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成本自振荡驱动器电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低成本自振荡驱动器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43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71338
优先权日:2014-05-29
申请(专利)号:201580028752.1
申请日:2015-05-18
复审请求人:技术消费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成苗
合议组组长:杨瑞丽
参审员:孙丽丽
国际分类号:H05B3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依据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则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5800287521,名称为“低成本自振荡驱动器电路”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技术消费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中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权利要求13中记载了“其中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下部开关元件”。关于所述第一绕组、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所述第二绕组及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说明书中记载了“谐振曲线的振荡频率可以由变压器32的绕组T1C、电阻器R5和R6、上部开关元件Q1以及下部开关元件 Q2来确定”(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7-24行),说明书附图2示出了绕组T1A通过电阻R6连接到下部开关元件Q2、绕组T1B通过电阻R5连接到上部开关元件Q1。即,权利要求1、13中,所述第一绕组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之间的操作连接的连接方式、及所述第二绕组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之间的操作连接的连接方式均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23中记载了“其中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操作连接到开关元件”。关于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所述开关元件、及对所述电容器放电,说明书中记载了“双向触发二极管D7可以连接到开关30并将电流输送到开关30。一旦双向触发二极管D7到达转折电压VBO,二极管D6就可用来给电容器C6放电,并防止双向触发二极管D7再次激发”(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2-29行)。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与所述开关元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07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6年11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为负载供电的驱动器电路,所述驱动器电路包括
自振荡半桥电路,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生成高频AC信号,其中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包括包含第一绕组、第二绕组和第三绕组的变压器,其中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以及其中所述第一绕组和所述第二绕组包括相反的极性;
谐振驱动器,所述谐振驱动器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电通信,谐振驱动器电路限制所述高频AC信号的电流,并基于所述高频AC信号产生受限制的输出电压,所述谐振驱动器包含与所述变压器的第三绕组直接串联连接的电容器,其中所述电容器和所述变压器的第三绕组的串联电路与所述负载并联连接;以及
DC电压源,所述DC电压源与所述谐振驱动器电通信并且将受限制的输出电压整流成DC输出电压,所述DC输出电压提供用于为负载供电的基本恒定的电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DC电压源是倍压器,所述倍压器包括两个二极管和两个电容器,以及其中所述倍压器将来自谐振驱动器的受限制的输出电压加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两个二极管是击穿电压的范围为从大约200伏到大约400伏的低电压二极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DC电压源包括全波整流器和滤波器电容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滤波器电容器小于一微法。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全波整流器将来自所述谐 振驱动器的受限制的输出电压的频率加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包括以级联布置连接的上部开关元件和下部开关元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上部开关元件和下部开关元件两者都是双极结型晶体管(BJT)。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具有由电阻器、二极管、双向触发二极管和电容器组成的启动电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启动电路的所述电容器在所述驱动器电路的初始启动期间被充电,直到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达到转折电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器电路,所述谐振驱动器包括电感器,并且其中所述电感器的电感和所述电容器的电容被选择以使得随着所述谐振驱动器的整体增益下降,操作频率也下降。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谐振驱动器还包括降压绕组,所述降压绕组将流经所述变压器的第三绕组的第二电流逐步降低。
13. 一种用于为非调光应用中的至少一个发光二极管(LED)供电的驱动器电路,所述驱动器电路包括:
自振荡半桥电路,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生成高频AC信号,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包括被以级联布置连接的上部开关元件和下部开关元件以及包含第一绕组、第二绕组和第三绕组的变压器,其中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下部开关元件,并且其中所述第一绕组和所述第二绕组包括相反的极性;
谐振驱动器,所述谐振驱动器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电通信,谐振驱动器 电路限制高频AC信号的电流,并基于所述高频AC信号产生受限制的输出电压,所述谐振驱动器包含与所述变压器的第三绕组直接串联连接的电容器,其中所述电容器和所述变压器的第三绕组的串联电路与至少一个LED并联连接;以及
DC电压源,所述DC电压源与所述谐振驱动器电通信并且将受限制的输出电压整流成DC输出电压,所述DC输出电压提供用于为至少一个LED供电的基本恒定的电流。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DC电压源是包括两个二极管和两个电容器的倍压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两个二极管是击穿电压的范围为从大约200伏到大约400伏的低电压二极管。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倍压器将来自所述谐振驱动器的受限制的输出电压加倍。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DC电压源包括全波整流器和滤波器电容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滤波器电容器小于一微法。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全波整流器将来自所述谐振驱动器的受限制的输出电压的频率加倍。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上部开关元件和下部开关元件两者都是双极结型晶体管(BJT)。
21.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驱动器电路,所述谐振驱动器包括电感器,并 且其中所述电感器的电感和所述电容器的电容被选择以使得随着所述谐振驱动器的整体增益下降,操作频率也下降。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谐振驱动器还包括降压绕组,所述降压绕组将流经所述变压器的第三绕组的第二电流逐步降低。
23. 一种用于为负载供电的驱动器电路,所述驱动器电路包括
自振荡半桥电路,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生成高频AC信号,其中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具有由电阻器、二极管、双向触发二极管和电容器的串联电路组成的启动电路,所述二极管与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在所述串联电路内并行布置,其中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操作连接到开关元件并且所述二极管被配置为在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到达使得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向开关元件发送电流的转折电压之后对所述电容器放电;
谐振驱动器,所述谐振驱动器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电通信,谐振驱动器电路限制所述高频AC信号的电流,并基于所述高频AC信号产生受限制的输出电压;以及
DC电压源,所述DC电压源与所述谐振驱动器电通信并且将受限制的输出电压整流成DC输出电压,所述DC输出电压提供用于为负载供电的基本恒定的电流。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驱动器电路,其中所述启动电路的所述电容器在所述驱动器电路的初始启动期间被充电,直到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达到转折电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23。复审请求人认为:(1)各个绕组T1A和T1B与相应的晶体管30和34的连接并不一定要求使用电阻器R5和R6;如: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开关30可以被连接到变压器32”;说明书中记载了:谐振曲线的振荡频率可以由 变压器32的绕组T1C、电阻器R5和R6、上部开关元件Q1以及下部开关元件 Q2来确定。特别是,谐振曲线的振荡频率可基于变压器32的绕组T1C的匝数 以及上部开关元件Q1和下部开关元件Q2的存储时间;其中,电阻R5、R6未被描述为必需部件。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从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修改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其中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操作连接到开关元件”为“其中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连接到开关元件并将电流输送到开关元件”。其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双向触发二极管D7可以连接到开关30并将电流输送到开关30。一旦双向触发二极管D7到达转折电压VBO,二极管D6就可用来给电容器C6放电,并防止双向触发二极管D7再次激发”修改,上述修改未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23的内容如下:
“23. 一种用于为负载供电的驱动器电路,所述驱动器电路包括
自振荡半桥电路,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生成高频AC信号,其中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具有由电阻器、二极管、双向触发二极管和电容器的串联电路组成的启动电路,所述二极管与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在所述串联电路内并行布置,其中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连接到开关元件并将电流输送到开关元件,并且所述二极管被配置为在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到达使得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向开关元件发送电流的转折电压之后对所述电容器放电;
谐振驱动器,所述谐振驱动器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电通信,谐振驱动器电路限制所述高频AC信号的电流,并基于所述高频AC信号产生受限制的输出电压;以及
DC电压源,所述DC电压源与所述谐振驱动器电通信并且将受限制的输出电压整流成DC输出电压,所述DC输出电压提供用于为负载供电的基本恒定的电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虽然各个绕组T1A和T1B与相应的晶体管30和34的连接并不一定要求使用电阻器R5和R6,但是无论各个绕组T1A和T1B与相应的晶体管30和34的连接是否使用电阻器R5和R6,都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第一绕组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之间的操作连接的连接方式及第二绕组与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之间的操作连接的连接方式是操作连接。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1、13依然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6年11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1、权利要求1中的 “其中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权利要求13中的“其中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下部开关元件”;其中,关于所述第一绕组、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所述第二绕组及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首先,说明书第4页第5-7行中记载了“开关30可以被连接到变压器32,在实施例中变压器32包括三个绕组,T1A、T1B和T1C;绕组T1A可以包括与绕组T1B相比相反的极性。这保证如果开关元件Q2被开启,则另一个开关元件Q1将不会同时开启”;同时,说明书附图2中记载了变压器32包括的绕组T1A和T1B分别与相应的开关元件30和34通过电阻器R5和R6后连接;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开关30可以被连接到变压器32”,以及变压器包含的绕组连接关系,必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应的开关元件被连接到了变压器的各个相应绕组上;可见,权利要求1、13中记载的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下部开关元件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4页第17-24行记载了“谐振曲线的振荡频率可以由变压器32的绕组T1C、电阻器R5和R6、上部开关元件Q1以及下部开关元件 Q2来确定。特别是,谐振曲线的振荡频率可基于变压器32的绕组T1C的匝数 以及上部开关元件Q1和下部开关元件Q2的存储时间(storage time)”,由此可见,“各个绕组T1A和T1B与相应的晶体管30和34的连接不一定要求使用电阻器R5和R6”,同时,说明书记载了“开关30可以被连接到变压器32”,即,也明确了开关可以被连接到变压器的绕组,而不是必须经过R5和R6;可见,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所述第一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上部开关元件并且所述第二绕组操作连接到所述自振荡半桥电路的下部开关元件”,即,均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中,将“其中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操作连接到开关元件”修改为“其中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连接到开关元件并将电流输送到开关元件”。关于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所述开关元件,说明书第3页第22-29行中记载了“双向触发二极管D7可以连接到开关30并将电流输送到开关30。一旦双向触发二极管D7到达转折电压VBO,二极管D6就可用来给电容器C6放电,并防止双向触发二极管D7再次激发”。可见,所述双向触发二极管与所述开关元件之间的连接方式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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