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7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99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32319.9
申请日:2013-12-27
复审请求人:张邵頔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善学
合议组组长:张联芳
参审员:张扬
国际分类号:B44F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32319.9,名称为“一种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邵頔,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157567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28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剪纸镂空艺术作品以塑料薄板为载体的雕刻、堆垛,压粘方法以及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的独立展示。其特征在于利用剪裁、雕刻工具将一定厚度的塑料薄板雕刻成传统剪纸,并雕刻同样尺寸、同样图案若干二维平面作品;所述三维立体剪纸镂空效果艺术作品可根据设计要求,在堆垛压胶过程中预先埋置冷光源,在使用中插接电源,使三维立体镂空效果艺术作品更加绚丽多彩。
2. 根据权利1所述一种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制作方法,其特征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的载体选用一定厚度的塑料薄板,在塑料薄板上呈现剪纸镂空艺术。
3. 根据权利1、2所述将若干雕刻成型的二维平面作品堆垛压胶,然后将它们粘在一起。直至堆垛压粘到一定厚度,达到一定强度可独立支撑,形成三维立体镂空效果艺术作品。
4. 根据权利1、2、3所述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可根据作品要求,若干平面设计图可用不同颜色塑料薄板为载体,按照设定顺序和作品的要求,分层次的更换塑料薄板的颜色剪裁、雕刻,并堆垛压胶,直至堆垛到一定厚度,达到一定强度可独立支撑,作品呈现成多色彩三维立体镂空效果艺术作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若干二维平面素材叠加在一起,呈现三维立体感的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将剪纸的载体选用一定厚度的塑料薄板,将以确定剪纸的图纸以塑料薄板为载体,利用剪纸机或手工裁剪、雕刻,并雕刻同样尺寸、同样图案若干二维平面作品,将若干塑料薄板剪成、雕刻的二维平面作品堆垛压胶,然后将它们粘在一起,直至堆垛压粘到一定厚度,达到可独立支撑强度,形成三维立体剪纸镂空效果艺术作品。对比文件1中是将一张图处理成若干个相互呼应、共同衔接、关联的画面层次系统的画面粘接,而本申请是雕刻同样尺寸、同样图案若干二维平面作品,将若干塑料薄板剪成、雕刻的二维平面作品堆垛粘接,虽然是粘接,但粘接的对象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粘接的是独立的矢量图形图层对应粘接,每一层之间有着固定的位置和色彩关系。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明显区别,并非显而易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维立体剪纸镂空艺术作品制作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染叠加剪纸及其制作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9]-[0014]段,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针对一个创作原稿,通过电脑按照画面效果需求分解成若干画面层次,各层次按照明暗、远近关系进行序列叠加粘合,形成一个层次系统后再装裱在底板上,具体为:通过电脑按照画面效果将图分为四个层次,并将每层纸张打印出来,根据主观设计,赋予分层不同的颜色,并将设计的颜色分别渲染在各图层上,之后进行剪刻(相当于裁剪和雕刻);根据设定的四个层次,按照明暗度和面积逻辑关系,在剪刻好的图案背面喷胶粘贴;粘贴好后的图层系统装裱在选定的底层上固定,成为一幅层染叠加剪纸作品。
独立权利要求1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至少在于:将一定厚度的塑料薄板雕刻成传统剪纸,并雕刻同样尺寸、同样图案若干二维平面作品。
驳回决定认为:雕刻同样尺寸、同样图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记载的情况更为复杂,是若干个相互呼应、共同衔接、关联的画面层次系统,但当需要的效果比较简单,仅仅需要一种立体的具有一定厚度的效果时,采用相同尺寸和图案的二维作品进行堆垛,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壁垒就能够实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是将一张图处理成若干个相互呼应、共同衔接、关联的画面层次系统,该层次系统由若干个独立的图层组成。为了表现画面的层次感,每个图层的颜色、图案是不同的,经过裁剪和雕刻处理后得到的图层形状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中记载的“将断开的点、线进行连接,以便剪刻和粘贴”表明,图案分层后,每层图案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组成三维作品的每一层平面图形的形状、尺寸、图案以及颜色都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三维作品是多个不同的二维平面图形叠成的具有层次感的层染叠加剪纸作品,而本申请是将一定厚度的塑料薄板雕刻成传统剪纸,并雕刻同样尺寸、同样图案若干二维平面作品,经过粘贴处理后,本申请的作品是由多个相同的二维平面图形叠成的三维立体图形。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设计构思完全不同,虽然都具备雕刻和粘合的步骤,但是二者雕刻出来的二维平面图形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雕刻同样尺寸、同样图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层图形替换为采用相同尺寸、相同图案的二维平面图形,从而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每一层平面图形采用相同尺寸、相同图案进而构成三维立体剪纸作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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