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61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62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6136.8
申请日:2016-02-15
复审请求人: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晓林
合议组组长:钱凌影
参审员:郝霏霏
国际分类号:G01N21/9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6136.8,名称为“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693884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9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弹道特征参数摄像测量”,张三喜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第296-299页,公开日为2014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装有液体产品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旋转至液面同异物共同运动,其旋转转速的范围为50-1500rad/min,旋转时间至少为1s;
(b)步骤(a)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停止旋转后,静止至少0.2s使塑料瓶装或可立袋中的液面平稳,且液面异物在继续运动时;对塑料瓶装或可立袋照射LED灯源,LED灯源交替频闪,相机连续采集3张以上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的照片;
(c)步骤(b)中的所有照片进行跟踪算法处理,检测出存在异物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相机与液面成像角度的范围为15°-7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相机的数量为至少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LED灯源照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可采用顶部照射、侧面照射、底部照射中任一种。”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保护一种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瓶装液体中异物的自动检测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检测对象为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2)静止至少0.2S后至液面平稳且异物仍然在运动时,进行光照和拍照,光源为LED灯源,交替频闪,连续拍摄3张以上;(3)采用跟踪算法处理图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法具体用于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静止至少0.2S至液面平稳后进行光照和拍照,以得到更加清晰的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其余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对比文件1是对“液体中异物”的检测,针对的检测异物类型为悬浮物,对于悬浮物检测,在图像采集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其它干扰项,因此采用普通的拍照采集图像即可。本申请是对“液面异物”的检测,针对的检测类型为漂浮物,对于漂浮物检测,干扰项会对后期的液面异物的准确判断产生决定性影响,干扰主要包括气泡干扰和液面波动产生波纹干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液面异物检测过程中受到的干扰,确保液面异物检测的可行性和准确性。本申请采用“交替频闪灯源”以及“连续多张图样的拍照采集”,这样即可采集到不同光照情况下的图像,而不同类型的干扰项以及真实液面异物在上述不同光照情况下回分别产生不同的成像差异,进而可根据各干扰项与真实液面的成像差异类型的不同,通过相应的处理算法实现对各干扰项的有效过滤,保证液面异物检测的可行性和准确性。本申请限定了相机与液面成像角度范围为15°-75°,是为了准确获取液面图像,而非液体内图像采用的技术手段。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装有液体产品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旋转至液面同异物共同运动,其旋转转速的范围为50-1500rad/min,旋转时间至少为1s;
(b)步骤(a)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停止旋转后,静止至少0.2s使塑料瓶装或可立袋中的液面平稳,且液面异物在继续运动时;对塑料瓶装或可立袋照射LED灯源,LED灯源交替频闪,相机连续采集3张以上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的照片;相机与液面成像角度的范围为15°-75°;
(c)步骤(b)中的所有照片进行跟踪算法处理,检测出存在异物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相机的数量为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LED灯源照射塑料瓶装或可立袋可采用顶部照射、侧面照射、底部照射中任一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塑料瓶装或可立袋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瓶装液体中异物的自动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6页第2段,附图1-2):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装有液体产品的瓶沿中心轴线旋转,旋转速度不高于3000rpm,具体可采用1300 rpm(公开了50-1500rad/min),旋转时间为50毫秒-3秒(公开了至少1s),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此时液面与异物共同运动(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6页第2段);(2)停止旋转,并保持待测瓶瓶体完全静止不动,而瓶体内的液体及异物仍在转动;对该瓶体底部或侧面照射光源,启动位于瓶体一侧的相机,对瓶体进行连续的图像采集(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3)对所得到的图像进行处理,检测出存在异物的瓶(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段至第2段)。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液面异物;静止至少0.2S后至液面平稳且异物仍然在运动时,照射灯源,灯源交替频闪, 相机连续采集3张以上的照片,所有照片进行跟踪算法处理;(2)液体为塑料瓶装或可立袋装;灯源为LED的;相机与液面成像角度的范围为15°-75°。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干扰,准确检测液面异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是让异物旋转起来,以达到跟踪检测且能消除盲区的目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目的均相同,尽管两者所检测的对象所处的位置不同,然而在对比文件1披露了消除盲区的方法的情况下,在检测液面异物存在盲区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采用同样的方式消除盲区;“交替频闪灯源”的方式采集图像是本领域消除干扰,获取准确测量信息的常用方法。
合议组经查认为:首先,本申请针对的检测对象是液面异物,是专门针对漂浮异物的,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液面异物的检测方法”,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液面异物检测受到的液面泡沫和波纹的干扰影响,对比文件1是针对悬浮在液体中的异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异物静止时处于检测盲区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明确记载检测异物为液体中的比较大的沉淀异物,如玻璃块等(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3页第3段),并非专门针对液面异物的。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检测对象并不相同,从而导致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其次,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瓶子高速旋转停止后,静止至少0.2s使液面平稳,且液面异物在继续运动时,进行照射灯源和采集照片,且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上述技术特征,其中,“使液面平稳”能够减少液面气泡或波纹的干扰,而对比文件1中检测对象为液体中的异物,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高速旋转停止后,在瓶体完全静止不动,而液体及异物仍在继续旋转时,进行连续的图像采样(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6页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图像采样时需要液面和异物仍在旋转,液面并不平稳,如果液面平稳,显然与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法相违背,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使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将无法解决本申请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包括“灯源交替频闪,相机连续采集3张以上照片,所有照片进行跟踪算法处理”,能够采集不同光照情况下的图像,由于不同的干扰项会产生成像差异,进而可以减少液面异物检测中液面气泡和波纹的干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最后,本申请中“静止至少0.2S后至液面平稳且异物仍然在运动时,照射灯源,灯源交替频闪, 相机连续采集3张以上照片,所有照片进行跟踪算法处理”均是专门针对“液面异物检测”的,上述技术特征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是有机结合的整体,不应当割裂来对待,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没有给出需要检测液面漂浮异物的技术启示。
驳回决定中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目的在于说明跟踪算法属于匹配算法,采用跟踪算法进行图像处理和判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合议组经查认为:该证据并没有记载相关的跟踪算法或图像处理用于检测“液面异物”,其仅是本领域通用的图像处理方法的介绍,而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 中对“所有照片进行跟踪算法处理” 的步骤是专门针对“液面异物检测”进行的,该两个技术特征相互关联,不应当将二者拆开而孤立地认定其中某一个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法适用于对瓶装液体中异物的检测,将其应用于塑料瓶或可立袋装液体中异物的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拍照时光源为LED灯源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记载了摄像机与侧面平面光线的角度在10度到45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成像效果,选择相机与液面成像角度的范围为15°-75°。
综上,区别技术特征(1)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减少液面气泡和波纹的干扰,准确地检测液面异物,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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