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88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8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83312.7
申请日:2014-11-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芳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杨祥钧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方案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83312.7,名称为“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382506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1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热源包括至少两种其他热源,该方法包括:
预先输入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开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开机;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如果有,则按照预设的使用成本顺序,开启满足开启条件且使用成本最低的热源;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停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停机,并关闭所有已开启的热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的过程包括: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如果只有一种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则开启所述满足开启条件的热源;
判断是否有未开启的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如果有,进一步判断所述未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是否低于所述已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如果是,则关闭所述已开启的热源,开启所述未开启的热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的过程包括: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如果至少两种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则按照预设的使用成本顺序,开启使用成本最低的热源。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开启所述热源之后,还包括:
判断是否有未开启的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如果有,进一步判断所述未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是否低于所述已开启的热源,如果是,则关闭所述已开启 的热源,开启所述未开启的热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种其他热源包括电加热器、燃气炉和集中供暖的水系统。
6. 一种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热源包括至少两种其他热源,该系统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开机条件,如果是,则第一控制指令至控制模块;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如果有,则发送第二控制指令至控制模块;
第三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停机条件,如果是,则发送第三控制指令至控制模块;
控制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指令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开机;在接收到所述第二控制指令后,按照预设的使用成本顺序,开启满足开启条件且使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在接收到所述第三控制指令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停机,并关闭所有已开启的热源;
显示模块,用于预先输入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判断模块还用于判断是否有未开启的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如果有,则发送第四控制指令至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第四控制指令后,还用于判断所述未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是否低于所述已开启的热源,如果是,则关闭所述已开启的热源,开启所述未开启的热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种其他热源包括电加热器、燃气炉和集中供暖的水系统。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还用于设置所述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个数和种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开启条件和成本高低来确定供暖系统中的热源,以使得成本最低。而对比文件1仅仅是根据“是否满足运行条件”这一判断标准来控制热泵、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开启或关闭。当满足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的运行条件时,控制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开启,反之则关闭。(2)本申请具有“预先输入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技术特征,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中多个热源的使用成本,设置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从而使得空调机组可以根据所处地区的各个能源的使用成本顺序来设定。而对比文件1中各个能源之间的使用顺序是程序预先设定的,后续不能再调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采暖水循环单元首先通过采暖水换热器采集来自太阳能循环水的热量,其次,通过热泵室内换热器采集来自热泵单元的热量,只有在上述两种热量不足以达到采暖要求的情况下,才开启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对采暖循环水进行加热(即以太阳能水循环单元、热泵单元、采暖水电加热单元的顺序依次运行)。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太阳能热源、空气热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优质热源,热泵全年运行成本仅相当于电热的1/4,而电力是二次能源,使用成本比较高。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中央空调系统,它可以在全天候的条件下稳定运行,并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能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不仅考虑了开启条件,其实质上也考虑了各热源的使用成本,并基于使用成本来设置各热源的开启顺序,优先采用使用成本最低的太阳能水循环单元,其次采用成本较低的热泵单元,在前两种低成本热源均不符合开启条件时才会开启使用成本最高的电加热装置,即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通过开启条件和成本高低来确定供暖系统中的热源,这与本申请相同。
(2)对比文件1中由于预先设置了三种不同的热源,且对三种不同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已经提前进行判定并设定相应的控制程序,因此没有预先输入不同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的需求,对比文件1是在已经默认了三种不同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的基础上确定供暖系统中的热源,仅仅少了“输入”的步骤。对于没有提前判断使用成本顺序的多种热源,或在各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为了便于系统能够始终优先采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在系统运行前预先输入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得在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可以进行相应地调整,以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的目的。这是本领域中为提高控制便利性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特征“在制冷模式下空调机组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为: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将空调机组作为开启多个热源和关闭多个热源的标志,由于其他热源为集成于空调机组内,所以多个热源的启动和关闭必须依赖于空调机组,这一点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2)本申请公开了在制冷模式下空调机组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为: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3)本申请具有“预先输入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中各个能源之间的使用顺序是程序预先设定的,后续不能再调整。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热源包括至少两种其他热源,该方法包括:
预先输入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开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开机;其中,在制冷模式下空调机组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为: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如果有,则按照预设的使用成本顺序,开启满足开启条件且使用成本最低的热源;
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停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停机,并关闭所有已开启的热源。
6. 一种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热源包括至少两种其他热源,该系统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开机条件,如果是,则第一控制指令至控制模块;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如果有,则发送第二控制指令至控制模块;
第三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空调机组是否满足预设的停机条件,如果是,则发送第三控制指令至控制模块;
控制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指令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开机;在接收到所述第二控制指令后,按照预设的使用成本顺序,开启满足开启条件且使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在接收到所述第三控制指令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停机,并关闭所有已开启的热源;
显示模块,用于预先输入所述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
其中,在制冷模式下空调机组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为: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于2019年2月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对空调机组进行控制之前需要首先判断是否开机,空调机组未开机的话也就无需对其进行控制,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类似地,如果空调系统满足停机条件并且已经停机,那么将空调系统中的所有热源同时关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多个热源的启动和关闭必须依赖于空调机组,但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控制单元根据温度传感器探测到的温度信号与设定温度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各个循环泵、各个电加热装置以及压缩机等的自动开启、自动关闭和功率的调节。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包括判断中央空调系统是否满足预设的开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中央空调系统开机;以及判断中央空调系统是否满足预设的停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中央空调系统停机,并关闭所有已开启的热源。
(2)在中央空调系统的制冷运行中,如果环境温度高于设定值,则表明室内温度较高,需要对室内进行制冷降温,而如果此时末端盘管系统中的循环水温度较高(如循环水温高于设定温度时),则无法达到相应的降温效果,这时需要启动压缩机进行制冷循环,以对循环水进行降温,继而对室内进行制冷。也就是说,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时开启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3)对比文件1中由于预先设置了三种不同的热源,且对三种不同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已经提前进行判定并设定相应的控制程序,因此没有预先输入不同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的需求,对比文件1是在已经默认了三种不同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的基础上确定供暖系统中的热源,仅仅少了“输入”的步骤。对于没有提前判断使用成本顺序的多种热源,或在各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为了便于系统能够始终优先采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在系统运行前预先输入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得在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可以进行相应地调整,以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的目的。这是本领域中为提高控制便利性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方案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央空调系统,并相应公开了其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2页第3段、第3页第4段至第5页第3段及说明书附图):该中央空调系统集成了热泵单元、太阳能水循环单元和采暖水电加热单元等多种热源(其中,热泵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太阳能水循环单元和采暖水电加热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其他热源),控制单元根据温度传感器探测到的温度信号与设定温度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各个循环泵、各个电加热装置以及压缩机等的自动开启、自动关闭和功率的调节(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包括判断中央空调系统是否满足预设的开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中央空调系统开机;以及判断中央空调系统是否满足预设的停机条件,如果是,则控制中央空调系统停机,并关闭所有已开启的热源)。采暖水循环单元首先通过采暖水换热器采集来自太阳能循环水的热量,其次通过热泵室内换热器采集来自热泵单元的热量,只有在上述两种热量不足以达到采暖要求的情况下,才开启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对采暖循环水进行加热(即以太阳能水循环单元、热泵单元、采暖水电加热单元的顺序依次运行)。太阳能热源、空气热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优质热源,热泵全年运行成本仅相当于电热的1/4,而电力是二次能源,使用成本比较高。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太阳能热水装置利用太阳能进行加热,其使用成本最低。当气温在-3℃以下时,因为气温较低,或空气湿度大,空气源热泵能效比下降,换热比为1:1,此时控制单元自动关闭热泵,并启动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对采暖循环水进行加热;随着昼夜变换和气象变化,当满足太阳能单元或热泵单元运行条件时,控制单元则自动停止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并同时启动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结合前述的运行顺序和各热源的使用成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时优先采用太阳能水循环单元,其次再选择热泵单元的使用顺序(即公开了判断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是否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如果是,则按照预设的使用成本顺序,开启满足开启条件且成本最低的热源)。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预先输入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②在制冷模式下空调机组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为: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不同热源之间的使用成本顺序以及如何判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不同热源之间的使用成本及使用顺序关系,并根据此顺序关系控制空调系统工作。在此基础上,在各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为了便于系统能够始终优先采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在系统运行前预先输入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得在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可以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是本领域中为提高控制便利性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在中央空调系统的制冷运行中,如果环境温度高于设定值,则表明室内温度较高,需要对室内进行制冷降温,而如果此时循环水温度较高(如循环水温高于设定温度时),则无法达到相应的降温效果,这时需要启动压缩机进行制冷循环,以对循环水进行降温,继而对室内进行制冷。也就是说,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时开启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当气温在-3℃以下时,因为气温较低,或空气湿度大,空气源热泵能效比下降,换热比为1:1,此时控制单元自动关闭热泵,并启动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对采暖循环水进行加热(即公开了判断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中是否有满足相应的开启条件的热源,如果只有一种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则开启满足开启条件的热源);随着昼夜变换和气象变化,当满足太阳能单元或热泵单元(相当于未开启的热源)运行条件时,控制单元则自动停止采暖水电加热器装置,并同时启动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即公开了判断是否有未开启的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如果有且未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低于已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则关闭已开启的热源,开启未开启的热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暖水循环单元首先通过采暖水换热器采集来自太阳能循环水的热量,其次,通过热泵室内换热器采集来自热泵单元的热量(即优先采用使用成本最低的太阳能,其次采用热泵的热量),只有在上述两种热量不足以达到采暖要求的情况下,才开启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对采暖循环水进行加热。由于电加热装置是不受环境因素影响而一直满足开启条件的热源,因而在太阳能满足开启条件时,实质上此时太阳能和电加热均满足开启条件,同样地,在热泵满足开启条件时,实质上此时热泵和电加热均满足开启条件,即在至少两种热源满足开启条件时,开启使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分析即可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随着昼夜变换和气象变化,当满足太阳能单元或热泵单元(相当于未开启的热源)运行条件时,控制单元则自动停止采暖水电加热器装置,并同时启动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即公开了开启热源后,判断是否有未开启的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如果有且未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低于已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则关闭已开启的热源,开启未开启的热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种其他热源为太阳能热水装置和电加热装置。而燃气炉和集中供暖也是用于调节空气温度的常规热源,利用其作为空调机组的热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集成多热源的空调机组的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央空调系统,并相应公开了其控制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2页第3段、第3页第4段至第5页第3段及说明书附图):该中央空调系统集成了热泵单元、太阳能水循环单元和采暖水电加热单元等多种热源(其中,热泵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太阳能水循环单元和采暖水电加热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其他热源),控制单元根据温度传感器探测到的温度信号与设定温度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各个循环泵、各个电加热装置以及压缩机等的自动开启、自动关闭和功率的调节(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空调的控制系统中对应设有用于判断是否满足开机条件的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满足停机条件的第三判断模块以及可控制中央空调系统开机或停机的控制模块等)。采暖水循环单元首先通过采暖水换热器采集来自太阳能循环水的热量,其次通过热泵室内换热器采集来自热泵单元的热量,只有在上述两种热量不足以达到采暖要求的情况下,才开启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对采暖循环水进行加热(可见,控制系统中对应设有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有满足开启条件的热源)。太阳能热源、空气热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优质热源,热泵全年运行成本仅相当于电热的1/4,而电力是二次能源,使用成本比较高。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太阳能热水装置利用太阳能进行加热,其使用成本最低。当气温在-3℃以下时,因为气温较低,或空气湿度大,空气源热泵能效比下降,换热比为1:1,此时控制单元自动关闭热泵,并启动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对采暖循环水进行加热;随着昼夜变换和气象变化,当满足太阳能单元或热泵单元运行条件时,控制单元则自动停止采暖水电加热装置,并同时启动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结合前述的运行顺序和各热源的使用成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时会优先采用太阳能水循环单元,其次再选择热泵单元的使用顺序。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还包括显示模块,用于预先输入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②在制冷模式下空调机组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为: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不同热源之间的使用成本顺序以及如何判断压缩机的开启条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不同热源之间的使用成本及使用顺序关系,并根据此顺序关系控制空调系统工作。在此基础上,在各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为了便于系统能够始终优先采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在控制系统中设置显示模块以在系统运行前预先输入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得在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可以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是本领域中为提高控制便利性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在中央空调系统的制冷运行中,如果环境温度高于设定值,则表明室内温度较高,需要对室内进行制冷降温,而如果此时循环水温度较高(如循环水温高于设定温度时),则无法达到相应的降温效果,这时需要启动压缩机进行制冷循环,以对循环水进行降温,继而对室内进行制冷。也就是说,环境温度在预设范围内且循环水温-设定温度>T时开启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随着昼夜变换和气象变化,当满足太阳能单元或热泵单元(相当于未开启的热源)运行条件时,控制单元则自动停止采暖水电加热器装置,并同时启动太阳能循环单元或热泵单元(即公开了判断是否有未开启的热源满足开启条件,如果有且未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低于已开启热源的使用成本,则关闭已开启的热源,开启未开启的热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种其他热源为太阳能热水装置和电加热装置。而燃气炉和集中供暖也是用于调节空气温度的常规热源,利用其作为空调机组的热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而通过显示模块来设置其他热源的个数和种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不同地区而言,各个能源的使用成本顺序不同,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的空调机组的使用,本申请中,可以在获得空调机组后,根据不同地区中多个热源的使用成本,设置空调机组的压缩机和至少两种其他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从而使得空调机组可以根据所处地区的各个能源的使用成本顺序来设定,以便降低集成多热源的供暖系统的使用成本。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降低了供暖系统的使用成本,提高了供暖系统的集成度和适用性,具有显著的进步。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中由于预先设置了三种不同的热源,且对三种不同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已经提前进行判定并设定相应的控制程序,因此没有预先输入不同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的需求,对比文件1是在已经默认了三种不同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的基础上确定供暖系统中的热源,仅仅少了“输入”的步骤。对于没有提前判断使用成本顺序的多种热源,或在各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为了便于系统能够始终优先采用成本最低的热源,在系统运行前预先输入各热源的使用成本顺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得在热源的使用成本有变化时,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可以进行相应地调整,以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的目的。这是本领域中为提高控制便利性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中,同样是按照预设的使用成本顺序,开启满足条件且使用成本最低的热源,降低了系统运行成本,且由于系统中设置多种热源,因而也提高了系统的集成度和适用性。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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