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55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790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3726.7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曲天竹
合议组组长:蔡丽红
参审员:余爱丽
国际分类号:C05G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3726.7,名称为“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组分各组分以重量份计为污泥50份,膨化菇渣40-45份、泥炭3-5份、促释磷肥1份、活化轻烧氧化镁1份、活化硼泥1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各组分以重量份计为污泥50份,膨化菇渣44份、泥炭3份、促释磷肥1份、活化轻烧氧化镁1份、活化硼泥1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污泥含水率为80%,所述膨化菇渣含水率为20-3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其制备方法为:在50份污泥中添加所述种量份的膨化菇渣、泥炭、促释磷肥、活化轻烧氧化镁、活化硼泥,充分搅拌并通风发酵和陈化,最后成品分装。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发酵为7天,每天搅拌1次,所述陈化为15-20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对比文件1(CN1923759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7日)公开了一种应用污泥制备的精制有机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9段)。权利要求1与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菇渣是膨化菇渣,磷肥是促释磷肥,还添加了活化轻烧氧化镁和活化硼泥;(2)具体限定了各组分含量。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更加全面的肥效更高的污泥肥料。首先,本领域公知,氧化镁是常用的镁肥,硼泥常做微量元素肥料为作物提供营养元素。其次,对比文件2(CN102351598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公开了一种交联木质素颗粒复合肥,并提到碱木质素作为土壤改良剂,可用来改良紧密、含盐和被腐蚀的土壤,使土壤产生团粒结构,进而改变土壤的水分特性,还可以促进肥料的肥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11段),继而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提高肥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木质素改性上述成分。此外,膨化的菇渣透气性更好,有助于改善肥料的透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膨化菇渣,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植物需求量通过平行试验或正交试验易于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常规调整或选择,进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也未给出任何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指出木质素可以作为土壤改良剂,同时具备提高肥效的功能,使用过程中随着木质素的分解,逐渐的释放微量元素。本发明中的膨化菇渣虽然是一种植物残渣,但是其木质素范围和种类多种多样,并非任何一种木质素都可以用于本发明的目的和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根据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木质素就联想到本发明中的膨化菇渣显然是不可能的,更不会获得本申请中类似配比的原料进行培养高温菌种的技术方案。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和2均未提及该技术方案,而正是该用量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成本和效果之间达到了一个平衡,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和进步;此外,本发明中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的理化性质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公开,本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且带来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各组分以重量份计为污泥50份,膨化菇渣44份、泥炭3份、促释磷肥1份、活化轻烧氧化镁1份、活化硼泥1份,所述污泥含水率为80%,所述膨化菇渣含水率为20-30%,在50份污泥中添加所述种量份的膨化菇渣、泥炭、促释磷肥、活化轻烧氧化镁、活化硼泥,充分搅拌并通风发酵和陈化,最后成品分装,所述通风发酵为7天,每天搅拌1次,所述陈化为15-20天;所述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的理化性质为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向污泥中加入有机质蘑菇渣、无机肥料组分、吸附剂泥炭,通过发酵制肥。膨化蘑菇渣干燥、蓬松能够避免霉烂、方便贮存和运输,属于常用制肥原料;硼、镁都是植物生长所需的中量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植物症状即可判断是否缺乏上述元素并对选择无机肥料组分进行调整(如加入本领域常用的氧化镁、硼泥),而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以木质素作为磷、镁、硼肥进行改性,达到缓释目的,提高肥效,这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改性方式和效果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木质素改性的镁、硼、磷肥。本申请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使用高温菌种,也没有记载木质素的具体类型,因而不构成区别。对比文件1、2已经分别公开了各组分的作用效果,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组分对应的作用效果即可调整的,本申请中没有证据表明组分用量具有任何不可预期的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菇渣是膨化菇渣,磷肥是促释磷肥,还添加了活化轻烧氧化镁和活化硼泥;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腐熟促进剂、微生物接种剂,并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份数;限定了污泥、膨化菇渣的含水率;制备方法上通风发酵7天后进行陈化处理,限定了陈化时间和搅拌次数等参数;还对所述肥料的理化性质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提供营养,促进作物生长发育,并一定程度上提高抗病能力,提升产品品质。首先,本领域公知硼是本领域常见的微肥类型,具有抗旱、抗病能力,促进作物早熟,还能防止多种作物发生理病害等,为了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提高其抗病能力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结合实际需求添加硼营养,而硼泥又是公知的硼肥,因此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本领域公知适量使用镁肥可提高产品质量,因此为了提升作物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添加适量镁肥,而氧化镁是已知的镁肥品种,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提升磷、镁、硼的肥效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木质素改性上述成分。对于是否添加腐熟促进剂、微生物接种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成本情况易于做出的选择,因为污泥本身就含有多种微生物类型,在不追求加快发酵进程,降低成本的需求下去除对比文件1中的腐熟促进剂和微生物接种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菇渣的基础上,选择膨化菇渣也是属于显而易见的选择。对于污泥、膨化菇渣含水率的限定属于常规范畴。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类物料比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酵过程中对于C/N的需求、以及营养需要易于获得的各物料的添加份数。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次发酵的技术内容,目的是为了腐熟充分,在其技术启示下,为了充分腐熟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污泥等成分发酵后再陈化也属于常规操作,对于搅拌次数、陈化时间等参数限定是根据实际腐熟情况易于确定的。进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未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本案的审理结束,并于2019年02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了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针对上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请求恢复权利,并提交了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经审查,2019年03月06日复审请求人就上述专利申请提交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同意恢复权利。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申请中的活化轻烧氧化镁、活化硼泥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述原料由于经过木质素改性处理,可提高其有效含量和利用率。(2)本申请采用了通风发酵及陈化工艺,省去了腐熟促进剂和微生物接种剂,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及上述工艺,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虽本申请限定的陈化时间为15-20天,这是由于各地环境不同,陈化的时间不同导致的,只要达到了理化性质的标准,即可成为成品;本申请所述肥料和市售有机肥使用的次数与用量都一致,成品的获得和添加量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掌握的。实施例1是本申请人真实记录的生长数据,与市售有机肥相比,施用本申请所述肥料的富贵竹株高平均增长7.64cm,株高增长速度提高30.8%;叶片数平均增加2片,茎粗增加0.03cm。(3)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本发明中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的理化性质,因此本发明与现有技术明显不同,且带来了更好的技术效果。进而,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项权利要求)。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以及于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下称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污泥制备的精制有机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3段),由混合污泥和添加物组成,所述添加物包括无机调理剂、有机调理剂、腐熟促进剂、微生物接种剂和吸附剂等,其成分按质量百分比计如下:
混合污泥 60~69%
无机调理剂 3.6~15%
有机调理剂 20~30%
腐熟促进剂 3.6~15%
微生物接种剂 0.4~0.6%
吸附剂 0.8~1.2%;
所述混合污泥按下述方法制备而成:将含水率为70~85%的原污泥与含水率10~15%的烘干污泥按体积比1∶1~3混合,制得含水率达到30~45%的 混合污泥;
所述无机调理剂是粉煤灰、制碱废渣、磷矿粉(磷肥的下位概念)等中的一种或两种及其两种 以上物质;
所述有机调理剂是蘑菇渣、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木屑、酱油渣、牛粪、腐植酸等中的一种或两种及其两种以上物质;
所述腐熟促进剂是酵母废液、酒糟、制糖废液、味精废液、砂糖等中的一种或两种及其两种以上物质;
所述微生物接种剂是酵素菌速腐剂、复合微生物菌剂等中的一种或两种及其两种以上微生物接种剂;
所述吸附剂是泥炭土、多孔草炭、沸石、硅藻土等中的一种或两种及其两种以上物质;
所述应用污泥制备精制有机肥的制备方法包括(1)将含水率为70~85%的原污泥与含水率10~15%的烘干污泥按体积比1∶1~3混合,制得含水率达到30~45%的混合污泥;(2)按照堆肥参数pH 6~8.5、碳氮比(C/N)(质量比)25~35∶1、有机质含量在45~60%之间,将混合污泥与无机调理剂、有机调理剂、腐熟促进剂和微生物接种剂按上述配比混合均匀,成条形堆垛,在堆垛表面撒上吸附剂进行堆肥发酵;所述撒上的吸附剂用量为吸附剂总量的一半;堆肥后,温度升至54~56℃第一次翻堆,翻堆后再在堆垛表面撒上剩余的吸附剂;以后每隔1~3天翻堆一次;第一次发酵时间为7~12天;从堆垛开始计;将第一次发酵后的物料转入热炕系统的储料仓内,进行第二次发酵和水分蒸发,使储料仓温度保持在40~60℃,每隔3~5天翻堆一次,堆制15~20天后完成第二次发酵,筛分即制成粉状精制有机肥产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菇渣是膨化菇渣,磷肥是促释磷肥,还添加了活化轻烧氧化镁和活化硼泥;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腐熟促进剂、微生物接种剂,并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份数;限定了污泥、膨化菇渣的含水率;制备方法上通风发酵7天后进行陈化处理,限定了陈化时间和搅拌次数等参数;还对所述肥料的理化性质进行了限定。
合议组考察了本申请说明书部分,文中提到:受到污泥堆肥处理技术不完善,国内在规模化城市污泥堆肥关键技术研究方面还非常欠缺,绝大部分企业都凭传统经验进行堆肥,因此存处理技术水平低、工业化程度不高、产品质量不稳定以及处理后的产品仍然对环境和作物产生危害等问题;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往往运行成本高、能耗大,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故未被市场普遍接受。而本发明为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来解决现有污泥转制肥产品质量不稳定,成本高、能耗大的问题。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本发明所述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将污泥转化再利用,通过与其他成分的合理配比,同时污泥利用率高,成本低,制备简单,安全环保品质稳定,能耗低(参见说明书第3-4、16段)。此外,说明书给出了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并提供了其获得的肥料成品的理化性质,即表1:
进一步的,还提供了应用实施例1-3,其中,实施例1的施用作物为富贵竹,实验组施用本发明所述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对照组施用市售常规有机肥,表2显示了富贵竹4个月后的生长情况,结果表明与市售有机肥相比,施用本发明所述肥料的富贵竹株高平均增长7.64,株高增长速度提高30.8%;叶片数平均增加2片,茎粗增加0.03cm;本发明所述肥料栽培的富贵竹叶片宽大、叶色浓绿,营养状况明显优于市售营养基质。实施例2的施用作物为洒金榕,实验组施用本发明所述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对照组施用市售常规有机肥料,表3显示了4个月后两种肥料对洒金榕生长的影响,结果表明施用本发明所述肥料的处理株高、叶片数和茎粗均显著高于市售有机肥料栽培的处理,洒金榕生长速度显著增加。实施例3的施用作物为天竺葵,实验组施用本发明所述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对照组施用市售常规有机肥料,表4显示了五个月后两种肥料对天竺葵生长的影响,结果表明使用本发明所述肥料的天竺葵株高和叶片数均高于市售有机肥料处理,特别是花多数,前者比后者多近一倍,且华大而艳。
然而,对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实施例,其中“陈化15-20天”,作为反应时间参数是一个范围而非具体的点值,由于陈化时间的不同,有机物料腐熟的情况有所差异,会造成所得肥料的理化性质有所不同。而表1中给出的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的理化性质,是以哪个具体陈化天数为准获得的有机肥测定的理化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清楚的。即由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陈化反应时间是范围而非点值,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所述有机肥是采用陈化多少天得到的。由于根据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实验信息并非能够获得具体的复合有机肥,因此以其作为理化性质测定对象也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导致这样的数据无法确信。同理,对于实施例1-3中实验组所采用的本发明所述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没有给出具体原料用量情况,如果其也采用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获得的所述有机肥,由于所述具体实施方式中陈化反应时间是范围而非点值,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陈化时采用何种具体天数获取得到相应的有机肥,以其作为对比试验中的试验样本也存在不清楚的问题,进而由于试验样本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导致这样的试验数据无法确信。另外,实施例1中最初选取的富贵竹株高为57.2cm左右,表2中显示市售有机肥料四个月株高增加了25.3cm±0.15,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株高增加了33.1cm±0.21,而叶片数经换算市售有机肥增加了约1片,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增加了约3片,在株高增加25.3cm±0.15,33.1cm±0.21的情况下,叶片仅增加了1或3片左右,明显不符合富贵竹生长情况,因此表2中的数据存在悖于本领域认知常理的问题。基于以上理由,本发明所述的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实其试图证实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申请文件中公开的证明其创造性的事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基于本申请的组分客观上具有的作用确定本申请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提供营养成分,一定程度促进作物生长和提高抗病。
因此,根据本申请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菇渣经过膨化可以增加透气性,促释磷肥可以促进磷肥释放利用,另外所限定的方法和理化性质看不出与现有有机肥的差别。继而,基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提供营养,促进作物生长发育,并一定程度上提高抗病能力,提升产品品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磷矿粉的技术内容,而硼是本领域常见的微肥类型,其在作物体内比较集中地分布于茎尖、根尖、叶片和花等器官中,对作物某些重要的生理功能有着特殊的影响,如促进生殖器官的正常发育,对作物体内糖的运输有促进作用,能提高作物的光合强度、延长叶绿体的寿命,…增强作物的抗旱、抗病能力,促进作物早熟,还能防止多种作物发生理病害等;而硼泥是生产硼砂的下脚料,含硼量为2%左右,可直接施入土壤作基肥(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邹明富等,《微肥使用技术》,济南出版社,1992年06月,第17-20、24页),由此可见,为了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提高其抗病能力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结合实际需求添加硼营养,而硼泥又是公知的硼肥,因此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本领域公知镁是一个重要的品质元素,适量使用镁肥可提高产品质量(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张洪昌等,《作物专用肥配方与施肥技术》,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04月,第13页),因此为了提升作物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添加适量镁肥,而氧化镁是已知的镁肥品种,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交联木质素颗粒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其以碱木质素与甲醛反应制木质素交联体,然后固定负载氮、磷、钾和微量元素,制成木质素颗粒复合肥,氮、磷、钾和微量元素是许多农作物生长不可缺少的肥料,微肥是提供植物微量元素的肥料,例如铜肥、硼肥、钼肥、锰肥、铁肥和锌肥等都称为微肥,但简单向土壤中添加无机化合物对于结合紧密、含盐和被腐蚀的土壤如盐碱地效果不佳,本发明提供的木质素颗粒复合肥,根据木质素生物降解速率较慢的特性,木质素被用在农业上生产缓释肥料,随着木质素在土壤微生物的作用下缓慢降解,氮、磷、钾微量元素逐渐释放。另外还提到碱木质素可以促进肥料的肥效,尤其是使用磷肥时,由于碱木质素具有螯合性,可以有效防止磷肥固着在土壤上,显著地提高肥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摘要,第7、11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提升磷、镁、硼的肥效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木质素改性上述成分。第三,是否添加腐熟促进剂、微生物接种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成本情况易于做出的选择,因为污泥本身就含有多种微生物类型,在不追求加快发酵进程,降低成本的需求下去除对比文件1中的腐熟促进剂和微生物接种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膨化菇渣的透气性更好,有助于改善肥料的透气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菇渣的基础上,选择膨化菇渣也是属于显而易见的选择。对于污泥、膨化菇渣含水率的限定属于常规范畴。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类物料比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酵过程中对于C/N的需求、以及营养需要易于获得的各物料的添加份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次发酵的技术内容,目的是为了腐熟充分,在其技术启示下,为了充分腐熟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污泥等成分发酵后再陈化也属于常规操作,对于搅拌次数、陈化时间等参数限定是根据实际腐熟情况易于确定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易于获得原料及其配比的情况下,其理化性质也是通过常规试验即可测得的,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限定的肥料的理化性质均属于本领域有机肥的理化性质的常规范畴,看不出上述限定使得所述肥料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何种显著进步。基于以上内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木质素改性磷、镁、硼能够提升它们的有效性,提高肥效效果的技术启示,达到缓释、延长肥效的目的,这与本申请说明书中添加促释磷肥、活化轻烧氧化镁以及活化硼泥的效果是类似的。如前所述,硼是本领域常见的微肥类型,其能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提高其抗病能力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7-20、24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结合实际需求添加硼营养,而硼泥又是公知的硼肥,因此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本领域公知镁是一个重要的品质元素,适量使用镁肥可提高产品质量(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3页),因此为了提升作物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添加适量镁肥,而氧化镁是已知的镁肥品种,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最后,对比文件2给出了木质素改性磷、镁、硼能够提升它们的有效性,提高肥效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提升磷、镁、硼的肥效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木质素改性上述成分,达到的效果也是可合理预期的。(2)通风发酵、陈化工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制肥方法,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次发酵的技术内容,目的是为了腐熟充分,在其技术启示下,为了充分腐熟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污泥等成分发酵后再陈化也属于常规操作,对于搅拌次数、陈化时间等参数限定是根据实际腐熟情况易于确定的,效果也是可合理预期的。对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实施例,其中“陈化15-20天”,作为反应时间参数是一个范围而非具体的点值,由于陈化时间的不同,有机物料腐熟的情况有所差异,会造成所得肥料的理化性质有所不同。而表1中给出的园林用的污泥转制肥料的理化性质,是以哪个具体陈化天数为准获得的有机肥测定的理化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清楚的。即由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陈化反应时间是范围而非点值,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所述有机肥是采用陈化多少天得到的。由于根据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实验信息并非能够获得具体的复合有机肥,因此以其作为理化性质测定对象也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导致这样的数据无法确信。对于实施例1存在试验样本不清楚,数据有悖于本领域认知常理的问题,具体意见参见前述审查意见,此处不再赘述。基于以上理由,本发明所述的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实其试图证实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申请文件中公开的证明其创造性的事实基础。(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易于获得原料及其配比的情况下,其理化性质也是通过常规试验即可测得的,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限定的肥料的理化性质均属于本领域有机肥的理化性质的常规范畴,看不出上述限定使得所述肥料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何种显著进步。综上,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区别,但这些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哪些不同于对比文件1肥料的显著性进步,在说明书中没有足够的实验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这些区别特征不构成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继而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技术贡献。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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