壁之间;和
-当所述阀壳体(10)连接到所述第一适配器(31)时,与当所述阀壳体(10) 紧固在所述第二适配器(32)上相比,所述连通口(13)进一步突伸到所述工作流体容器中,结果使得对应于所述第一适配器(31)的第一关闭高度(SOH1)高于对应于所述第二适配器(32)的第二关闭高度(SOH2);并且
-所述第一适配器(31)和所述第二适配器(32)各包括至少第一紧固装置(34);
-所述阀壳体(10)包括至少第二紧固装置(14);和
-所述阀壳体(10)可以通过所述第二紧固装置(14)和所述第一紧固装置(34)紧固在所述第一适配器(31)和/或所述第二适配器(32)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紧固装置(34)设计为锁扣装置(34),并且所述第二紧固装置(14)设计为锁扣口(14)。
7. 根据权利要求5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适配器(31)和/或所述第二适配器(32)可以与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壁(1)非形状锁合地和/或形状锁合地和/或利用材料地连接。 ”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如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按照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2016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工作流体容器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0004],[0028]-[0039]段,附图6-9)公开了一种将燃料蒸气排放阀安装到燃料箱内部的方法,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工作流体容器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其中安装结构110设置在罐内,安装结构110具有阀安装表面112,114,116,安装结构可采用带子或支架形式,该安装结构从罐的上壁的下表面向下延伸,或者从用于罐中的进入开口的盖子向下延伸;阀70插入燃料箱中,阀70包括阀体7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中空阀壳体),阀体72具有可滑动地设置在其中的浮子74,浮子保持在阀体内,盖组件104用于关闭燃料箱中的进入开口,阀门通过该进入开口安装,盖子具有设置在其上的配件106,配件106(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排气管道)从盖子的下表面垂直向下延伸并在其外部连接到导管,用于将蒸汽传导到存储装置,阀体具有入口8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用于阀壳体内部和工作流体容器内部之间的流体交换的连通口)和从其上端延伸的出口配件84,其中形成有出口86(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排气口),出口86与形成在阀体72内部的阀座88连通;柔性阀构件90通过浮子上移动形成关闭构件90(浮子74和柔性阀构件90形成阀体,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阀主体),阀构件90可在防止和允许蒸汽在入口和出口之间流动的位置之间移动(允许蒸汽在入口和出口之间流动的位置即为该权利要求中的阀主体与排气口隔开有距离,结果使得阀壳体内部和排气管道流体连通;防止蒸汽在入口和出口之间流动的位置即为该权利要求中的阀主体关闭排气口,结果使得阀壳体内部和排气管道不流体连通),支架11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适配器),具有一对垂直间隔的槽112,114,以提供对支架上的阀的所需位置的选择,支架110还具有设置在其上的垂直向下延伸的突片116(槽112或114及突片116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多个第一紧固装置),阀体72具有多个间隔开的突起92和指状物94,指状物具有锁定突片96,突起92和指状物94以垂直间隔排列的关系设置,突起92具有形成在其中的槽98(指状物94上的锁定突片96及突起92上的槽9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个第二紧固装置),指状物94上的锁定突片96进入支架110上的槽112或槽114,突片116可滑动地接合在槽98中;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支架110作为安装结构,可以从罐的上壁的下表面向下延伸,也可以从用于罐中的进入开口的盖子向下延伸”(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段)以及“在将罐从半壳组装之前,安装支架可以附接到罐的内表面”(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9]段),因此,适配器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上也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且由于支架110是用于固定阀体的,阀体通过支架安装在工作流体容器壁上,因此,支架作为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之间的连接部件也是位于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柔性阀构件90通过浮子移动,阀构件可在防止和允许蒸汽在入口和出口之间流动的位置之间移动,因此阀壳体内部和排气管道是否连通是由浮子的位置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工作流体的液位决定的,因此,技术特征“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内的工作流体液位在关闭液位之下时,阀壳体内部和所述排气管道流体连通;当所述工作流体容器内部的工作流体液位高于关闭液位时,所述阀壳体内部和所述排气管道不流体连通”是可以从对比文件1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紧固装置绕适配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第二紧固装置绕阀壳体的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适配器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适配器与阀壳体呈圆周方式固定从而使适配器和阀壳体之间紧固结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紧固装置的布置方式及适配器的布置位置,虽然对比文件1中也设置了类似本申请适配器的支架110,但该支架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及支架与阀壳体的紧固装置的布置方式与本申请的适配器均不相同,本申请的适配器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第一紧固装置和第二紧固装置均绕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从而可以针对不同的燃料箱,选取不同的适配器,而仅需要单个阀壳体就可以实现不同的关闭高度,而对比文件1的支架设置在阀壳体的一侧,而不是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紧固装置是上下方向布置,且对比文件1中的支架仅能实现两个位置的调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支架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及支架与阀壳体的紧固装置的布置方式与本申请的适配器均不相同,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本申请通过将适配器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以及将第一紧固装置和第二紧固装置均绕纵向轴线彼此成角度地间隔开布置,可以在不同的工作流体容器中实现连续的关闭高度,同时仅需要安装单个阀壳体(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2],[0015],[0023],[0050]段),即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排气和/或进气阀,因此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排气和/或进气阀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4],[0028]-[0039]段,附图6-9),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适配器和第二适配器每个可以紧固在工作流体容器壁上,第一适配器和第二适配器各包括至少第一紧固装置;适配器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5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适配器独立设置且适配器可以用于一个阀壳体从而实现不同的关闭高度。
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设置两个适配器及适配器的布置位置;虽然对比文件1中也设置了类似本申请适配器的支架110,但该支架的设置形式与设置位置与本申请的适配器均不相同,本申请的适配器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从而可以针对不同的燃料箱,可以选取不同的适配器,而仅需要单个阀壳体就可以实现不同的关闭高度,而对比文件1的支架设置在阀壳体的一侧,而不是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且对比文件1中的支架仅能实现两个位置的调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支架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与本申请的适配器均不相同,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申请通过将适配器在浮子的运动方向上布置在工作流体容器壁和阀壳体的壁之间,可以在不同的工作流体容器中实现连续的关闭高度,同时仅需要安装单个阀壳体(参见本申请的说明,0012,0015,0023,0050段),即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6-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9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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