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的秸秆腐熟还田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3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10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0834.4
申请日:2016-01-22
复审请求人:杭州富阳飞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丹丹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高燕
国际分类号:A01B79/02(2006.01);C05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0834.4,名称为“一种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的秸秆腐熟还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富阳飞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即第1-7页)以及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391948 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的秸秆腐熟还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秸秆平铺:将农作物秸秆粉碎为长度为10-15cm,粉碎后的秸秆均匀撒在田间,秸秆厚度20-30cm;
(2)施用腐熟菌剂:耕地前施用腐熟菌剂,每亩施用1.5kg,同时每亩加施农家粪肥100-200公斤;
(3)耕翻灭茬;用灭茬旋耕机进行灭茬,将步骤(1)的农作物秸秆翻埋入耕层土壤内,然后灌水,等待定植;
(4)定植田间管理:农作物秸秆经过腐熟菌剂腐解10天以后定植作物,常规施肥及病虫害防治;
所述腐熟菌剂由微生物菌剂和辅料按照1:3的重量比混合制备而得;
所述辅料由凹凸棒土、硅藻土、草炭土按照重量比1:4:6混合而成;
所述微生物菌剂的制备方法如下:将黄绿木酶、赭绿青霉、扩张青霉、鞘氨醇单胞菌、地衣芽孢杆菌、粪产碱杆菌、康宁木酶、酿酒酵母分别培养至浓度为1×108个/ml的菌液,然后按照2:2:3:5:1:3:2:1的体积比混合,即得;
所述黄绿木酶为黄绿木酶(Trichoderma aureoviride)ACCC32248;
所述赭绿青霉为赭绿青霉(penicillium ochrochlorron)CGMCC NO.4390;
所述扩张青霉为扩张青霉(Penicllium expansum)CGMCC NO.4077;
所述鞘氨醇单胞菌为鞘氨醇单胞菌(Sphingomonas sp.)CGMCC NO.4589;
所述地衣芽孢杆菌为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licheniformis)CGMCC NO.2276;
所述粪产碱杆菌为粪产碱杆菌(Alcaligenes faecalis)ATCC 31555;
所述康宁木霉为康宁木霉(Trichoderma konigii)ACCC 30167;
所述酿酒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CCTCC No:M 208110。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用于秸秆腐熟还田的用途。
3. 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用于农作物废弃物堆沤中的用途,所述农作物废弃物为农作物秸秆。”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的秸秆腐熟还田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本申请还田方法的步骤(1)中秸秆平铺厚度为20-30cm,步骤(2)腐熟菌剂每亩施用量为1.5kg,步骤(4)农作物秸秆经过腐熟菌剂腐解10天以后再定植作物;(二)辅料的组成为:由凹凸棒土、硅藻土、草炭土按照重量比1:4:6混合而成;(三)本申请生物菌剂原料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生物菌剂原料包括:由黄绿木酶、赭绿青霉、扩张青霉、鞘氨醇单胞菌、地衣芽孢杆菌、粪产碱杆菌、康宁木酶、酿酒酵母,分别培养至浓度为1×108个/ml的菌液,然后照2:2:3:5:1:3:2:1的体积比混合;其中赭绿青霉为赭绿青霉(penicillium ochrochlorron)CGMCC NO.4390;鞘氨醇单胞菌为鞘氨醇单胞菌(Sphingomonas sp.)CGMCC NO.4589;地衣芽孢杆菌为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licheniformis)CGMCC NO.2276;粪产碱杆菌为粪产碱杆菌(Alcaligenes faecalis)ATCC 31555;康宁木霉为康宁木霉(Trichoderma konigii)ACCC 30167;酿酒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CCTCC No:M 20811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秸秆腐熟得更彻底。对于区别(一),选择合适厚度的秸秆、合理重量的腐熟菌剂、合理天数腐解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硅藻土为辅料,而凹凸棒土、草炭土属于常见的菌剂培养物,将三种辅料按照一定的重量比进行混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三),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菌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菌种属性做出适应性的选择替换或添加其他菌种,并按照一定的体积比进行混合,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用于秸秆腐熟还田的用途,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用于农作物废弃物堆沤中的用途,在参照权利要求1评述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声称修改了权利要求并重新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但是,经核对,该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3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3完全一致,并未做任何文字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菌剂成分不同,复合菌剂为有机整体,菌剂中各种菌株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各菌种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作用,总的技术效果不是各部分效果的简单的总和。同一种复合微生物菌剂在不同的发酵过程中所表现的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也有可能不一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和动机改变其发明点所在,将其经过大量筛选的组合新、结构稳、酶活强、菌数高的菌剂组合;本申请具体公开的菌株类型和对比文件1不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经过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从众多的菌种中选择上述特定菌株,按一定的配比组合,通过其协同作用,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复合菌剂的配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优化功能菌群之间的组合,协调互作,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秸秆厚度为20-30cm,腐熟菌剂每亩施用1.5kg,农作物秸秆经过腐熟菌剂腐解10天以后再定植作物;以及二者的辅料种类和混合比例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是否有改进动机,是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立的技术问题出发来判断;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问题是“如何使秸秆腐熟更彻底”,因而为了上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生物菌剂组成做出改变。引入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秸秆生物降解技术研究与应用,李莉等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2月)第1页记载了“秸秆分解主要是分解其中的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木霉属真菌,由其产生的酶系比例协调,对纤维素分解效果最好”,第2页记载“具有分解纤维素作用的细菌:假单胞菌属,芽孢杆菌属….”而第9页表2-6列出了具有纤维素酶活和木质素酶活的菌株,其中F-01-5为青霉属;公知常识性证据2(工业微生物学基础及应用,徐浩,科学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36页记载了“图74是用纤维单孢菌和粪产碱杆菌的混合培养分解纤维素工艺流程的基本原理”,公知常识性证据3(微生物学,闵航,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6月)第267页记载了“木质素分解中即可产生如香草酸,阿魏酸、香草醛等多种芳香族化合物…一些假单孢菌、鞘氨醇单胞菌、鞘氨醇杆菌等则能分解萘、菲等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公知常识性证据4(食物菌生产流程图谱 滑菇 ,刘晓龙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第93页记载了“木霉又称绿霉…常见有绿色木霉和康氏木霉”。由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上述菌种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特性并且已经在本领域使用的同类物质,它们在生物菌剂中只是发挥各自原有的作用,其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将它们添加到生物菌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3-4页记载了“菌种间相容性确定方法:对峙培养法…、细菌与细菌或酵母菌之间的相容性…丝状真菌之间相容性…”等判断真菌之间或真菌与细菌间是否有拮抗,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试验获得菌种之间是否有拮抗还是协同作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只是添加腐熟剂与不添加的对照,并未给出本申请的配比最优,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未发现这些菌种的加入以及具体含量的选择对秸秆腐熟的综合利用率有任何影响,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也未明确记载为什么要加入这些菌种,同样也未明确记载这些菌种都起到了什么作用。因此,上述菌种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特性并且已经在本领域使用的同类物质,它们在生物菌剂中只是发挥各自原有的作用,其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将它们添加到生物菌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秸秆的厚度、腐熟菌剂实施量、定植植物时间均属于本领域基于实际情况可做出的常规选择;本申请的辅料也属于常规选择,其中凹凸棒土被A类文献(CN107237656A)公开、硅藻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关于菌剂的成分,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0017】段明确记载了各种菌剂均是已知、容易获得的,并且公知常识性证据1(秸秆生物降解技术研究与应用,李莉等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2月)第1页记载了“秸秆分解主要是分解其中的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木霉属真菌,由其产生的酶系比例协调,对纤维素分解效果最好”,第2页记载了“具有分解纤维素作用的细菌:假单胞菌属,芽孢杆菌属….”而第9页表2-6列出了具有纤维素酶活和木质素酶活的菌株,其中F-01-5为青霉属;公知常识性证据2(工业微生物学基础及应用,徐浩,科学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36页记载了“图74是用纤维单孢菌和粪产碱杆菌的混合培养分解纤维素工艺流程的基本原理”;公知常识性证据3(微生物学,闵航,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6月)第267页记载了“木质素分解中即可产生如香草酸,阿魏酸、香草醛等多种芳香族化合物…一些假单孢菌、鞘氨醇单胞菌、鞘氨醇杆菌等则能分解萘、菲等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公知常识性证据4(食物菌生产流程图谱 滑菇 ,刘晓龙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第93页记载了“木霉又称绿霉…常见有绿色木霉和康氏木霉”。由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各菌种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特性并且已经在本领域惯常使用的同类物质,它们在生物菌剂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将它们添加组合为生物菌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3-4页记载了“菌种间相容性确定方法:对峙培养法…、细菌与细菌或酵母菌之间的相容性…丝状真菌之间相容性…”等判断真菌之间或真菌与细菌间是否有拮抗,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试验获得菌种之间是否有拮抗还是协同作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记载为什么要加入这些菌种以及这些菌种都起到了什么作用,具体来说,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只是在表1中给出了不同处理的秸秆腐熟情况,也即仅给出了添加腐熟剂与不添加的对照数据,这无法证明菌剂中各种菌株之间可能存在的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更难以证明各菌种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作用而给本申请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除非复审请求人提供相关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否则合议组不予认可;秸秆的厚度、腐熟菌剂实施量、定植植物时间均属于本领域基于实际情况可做出的常规选择,本申请的辅料及配比也属于常规选择。因而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菌株的选择和菌种的组合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菌剂成分不同,不同菌种的分解作用不同,菌种之间相互协同作用不同,复合菌剂为有机整体,菌剂中各种菌株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总的技术效果不是各部分效果的简单的总和。同一种复合微生物菌剂在不同的发酵过程中所表现的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也有可能不一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和动机改变其发明点所在,将其经过大量筛选的组合新、结构稳、酶活强、菌数高的菌剂组合;(2)本申请具体公开的菌株类型和对比文件1不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经过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从众多的菌种中选择上述特定菌株,按一定的配比组合,通过其协同作用,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复合菌剂的配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优化功能菌群之间的组合,协调互作,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秸秆厚度为20-30cm,腐熟菌剂每亩施用1.5kg,农作物秸秆经过腐熟菌剂腐解10天以后再定植作物;以及二者的辅料种类和混合比例不同。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本案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史冉、主审员刘丹丹、参审员高现文,现变更为:组长史冉、主审员刘丹丹、参审员高燕。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5月05日提复审请求时声称修改了权利要求并重新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但是,经核对,该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3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3完全一致,并未做任何文字修改。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以申请日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即第1-30段)以及2018年05月05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的秸秆腐熟还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秸秆发酵复合菌剂及其应用,实际上公开了一种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的秸秆腐熟还田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段、第13-20段、第28-36段、第38-45段):在菌种的制备中,先是各种菌剂单独扩大培养,菌剂包括枯草芽孢杆菌、黄绿木霉、绿色木霉、酿酒酵母、扩张青霉、米曲霉,然后将以上枯草芽孢杆菌、酿酒酵母、米曲霉、黄绿木霉、扩张青霉、绿色木霉所培养的种菌剂按一定的质量比进行搅拌混合,优选以硅藻土(40-80目)为载体,按照1∶3-4的重量比与菌种培养物(相当于辅料)搅拌混合;进一步公开腐熟还田技术,秸秆发酵复合菌剂适用于水稻、小麦、玉米等秸秆的还田,可采用直接粉碎平铺或堆腐还田,每亩推荐用量为2kg;其中,小麦、油菜、玉米秸秆旋耕灭茬腐熟还田技术模式:(1)秸秆平铺,上茬作物成熟后采用带粉碎机的收割机收割或将未粉碎的农作物秸秆粉碎为10-15cm,粉碎后的秸秆均匀撒在田间;(2)施用秸秆发酵复合菌剂(相当于本申请的腐熟菌剂):耕地前将秸秆发酵复合菌剂与适量泥土或底肥拌匀,立即撒施到铺好秸秆的田内。在按当地高产标准施用底肥的同时每亩加施农家粪肥100-200公斤;(3)耕翻灭茬,施秸秆发酵复合菌剂施肥后立即用灭茬旋耕机进行灭茬,将作物秸秆翻埋入耕层土壤内,然后灌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步骤之后等待定植;(4)移栽水稻,平整后插秧或抛秧;(5)日常管理:其它施肥及病虫害防治参照高产要求正常进行。此外,所述枯草芽孢杆菌具体可为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ACCC11089或ACCC03338,所述黄绿木霉具体可为黄绿木霉(Trichoderma aureoviride)ACCC32248或ACCC30909,所述酿酒酵母具体可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ACCC20160或ACCC20037,所述米曲霉具体可以为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ACCC30584或ACCC30472,所述扩张青霉具体可以为:扩张青霉W4(Penicllium expansum)CGMCC NO.4077,所述绿色木霉具体可以为:绿色木霉(Trichoderma viride)ACCC30166或ACCC31731。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还田方法的步骤中秸秆平铺厚度为20-30cm,腐熟菌剂每亩施用量为1.5kg,农作物秸秆经过腐熟菌剂腐解10天以后再定植作物;②辅料的组成为:由凹凸棒土、硅藻土、草炭土按照重量比1:4:6混合而成;③本申请生物菌剂原料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地,本申请生物菌剂原料包括:由黄绿木酶、赭绿青霉、扩张青霉、鞘氨醇单胞菌、地衣芽孢杆菌、粪产碱杆菌、康宁木酶、酿酒酵母,分别培养至浓度为1×108个/ml的菌液,然后照2:2:3:5:1:3:2:1的体积比混合;其中赭绿青霉为赭绿青霉(penicillium ochrochlorron)CGMCC NO.4390;鞘氨醇单胞菌为鞘氨醇单胞菌(Sphingomonas sp.)CGMCC NO.4589;地衣芽孢杆菌为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licheniformis)CGMCC NO.2276;粪产碱杆菌为粪产碱杆菌(Alcaligenes faecalis)ATCC 31555;康宁木霉为康宁木霉(Trichoderma konigii)ACCC 30167;酿酒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CCTCC No:M 20811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秸秆腐熟效果更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秸秆腐熟还田时,在田间铺撒的秸秆厚度太薄或者太厚都会导致腐熟效果不好,为了腐熟更彻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合适厚度的秸秆进行均匀铺撒;腐熟菌剂的用量通常也会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的秸秆发酵复合菌剂每亩推荐用量为2kg,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际腐熟还田的操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将腐熟菌剂用量调整为每亩用量1.5 kg;在铺撒秸秆和施用腐熟菌剂并耕翻灭茬之后,需要等待腐解,腐解的时间长短可根据腐解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腐解具体天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辅料为硅藻土,而凹凸棒土、草炭土也是常见的菌剂辅料,各种辅料的使用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凹凸棒土、硅藻土、草炭土作为并将各种辅料的配比选择为按照重量比1:4:6混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关于生物菌剂的原料,用于腐熟还田的菌剂种类众多,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将上述枯草芽孢杆菌、酿酒酵母、米曲霉、黄绿木霉、扩张青霉、绿色木霉所培养的种菌剂按一定的质量比进行搅拌混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尤其参见说明书第5段)目前分离的具有纤维素降解能力的细菌较多,其中属于革兰氏阳性菌属(G )的有噬纤维菌(Cytophaga),热杆菌属(Caldibacillus),芽孢杆菌属(Bacillus),生孢嗜纤维菌 (Sporacytophga)等;属于革兰氏阴性菌属(G-)的有假单孢菌属(Pseudomonas),欧文氏菌属(Erwinia),纤维单孢菌属(Cellulomonas),镰状纤维菌属(Cellfacicula)等,且各种菌剂均是已知、容易获得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菌种属性在各菌种培养基的基础上选择、替换或添加其它菌种,如木霉类常见的有康宁木霉和绿色木霉,将康宁木霉替换绿色木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地衣芽孢杆菌与枯草芽孢杆菌功能相似,因而将地衣芽孢杆菌替换枯草芽孢杆菌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替换,而鞘氨醇单胞菌、粪产碱杆菌属于革兰氏阴性菌属,将其应用于秸秆的分解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其特性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至于赭绿青霉、鞘氨醇单胞菌、鞘氨醇单胞菌、地衣芽孢杆菌、粪产碱杆菌、康宁木霉、酿酒酵母是选自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或中国微生物菌种网(ACCC)或美国模式培养物集存库(ATCC),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菌种的衡量单位可以是按重量配比也可以是按体积配比,将上述各菌种培养至浓度为1×108个/ml的菌液,然后照2:2:3:5:1:3:2:1的体积比混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用于秸秆腐熟还田的用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8-45段):秸秆发酵复合菌剂适用于水稻、小麦、玉米灯秸秆的还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用于农作物废弃物堆沤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8-45段)秸秆发酵复合菌剂适用于水稻、小麦、玉米灯秸秆的还田,在此基础上将其用于农作物废弃物堆沤中的用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指出:(1)菌株的选择和菌种的组合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菌剂成分不同,不同菌种的分解作用不同,菌种之间相互协同作用不同,复合菌剂为有机整体,菌剂中各种菌株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总的技术效果不是各部分效果的简单的总和。同一种复合微生物菌剂在不同的发酵过程中所表现的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也有可能不一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和动机改变其发明点所在,将其经过大量筛选的组合新、结构稳、酶活强、菌数高的菌剂组合;(2)本申请具体公开的菌株类型和对比文件1不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经过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从众多的菌种中选择上述特定菌株,按一定的配比组合,通过其协同作用,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复合菌剂的配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优化功能菌群之间的组合,协调互作,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秸秆厚度为20-30cm,腐熟菌剂每亩施用1.5kg,农作物秸秆经过腐熟菌剂腐解10天以后再定植作物;以及二者的辅料种类和混合比例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1)众所周知,不同菌种的分解作用不同,不同菌种组合时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也不尽相同,关于菌剂的成分,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0017】段明确记载了各种菌剂均是已知、容易获得的,并且公知常识性证据1(秸秆生物降解技术研究与应用,李莉等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2月)第1页记载了“秸秆分解主要是分解其中的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木霉属真菌,由其产生的酶系比例协调,对纤维素分解效果最好”,第2页记载了“具有分解纤维素作用的细菌:假单胞菌属,芽孢杆菌属….”而第9页表2-6列出了具有纤维素酶活和木质素酶活的菌株,其中F-01-5为青霉属;公知常识性证据2(工业微生物学基础及应用,徐浩,科学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36页记载了“图74是用纤维单孢菌和粪产碱杆菌的混合培养分解纤维素工艺流程的基本原理”;公知常识性证据3(微生物学,闵航,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6月)第267页记载了“木质素分解中即可产生如香草酸,阿魏酸、香草醛等多种芳香族化合物…一些假单孢菌、鞘氨醇单胞菌、鞘氨醇杆菌等则能分解萘、菲等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公知常识性证据4(食物菌生产流程图谱 滑菇 ,刘晓龙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第93页记载了“木霉又称绿霉…常见有绿色木霉和康氏木霉”。由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各菌种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特性并且已经在本领域惯常使用的同类物质,它们在生物菌剂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将它们添加组合为生物菌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3-4页记载了“菌种间相容性确定方法:对峙培养法…、细菌与细菌或酵母菌之间的相容性…丝状真菌之间相容性…”等判断真菌之间或真菌与细菌间是否有拮抗,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试验获得菌种之间是否有拮抗还是协同作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记载为什么要加入这些菌种以及这些菌种都起到了什么作用,具体来说,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只是在表1中给出了不同处理的秸秆腐熟情况,也即仅给出了添加腐熟剂与不添加的对照数据,这无法证明菌剂中各种菌株之间可能存在的互相拮抗或者互相促进的作用,更难以证明各菌种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作用而给本申请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除非复审请求人提供相关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否则合议组不予认可;(4)秸秆的厚度、腐熟菌剂实施量、定植植物时间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情况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本申请的辅料及配比也属于常规技术选择。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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