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酰胺改性聚酯及其制备方法以及由该聚酰胺改性聚酯制得的纤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酰胺改性聚酯及其制备方法以及由该聚酰胺改性聚酯制得的纤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8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0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7480.1
申请日:2014-03-04
复审请求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凯赛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颖
合议组组长:仲惟兵
参审员:尹巍巍
国际分类号:C08G69/44,D01F6/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7480.1,名称为“聚酰胺改性聚酯及其制备方法以及由该聚酰胺改性聚酯制得的纤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凯赛生物产业有限公司”(2016年02月01日由“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凯赛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1日以权利要求第1-2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酰胺改性聚酯,其由下述结构式Ⅰ和Ⅱ表示的结构单元组成:

式中x为2~18的整数,y为2~18的整数,z为2~18的整数,R1~R4各自独立地选自H或C1~C4烷基,其中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60:40~99.8:0.2。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其中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70:30~99:1。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其中所述聚酰胺改性聚酯的特性粘度为0.3~1.8dL/g。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其中所述聚酰胺改性聚酯的特性粘度为0.5~1.0dL/g。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其中x为2~4的整数,y为4~6的整数,z为4~12的整数。
6. 一种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一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的方法,包括:
(1)、在氮气或者惰性气体的保护下,将二元醇、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加入反应容器中,使90%以上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发生酯化反应;
(2)、加热反应容器至230~320℃,加入脂肪族尼龙,并抽真空至真空度达30kPa以下,待反应产物特性粘数为0.3~1.8dL/g后,停止反应,得到聚酰胺改性聚酯。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二元醇选自碳链长度为2~18个碳原子的脂肪族二元醇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选自对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单/二酯,对苯二甲酰氯,及以上化合物其苯环上的氢部分或全部被含1~4个碳原子烷烃取代的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脂肪族尼龙选自碳链长度2~18的脂肪族二元酸和碳链长度2~18的脂肪族二元胺所形成的尼龙中的一种或多种。
8.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脂肪族尼龙的相对粘度为1.1~2.7。
9.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步骤(1)中使95%~100%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发生酯化反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的尼龙、二元醇、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的摩尔比为(0.002~0.4):(1~3):1。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的尼龙、二元醇、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的摩尔比为(0.01~0.3):(1.2~2.5):1。
12.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步骤(2)中反应容器加热至250~300℃。
13.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步骤(2)中真空度控制在1kPa以下。
14.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步骤(2)中聚酰胺改性聚酯特性粘度为0.5~1.0dL/g后,停止反应。
15.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在步骤(1)添加原料时,加入一种或多种助剂,和/或在步骤(2)加热反应容器前,加入一种或多种助剂。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助剂包括酯交换催化剂、酯化催化剂、醚化防止剂、聚合催化剂、热稳定剂、光稳定剂、抗氧化剂、耐候剂、润滑剂、结晶成核剂、导电填料或防静电填料、阻燃剂、填充物。
17. 一种纤维,所述纤维的原料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
18. 根据权利要求17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为聚酰胺改性聚酯初生纤维、聚酰胺改性聚酯纤维长丝、聚酰胺改性聚酯POY纤维、聚酰胺改性聚酯加弹丝、聚酰胺改性聚酯FDY以及聚酰胺改性聚酯短纤维。
19. 根据权利要求17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纤度为0.5~10dtex。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纤度为1.0~7.0dtex。
21. 根据权利要求17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强度为1.0~8.0cN/dtex。
22. 根据权利要求21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强度为2.0~5.5cN/dtex。
23. 根据权利要求17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断裂伸长率5.0~400.0%。
24. 根据权利要求23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断裂伸长率15~130%。
25. 根据权利要求17至24中任一项的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在常压下酸性染料染色的上染率大于75%。”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942708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中R1~R4还可以各自独立地选自C1~C4烷基;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60:40~99.8:0.2,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尼龙66聚合物的加入量为总反应物质量的5-30%,没有公开最终产物中两种结构单元的摩尔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相近的聚酰胺改性聚酯。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均为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等同于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在氮气或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酯化反应,以及使90%以上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发生酯化反应;③抽真空时机不同。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②,在氮气或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酯化反应是保护原料和产物不被氧化的常规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理论上有99%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发生酯化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该技术手段以提高产率。对于区别特征③,为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6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聚酯-聚酰胺共聚物制备的纤维,则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5的要求保护一种纤维的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8-25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可用尼龙66替代尼龙6,但没有公开最终产品的相关结构和技术效果,本申请发现了双组份尼龙替代单组份尼龙会发生更复杂的反应,最终导致产物性能下降,理论上来说对比文件1使用的工艺更容易产生副产物,本申请通过控制反应条件,在制备工艺与对比文件1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使用尼龙66得到的聚合物的结构单元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认为:重复结构单元是由原料决定的,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给出产物的结构单元,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推知对比文件1使用尼龙66时得到的产物必然会具有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单元。本申请原始文件中并没有记载通过控制反应条件抑制副产物这一技术效果,仅记载了“避免尼龙6等氨基酸或内酰胺型尼龙所存在的残余单体影响纺丝等问题”,可见对于本申请而言,尼龙种类的选择是关键,但对比文件1中也仅给出尼龙6和尼龙66两种选择,从中选择出尼龙66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具体反应温度和反应体系情况,对抽真空的时机加以调整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对比文件1实施例10中使用了尼龙66切片,得到的聚酯-聚酰胺加弹丝的纤维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上染率均落入本申请的保护范围中,可见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使用的制备方法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凯赛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25项)。相对于驳回文本,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结构式II中的y修改为5,删除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y为4-6的整数”,将权利要求7中脂肪族二元胺的碳链长度修改为5。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5、7如下:
“1. 一种聚酰胺改性聚酯,其由下述结构式Ⅰ和Ⅱ表示的结构单元组成:

式中x为2~18的整数,y为5,z为2~18的整数,R1~R4各自独立地选自H或C1~C4烷基,其中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60:40~99.8:0.2。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其中x为2~4的整数,z为4~12的整数。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二元醇选自碳链长度为2~18个碳原子的脂肪族二元醇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选自对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单/二酯,对苯二甲酰氯,及以上化合物其苯环上的氢部分或全部被含1~4个碳原子烷烃取代的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脂肪族尼龙选自碳链长度2~18的脂肪族二元酸和碳链长度为5的脂肪族二元胺所形成的尼龙中的一种或多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附图1的聚酯-聚酰胺共聚物的DSC谱图结晶峰不规整,是由多组分结晶峰叠加而成,而本申请实施例2的DSC图中结晶峰相对比较平滑,上述DSC图的比较可以间接证明本申请通过控制反应条件(例如调整抽真空的时机)使得得到的产物的组分中副产物很少,没有发生酸交换的反应(即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取代双组分尼龙中的脂肪族二元酸)。此外,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还提交了一份核磁谱图,是将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0的原料用量放大为10倍,其余步骤及参数条件不变而制备得到的产物的核磁谱图。对于上述基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0得到的产物,经二维谱图验证,和氨基连接的亚甲基仅出现在核磁谱图的3.69ppm处,发生酰胺化的对苯二甲酸苯环上的氢的出峰位置在核磁谱图的7.94ppm处,3.69ppm处的峰面积和7.94ppm处的峰面积基本相同,这说明己二胺基本与对苯二甲酸连接,未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单元。(2)权利要求1结构式II中的y已经修改为5,对比文件1中聚酰胺为尼龙6或尼龙66,本申请中为例如尼龙56、尼龙512等,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或教导使用5系尼龙,戊二胺可采用生物法制备,己二胺只能通过传统化工方法生产,使用戊二胺可大幅降低成本。(3)本申请聚合物吸水率更高,达5-6%,结构单元I和结构单元II的摩尔比例可低至99.8:0.2,可有效降低聚酰胺加入量,降低改性成本,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上述效果。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就制备方法上来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抽真空时机不同,但是抽真空可以去除部分小分子,提高产物纯度,属于本领域公知,权利要求1也并未限定纯度或产率等参数。对比文件1并未说明其DSC谱图对应的是哪个实施例,其熔融峰结构只能说明其产物或许存在部分杂质或聚合度分散性较大,然而无论是否发生副反应,聚合物主体结构单元不会发生变化,从DSC谱图中不能得出聚合物发生了酯交换这一反应的结论,并且,酰胺键的稳定性较高,而且强于聚酯键,酯交换反应一般只发生于聚酯之间,聚酯和聚酰胺发生交换反应可能性不大。另外,不管是苯酰胺还是脂肪酰胺,与酰胺键连接的亚甲基位移是相近的,复审请求人认为3.69ppm处的峰就是与对苯二甲酸连接的己二胺上的,这是不严谨的。从核磁分析谱图也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这一结论。(2)本申请实施例中既使用了尼龙56也使用了尼龙66,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替换具有技术障碍或者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戊二胺可通过生物法制备属于本领域公知,其环保性和生产成本的变化是可预期的。(3)本申请仅实施例5做到了吸水率5.3%,其余实施例均低于5%,并且该实施例5相对于其他实施例而言,尼龙用量是最高的,其饱和吸水率最高是可预期的,其余实施例中使用的尼龙含量下降,相应的吸水率也下降。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结构式Ⅱ中y为5,而对比文件1对应的结构式中y为6;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60:40~99.8:0.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相近的低成本的含生物基结构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对于区别特征①,尼龙56与尼龙66具有近似的结构,并且本领域公知戊二胺与二元酸共聚能够制成尼龙56,戊二胺可通过生物法制备,例如赖氨酸在脱羧酶作用下脱羧后得到戊二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有机化学(第三版)》,汪小兰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07月,第247页),则在面临提供一种效果相近的低成本的含生物基结构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尼龙56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尼龙66。对于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材料使用的具体要求,从中选择出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60:40~99.8:0.2。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R1~R4还可以各自独立地选自C1~C4烷基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特征进一步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但选择具有一定取代基团的对苯二甲酸或其衍生物作为反应原料,以得到聚酯单元,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等同于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6步骤(1)进行的是酯化反应,具体是在氮气或者惰性气体的保护下,将二元醇、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加入反应容器中,使90%以上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发生酯化反应,对比文件1相应进行的是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二元醇的酯交换反应;③抽真空时机不同。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相近的低成本的含生物基结构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②,用直接酯化代替对比文件1的酯交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在氮气或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酯化反应是保护原料和产物不被氧化的常规手段,同时,本领域公知对苯二甲酸和二元醇酯化反应的酯化率可控制到90%以上,例如95%-98%(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化学配方与工艺手册》,邓舜扬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072页)。对于区别特征③,本领域公知,可通过加热、抽真空的方法移除反应生成的小分子,以使反应平衡向生成物方向移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高分子基础》,朱永群编著,浙江教育出版社,1985年02月,第27-28页),而根据具体反应温度和反应体系情况,对抽真空的时机加以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纤维,所述纤维的原料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聚酯-聚酰胺共聚物制备的聚酯-聚酰胺共聚物纤维。因此,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1的DSC谱图中,玻璃化转变温度和熔融峰均只有一个,其熔融峰结构仅能表明其或存在部分杂质或聚合度分散性较大;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仅提供了1H-NMR谱图,并未提供二维谱图,而不管是苯酰胺还是脂肪酰胺,与酰胺键连接的亚甲基位移是相近的,并不能认为3.69ppm处的峰就是与对苯二甲酸连接的己二胺上的。并且7.94ppm和3.69ppm的峰面积基本相同,所反映的应该是所对应基团上的氢原子个数的比例关系,并不能说明乙二胺基本与对苯二甲酸连接。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中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取代了双组分尼龙中的脂肪族二元酸,从而也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的主体产物不是由聚酯链段和脂肪族酰胺链段组成。②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公知戊二胺可通过生物法制备,其环保性和生产成本的变化是可预期的。③本申请实施例中,实施例5的吸水率最高,为5.3%,其余实施例均低于5%,并且该实施例5使用了5.8kg尼龙56,1.2kg尼龙66,16.6kg对苯二甲酸,10.3kg乙二醇,0.7kg丙二醇,0.9kg丁二醇,相对于其他实施例而言,尼龙用量是最高的,其饱和吸水率最高是可预期的;此外,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原料配比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的吸水率也能达到本申请的水平,并且也能够将结构单元I和结构单元II的摩尔比例控制到低至99.8:0.2。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21项)。相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为:(1)根据权利要求4,将权利要求1中的x修改为2-4的整数,z修改为4,权利要求7(新的权利要求5)中的脂肪族二元酸的碳链长度修改为6,并删除权利要求4;(2)根据说明书实施例2、4将权利要求1中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由“60:40~99.8:0.2”修改为“99.9:10.97~99.9:2.73”,相应删除权利要求2、10、11;(3)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酰胺改性聚酯,其由下述结构式Ⅰ和Ⅱ表示的结构单元组成:

式中x为2~4的整数,y为5,z为4,R1~R4各自独立地选自H或C1~C4烷基,其中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99.9:10.97~99.9:2.73 。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其中所述聚酰胺改性聚酯的特性粘度为0.3~1.8dL/g。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其中所述聚酰胺改性聚酯的特性粘度为0.5~1.0dL/g。
4. 一种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一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的方法,包括:
(1)、在氮气或者惰性气体的保护下,将二元醇、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加入反应容器中,使90%以上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发生酯化反应;
(2)、加热反应容器至230~320℃,加入脂肪族尼龙,并抽真空至真空度达30kPa以下,待反应产物特性粘数为0.3~1.8dL/g后,停止反应,得到聚酰胺改性聚酯。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二元醇选自碳链长度为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二元醇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选自对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单/二酯,对苯二甲酰氯,及以上化合物其苯环上的氢部分或全部被含1~4个碳原子烷烃取代的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脂肪族尼龙选自碳链长度为6的脂肪族二元酸和碳链长度为5的脂肪族二元胺所形成的尼龙中的一种或多种。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脂肪族尼龙的相对粘度为1.1~2.7。
7.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步骤(1)中使95%~100%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发生酯化反应。
8.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步骤(2)中反应容器加热至250~300℃。
9.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步骤(2)中真空度控制在1kPa以下。
10.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步骤(2)中聚酰胺改性聚酯特性粘度为 0.5~1.0dL/g后,停止反应。
11.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在步骤(1)添加原料时,加入一种或多种助剂,和/或在步骤(2)加热反应容器前,加入一种或多种助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助剂包括酯交换催化剂、酯化催化剂、醚化防止剂、聚合催化剂、热稳定剂、光稳定剂、抗氧化剂、耐候剂、润滑剂、结晶成核剂、导电填料或防静电填料、阻燃剂、填充物。
13. 一种纤维,所述纤维的原料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为聚酰胺改性聚酯初生纤维、聚酰胺改性聚酯纤维长丝、聚酰胺改性聚酯POY纤维、聚酰胺改性聚酯加弹丝、聚酰胺改性聚酯FDY以及聚酰胺改性聚酯短纤维。
15. 根据权利要求13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纤度为0.5~10dtex。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纤度为1.0~7.0dtex。
17. 根据权利要求13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强度为1.0~8.0cN/dtex。
18. 根据权利要求17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强度为2.0~5.5cN/dtex。
19. 根据权利要求13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断裂伸长率5.0~400.0%。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的断裂伸长率15~130%。
21. 根据权利要求13至20中任一项的纤维,其中所述纤维在常压下酸性染料染色的上染率大于75%。”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使用聚酰胺56改性,对比文件1使用聚酰胺6或者聚酰胺66改性,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聚酯单元与聚酰胺单元的摩尔比例。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3和实施例6的对比,以及实施例3、8、9之间的对比,均表明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对具有接近的聚酯和聚酰胺的摩尔比的聚酰胺改性聚酯而言,聚酰胺56改性的聚酯比加入聚酰胺66、聚酰胺610或聚酰胺512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具有更高的饱和吸水率。其次,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2、3、4中聚酯和聚酰胺56的摩尔比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所得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的熔点分别为244℃、235℃、224℃,适宜在纺织机械上运用;而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5和实施例7中,过多的聚酰胺单元影响了聚酯链段的规整性,从而影响了改性聚酯的结晶性能,得到的聚酰胺改性聚酯无熔点,这样无熔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会严重影响纺丝过程,所得纤维的性能不适合应用。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饱和吸水率高且适宜纺丝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都没有提及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记载过适量的聚酰胺56改性的聚酯,具有优于聚酰胺66、聚酰胺610或聚酰胺512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并适宜纺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中获得采用适量的聚酰胺56来改性聚酯以解决“如何提供一种饱和吸水率高且适宜纺丝的聚酰胺改性聚酯”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21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21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酰胺改性聚酯(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酯-聚酰胺共聚物(参见说明书第[0056]-[0061],[0063],[0066],[0068]段),具体制备方法为:将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或者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和丙二醇、或者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和丁二醇、或者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丙二醇和丁二醇加入到反应釜中,然后添加催化剂进行酯交换反应,得到酯交换反应产物;向所得的酯交换反应产物中添加缩聚催化剂,然后升温到230℃,加入相对粘度为1.5-2.2的尼龙6聚合物进行共聚反应,当特性粘数达到0.72-0.90dL/g时,出料,制备出聚酯-聚酰胺共聚物;尼龙6也可以用尼龙66代替;当所述共聚反应的温度达到240-250℃时,抽高真空,保持真空度在30-100Pa之间,继续升温到255-260℃,在该温度下反应4-8小时。
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使用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丙二醇/丁二醇得到的结构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结构式Ⅰ表示的结构单元,使用尼龙66得到的结构单元近似于权利要求1中结构式Ⅱ表示的结构单元.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结构式Ⅱ中y为5,而对比文件1对应的结构式中y为6,即权利要求1是尼龙56改性聚酯,对比文件1公开了尼龙66改性聚酯;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为99.9:10.97~99.9:2.73。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含生物基结构的聚酰胺改性聚酯,以低成本有效改善了聚酯亲水性差的缺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22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的作用,合议组考查了本申请说明书的实施例,其中,实施例2、3、4制备的是尼龙56改性聚酯,经换算,结构单元Ⅰ(聚酯结构单元)和结构单元Ⅱ(聚酰胺结构单元)的摩尔比例依次约为36.6、18.3、9.11;实施例1、6、7制备的是尼龙66改性聚酯,经换算,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依次约为188.3、19.5、3.3。可见,只有实施例3的尼龙56改性聚酯,以及实施例6的尼龙66改性聚酯,这二者的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较为接近,同时,二者聚酯结构单元中的二酸均是对苯二甲酸,二醇均是乙二醇和丁二醇。这二者相比,实施例3的结构单元Ⅰ(聚酯结构单元)和结构单元Ⅱ(聚酰胺结构单元)的摩尔比例为18.3,略低于实施例6的19.5,即意味着实施例3中亲水的酰胺基团所占的比例略高于实施例6,而实施例3的尼龙56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是1.1%,相对于实施例6的尼龙66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0.71%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可见,在除具体尼龙不同以外其它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尼龙56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应该略高于尼龙66改性聚酯。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的作用,本申请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只有实施例2、3、4制备的是尼龙56改性聚酯,它们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均在99.9:10.97~99.9:2.73范围,并且随着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的降低,尼龙56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呈现上升趋势,熔点呈下降趋势。此外,实施例5、实施例7虽然不是尼龙56改性聚酯,仍属于尼龙改性聚酯,它们的聚酯结构单元和聚酰胺结构单元的摩尔比例低于99.9:10.97,饱和吸水率明显高于实施例2、3、4,但所得到的改性聚酯无熔点。由此可见,随着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升高,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随之下降,而随着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下降,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升高的同时也会导致结晶度降低,摩尔比例过低时甚至会导致改性聚酯无熔点从而不适宜于纺丝。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亲水性略高的低成本的含生物基结构的适宜纺丝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尼龙56与尼龙66具有近似的结构,并且本领域公知,亚甲基为疏水基团,酰胺基为亲水基团,则尼龙中亚甲基/酰胺基的比例越小,亲水性越大,尼龙56中亚甲基/酰胺基的比例略小于尼龙66从而亲水性略高于尼龙66,并且本领域还公知戊二胺与二元酸共聚能够制成尼龙56,戊二胺可通过生物法制备,例如赖氨酸在脱羧酶作用下脱羧后得到戊二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47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尼龙56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尼龙66以得到低成本的含生物基结构的亲水性略高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的物质的量的比为1∶1.8~2.5,优选1∶2.3,所述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和丙二醇的物质的量的比为1∶1.8~2.5∶0.01~0.1,优选1∶2.2∶0.05,所述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和丁二醇的物质的量的比为1∶1.8~2.5∶0.01~0.15,优选1∶2.1∶0.1,所述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丙二醇和丁二醇的物质的量的比为1∶1.8~2.5∶0.01~0.1∶0.01~0.1,优选1∶2.1∶0.05∶0.05;尼龙6聚合物的加入量为总反应物质量的5-30%;尼龙6也可以用尼龙66代替(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1],[0063],[0066]段);同时,本领域公知,通过共聚途径,能够增加与水缔合的酰胺基团数目而提高纤维的亲水性,但也改变了大分子结构的规整性,降低结晶度,则在酰胺基团数目过大时改性聚酯会无熔点从而不适宜纺丝。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亲水性和适宜纺丝的要求从中选择出合适的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R1~R4还可以各自独立地选自C1~C4烷基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特征进一步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但选择具有一定取代基团的对苯二甲酸或其衍生物作为反应原料,以得到聚酯单元,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一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酰胺改性聚酯的方法(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②等同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①、②;③权利要求4步骤(1)进行的是酯化反应,具体是在氮气或者惰性气体的保护下,将二元醇、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加入反应容器中,使90%以上对苯二甲酸和/或其衍生物发生酯化反应,对比文件1相应进行的是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二元醇的酯交换反应;④抽真空时机不同,权利要求4步骤(2)是加入脂肪族尼龙后抽真空,对比文件1是在加入尼龙66后,当共聚反应的温度达到240-250℃时,抽高真空。关于区别特征①、②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也并无证据证明区别特征③、④使得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有何种改进。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④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亲水性略高的低成本的含生物基结构的适宜纺丝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①、②,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③,本领域公知,对苯二甲酸和二元醇直接酯化,或者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二元醇的酯交换反应,均能得到相同结构的产物,因此用直接酯化代替对比文件1的酯交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在氮气或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酯化反应是保护原料和产物不被氧化的常规手段,同时,本领域公知对苯二甲酸和二元醇酯化反应的酯化率可控制到90%以上,例如95%-98%(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1072页)。
对于区别特征④,本领域公知,可通过加热、抽真空的方法移除反应生成的小分子,以使反应平衡向生成物方向移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27-28页),而根据具体反应温度和反应体系情况,对抽真空的时机加以调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乙二醇、丙二醇、丁二醇,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其他种类的二元醇、对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酰氯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制备聚酯结构单元的原料,将对比文件1中的尼龙66用尼龙56代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参见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对苯二甲酸和二元醇酯化反应的酯化率可控制到95%-98%(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1072页);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255-260℃下反应4-8小时进行共聚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在加入脂肪族尼龙前即将温度升高至255-26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为在加入酯交换反应原料后加入催化剂,以及得到酯交换反应产物后,添加缩聚催化剂并升温(即加热反应容器)。可见权利要求11的在步骤(1)添加原料时加入一种助剂,和步骤(2)加热反应容器前加入一种助剂,以及权利要求12中的酯交换催化剂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2中的其它助剂也是本领域公知助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纤维,所述纤维的原料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酯-聚酰胺共聚物,以及使用该聚酯-聚酰胺共聚物制备的聚酯-聚酰胺共聚物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69]-[0085]段)。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等同于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以聚酰胺改性聚酯制成纤维,实现阳离子可染及高的上染率(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23行)。本申请制成的纤维纤度为0.5~10dtex,强度为1.0~8.0cN/dtex,断裂伸长率5.0~400.0%,在常压下酸性染料染色的上染率大于75%(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20行)。而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聚酯-聚酰胺共聚物纤维的纤度为0.5~6dtex,优选1.0~5.0dtex,断裂强度1.0~6.0cN/dtex,优选2~5.5cN/dtex,断裂伸长率5.0~400.0%,优选15~130%,在常压下酸性染料染色的上染率大于80%,在常温常压下用分散染料染色的上染率大于90%,染色牢度大于等于4级(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对比文件1实施例10制备了尼龙66改性聚酯纤维,该纤维断裂强度2.6cN/dtex,断裂伸长率29%,将所得纤维在浴比为1∶20的蓝色酸性染料中,95℃常压下染色60分钟,水洗后烘干,检测得到上染率可达到81%。可见,也尚无可供比较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本申请的纤维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纤维在染色性(例如阳离子可染及率)、断裂强度以及断裂伸长率等方面有更好的改进。而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尼龙56改性聚酯的饱和吸水率应该略高于尼龙66改性聚酯,同时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在99.9:10.97~99.9:2.73范围时能够保证较高的亲水性和适宜纺丝得到纤维。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亲水性略高的低成本的含生物基结构的聚酰胺改性聚酯纤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评述,同权利要求1-5的评述。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4-17、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85]、[0087]段),从属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纤维断裂强度和断裂伸长率范围中选择出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公知,尼龙中亚甲基/酰胺基的比例越大,吸水性越小,因此,对具有接近的聚酯和聚酰胺的摩尔比的聚酰胺改性聚酯而言,聚酰胺56改性的聚酯比加入聚酰胺66、聚酰胺610或聚酰胺512的聚酰胺改性聚酯具有更高的饱和吸水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给出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尼龙56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尼龙66。其次,本领域公知,通过共聚途径,能够增加与水缔合的酰胺基团数目而提高纤维的亲水性,但也改变了大分子结构的规整性,降低结晶度,则在酰胺基团数目过大时改性聚酯会无熔点从而不适宜纺丝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亲水性和适宜纺丝的要求从中选择出合适的结构单元Ⅰ和结构单元Ⅱ的摩尔比例。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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