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31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98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3069.9
申请日:2015-04-14
复审请求人:贵州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善学
合议组组长:张联芳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F24D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3069.9,名称为“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贵州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4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CN 101046325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包括电发热体(1),散热翘片(3),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翘片(3)设置在电发热体(1)两侧,所述散热翘片(3)上设置有热力通道(5),散热翘片(3)外侧设置有挡板(4),挡板(4)的下端与散热翘片(3)之间形成进气口,所述热力通道(5)U型截面形状齿高为齿间距的2倍,所述电发热体(1)与散热翘片(3)之间设置有绝缘片(2),所述电发热体(1)包括PTC陶瓷加热棒或硅晶电热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力通道(5)的截面形状包括U型、三角形、楔形或梯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又于2019年2月1日以补正的方式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挡板4距离散热翘片3最外端40-65mm”补入权利要求1,其余部分未变。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平板式加热器的发热体可以双面发热,一面发出的热量直接向外辐射,一面利用相对应的热气流通道板仅仅能形成单侧的热对流通道向外散热,单位时间内与空气的热交换频率低,热量散发的慢。本申请中的电暖气结构的散热翘片设置在电发热体两侧,通过散热翘片的折转使散热翘片在有限的空间里增加了散热翘片的表面积,进而增加了散热翘片与空气的接触面积,使得冷热空气流动更快,从而提高了热交换的频率。另外,本申请在散热翘片上设置有热力通道,热力通道 U 型截面形状的齿高为齿间距的 2 倍,挡板距离散热翘片最外端40-65mm,挡板的下端与散热翘片之间形成进气口,此结构可以最大程度的接受发热体辐射出的热量,保证对热力通道内的空气的加热效果,并可以使受热后的空气流通速度最快,热量被不断循环的空气带走,避免了电暖气内部热量散发不及时温度过高造成内部部件损坏,并且此结构还可以在电暖气受到碰撞时起到缓冲效果,防止内部部件被损坏。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包括电发热体(1),散热翘片(3),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翘片(3)设置在电发热体(1)两侧,所述散热翘片(3)上设置有热力通道(5),散热翘片(3)外侧设置有挡板(4),挡板(4)的下端与散热翘片(3)之间形成进气口,所述热力通道(5)U型截面形状齿高为齿间距的2倍,所述电发热体(1)与散热翘片(3)之间设置有绝缘片(2),所述电发热体(1)包括PTC陶瓷加热棒或硅晶电热膜,挡板(4)距离散热翘片(3)最外端40-65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力通道(5)的截面形状包括U型、三角形、楔形或梯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电暖气的散热翘片设置在电发热体两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散热翘片上设置有热力通道、热力通道为U 型截面形状、散热翘片外侧设置有挡板、挡板的下端与散热翘片之间形成进气口,这些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该技术特征同样可以增加散热翘片的散热面积,增加受热空气接触面积及受热空气的总量,有利于快速提升温度,同时加强了空气对流的速度,使得冷热空气流动更快,提高了热交换的频率;至于齿高为齿间距的 2 倍以及挡板距离散热翘片最外端40-65mm,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后以补正的方式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管道无液体式电暖气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平板式加热器的强制热对流结构及加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平板式加热器包括外壳40及装在外壳内的发热体10和热气流通道板20(相当于“散热翘片”),发热体10是一种可双面发热的电发热元件;在发热体10的靠背面一侧贴合有一个与之大小相对应的热气流通道板20,该热气流通道板20上设有竖向的热气流通道30,连续的多个热气流通道30 呈波纹状排列,每个热气流通道的上下端都是敞口的,构成多个空气对流通道;后盖42为槽形板状体(相当于“挡板”),其上下两端分别设有折向前侧的上边沿421和下边沿422,所述上边沿上设有多个热气流出口4211,下边沿上设有多个冷空气入口4221,热气流出口4211 和冷空气入口4221分别与热气流通道板上的热气流通道30相对,使得热气流通道30内的被加热的空气经由热气流出口4211排出,而冷空气则由冷空气入口4221补充进入热气流通道,形成对流;热气流通道横截面为矩形(相当于“U型截面”),且矩形横截面形状齿高比齿间距大;发热体10为平板状发热体,可以是碳纤维电热板、远红外电热板或陶瓷电热板中的任一种(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4页第1段,第5页第1-3段,图1-2、4-5)。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散热翘片设置在电发热体两侧;电发热体与散热翘片之间设置有绝缘片;电发热体包括PTC陶瓷加热棒或硅晶电热膜;②热力通道U型截面形状齿高为齿间距的2倍;挡板4距离散热翘片3最外端40-65mm。
对于区别特征①,在电发热体的两侧均设置散热翘片,在电发热体与散热翘片之间设置绝缘片,以及采用PTC陶瓷加热棒或硅晶电热膜作为电发热体,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电发热体为双面发热以及电发热体后侧设置散热翘片以增强换热的基础上,选择在电发热体的前侧设置相同结构的散热翘片,以增强对流换热及辐射换热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散热翘片U型截面形状齿高大于齿间距,根据对比文件3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齿高为齿间距的2倍,以使得热力通道纵深足够大,满足加快空气流速的需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将挡板4距离散热翘片3最外端设置为40-65mm,该距离范围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热力学通道的界面形状包括U型、三角形、楔形或梯形”,选择不同形状的热力通道的横截面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的电暖气结构的散热翘片设置在电发热体两侧,散热翘片上设置有热力通道,热力通道U型截面形状齿高为齿间距的2倍,散热翘片(3)外侧设置有挡板(4),挡板距离散热翘片最外端40-65mm,该结构增加了电发热体热气接触面积及受热空气的总量,有利于快速提升温度,热力通道设计为U型齿形状,U型齿的齿高为齿间距的2倍,且使得两侧热力通道的纵深较大,结合挡板以形成一个狭小的热力通道,使得单位受热气体流量变小,空气被加热的速度变快,加强了空气对流的速度,使得冷热空气流动更快,从而提高了热交换的频率。该结构可以最大程度的接受发热体辐射出的热量,保证对热力通道内的空气的加热效果,并可以使受热后的空气流通速度最快,热量被不断循环的空气带走,避免了电暖气内部热量散发不及时温度过高造成内部部件损坏,并且此结构还可以在电暖气受到碰撞时起到缓冲效果,防止内部部件被损坏。另外,本申请选择将齿高设置为齿间距的2倍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挡板距离散热翘片最外端40-65mm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需经多次测试实验,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作出上述改进。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电暖气的散热翘片设置在电发热体两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文献《热敏电阻实用技术(PTC篇)》(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63页)公开了PTC陶瓷发热体的两侧均设置翅片状散热片,发热体和散热片之间设置绝缘片,以防止漏电。由此可见,散热翘片设置在电发热体两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3中电暖气的散热翘片上设置有热力通道、热力通道为U 型截面形状、散热翘片外侧设置有挡板、挡板的下端与散热翘片之间形成进气口,该电暖气的结构同样可以增加散热翘片的散热面积,增加受热空气接触面积及受热空气的总量,有利于快速提升温度,同时加强了空气对流的速度,使得冷热空气流动更快,提高了热交换的频率,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可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至于齿高为齿间距的 2 倍以及挡板距离散热翘片最外端40-65mm,尽管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具体的数值范围,但是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选择和确定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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