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向系统试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88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73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10248.9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海霞
合议组组长:舒畅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01M17/007,G01M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或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启示下所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10248.9、名称为“转向系统试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申请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502049 A,公开日期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汽车电动助力转向器试验台的结构设计”,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I辑,李飞,公开日期为2011年09月30日;
以及一篇举证文件:
文件3:《金属材料落锤、撕裂试验技术》,张庄,中国计量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向系统试验装置,输入轴驱动机构(10)固定在第一支架(20)上,输入轴驱动机构(10)的输出端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30)相连,转向管柱(30)固定在第二支架(40)上,转向管柱(30)的输出端和转向机(50)通过万向节相连,其特征在于:转向机(50)的外球头(51)的端面处布置带有冲击传感器的摆锤(60),外球头(51)布置在摆锤(60)的锤头(61)的摆动路径上;
所述转向机(50)经安装架(80)水平固定在工作台A上,摆锤(60)处于自然竖直状态时,锤头(61)的锤面和转向机(50)的外球头(51)贴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系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摆锤(60)的摆臂(62)的上端和水平布置的中心轴(63)相连,中心轴(63)的轴身自第三支架(70)中穿过后和电机相连。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系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20)可水平移动式固定在工作台A上,输入轴驱动机构(10)和第一支架(20)之间构成上下滑移式固定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向系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架(40)可水平移动式固定在工作台A上,转向管柱(30)和第二支架(40)之间构成上下滑移式固定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向系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架(80)包括下底座(81)和上固定座(82),转向机(50)的机身水平固定在上固定座(82)的安装孔内,上固定座(82)和下底座(81)之间构成可水平移动式固定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转向系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底座(81)的上表面水平布置,下底座(81)的上表面沿转向机(50)长度方向、垂直转向机(50)长度方向均间隔布置有第一螺纹孔(811),所述上固定座(82)的底端向两侧水平悬置有安装面,安装面上开设第二螺纹孔,第一螺纹孔(811)和第二螺纹孔孔位正对并通过螺钉固定。”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转向系统试验装置输入轴驱动机构固定在第一支架上,输入轴驱动机构的输出端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相连;(2)转向管柱的输出端与转向机通过万向节相连;(3)摆锤上设置有冲击传感器;(4)转向机经安装架水平固定在工作台A上,摆锤处于自然竖直状态时,锤头的锤面和转向机的外球头贴合。然而,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4)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而,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摆动锤会与导向件及安装底座的边缘发生碰撞,会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的摆动锤在竖直状态下其锤面与滑块之间有着一定距离,使得摆动锤与滑块接触时会损失一部分势能,且提供给滑块的冲击力是斜向上的,会对滑块的运动方向产生影响,使检测结果存在误差;而本申请锤头作用在转向机的外球头上,避免锤头锤击过程中与其他机构干涉影响试验效果,且摆锤处于自然竖直状态时,锤头的锤面和转向机的球头贴合,在锤头降至最低点时锤击球头,其提供的冲击力是水平方向的,与转向机的运动方向一致,更加接近于实际车环境,分析结果不会受到外界影响。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输入轴驱动机构固定在第一支架上,其输出端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相连,转向管柱和转向机也通过万向节相连;转向机经安装架水平固定在工作台上;(2)本申请中,摆锤布置在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外球头布置在摆锤的锤头的摆动路径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球销连接在一起的球头和滑块这一组合的端面处布置有摆锤,这一组合布置在摆锤的锤头的摆动路径上;本申请中摆锤处于自然竖直状态时,锤头的锤面和转向机的外球头贴合,冲击传感器设置在摆锤上。然而,区别(1)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手段,区别(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所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而,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提出以原始权利要求书为基础陈述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扭转惯性砝码的质量是确定的,无法对转向管柱本体进行转动调节,扭转惯性砝码的设置只能保证转向系统处于唯一的初始状态,对比文件1的试验装置只能对一种状态下的转向系统进行冲击测试,而本申请中,转向管柱与输入轴驱动机构的输出端相连,通过输入轴驱动机构驱动转向管柱转动,从而使转向机内的齿条位移,从而可以模拟出汽车处于不同转向位置时的转向机状态,这样在试验时就可以对多种转向状态进行测试,得到更加丰富的试验数据,使得对转向系统的性能分析更加全面,更加贴近实际使用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输入轴驱动机构的输出轴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相连”;对比文件1的扭转惯性砝码只需要连接在转向管柱本体上端即可,不需要进行固定,而本申请中转向管柱与输入轴驱动机构通过万向节连接,必须要有支架对输入轴驱动机构进行固定,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输入轴驱动机构固定在第一支架上”;(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布置带有冲击传感器的摆锤”,对比文件1中横拉杆一端与转向机齿条相连,另一端通过球头与滑块相连,在工作过程中,横拉杆与转向机齿条的一端在转向机齿条的带动下沿转向机齿条的运动方向做往复直线运动,横拉杆与滑块相连的一端随滑块在卡槽内做往复直线运动,横拉杆的两端都在做直线运动,横拉杆整体做平移运动,而实际的汽车转向系统中,横拉杆的一端与转向机齿条相连,另一端与轮胎相连,在轮胎转向时,横拉杆与轮胎相连的一端的运动路径为弧线,而横拉杆与转向机齿条相连的一端做直线运动,这使得横拉杆整体在做摆动运动,显然,对比文件1的横拉杆的运动方式违背了实际中转向系统的原始使用状态,因此,其得出的试验结果并不能作为现实状态下的汽车转向系统的冲击性能的分析依据,而本申请在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直接布置摆锤,外球头是布置在转向机的转向机齿条的端部的,省去了横拉杆的结构,本申请中摆锤的冲击力直接作用在转向机齿条端部的外球头上,使得外球头沿转向机齿条方向做直线运动,这完全符合实际汽车转向系统中的运动方式,使得试验结构更加真实可靠。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或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启示下所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向系统试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转向系统冲击试验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40段,图1):
车辆转向系统冲击试验装置是为了模拟实际车辆受冲击过程,从而对其受到冲击后车辆的性能进行测试及分析,配置要求完全按照实车来进行,受到的冲击力也是遵守实际工况开展;
安装底座7采用现有试验台,转向管柱本体2的上端实际中是连接方向盘的,试验装置中采用扭转惯性砝码1代替,以便模拟实际中人操作方向盘时提供的惯性力,从而起到抑制冲击的作用,而转向机本体4的端部实际中是与轮胎连接的,试验装置中与导向机构5连接,通过摆锤系统6的锤击,模拟实际受到冲击,工作时,摆锤系统6摆动并向导向机构5施力,促使导向结构运动,并带动转向机本体4位于导向机构5内的一端一同运动,通过设置在转向机本体上的传感显示装置记录由摆锤系统6传来的冲击参数,如受力大小等。
该车辆转向系统冲击试验装置,将转向管柱本体2安装在固定支架3上,转向管柱本体2两端分别连接扭转惯性砝码1、转向机本体4,转向机本体4与导向机构5均设置在安装底座7上,转向机本体4的一端设置在导向机构5内,摆锤系统6靠近导向机构5设置,传感显示装置设置在转向机本体4上;通过摆锤系统6摆动并向导向机构5施力,促使导向机构5运动,并带动转向机本体4位于导向机构5内的一端一同运动,并通过传感显示装置记录转向机本体4所受冲击。
扭转惯性砝码1的连接杆12中部与转向管柱本体2上端连接,以便模拟实际人操作方向盘时提供的惯性力。
转向机本体4的转向机齿条与转向机输入轴42一端铰接,转向机输入轴42另一端与转向管柱本体2连接,转向机齿条端部设置横拉杆43,横拉杆43的端部设置有球头44,球头设置在导向机构5内,传感显示装置设置在横拉杆43上。
导向机构5包括设置有卡槽52的导向件51、滑块53,导向件51固定在安装底座7边缘,滑块53设置在卡槽52中,球头44与滑块53通过球销连接。
工作时,摆锤系统6摆动并向滑块53施力,促使球头44与滑块53一同在卡槽52内运动,且滑块53运动方向与转向机齿条平行,此时,摆锤系统6施加的力即模拟实际轮胎处受到冲击,从而传递至转向机本体4上,即通过滑块53、球头44、横拉杆43,直至传递到横拉杆43上设置的传感显示装置,记录由摆锤系统6传来的冲击参数,如受力大小等。
摆锤系统6包括安装支架62、步进电机和摆动锤61,安装支架62靠近导向件51设置,摆动锤61设置在安装支架62上,步进电机驱动摆动锤61在安装支架62上往复摆动,摆动锤61用于锤击滑块53,其中,摆锤的摆动幅度及力度等参数均可通过步进电机,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控制,提供不同的冲击能量。
固定支架3包括固定的第一支架31和可拆卸的第二支架32,第一支架31靠近安装底座7边缘设置,第二支架32安装在第一支架31上端,转向管柱本体2安装在第二支架32上,其中,第二支架32可灵活拆卸,以便可以固定多种不同型号的转向管柱本体2,实际应用极为方便。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转向系统实验装置;对比文件1中扭转惯性砝码1的连接杆12中部与转向管柱本体2上端连接,以便模拟实际人操作方向盘时提供的惯性力,其中的扭转惯性砝码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输入轴驱动机构,则该部分内容相当于公开了输入轴驱动机构的输出端和转向管柱的相连;对比文件1中转向管柱本体2安装在固定支架3上,该固定支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固定转向管柱的第二支架,则该部分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转向管柱固定在第二支架上;对比文件1中转向管柱本体2连接转向机本体4,相当于公开了转向管柱的输出端和转向机相连;对比文件1中转向机本体4的横拉杆43的端部设置有球头44,球头44与导向机构5的滑块53通过球销连接,工作时,摆锤系统6的摆动锤61摆动并向滑块53施力,促使球头44与滑块53一同在卡槽52内运动,且滑块53运动方向与转向机齿条平行,此时,摆锤系统6施加的力即模拟实际轮胎处受到冲击,从而传递至转向机本体4上,即通过滑块53、球头44、横拉杆43,直至传递到横拉杆43上设置的传感显示装置,记录由摆锤系统6传来的冲击参数,如受力大小等,其中的传感显示装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冲击传感器,相当于公开了球销连接在一起的球头和滑块的端面处布置有摆锤,球销连接在一起的球头和滑块布置在摆锤的锤头的摆动路径上。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输入轴驱动机构固定在第一支架上,其输出端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相连,转向管柱和转向机也通过万向节相连;转向机经安装架水平固定在工作台上;(2)本申请中,摆锤布置在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外球头布置在摆锤的锤头的摆动路径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球销连接在一起的球头和滑块这一组合的端面处布置有摆锤,这一组合布置在摆锤的锤头的摆动路径上;本申请中摆锤处于自然竖直状态时,锤头的锤面和转向机的外球头贴合,冲击传感器设置在摆锤上。
由此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固定输入轴驱动机构和转向机,以及如何模拟转向机球头直接受到的冲击并检测。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电动助力转向器试验台的结构设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3.2节):试验台的右端是输入端伺服系统和升降部分,输入端伺服系统绑定在升降部分上面,可进行升降操作,而升降部分由放置在导轨上,可进行轴向滑动操作,对于输入端伺服系所提供的扭矩,是用来模拟驾驶员作用在方向盘上的转向扭矩,可用万向节将其传递到电动助力转向器的传动轴上,电动转向器固定在工装夹具即支架上,而工装夹具又通过螺栓与T型块固定在T型台上,可通过调节T型块在T型台中的位置来调节支架的位置。其中的输入端伺服系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输入轴驱动机构,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输入轴驱动机构固定在第一支架上,将输入轴驱动机构的输出端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相连接的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样的启示,容易想到将转向管柱和转向机也采用万向节连接,且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将转向机经安装架固定在工作台上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根据转向机的使用状态来模拟转向机的安装状态,即将转向机水平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区别(1)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手段。
对于区别(2),该区别的实质在于,本申请的锤头直接作用于转向机球头,而对比文件1中锤头作用于滑块后,间接作用于与滑块球销连接的球头,如前面评述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中第0038段公开了,工作时,摆锤系统6摆动并向滑块53施力,促使球头44与滑块53一同在卡槽52内运动,且滑块53运动方向与转向机齿条平行,此时,摆锤系统6施加的力即模拟实际轮胎处受到冲击,从而传递至转向机本体4上,即通过滑块53、球头44、横拉杆43,直至传递到横拉杆43上设置的传感显示装置,记录由摆锤系统6传来的冲击参数,如受力大小等,可见,对比文件1中具有滑块的导向机构的作用是为了更接近实际受到的冲击的状态—即冲击作用于轮胎然后间接作用于转向机本体,当简化试验装置的需求大于精确地模拟实际受到的冲击的状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不采用该导向机构,使转向机球头直接受到的锤头的冲击,也即,使得摆锤布置在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外球头布置在摆锤的锤头的摆动路径上;而对于摆动锤这种冲击施力部件来说,使其锤面与受打击物体在摆锤处于自然竖直状态时贴合,是本领域最大程度运用摆锤能量的常用技术手段,文件3(《金属材料落锤、撕裂试验技术》,张庄,中国计量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第2-3页),即公开了这样的内容:从图2-2可见,其锤头的锤面在摆锤处于自然竖直状态时,与打击中心贴合;而当摆锤直接冲击转向机时,冲击传感器安装在摆锤上还是安装在转向机上,都能测得转向机受到的冲击大小,因此,将冲击传感器设置在摆锤上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的选择。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申请人提出以原始权利要求书为基础陈述意见,但并未提交修改文件,而且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仅仅是将原始权利要求3的内容并入原始权利要求1,即申请人所争辩的原始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均包含于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基于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输入轴驱动机构固定在第一支架上,其输出端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相连”该特征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之一,即,合议组也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内容,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样的内容,其给出了将输入轴驱动机构固定在第一支架上,将输入轴驱动机构的输出端通过万向节和转向管柱相连接的启示;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均未记载有“通过输入轴驱动机构驱动转向管柱转动,从而使转向机内的齿条位移,从而可以模拟出汽车处于不同转向位置时的转向机状态,这样在试验时就可以对多种转向状态进行测试”,且即使考虑这样的内容,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评述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这样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即能实现这样的效果。
(2)首先,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布置带有冲击传感器的摆锤”该特征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之一,即,合议组也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内容,然而如前面关于区别(2)所评述的,对比文件1中具有滑块的导向机构的作用是为了更接近实际受到的冲击的状态—即冲击作用于轮胎然后间接作用于转向机本体,当简化试验装置的需求大于精确地模拟实际受到的冲击的状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不采用该导向机构,使转向机球头直接受到的锤头的冲击,也即,使得摆锤布置在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而当摆锤直接冲击转向机时,冲击传感器安装在摆锤上还是安装在转向机上,都能测得转向机受到的冲击大小,因此,将冲击传感器设置在摆锤上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的选择;
其次,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中的“对比文件1中横拉杆与转向机齿条的一端在转向机齿条的带动下沿转向机齿条的运动方向做往复直线运动,横拉杆与滑块相连的一端随滑块在卡槽内做往复直线运动,横拉杆的两端都在做直线运动,横拉杆整体做平移运动,实际的汽车转向系统中,横拉杆的一端与转向机齿条相连,另一端与轮胎相连,在轮胎转向时,横拉杆与轮胎相连的一端的运动路径为弧线,而横拉杆与转向机齿条相连的一端做直线运动,这使得横拉杆整体在做摆动运动,显然,对比文件1的横拉杆的运动方式违背了实际中转向系统的原始使用状态”与“本申请在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直接布置摆锤,外球头是布置在转向机的转向机齿条的端部的,省去了横拉杆的结构,本申请中摆锤的冲击力直接作用在转向机齿条端部的外球头上,使得外球头沿转向机齿条方向做直线运动,这完全符合实际汽车转向系统中的运动方式”,该两部分意见内容相互矛盾,对比文件1的球头随着横拉杆做直线运动违背了实际中转向系统的原始使用状态,而本申请中球头也做直线运动,就完全符合实际汽车转向系统中的运动方式,这样的意见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模拟实际转向系统中的运动方式,本申请同样也没有达到这个效果,不能由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实际中转向系统的原始使用状态的问题,而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高度。
实际上,正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在转向机的一端设置球头,通过摆锤施加冲击来模拟实际受到的冲击状态,球头沿转向机齿条方向都做直线运动,只不过对比文件1为了更接近实际受到的冲击的状态—即冲击作用于轮胎然后间接作用于转向机本体,设计锤头作用于滑块后,间接作用于与滑块球销连接的球头,然而如前所述,当简化试验装置的需求大于精确地模拟实际受到的冲击的状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不采用该导向机构,使转向机球头直接受到的锤头的冲击;而且,本申请中仅仅限定了“转向机的外球头的端面处布置带有冲击传感器的摆锤”,即,仅仅表明转向机具有外球头,并没有记载外球头是如何与转向机连接的,不能由对比文件1具体限定了通过横拉杆连接转向机齿条和球头,而得出本申请省去了横拉杆的结构,因为这一点在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摆锤的摆臂的上端和水平布置的中心轴相连,中心轴的轴身自第三支架中穿过后和电机相连”,然而,如上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0031-0040段,图1):摆锤系统6包括安装支架62、步进电机和摆动锤61,摆动锤61设置在安装支架62上,步进电机驱动摆动锤61在安装支架62上往复摆动,且从图1中可见,摆动锤61的摆臂的上端和水平布置的轴相连,该轴的轴身穿过安装支架62。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第一支架可水平移动式固定在工作台A上,输入轴驱动机构和第一支架之间构成上下滑移式固定连接”,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为“第二支架可水平移动式固定在工作台A上,转向管柱和第二支架之间构成上下滑移式固定连接”,然而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对比文件2(参见第3.2.2节)已公开了:试验台的右端是输入端伺服系统和升降部分,输入端伺服系统绑定在升降部分上面,可进行升降操作,而升降部分由放置在导轨上,可进行轴向滑动操作,对于输入端伺服系所提供的扭矩,是用来模拟驾驶员作用在方向盘上的转向扭矩,可用万向节将其传递到电动助力转向器的传动轴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为了能适应不通的转向系统来固定转向管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将固定转向管柱的支架也设计为,支架可水平移动地固定在工作台上,转向管柱和其固定支架之间构成上下滑移式固定连接的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为“安装架包括下底座和上固定座,转向机的机身水平固定在上固定座的安装孔内,上固定座和下底座之间构成可水平移动式固定连接”,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为“下底座的上表面水平布置,下底座的上表面沿转向机长度方向、垂直转向机长度方向均间隔布置有第一螺纹孔,所述上固定座的底端向两侧水平悬置有安装面,安装面上开设第二螺纹孔,第一螺纹孔和第二螺纹孔孔位正对并通过螺钉固定”,然而,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参见第3.2.2节)公开了,电动转向器固定在工装夹具即支架上,而工装夹具又通过螺栓与T型块固定在T型台上,可通过调节T型块在T型台中的位置来调节支架的位置,其中的,工装夹具支架及T型块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固定座,T型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底座,工装夹具支架及T型块和T型台构成转向器的安装架,调节T型块在T型台中的位置来调节支架的位置,相当于公开了上固定座和下底座之间构成可水平移动式固定连接,而螺栓与间隔布置的螺纹孔的配合,是本领域常见的可拆卸固定方式,采用螺栓与螺纹孔配合来实现水平移动式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到将T型块与T型台的水平移动式固定连接方式替换为螺栓与螺纹孔配合的水平移动式固定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间的选择,进一步为了实现螺栓螺纹连接而进行相应的结构设置,诸如在固定座底端向两侧水平悬置有安装面并开设螺纹孔以易于通过螺栓与下底座上间隔布置的螺纹孔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常规设置;而为了使转向机固定的更加稳固,将转向机机身固定在上固定座的安装孔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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