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ADAM17基因的siRNA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抑制ADAM17基因的siRNA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45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68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27650.3
申请日:2014-12-25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锐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汀晨
合议组组长:王慧梅
参审员:李振鹏
国际分类号:C12N15/113;A61K31/713;A61P29/00;A61P19/02;A61P19/04;A61P17/06;A61P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7650.3,名称为“抑制ADAM17基因的siRNA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锐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以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CN 103285026 A;公开日:2013年09月11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弱受试者TACE(即权利要求1中的“ADAM17”)mRNA表达的干扰RNA,具体可以是siRNA(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52段),所述siRNA可以是长度19个核苷酸的dsRNA(即权利要求1中的“双链siRNA分子”)(参见说明书第49段),具有有义链和反义链,有义链与TACE mRNA的靶序列具有19个核苷酸的完全连续同一性,反义链与TACE mRNA的靶序列的19个核苷酸完全连续互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2段),并公开了用于siRNA的TACE靶序列,具体可以是SEQ ID NO:193所示序列(与权利要求1中B1第1-19位碱基排布完全互补,与C1第1-19位碱基排布序列一致性100%)(参见说明书第93段),并公开了为了增强功能、提高稳定性或通透性,或者指导定位或寻靶,而对上述干扰RNA进行修饰(参见说明书第114段)。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双链siRNA分子,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1、限定了所述siRNA分子的核苷酸序列;2、限定了化学修饰的具体方式。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SEQ ID NO:193所示的用于siRNA的TACE靶序列,并给出了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序列选择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1所述的选择方式,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完全连续互补的RNA序列(即权利要求1中C1第1-19位所示序列),作为siRNA的反义链,并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具有完全连续同一性的RNA序列(即权利要求1中B1第1-19位),作为siRNA的有义链;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包含TT的3’突出端(即权利要求1中B1和C1链3’端“dTdT”结构,其中“T”即“所述dT为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采用反义链具有5’磷酸基团的修饰方式(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R’为无修饰或5’末端磷酸化修饰”);并给出了可以用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核糖核苷酸、采用2’O-甲基进行糖修饰,以及在有义链末端缀合胆固醇为siRNA提供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10、112-114段),在此基础上,将有义链和反义链的5’端和3’端的1-3位核苷酸进行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和2’O-甲基糖修饰,以及在有义链5’端缀合胆固醇,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SEQ ID NO:193所示的用于siRNA的TACE靶序列,并给出了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序列选择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1所述的选择方式,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完全连续互补的RNA序列(即权利要求2中SEQ ID NO:2所示序列,并落入权利要求2中2)限定的同源性范围),作为siRNA的反义链,并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具有完全连续同一性的RNA序列(即权利要求2中SEQ ID NO:1所示序列,并落入权利要求2中2)限定的同源性范围),作为siRNA的有义链。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所述干扰RNA可以包含TT的3’突出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所得siRNA分子的有义链和反义链的3’末端,添加“TT”突出结构,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中SEQ ID NO:3和4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通过体外转录而外源地产生,例如可以从质粒载体(即权利要求4中“能产生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权利要求5中“重组siRNA表达质粒”)内源地表达(参见说明书第116段);在此基础上,构建siRNA重组表达载体以便持续表达siRNA,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权利要求5中SEQ ID NO:5-6所示序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表达的siRNA分子的序列而容易设计合成的,权利要求5限定的质粒种类、酶切位点,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表达需要,在已知的siRNA表达载体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含所述siRNA或者通过体外转录产生siRNA的必须的材料的试剂盒(即权利要求6中的“试剂盒”)(参见说明书第150段),并给出了干扰RNA可以通过质粒载体的体外转录而外源地产生(参见说明书第116段)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所述干扰RNA可以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TNFα相关的炎症状况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2、131段),并公开了所述干扰RNA的作用机理为:TNFα与其细胞表面受体TNFR1的结合激活了炎症在内的多种细胞应答,TNFα自身最初作为无活性的膜结合的前体表达,活性形式的TNFα从细胞表面的释放需要ADAM17对该前体的蛋白酶解加工,抑制TACE mRNA的表达有效降低了TNFα的活性和作用,可应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TNFα相关炎症(参见说明书第12、52-53段);与此同时,对比文件2(“The role of cytokines in osteoarthritis pathophysiology”, Julio C. Fernandes et al., Biorheology, vol.39, no.1-2, page 237-246;公开日:2002年12月31日)公开了TNFα在骨关节炎中是基质降解的主要媒介物以及滑膜炎的重要细胞因子,且骨关节炎者的软骨中TACE mRNA的表达上调,而限制TACE的活性对(治疗)骨关节炎被证明是有效的(参见第239页第3段、第241页最后一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靶向TACE mRNA的siRNA,作为TACE的抑制剂用于治疗骨关节炎;进一步地,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干扰RNA对TNFα活性的间接抑制作用,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TNFα在骨关节炎发病过程中参与基质降解、滑膜炎,以及软骨病变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所述siRNA可以通过抑制ADAM17的表达,有效降低前体TNFα转化为其活性形式,从而对TNFα所导致的骨关节炎中的关节表面纤维化、软骨侵蚀和滑膜炎等病变发挥治疗、预防或干预的作用,并保护软骨和滑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特应性皮炎(即权利要求10中E5所述“特应性皮炎”),并给出了其还可以用于治疗多种TNFα相关的皮肤炎症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2、40段),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中E6所述“牛皮癣”,也属于已知的TNFα相关的神经性炎症;此外,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干扰RNA的作用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对于TNFα参与的疾病,所述干扰RNA都可以通过抑制ADAM17的表达,有效降低前体TNFα转化为其活性形式,从而发挥治疗、预防或干预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中E1-E4限定的疾病类型,均属于本领域已知的TNFα相关疾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即第1-23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以及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的正义链和反义链分别具有如下B1和C1所示的序列:
B1、5'-K’-L’P’M’UCAUGUAUCUGAA P’M’M’dTdT-3’;
C1、5'-R’-Q’Q’L’UUCAGAUACAUGA Q’L’P’dTdT-3’;
所述K’为5’末端胆固醇修饰;
所述R’为无修饰或5’末端磷酸化修饰;
所述dT为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
所述L’、M’、P’和Q’分别为脱氧核糖的2’-甲氧基修饰的鸟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脱氧核糖的2’-甲氧基修饰的腺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脱氧核糖的2’-甲氧基修饰的胞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和核糖的2’-甲氧基修饰的尿嘧啶核糖核苷酸;
或,
所述L’、M’、P’和Q’分别为鸟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腺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胞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和尿嘧啶核糖核苷酸。
2. 一种siRNA分子,为如下(1)或(2)所示:
(1)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和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2)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和与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有60%以上同源性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或,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和与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有60%以上同源性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或,与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有70%以上同源性的RNA单链和与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有70%以上同源性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siRNA分子,其特征在于:所述与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有70%以上同源性的RNA单链和与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有70%以上同源性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为SEQ ID No.3所示的单链和SEQ ID No.4所示的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4. 一种能产生权利要求2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DNA分子,其特征在于:所述siRNA分子为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和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所述DNA分子为含有SEQ ID No.5中自5’末端起第38-56位核苷酸的DNA分子,具体为含有SEQ ID No.5所示的DNA单链和SEQ ID No.6所示的D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DNA的DNA分子,再具体为SEQ ID No.5所示的DNA单链和SEQ ID No.6所示的D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DNA的分子替换pGCsi-H1/Neo的BamHI和HindIII酶切位点间序列, pGCsi-H1/Neo的其余序列不变得到的重组siRNA表达质粒。
6. 一种试剂盒,该试剂盒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剂盒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炎症的产品中的应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炎症为关节炎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节炎症为骨关节炎。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剂盒在制备如下D1-D4任一所示的产品中的应用:
D1、抑制关节表面纤维化的产品;
D2、抑制软骨侵蚀的产品;
D3、预防和/或治疗滑膜炎的产品;
D4、保护软骨和/或滑膜的产品。
11. 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剂盒在制备如下E1-E6任一所示的产品中的应用:
E1、预防和/或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产品;
E2、预防和/或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产品;
E3、预防和/或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产品;
E4、预防和/或治疗急性感染病的产品;
E5、预防和/或治疗特应性皮炎的产品;
E6、预防和/或治疗牛皮癣的产品。”
申请人广州市锐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1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并依据说明书第0186-0196段记载的内容增加新的权利要求1和2;将原权利要求3并入原权利要求2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靶序列众多,没有说明优选方案,也没有公开siRNA的具体制备例或效果例,而要从数量庞大的范围内的靶标和siRNA进行筛选,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的“TT”的3’突出端并不等同于“dTdT”;(3)对比文件1仅泛泛给出如何对干扰RNA进行修饰,而不同化学修饰对siRNA的活性影响很大,对比文件1没有说明化学修饰对siRNA干扰能力的具体影响,其效果难以预期;(4)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链siRNA分子对ADAM17的相对表达量在0.1±0.01至0.23±0.02之间,如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记载,siRNA-AD-08的双链siRNA对ADAM17沉默效果最好,抑制了86%的基因表达量,进一步对siRNA-AD-08进行修饰得到了siRNA-AD-13(ADAM17相对表达量0.12±0.01),其活性明显优于siRNA-AD-08(ADAM17相对表达量0.14)。因此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显著技术效果。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双链siRNA分子选自如下序列:
siRNA-AD-25:5’-GsCsAsUCAUGUAUCUGAACsAsAs dTdT-3’
5’-UsUsGsUUCAGAUACAUGAUsGsCs dTdT-3’;或
siRNA-AD-26:5’-Chol-GCAUCAUGUAUCUGAACAA dTdT-3’
5’-UUGUUCAGAUACAUGAUGC dTdT-3’;或
siRNA-AD-27:5’-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UmUmGmUUCAGAUACAUGAUmGmGm dTdT-3’;或
siRNA-AD-28:5’-GfCfAfUCAUGUAUCUGAACfAfAf dTdT-3’
5’-UfUfGfUUCAGAUACAUGAUfGfCf dTdT-3’;或
siRNA-AD-34:5’-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Gal-3’
5’-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35:5’-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p-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36:5’-Pep-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37:5’-Cy-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38:5’-GmsCmsAmsUCAUGUAUCUGAACmsAmsAms dTdT-3’
5’-UmsUmsGmsUUCAGAUACAUGAUmsGmsCms dTdT-3’;或
siRNA-AD-39:5’-Chol-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40:5’-Chol-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p-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41:5’-Chol-GmsCmsAmsUCAUGUAUCUGAACmsAmsAms dTdT-3’
5’-p-UmsUmsGmsUUCAGAUACAUGAUmsGmsCms dTdT-3’;
其中,dT为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s为磷酸骨架上的硫代修饰,m为核 糖2’-甲氧基修饰,f为核糖2’-氟修饰,Chol为胆固醇修饰,Gal为半乳糖修饰,p为磷酸化修饰,Pep为多肽修饰,Cy为荧光标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链siRNA分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双链siRNA分子选自如下序列:
siRNA-AD-26:5’-Chol-GCAUCAUGUAUCUGAACAA dTdT-3’
5’-UUGUUCAGAUACAUGAUGC dTdT-3’;或
siRNA-AD-35:5’-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p-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39:5’-Chol-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40:5’-Chol-GmCmAmUCAUGUAUCUGAACmAmAm dTdT-3’
5’-p-UmUmGmUUCAGAUACAUGAUmGmCm dTdT-3’;或
siRNA-AD-41:5’-Chol-GmsCmsAmsUCAUGUAUCUGAACmsAmsAms dTdT-3’
5’-p-UmsUmsGmsUUCAGAUACAUGAUmsGmsCms dTdT-3’;
其中dT、s、m、Chol和p如权利要求1所定义。
3. 一种siRNA分子,为如下(1)或(2)所示:
(1)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和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2)SEQ ID No.3所示的RNA单链和SEQ ID No.4所示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4. 一种能产生权利要求3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DNA分子,其特征在于:所述siRNA分子为SEQ ID No.1所示的RNA单链和SEQ ID No.2所示的R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siRNA分子;
所述DNA分子为含有SEQ ID No.5中自5’末端起第38-56位核苷酸的DNA分子,具体为含有SEQ ID No.5所示的DNA单链和SEQ ID No.6所示的D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DNA的DNA分子,再具体为SEQ ID No.5所示的DNA单链和SEQ ID No.6所示的DNA单链互补而成的双链DNA的分子替换pGCsi-H1/Neo的 BamHI和HindIII酶切位点间序列,pGCsi-H1/Neo的其余序列不变得到的重组siRNA表达质粒。
6. 一种试剂盒,该试剂盒包含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
7.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剂盒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炎症的产品中的应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炎症为关节炎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节炎症为骨关节炎。
10.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剂盒在制备如下D1-D4任一所示的产品中的应用:
D1、抑制关节表面纤维化的产品;
D2、抑制软骨侵蚀的产品;
D3、预防和/或治疗滑膜炎的产品;
D4、保护软骨和/或滑膜的产品。
11.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权利要求3所述的siR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DNA分子和/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剂盒在制备如下E1-E6任一所示的产品中的应用:
E1、预防和/或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产品;
E2、预防和/或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产品;
E3、预防和/或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产品;
E4、预防和/或治疗急性感染病的产品;
E5、预防和/或治疗特应性皮炎的产品;
E6、预防和/或治疗牛皮癣的产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主要涉及:将原权利要求1-2中的双链siRNA限定为siRNA-AD-(25-28、34-41)所示的siRNA(其碱基排布同SEQ ID NO:3-4所示siRNA),以及SEQ ID NO:1-2、3-4所示的siRNA。对此,序列如SEQ ID NO:1-2或SEQ ID NO:3-4所示的siRN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参见《驳回决定》“驳回理由”部分对原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干扰RNA进行修饰,并公开了各种具体修饰方式(参见《驳回决定》“驳回理由”部分对原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2的评述);在此基础上,siRNA-AD-(25-28、34-41)所示的siRN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容易获得的。(2)首先,通过测定靶mRNA的表达水平,筛选抑制率较高的siRNA,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而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有限可选的siRNA靶标范围内,筛选得到具有较高抑制效果的、以SEQ ID NO:193为靶标的 siRNA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siRNA的靶序列具体可以是SEQ ID NO:193,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教导的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序列选择方式,容易获得碱基排布如本申请SEQ ID NO:1-2所示的双链siRNA,而申请人所述的高抑制率,是以SEQ ID NO:193为靶标的 siRNA的固有属性。(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双链干扰RNA的3’突出端可以是脱氧核糖核苷酸,具体可以是碱基“TT”(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0段);并且,使siRNA的3’端带有“dTdT”的突出结构以利于稳定siRNA双链复合体,也是本领域的常规修饰方法(参见《基因表达调控》,郑继平 主编,第182页,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而本申请也没有证明所述“dTdT”的3’突出端具有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所述干扰RNA可选采用反义链具有5’磷酸基团的修饰方式,并且,可以用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核糖核苷酸、采用2’O-甲基进行糖修饰,以及在有义链末端缀合胆固醇为siRNA提供稳定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0、112-114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足够的动机尝试上述修饰方式,而修饰后的siRNA基于自身稳定性的改善而具有更好的靶基因的抑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之一;与之相比,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特定修饰方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表7的结果显示,一些修饰后的siRNA反而表现为抑制活性降低)。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双链siRNA分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别限定了siRNA分子的核苷酸序列;2、所述siRNA分子还分别含有特定位置和类型的化学修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特定化学修饰的siRNA分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SEQ ID NO:193所示的用于siRNA的TACE靶序列,并给出了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序列选择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1所述的选择方式,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完全连续互补的RNA序列作为siRNA的反义链,并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具有完全连续同一性的RNA序列作为siRNA的有义链;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包含TT的3’突出端(即权利要求1中有义链和反义链3’端“dTdT”结构,其中“T”即“所述dT为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选采用反义链具有5’磷酸基团的修饰方式;并给出了可以用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核糖核苷酸、采用2’O-甲基进行糖修饰,以及在有义链末端缀合胆固醇为siRNA提供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110-114段),在此基础上,将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5’端和3’端的1-3位核苷酸进行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2’O-甲基糖修饰、硫代修饰、氟代修饰,以及在有义链5’端缀合胆固醇等修饰,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7中记载的上述化学修饰的siRNA分子的沉默效果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具体化学修饰方式并没有给siRNA带来更好的沉默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容易获得的,其也没有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和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通过体外转录而外源地产生,例如可以从质粒载体(即权利要求4中“能产生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权利要求5中“重组siRNA表达质粒”)内源地表达(参见说明书第116段);在此基础上,构建siRNA重组表达载体以便持续表达siRNA,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权利要求5中SEQ ID NO:5-6所示序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表达的siRNA分子的序列而容易设计合成的,权利要求5限定的质粒种类、酶切位点,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表达需要,在已知的siRNA表达载体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含所述siRNA或者通过体外转录产生siRNA的必须的材料的试剂盒(即权利要求6中的“试剂盒”)(参见说明书第150段),并给出了干扰RNA可以通过质粒载体的体外转录而外源地产生(参见说明书第116段)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所述干扰RNA可以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TNFα相关的炎症状况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2、131段),并公开了所述干扰RNA的作用机理为:TNFα与其细胞表面受体TNFR1的结合激活了炎症在内的多种细胞应答,TNFα自身最初作为无活性的膜结合的前体表达,活性形式的TNFα从细胞表面的释放需要ADAM17对该前体的蛋白酶解加工,抑制TACE mRNA的表达有效降低了TNFα的活性和作用,可应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TNFα相关炎症(参见说明书第12、52-53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TNFα在骨关节炎中是基质降解的主要媒介物以及滑膜炎的重要细胞因子,骨关节炎患者软骨中TACE mRNA的表达上调,而限制TACE的活性对(治疗)骨关节炎被证明是有效的(参见第239页第3段、第241页最后一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靶向TACE mRNA的siRNA,作为TACE的抑制剂用于治疗骨关节炎;进一步地,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干扰RNA对TNFα活性的间接抑制作用,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TNFα在骨关节炎发病过程中参与基质降解、滑膜炎,以及软骨病变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所述siRNA可以通过抑制ADAM17的表达,有效降低前体TNFα转化为其活性形式,从而对TNFα所导致的骨关节炎中的关节表面纤维化、软骨侵蚀和滑膜炎等病变发挥治疗、预防或干预的作用,并保护软骨和滑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特应性皮炎(即权利要求11中E5所述“特应性皮炎”),并给出了其还可以用于治疗多种TNFα相关的皮肤炎症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2、40段),并且权利要求11中E6所述“牛皮癣”也属于已知的TNFα相关的神经性炎症;此外,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干扰RNA的作用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对于TNFα参与的疾病,所述干扰RNA都可以通过抑制ADAM17的表达,有效降低前体TNFα转化为其活性形式,从而发挥治疗、预防或干预疾病的作用,而权利要求11中E1-E4限定的疾病类型均属于本领域已知的TNFα相关疾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仅对可能作为靶向TACE序列的siRNA进行简单说明,并未明确进行制备得到任何siRNA,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不必然优选获得本申请的双链siRNA分子。(2)仅依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包含TT的3’突出端”即认定“T”为“dT”是毫无依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T”理解成含有RNA中的核糖结构,即非脱氧的核糖,而不是脱氧核糖。(3)对比文件1仅泛泛给出如何对干扰RNA进行修饰,并没有说明这些修饰会如何具体影响干扰RNA沉默靶序列的能力。(4)本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12个双链siRNA分子为说明书实施例5中效果较优的具体分子,它们所对比的最接近的技术应当为实施例5中的其他修饰的分子,因此应当认为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限定的5个双链siRNA的效果也优于原修饰前的siRNA分子siRNA-AD-08,其中的3个siRNA甚至优于未经修饰的siRNA-AD-13。并且,对于siRNA-AD-08的优异效果,也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没有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即第1-23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以及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
对比文件1(CN 103285026 A;公开日:2013年09月11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弱受试者TACE(即权利要求1中的“ADAM17”)mRNA表达的干扰RNA,具体可以是siRNA(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52段),所述siRNA可以是长度为19个核苷酸的dsRNA(即权利要求1中的“双链siRNA分子”)(参见说明书第49段),具有有义链和反义链,有义链与TACE mRNA的靶序列具有19个核苷酸的完全连续同一性,反义链与TACE mRNA的靶序列的19个核苷酸完全连续互补(参见说明书第62段),并公开了用于siRNA的TACE靶序列,具体可以是SEQ ID NO:193所示序列(参见说明书第93段),并公开了为了增强功能、提高稳定性或通透性,或者指导定位或寻靶,而对上述干扰RNA进行化学修饰(参见说明书第110-114段)。
权利要求1中的siRNA分子的有义链的第1-19位碱基与对比文件1中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具有完全一致的对应,其反义链的第1-19位碱基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具有完全一致的反向互补对应,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双链siRNA分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别限定了siRNA分子的核苷酸序列;2、所述siRNA分子还分别含有特定位置和类型的化学修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特定化学修饰的siRNA分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SEQ ID NO:193所示的用于siRNA的TACE靶序列,并给出了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序列选择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1所述的选择方式,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完全连续互补的RNA序列作为siRNA的反义链,并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具有完全连续同一性的RNA序列作为siRNA的有义链;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包含TT的3’突出端(即权利要求1中有义链和反义链3’端“dTdT”结构,其中“T”即“所述dT为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选采用反义链具有5’磷酸基团的修饰方式;并给出了可以用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核糖核苷酸、采用2’O-甲基进行糖修饰,以及在有义链末端缀合胆固醇为siRNA提供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110-114段),在此基础上,将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5’端和3’端的1-3位核苷酸进行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2’O-甲基糖修饰、硫代修饰、氟代修饰,以及在有义链5’端缀合胆固醇等修饰,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7中记载的上述化学修饰的siRNA分子的沉默效果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具体化学修饰方式并没有给siRNA带来更好的沉默效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化学修饰的双链siRNA分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容易获得的,其也没有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权利要求2和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能产生权利要求3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其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DNA分子的结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通过体外转录而外源地产生,例如可以从质粒载体(即权利要求4中“能产生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权利要求5中“重组siRNA表达质粒”)内源地表达(参见说明书第116段);在此基础上,构建siRNA重组表达载体以便持续表达siRNA,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权利要求5中SEQ ID NO:5-6所示序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表达的siRNA分子的序列而容易设计合成的,权利要求5限定的质粒种类、酶切位点,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表达需要,在已知的siRNA表达载体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所述siRNA分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要求保护的能产生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试剂盒。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含所述siRNA或者通过体外转录产生siRNA的必须的材料的试剂盒(即权利要求6中的“试剂盒”)(参见说明书第150段),并给出了干扰RNA可以通过质粒载体的体外转录而外源地产生(参见说明书第116段)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所述siRNA分子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4-5所述能产生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包含上述分子的试剂盒,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6所述的siRNA分子、DNA分子或试剂盒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炎症的产品中、特别是在关节炎症如骨关节炎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6所述的siRNA分子、DNA分子或试剂盒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抑制关节表面纤维化、抑制软骨侵蚀、预防和/或治疗滑膜炎或保护软骨和/或滑膜的产品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所述干扰RNA可以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TNFα相关的炎症状况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2、131段),并公开了所述干扰RNA的作用机理为:TNFα与其细胞表面受体TNFR1的结合激活了炎症在内的多种细胞应答,TNFα自身最初作为无活性的膜结合的前体表达,活性形式的TNFα从细胞表面的释放需要ADAM17对该前体的蛋白酶解加工,抑制TACE mRNA的表达有效降低了TNFα的活性和作用,可应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TNFα相关炎症(参见说明书第12、52-53段)。对比文件2(“The role of cytokines in osteoarthritis pathophysiology”, Julio C. Fernandes 等, Biorheology, 第39卷,第1-2期, 第 237-246页;公开日:2002年12月31日)公开了TNFα在骨关节炎中是基质降解的主要媒介物以及滑膜炎的重要细胞因子,骨关节炎患者软骨中TACE mRNA的表达上调,而限制TACE的活性对(治疗)骨关节炎被证明是有效的(参见第239页第3段、第241页最后一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靶向TACE mRNA的siRNA,作为TACE的抑制剂用于治疗骨关节炎;进一步地,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干扰RNA对TNFα活性的间接抑制作用,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TNFα在骨关节炎发病过程中参与基质降解、滑膜炎,以及软骨病变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所述siRNA可以通过抑制ADAM17的表达,有效降低前体TNFα转化为其活性形式,从而对TNFα所导致的骨关节炎中的关节表面纤维化、软骨侵蚀和滑膜炎等病变发挥治疗、预防或干预的作用,并保护软骨和滑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所述siRNA分子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5所述能产生siRNA分子的DNA分子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6所述试剂盒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要求保护的包含上述分子或试剂盒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6所述的siRNA分子、DNA分子或试剂盒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急性感染病、特应性皮炎或牛皮癣的产品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干扰RNA可以用于治疗、预防或干预特应性皮炎(即权利要求11中E5所述“特应性皮炎”),并给出了其还可以用于治疗多种TNFα相关的皮肤炎症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2、40段),并且权利要求11中E6所述“牛皮癣”也属于已知的TNFα相关的神经性炎症;此外,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干扰RNA的作用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对于TNFα参与的疾病,所述干扰RNA都可以通过抑制ADAM17的表达,有效降低前体TNFα转化为其活性形式,从而发挥治疗、预防或干预疾病的作用,而权利要求11中E1-E4限定的疾病类型均属于本领域已知的TNFα相关疾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所述siRNA分子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5所述能产生所述的siRNA分子的DNA分子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剂盒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包含上述分子或试剂盒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SEQ ID NO:193所示肿瘤坏死因子转化酶TACE靶标和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序列选择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和动机获得针对TACE的碱基序列如本申请SEQ ID NO:1-2所示的双链siRNA;同时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干扰RNA可以包含TT的3’突出端和化学修饰方式,也可以获得SEQ ID NO:3-4所示的双链siRNA和具有特定化学修饰的上述siRNA。而对上述siRNA进行制备和功能验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用常规实验的能力或手段。(2)根据本领域的一般认知,siRNA 3’末端添加的TT就是dTdT,其中的d旨在强调是DNA碱基。现有技术(参见《基因表达调控》,郑继平 主编,第182页,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中也公开了使siRNA的3’端带有“dTdT”的突出结构以利于稳定siRNA双链复合体。而且,本说明书第0037段明确记载了“所述dT为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3’突出端的“TT”不是“dTdT”。(3)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所述干扰RNA可选采用反义链具有5’磷酸基团的修饰方式,并且,可以用脱氧核糖核苷酸取代核糖核苷酸、采用2’O-甲基进行糖修饰,以及在有义链末端缀合胆固醇为siRNA提供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110、112-114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取上述修饰方式及其组合对siRNA进行修饰以提高其抑制效果,而对修饰后的siRNA的靶基因抑制效果进行验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用常规实验的能力或手段。并且,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12个修饰的siRNA,说明书表7中显示,与未修饰的对照siRNA相比,其中有8个修饰siRNA的干扰效果反而是降低的。因此,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特定修饰方式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首先,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12个双链siRNA分子,它们都是在siRNA-AD-13的基础上进行不同修饰得到的,因此,想要证明所述修饰是否带来更好的技术效果,应该将所述修饰的siRNA分子与相应未修饰的siRNA分子进行对比,即其对照siRNA应该为实施例5中表7所示的未修饰的siRNA-AD-13,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称的其他修饰分子。同理,权利要求2限定的5个双链siRNA分子也均是在siRNA-AD-13的基础上进行不同修饰得到的,因此其对照也应该为实施例5中表7所示的未修饰的siRNA-AD-13,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称的将siRNA-AD-08分子当对照。如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和2要求保护的上述siRNA分子与未修饰的对照相比,有些修饰分子的干扰效果反而低于对照(参见表7),例如:siRNA-AD-35沉默目的基因ADAM17后ADAM17的表达量为0.13±0.01,其结果高于未修饰的对照siRNA-AD-13(ADAM17的表达量为0.12±0.01),说明siRNA-AD-35的沉默效果不如siRNA-AD-13。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SEQ ID NO:193所示的用于siRNA的TACE靶序列,并给出了siRNA有义链和反义链的序列选择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1所述的选择方式,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完全连续互补的RNA序列作为siRNA的反义链,并以与SEQ ID NO:193所示靶序列具有完全连续同一性的RNA序列作为siRNA的有义链,由此得到的就是本申请的siRNA-AD-08。这种选择与靶序列完全互补的siRNA作为干扰RNA是siRNA序列设计的基本准则,由此获得的siRNA的基因干扰效果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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