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合成气冷却器的设备以及用于维护所述设备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合成气冷却器的设备以及用于维护所述设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6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5903
优先权日:2012-09-28
申请(专利)号:201310451417.5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水晶
合议组组长:王祖鹓
参审员:李旭
国际分类号:C10J3/84,3/72,C10K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1417.5,发明名称为“用于合成气冷却器的设备以及用于维护所述设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9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4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7、8和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6、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3年12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3年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4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高温容器的淬火环组件,所述淬火环组件包括:
联接到至少一个下壁管的主结构子组件;
流量控制子组件,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并且穿过其中周向延伸;以及
可拆除地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的磨损子组件,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上方延伸的热屏蔽顶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淬火环组件,其中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将所述磨损子组件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的周向非粘合接头和周向缝焊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周向非粘合接头和周向缝焊中的至少一个位于与所述热屏蔽顶盖相距预定距离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淬火环组件,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隔离装置,所述隔离装置联接并延伸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与所述热屏蔽顶盖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淬火环组件,其中:
所述主结构子组件限定流动连通地联接到至少一个冷却流体进入通道的周向歧管;以及
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和所述热屏蔽顶盖限定两者之间的受控冷却流体流动通道,所述受控冷却流体流动通道流动连通地联接到所述周向歧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淬火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流量控 制子组件包括与所述主结构构件对齐的两个半圆形环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淬火环组件,其中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多个磨损段,其中所述磨损段中的每个磨损段配置成至少部分延伸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上方。
7. 一种气化器系统,包括:
配置用于产生合成气体(合成气)的至少一个气化器;以及
流动连通地联接到所述气化器的至少一个合成气冷却器,所述至少一个合成气冷却器包括:
高温容器;以及
淬火环组件,所述淬火环组件包括:
联接到至少一个下壁管的主结构子组件;
流量控制子组件,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并且穿过其中周向延伸;以及
可拆除地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的磨损子组件,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上方延伸的热屏蔽顶盖。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气化器系统,其中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将所述磨损子组件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的周向非粘合接头和周向缝焊中的至少一个,所述周向非粘合接头和周向缝焊中的至少一个置于与所述热屏蔽顶盖相距预定距离处。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气化器系统,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隔离装置,所述隔离装置联接并延伸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与所述热屏蔽顶盖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气化器系统,其中:
所述主结构子组件限定流动连通地联接到至少一个冷却流体进入通道的周向歧管;以及
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和所述热屏蔽顶盖限定两者之间的受控冷却流体流动通道,所述受控冷却流体流动通道流动连通地联接到所述周向歧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4、7、8和10所分别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被对比文件3(CN1053082A,公开日为1991年7月17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4、7、8和10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5和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独立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5、6和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段41和呈环状槽48形状的环形体属于同一个或者说单一的部件,而本申请的流量控制子组件和磨损子组件是淬火环组件的不同构件,且对比文件3中“环状槽48”大体上平行于“第二段41”,连接到“浸入管31”的环形壁,“第一段34”的壁体却是沿着垂直于“浸入管31”和“收缩喉管27”的方向延伸的,因此,“呈环状槽48形状的环形体”相当于本申请的“流量控制子组件”,“第二段41”相当于本申请的“磨损子组件”的分析是错误的;(2)本申请的“热屏蔽顶盖”必然是一个“盖状”立体形状的构件或者部分,但对比文件3中的“外面54”只是一个“外表面”,两者不能等同,对比文件3没有披露本发明的特征“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上方延伸”的“热屏蔽顶盖”,且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该热屏蔽顶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 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和9中的“至少一个隔离装置,所述隔离装置联接并延伸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与所述热屏蔽顶盖之间”分别结合到权利要求1和7中,将权利要求3和9删除,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用于高温容器的淬火环组件,所述淬火环组件包括:
联接到至少一个下壁管的主结构子组件;
流量控制子组件,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并且穿过其中周向延伸;
可拆除地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的磨损子组件,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上方延伸的热屏蔽顶盖;以及
至少一个隔离装置,所述隔离装置联接并延伸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与所述热屏蔽顶盖之间。
6. 一种气化器系统,包括:
配置用于产生合成气体的至少一个气化器;以及
流动连通地联接到所述气化器的至少一个合成气冷却器,所述至少一个合成气冷却器包括:
高温容器;以及
淬火环组件,所述淬火环组件包括:
联接到至少一个下壁管的主结构子组件;
流量控制子组件,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并且穿过其中周向延伸;
可拆除地联接到所述主结构子组件的磨损子组件,所述磨损子组件包括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上方延伸的热屏蔽顶盖;以及
至少一个隔离装置,所述隔离装置联接并延伸在所述流量控制子组件与所述热屏蔽顶盖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下:权利要求1中流量控制子组件穿过主结构子组件而周向延伸,还包括联接并延伸在流量控制子组件与热屏蔽顶盖之间的隔离装置以及可拆除地联接到主结构子组件的磨损子组件,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容易地调节通过在流量控制子组件与热屏蔽顶盖之间的受控冷却流体流动通道的流,控制对浸管内壁的润湿和冷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3年12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3年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4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高温容器的淬火环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化反应器的可拆式骤冷环,并具体公开了:“为了克服停工不需气化器和喉管耐火备件替换的问题,本发明气化器结构中,位于燃烧室【即高温容器】和骤冷室之间的收缩喉管是由一个或数个耐火部件组成,后者是由分段式骤冷环(有可拆式集流槽)支撑。这样,当骤冷环露出部分(集流槽)由于热作用或其他原因损坏时,损坏的部件很容易拆卸,而不影响仍留在应有位置支承喉管的骤冷环”(参见公开说明书第2页第3段)。
“反应室12和骤冷室19是通过反应室底部18的收缩喉管27【相当于下壁管】互相连通的”(参见公开说明书第5页第2段)。“固定在壳体11内壁上的托架44可用来支承骤冷环部件36【相当于淬火环组件】。该部件36主要包括两个互相配合的环形段34【相当于主结构子组件】和41,可拆式环形段41依靠压紧在段34和41之间的填料56与液封联系”(参见公开说明书第5页第5段,图2)。结合图2可知,由两个相互配合的环形段34和41构成的骤冷环部件36与收缩喉管27联接【相当于主结构子组件联接到下壁管】。
“段41包括呈环状槽48形状的环形体……段41还包括与浸入管上端31配合的环形壁,环形壁与收缩喉管27同心”(参见公开说明书第6页第4-5段)。结合图2可知,构成段41的“环形体”与“环形壁”限定出流体的通道,“环形壁”的尺寸可以决定通道的宽窄,能够起到控制流量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流量控制子组件,其呈现与收缩喉管同心的环状,必然是周向延伸。而“环形体”与浸入管接触,因受热而易损,相当于本申请的磨损子组件。环形体包括与浸入管直接接触的部分,这部分对浸入管内的热量起到了屏蔽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热屏蔽顶盖,其也是在相当于本申请流量控制子组件的环形壁的上方延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限定了流量控制子组件穿过主结构子组件;(2)权利要求1还包括至少一个隔离装置,所述隔离装置联接并延伸在流量控制子组件与热屏蔽顶盖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整冷却流体流动通道的形状来实现对冷却流体流量的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不具备“流量控制子组件穿过主结构子组件”这一特征,但本申请这样布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调节流量控制子组件210相对于主结构子组件202的突出量来调节冷却流体的流量,而对比文件3亦可通过调节其环形体和环形壁的形状配合来实现对冷却流体流量的调整,因此两者虽然结构不同,却能起到同样的作用。而且,利用组件之间的相对突出量或者形状配合是本领域内调节流经组件的流体流量的常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具体实际的需要来进行适当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流体流过的通道中,为控制流体的流量而在通道中设置阻隔物是常见做法,例如,转动自来水龙头的旋钮以增大或减小水流就是这个道理。那么,为了控制冷却流体的流量使之满足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流量控制子组件和热屏蔽顶盖之间的环状通道内设置一道与该环状通道形状匹配的隔离装置;
因此,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2.1)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和3,对比文件3公开了:
“通过用螺栓57可将第二段或集流部件41与第一段36液封配合。这样,骤冷环作为一个装置可严密不透水。为了最有效固定装置,可用周围许多间隔的螺栓57【相当于本申请的非粘合接头】,沿共同界面,固定可拆式骤冷环部件”(参见公开说明书第7页第2段)。结合图2可知,螺栓57和段41与浸入管接触的部分【相当于热屏蔽顶盖】之间有一定的距离,此外采用周向缝焊也是本领域用来连接两部件的常规选择;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环形槽48接受来自室42【相当于本申请的周向歧管】的高压水流”(参见公开说明书第6页第7段),结合图2可以得出,环形段34限定流动连通地联接到冷却流体进入通道的室42,且环形壁和段41与浸入管接触的部分【相当于热屏蔽顶盖】之间有冷却流体流动通道,且上述通道连接到室42;
可见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环形体和环形壁的环形段41是可拆式的,那么为便于拆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实现流量控制的环形体或环形壁设置成分体式的,例如两个半圆形环段。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
由对比文件3图2可知,段41的环形体【相当于磨损子组件】的一部分延伸在环形壁【相当于流量控制子组件】的上方,此外,为了便于拆装而将磨损子组件设计成包括多个磨损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气化器系统。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一种适于碳质燃烧混合物燃烧,产生热流出物(主要含有用煤气)的气化反应器;所述壳体内,包括所述燃烧室【相当于高温容器】底下液体浴槽的骤冷室装置【相当于本申请合成气冷却器】(参见公开说明书第3页第5、9段),将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气化反应器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限定了流量控制子组件穿过主结构子组件;(2)权利要求6还包括至少一个隔离装置,所述隔离装置联接并延伸在流量控制子组件与热屏蔽顶盖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整冷却流体流动通道的形状来实现对冷却流体流量的控制。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综上,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和8
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见对权利要求2和3的相关评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技术特征“流量控制子组件穿过主结构子组件而周向延伸”和“包括联接并延伸在流量控制子组件与热屏蔽顶盖之间的隔离装置”的评述,参见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另外关于技术特征“可拆除地联接到主结构子组件的磨损子组件”,由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环形段41包括呈环状槽48形状的环形体(相当于本申请的磨损子组件),骤冷环部件包括两个互相配合的环形段34和41,可拆式环形段41依靠压紧在段34(相当于本申请的主结构子组件)和41之间的填料与液封联系(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段),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拆式环形段41和环形段34互相连接。呈环状槽48形状的环形体(相当于本申请的磨损子组件)是环形段41的组成部分,因此必然会随环形段41一同拆除,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磨损子组件可拆除地联接到主结构子组件”。。
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