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蝶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44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61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8423.2
申请日:2014-11-18
复审请求人: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长红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屈威
国际分类号:F16K1/22(2006.01);F16K1/226(2006.01);F16K1/36(2006.01);F16K2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8423.2,名称为“多功能蝶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0-9404A,公开日为1998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2829197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4:CN202790579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蝶阀,包括阀体、上轴、支座、轴套、蝶板、下轴和下盖,所述蝶板同轴安装于阀体内,该蝶板上方的阀体上同轴套装上轴,该蝶板下方的阀体上同轴套装下轴;该支座设置于阀体的上方并同轴套装于上轴外侧,该上轴与阀体之间的上轴外同轴密封套装轴套;所述阀体下方的下轴上同轴密封套装下盖,其特征在于:
所述阀体为球铁,该阀体的密封面堆焊不锈钢层;所述蝶板包括蝶板本体,所述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沿轴向制有阀轴通道,所述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的上、下两端分别制有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所述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上均沿轴向对称制有数个径向销钉连接盲孔,该销钉连接盲孔用来将蝶板与上轴和下轴连接在一起;
所述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之间的蝶板本体的密封面侧为平面,该蝶板本体的另外一侧面为半球弧形面;所述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之间的蝶板本体内部制有数个中空的空腔;
所述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外延伸并沿圆周方向均布间隔制有大螺纹连接通孔,所述阀体的上平面向上轴外延伸并制有与大螺纹连接孔相对应的外螺纹连接通孔,穿过该大螺纹连接通孔和外螺纹连接通孔螺纹啮合安装有外螺栓螺母,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外侧活动安装在一起;所述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方向内延伸并制有小螺纹连接通孔,在阀体的上平面上制有与小螺纹连接通孔相对应的内螺纹盲孔,在小螺纹连接通孔和内螺纹盲孔内螺纹啮合安装一内螺栓螺母,通过该小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内侧活动安装在一起,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能够调整该支座与阀体的高度;
所述下盖的外周沿圆周方向均布间隔制有螺纹连接通孔,在阀体的下平面上制有与螺纹通孔相对应的螺纹连接盲孔,该螺纹连接通孔与螺纹连接盲孔内螺纹啮合安装调节螺栓螺母,通过该调节螺栓螺母将下盖与阀体活动安装在一起,在该下盖的中轴部位与下轴同轴制有一顶紧凸柱,该顶紧凸柱在调节螺栓螺母上、下运动时,能够顶紧或远离下轴。
所述顶紧凸柱的面向下轴处为焊铜面;
所述蝶板本板的密封面侧同轴设置一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包括固定部和接触头部,所述接触头部制于固定部的一侧,在固定部的侧边的蝶板本体上设置一螺钉,该密封圈通过螺钉固装于蝶板本体内部,该接触头部延伸于蝶板本体外侧并能够与阀体的密封面相接触。”。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蝶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蝶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阀体上方设有支座,该支座同轴套装于上轴外侧;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外延伸并沿圆周方向均布间隔制有大螺纹连接通孔,阀体的上平面向上轴外延伸并制有与大螺纹连接孔相对应的外螺纹连接通孔,穿过该大螺纹连接通孔和外螺纹连接通孔螺纹啮合安装有外螺栓螺母,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外侧活动安装在一起;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方向内延伸并制有小螺纹连接通孔,在阀体的上平面上制有与小螺纹连接通孔相对应的内螺纹盲孔,在小螺纹连接通孔和内螺纹盲孔内螺纹啮合安装一内螺栓螺母,通过该小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内侧活动安装在一起,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能够调整该支座与阀体的高度;下盖的外周沿圆周方向均布间隔制有螺纹连接通孔,在阀体的下平面上制有与螺纹通孔相对应的螺纹连接盲孔;顶紧凸柱的面向下轴处为焊铜面;(2)阀体为球铁,该阀体的密封面堆焊不锈钢层;阀轴通道设于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位于蝶板本体上的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位于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上均沿轴向对称制有数个径向销钉连接盲孔,用于销钉连接;(3)蝶板本板的密封面侧同轴设置一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包括固定部和接触头部,所述接触头部制于固定部的一侧,在固定部的侧边的蝶板本体上设置一螺钉,该密封圈通过螺钉固装于蝶板本体内部,该接触头部延伸于蝶板本体外侧并能够与阀体的密封面相接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后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有关蝶阀设置半球形弧面和阀板本体上下连接部之间设置多个中空空腔的内容;(2)阀体为球铁,阀体的密封面带堆焊不锈钢,延长了密封面的使用寿命,顶紧凸柱的下面下轴处为焊铜面,有效防止顶紧凸柱在顶紧下轴时的掩死现象;(3)本蝶阀设置了外螺栓螺母、内螺栓螺母、调节螺栓螺母和顶紧凸柱,通过调节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能够调整该支座和阀体的高度、从而带动蝶板上下运动,间接调整蝶板的高度,顶紧凸柱在调节螺栓螺母上下运动时,能够顶紧或远离下轴,从而间接调节蝶板上下运动,提高了蝶阀的密封性;(4)本申请中的蝶阀中的密封圈包括固定部和接触头部,进一步提高了阀板与阀体之间的密封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蝶板结构;而对于蝶板和阀轴之间的连接固定方式,为本领域在安装固定蝶板时所采用的常规安装方式,对于该蝶阀阀体的材质选择以及其上密封面的堆焊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与调节螺栓螺母配合以调节蝶板高度的夹紧螺栓13(即本申请的顶紧凸柱);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支座部的内、外螺栓螺母的设置方式;(3)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密封圈与蝶板的安装配合密封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阀体上方设有支座,该支座同轴套装于上轴外侧;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外延伸并沿圆周方向均布间隔制有大螺纹连接通孔,阀体的上平面向上轴外延伸并制有与大螺纹连接孔相对应的外螺纹连接通孔,穿过该大螺纹连接通孔和外螺纹连接通孔螺纹啮合安装有外螺栓螺母,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外侧活动安装在一起;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方向内延伸并制有小螺纹连接通孔,在阀体的上平面上制有与小螺纹连接通孔相对应的内螺纹盲孔,在小螺纹连接通孔和内螺纹盲孔内螺纹啮合安装一内螺栓螺母,通过该小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内侧活动安装在一起,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能够调整该支座与阀体的高度;下盖上安装的为调节螺栓螺母,下盖的中轴部位与下轴同轴制有一顶紧凸柱,顶紧凸柱在调节螺栓螺母上下运动时,能够顶紧或远离下轴;(2)阀体为球铁,该阀体的密封面堆焊不锈钢层;顶紧凸柱的面相下轴处为铜焊面;阀轴通道设于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蝶板本体上的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位于中轴部位,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上均沿轴向对称制有数个径向销钉连接盲孔,用于销钉连接;(3)蝶板本板的密封面侧同轴设置一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包括固定部和接触头部,所述接触头部制于固定部的一侧,在固定部的侧边的蝶板本体上设置一螺钉,该密封圈通过螺钉固装于蝶板本体内部,该接触头部延伸于蝶板本体外侧并能够与阀体的密封面相接触。区别技术特征(1)一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后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蝶板主体为半球形弧面以及蝶板内部具有数个空腔的技术特征,并且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2)阀体材料的选择、密封面和凸柱表面的表面处理方式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阀体与支架、压盖与支架之间设置的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结构,通过对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的拧紧和旋松能够调整支架与阀体、支架与压盖之间的高度,且作用相同,而对于下盖上设置的下调节螺栓螺母和顶紧凸柱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下盖6上设置的调节结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结构变换;(4)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密封圈结构,并且也能够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提高阀板与阀体之间密封性能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有些技术方案相似,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如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到的非常容易想到相关的技术方案,也是复审请求人经过大量试验摸索猜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付出大量劳动才能获得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蝶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位置调整功能的蝶阀,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4]段,附图1-10):一种具有位置调整功能的蝶阀(即多功能蝶阀),包括阀体1、上阀杆4(即上轴)、轴套8、蝶板2、下阀杆5(即下轴)和下盖6,蝶板2同轴安装于阀体1内,蝶板2上方的阀体1上同轴套装上阀杆4,蝶板2下方的阀体上同轴套装下阀杆5;上阀杆4与阀体1之间的上阀杆4外同轴密封套装轴套8,阀体1下方的下阀杆5上同轴密封套装下盖6;蝶板2包括蝶板本体,蝶板本体沿轴向制有阀轴通道,蝶板本体的上、下两端分别制有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参见附图1),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上均沿轴向设置有多个径向螺栓螺母(相当于销钉),为了实现有效连接,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上必然设有相应的螺纹连接盲孔,螺纹连接盲孔用来将蝶板2与上阀杆4和下阀杆5连接在一起;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之间的蝶板本体的一侧为平面,设有阀座3,阀座3与阀体1配合开启或关闭阀内流道,即阀座3所在一侧为密封面侧,蝶板本体的另外一侧面为半球弧形面;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之间的蝶板本体内部制有数个中空的空腔(参见附图1);在下盖6的外周沿圆周方向均布间隔制有螺纹连接通孔,在阀体1的下平面制有与螺纹通孔相对应的螺纹连接盲孔(参见附图4),该螺纹连接通孔与螺纹连接盲孔内螺纹啮合安装螺栓螺母24,通过该螺栓螺母24将下盖6与阀体1活动安装在一起,下盖6的中轴部位与下阀杆5同轴设有一夹紧螺栓13,该夹紧螺栓13外螺接止推螺母20,通过旋转止推螺母20,使得夹紧螺栓13上下运动,进而调整阀杆5上下运动,从而调整蝶板2与阀体1之间的相对位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阀体上方设有支座,该支座同轴套装于上轴外侧;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外延伸并沿圆周方向均布间隔制有大螺纹连接通孔,阀体的上平面向上轴外延伸并制有与大螺纹连接孔相对应的外螺纹连接通孔,穿过该大螺纹连接通孔和外螺纹连接通孔螺纹啮合安装有外螺栓螺母,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外侧活动安装在一起;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方向内延伸并制有小螺纹连接通孔,在阀体的上平面上制有与小螺纹连接通孔相对应的内螺纹盲孔,在小螺纹连接通孔和内螺纹盲孔内螺纹啮合安装一内螺栓螺母,通过该小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内侧活动安装在一起,通过该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能够调整该支座与阀体的高度;下盖上安装的为调节螺栓螺母,下盖的中轴部位与下轴同轴制有一顶紧凸柱,顶紧凸柱在调节螺栓螺母上下运动时,能够顶紧或远离下轴;
(2)阀体为球铁,该阀体的密封面堆焊不锈钢层;顶紧凸柱的面相下轴处为铜焊面;阀轴通道设于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蝶板本体上的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位于中轴部位,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上均沿轴向对称制有数个径向销钉连接盲孔,用于销钉连接;
(3)蝶板本板的密封面侧同轴设置一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包括固定部和接触头部,所述接触头部制于固定部的一侧,在固定部的侧边的蝶板本体上设置一螺钉,该密封圈通过螺钉固装于蝶板本体内部,该接触头部延伸于蝶板本体外侧并能够与阀体的密封面相接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调整蝶板高度以及进一步实现蝶阀本体的密封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三偏心压力自动补偿软密封蝶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3段,附图1):阀体6上方设有支架14(即支座),支架14同轴套装于阀杆10的上轴外侧(参见附图1);支架14的下底面沿向上轴外延伸,支架14通过外螺栓螺母与阀体6连接(参见附图1),则支架的下底面向阀杆外延伸处必然制有可使外螺栓螺母穿过的螺纹连接孔,且阀体6上平面向上轴外延伸,其上必然制有与大螺纹连接孔相对应的外螺纹连接通孔,通过外螺栓螺母的拧紧与旋松可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外侧活动安装在一起;支架的下底面向上轴方向设有压盖15(即内延伸),压盖15通过其上的一内螺栓螺母将压盖15与支架14的内侧活动安装在一起,则压盖15上必然制有内螺纹连接通孔,在支架14的上平面制有与内螺纹连接通孔相对应的内螺纹盲孔,连接压盖15与支架14的内螺栓螺母啮合安装于内螺纹连接通孔和内螺纹盲孔内,通过该内螺栓螺母可将压盖15与支架14上平面内侧活动安装在一起,在这种安装方式下,通过对外螺栓螺母和内螺栓螺母的拧紧和旋松能够调整支架14与阀体6之间的高度、以及压盖15和支架14之间的高度。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都是通过在阀杆轴上方设置相应的压盖结构,并用螺栓螺母将其与支架连接,以及通过螺栓螺母将支架与阀体部件连接,通过螺栓螺母的拧紧和旋松实现对阀杆上轴处的密封调节以及阀体和支架的高度调节。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对其阀杆上部密封结构以及支架和阀体之间的高度调节作出改进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加强连接,并根据支架和压盖与阀体的尺寸配合关系以及连接效果而选择不同型号、不同数量的螺栓螺母,使大螺栓螺母在支座的下底面向上轴外延伸并沿圆周方向间隔均布,并在阀体的上平面上制有与小螺纹连接通孔相对应的内螺纹盲孔,使得该小螺栓螺母将支座与阀体上平面的内侧活动安装在一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部件间的尺寸、厚度、位置关系等所做出的适应性设置。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下轴进行轴向调节,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设置于下盖6的螺栓螺母24设置成带动位于下轴下方的顶紧凸柱轴向运动的调节螺栓螺母,进而使得调节螺栓螺母上下运动时,使顶紧凸柱能够顶紧或远离下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调节结构变换,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蝶阀的工作环境,选用球铁制作阀体,在阀体的密封面堆焊不锈钢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而为了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防止接触面氧化而造成顶紧凸柱与下轴之间出现掩死现象,将顶紧凸柱的面向下轴处设为焊铜面,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使蝶阀构件的受力以及应力分布均匀,将阀轴通道设置在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蝶板本体的中轴部位的上连接部和下连接部上均沿轴向对称设置数个径向销钉连接盲孔,用于销钉连接,这是本领域常规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上装式蝶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0段,附图1):碟板总成3(即蝶板本体)密封面侧上同轴设置有一硅胶弹性体密封圈5,该硅胶弹性体密封圈5包括固定部用于固定在蝶板总成3上(参见附图1),并且为了与阀体上的阀座2相互密封配合,密封圈5设有延伸于蝶板总成外侧并与阀座2的密封面接触的接触头部(参见附图1),接触头部制于固定部的一侧,固定部的侧边的蝶板本体上设置一螺钉,该密封圈通过螺钉固装于蝶板本体内部(参见附图1)。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将密封圈设置在相应部位以便于密封圈安装于蝶板上,同时与阀体接触形成有效密封,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上述技术内容对对比文件1中的蝶板密封面一侧做出相应改进以加强密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有些技术方案相似,但是请求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如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到的非常容易想到相关的技术方案,也是请求人经过大量试验摸索猜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付出大量劳动才能获得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蝶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一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所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后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具体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声称付出了大量劳动,并非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因而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8 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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