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及其工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6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5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6336.2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敏芳
合议组组长:张雨竹
参审员:王趁红
国际分类号:C08L83/04,C08L83/07,C08L83/05,C08K9/06,C08K3/36,C08K5/5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技术效果,且基于现有技术的公开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将该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6336.2,名称为“一种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及其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由深圳科创新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08月31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原料组分和份量如下:
其中,硅生胶一和硅生胶二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三、硅生胶四和硅生胶五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
硅生胶一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摩尔含量为0.08%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二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含量为0.16%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三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摩尔含量为0.03%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四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含量为0.08%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五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含量为1.0%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硅生胶一和硅生胶二的总质量份数为35份;并且,硅生胶三、硅生胶四和硅生胶五的总质量份数为75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乙烯基硅油选用乙烯基封端乙烯基硅油,且其粘度(25℃)为30000CS,乙烯基摩尔含量为5%;并且,甲基硅油选用粘度(25℃)为1000CS的甲基硅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白炭黑选用比表面积BET=200m2/g的气相白炭黑,或者选用经乙烯基硅烷偶联剂表面处理后的疏水气相白炭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硅氮烷选用六甲基二硅氮烷,或者选用少量添加1,3-二乙烯基-1,1,3,3,-四甲基二硅氮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硅烷偶联剂选用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乙烯基(β-甲氧基乙氧基)硅烷的中一种或任意几种;并且,内脱模剂选用硬脂酸、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中的一种或任意几种。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用于经过高温硫化成型的硫化剂,其中,硫化剂选用自制铂金硫化剂,或者选用2,5-二甲基-2,5-双(叔丁基过氧基)己烷、过氧化双(2,4-二氯苯甲酰)过氧化物硫化剂;其中,自制铂金硫化剂包括铂络合物催化剂(Pt—Cat)、含氢硅油(Si—H)、炔醇类抑制剂,其添加比例如下:
8.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配料及混炼:按照权利要求1的原料组分和份量进行配料,配好料后,按照配方比例将硅生胶一、硅生胶二、硅生胶三、硅生胶四、硅生胶五、乙烯基硅油和/或二甲基硅油、白炭黑、硅氮烷、去离子水、硅烷偶联剂、内脱模剂添加到捏合机中,捏合成团后关闭捏合机,并室温静置8h;
B:高温真空混炼:捏合机中,高温真空捏合3小时,真空度-0.09~-0.1MPa,温度:150~160℃,得到硅橡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之后:还执行一下步骤:
C:配料及开炼:配备好硫化剂,并将硫化剂添加到硅橡胶中,在二辊开炼机上混炼均匀,混炼温度为:25~40℃;
D:硫化成型:将混炼均匀的硅橡胶置入高温中硫化成型,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挤出、注塑、模压成型工艺,形成冷缩管;
E:扩张:将硫化完全的冷缩管,扩张、内衬以塑料螺旋支撑芯件,形成冷缩套管。 ”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对比文件1(CN104059365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公开了一种冷缩式电缆附件用硅橡胶,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采用五种不同乙烯基含量的硅橡胶生胶、硅氮烷、去离子水,并且上述组分和白炭黑、硅烷偶联剂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采用多种不同乙烯基含量和封端基团的乙烯基硅橡胶生胶,并采用常用的结构化控制剂,如硅氮烷,以及去离子水,以调整产品粘度等,并调整所述组分的用量,以调整产品性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冷缩式电缆附件用硅橡胶的制备方法。两者的区别除了制备的产品不同外,还在于权利要求8限定了捏合成团后关闭捏合机,并室温静置8h,高温真空混炼的具体参数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关闭捏合机的时点,并在室温下静置一段时间,以使产品性能稳定,以及调整高温真空混炼的具体参数,以调整产品性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项),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硅生胶一、硅生胶二、硅生胶三、硅生胶四和硅生胶五的总份量数为100”,将权利要求2删除,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的调整,同时改正了错别字。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冷缩套管的高温硫化硅橡胶,其抗撕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定伸永久变形率和定伸抗拉伸强度等性能得到改善。该技术问题的解决通过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硅生胶组成及白炭黑和硅烷偶联剂的配比来实现。现有技术没有教导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另外,还提交了证据1(郝冬冬等,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的耐热改性研究,有机硅材料,2017,31(2),89-93页,共5页)和证据2(补充有关本申请的具体实例一和实例二以及产品性能数据,共6页)以证明本申请的配方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其特征在于,其原料组分和份量如下:
其中,硅生胶一和硅生胶二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三、硅生胶四和硅生胶五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
硅生胶一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摩尔含量为0.08%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二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含量为0.16%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三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摩尔含量为0.03%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四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含量为0.08%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五选择分子量为55~65万,乙烯基含量为1.0%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
硅生胶一、硅生胶二、硅生胶三、硅生胶四和硅生胶五的总份量数为10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冷缩式电缆附件用硅橡胶及其制备方法,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硅生胶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五种特定硅生胶复配,其中,硅生胶一和硅生胶二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三、硅生胶四和硅生胶五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并且分别限定各硅生胶的特定分子量和乙烯基含量;对比文件1为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两种硅生胶复配,且没有公开使用封端基团不同的硅生胶;2)权利要求1还加入硅氮烷和去离子水组分;3)权利要求1中的白炭黑和硅烷偶联剂的用量较对比文件1偏多。根据本申请整体公开情况,本申请实施例给出的性能测试数据并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不能将其作为在本申请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实依据。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并没有得到确切可靠的实验数据的证明,进而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对于本申请使用五种不同的硅生胶,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所选择的甲基封端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和乙烯基封端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均是本领域使用较多的常见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类型(参见《有机硅合成工艺及产品应用》,幸松民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09月第1版,第655-661,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2种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硅橡胶原料中使用更多的本领域常用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并参考对比文件1公开的硅生胶的分子量、乙烯基含量和用量并根据实际交联密度和力学性能的需要,调整其分子量范围、乙烯基含量范围和用量范围。对于硅氮烷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结构化控制剂是为了克服补强剂和惰性填料使混炼胶在存放期间变硬,塑性变小的结构化现象,可在配方中引入结构化控制剂,常用的结构化控制剂有硅氮烷等。对于补强填料,常用硅氮烷(六甲基硅氮烷和环状硅氮烷)、二甲基环硅氮烷以及有机硅氮烷等对气相法白炭黑进行表面处理,显著改善胶料的加工性、存储稳定性和物理力学性能,尤其是改进制品的抗拉强度和撕裂强度(参见《先进材料及特种液态成型(上册)》,董祥忠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08月第1版,第209-212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进一步使用硅氮烷。而去离子水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对于白炭黑和硅烷偶联剂的用量,根据产品具体性能需要而提高补强填料白炭黑和硅烷偶联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或参见《橡胶硫化技术》,李永河主编,黄河水利出版色,2012年05月第1版,第168-170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冷缩式电缆附件用硅橡胶及其制备方法。两者的区别特征除了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指出的原料上的区别之外,还在于工艺方法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限定了捏合成团后关闭捏合机,并室温静置8h,且两者高温真空混炼的具体参数不同。对于原料方面的区别特征,其评述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对于工艺方法上述区别,首先,本申请并未证明上述工艺方法的选择和调整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容易获得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中对于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领域和公知常识、证据1的认定错误。且基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复审请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1-3的重复实验以及相应的产品性能测试数据,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技术效果,且基于现有技术的公开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将该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冷缩式电缆附件用硅橡胶,所述硅橡胶由以下质量份数的各组分组成: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100份、白炭黑15-20份、甲基硅油2.5-3.5份、乙烯基硅油0.8-1.0份、硬脂酸钙0.2-0.3份、乙烯基三乙氧基硅0.2-0.4份、硬质陶土0.5-1.0份、粘土0.5-0.8份;优选地,所述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包括乙烯基含量0.15%-0.17%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85±2份、乙烯基含量1.0-1.2%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15±2份、且二者的数均分子量在60-62万之间;优选地,所述白炭黑的比面积为150-400m2/g;
上述的硅橡胶的制备方法,步骤如下:
1) 将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和硬脂酸钙在真空捏合机中捏合3-5min;
2) 将白炭黑、甲基硅油、乙烯基硅油、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硬质陶土和粘土分多次加入真空捏合机中, 每次加入后进行充分搅拌,将混合料搅拌混合均匀,反应温度控制在80℃以下,待胶料捏合成型后升温到170-180℃,热炼110-130min;
3) 抽真空至真空度为-0.05-0.07MPa,抽真空50-70min后出胶;
4) 将胶料在开放式炼胶机上薄通3-5 次;
5) 在滤胶机上进行过滤,得到硅橡胶。
该冷缩式电缆附件用硅橡胶具有很好的绝缘性能和密封防水性能,老化性能良好,能够长时间使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9]段)。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硅生胶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五种特定硅生胶复配,其中,硅生胶一和硅生胶二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甲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硅生胶三、硅生胶四和硅生胶五选用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乙烯基封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并且分别限定各硅生胶的特定分子量和乙烯基含量;对比文件1为乙烯基摩尔含量不同的两种硅生胶复配,且没有公开使用封端基团不同的硅生胶;2)权利要求1还加入硅氮烷和去离子水组分;3)权利要求1中的白炭黑和硅烷偶联剂的用量较对比文件1偏多。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制作冷缩套管,使制作的冷缩套管具有抗撕裂强度高、断裂伸长率高、定伸永久变形率小和定伸抗拉伸强度高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1]段)。通过设置硅橡胶的原料和比例份数,采用五种不同的硅生胶,通过真空捏合形成硅橡胶,所形成的硅橡胶在通过高温硫化制作成冷缩套管时,具有抗撕裂强度高、断裂伸长率高、定伸永久变形率小和定伸抗拉伸强度高的技术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可见,本申请说明书主张了,通过采用五种不同的硅生胶,设置硅橡胶的原料和比例分数,以及真空捏合工艺,能够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本申请共给出2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为高温硫化硅橡胶的原料配方,实施例2为制备该高温硫化硅橡胶的工艺方法。并进一步给出了由第三方机构测试得到的本申请实施例产品的各项性能(包括硬度、抗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抗撕裂强度、300%定伸应力、定伸永久变形率、体积电阻率和防水等级)的测试数据。然而,合议组查明,上述实施例1中,高温硫化硅橡胶的全部原料组分的用量范围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组分的范围完全相同,即各组分的用量均为用量范围,包括作为复审请求人认为是关键特征的各个硅生胶的用量、催化剂的用量,填料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用量。此外,实施例1中所使用的如硅氮烷、催化剂等组分的具体类型选择也均是一个个范围,其中包含多种不同的可选物质。因此,对如何制备具有本申请所声称性能的具体的高温硫化橡胶,本申请的实施例对其中使用的各原料组分和用量的描述并不是详细具体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这种含糊的实施例无法获得具体的高温硫化硅橡胶。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还提供了由第三方机构测试得到的本申请实施例产品的各项性能的测试数据,但是,所述测试数据均为具体点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上述由第三方机构给出测试数据是得自实施例所列范围中的哪一个具体的高温硫化硅橡胶样本,进而无法确认本申请可以获得具有上述测试性能的高温硫化硅橡胶。因此,根据本申请整体公开情况,本申请实施例给出的性能测试数据并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不能将其作为在本申请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说,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并没有得到确切可靠的实验数据的证明,进而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本申请说明书所主张的,提供一种用于制作冷缩套管,使制作的冷缩套管具有抗撕裂强度高、断裂伸长率高、定伸永久变形率小和定伸抗拉伸强度高的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
对于本申请使用五种不同的硅生胶,首先,如上所述,本申请并未证明使用5种硅生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2种硅生胶,在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性能方面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使用的均是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胶,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所选择的甲基封端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和乙烯基封端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均是本领域使用较多的常见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类型(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2种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硅橡胶原料中使用更多的本领域常用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并参考对比文件1公开的硅生胶的分子量、乙烯基含量和用量并根据实际交联密度和力学性能的需要,调整其分子量范围、乙烯基含量范围和用量范围。
对于硅氮烷和去离子水组分使用,如上所述,本申请并未证明进一步使用硅氮烷并添加去离子水份在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性能方面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结构化控制剂是为了克服补强剂和惰性填料使混炼胶在存放期间变硬,塑性变小的结构化现象,可在配方中引入结构化控制剂,常用的结构化控制剂有硅氮烷等。对于补强填料,常用硅氮烷(六甲基硅氮烷和环状硅氮烷)、二甲基环硅氮烷以及有机硅氮烷等对气相法白炭黑进行表面处理,显著改善胶料的加工性、存储稳定性和物理力学性能,尤其是改进制品的抗拉强度和撕裂强度(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进一步使用硅氮烷。而去离子水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对于白炭黑和硅烷偶联剂的用量,根据产品具体性能需要而提高补强填料白炭黑和硅烷偶联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乙烯基硅油、甲基硅油和白炭黑的结构特征,以及硅氮烷、硅烷偶联剂、内脱模剂的具体选择,首先,本申请并未证明上述限定可带来何种新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硅烷偶联剂和内脱模剂的具体选择,以及白炭黑的比表面积200m2/g,乙烯基硅油中乙烯基摩尔百分比含量为6.0%(参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在对比文件1所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本申请所限定的特定组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原料还包括特定的硫化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含氢硅油如甲基氢硅油是加成型硅橡胶的交联剂,且在氢硅化加成反应中铂催化剂显示最佳的催化效率,为了确保硅橡胶的存储期和适用期,还使用在室温或较低温度下能延迟氢硅化加成反应的抑制剂,如3-甲基-1-丁炔-3-醇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或公知常识性证据3)。在对比文件1的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调整催化剂各组分的用量配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冷缩套管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工艺方法(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冷缩式电缆附件用硅橡胶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8])。两者的区别特征除了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指出的原料上的区别之外,还在于工艺方法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限定了捏合成团后关闭捏合机,并室温静置8h,且两者高温真空混炼的具体参数不同。对于原料方面的区别特征,其评述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对于工艺方法上述区别,首先,本申请并未证明上述工艺方法的选择和调整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关闭捏合机的时点,并在室温下静置一段时间,以使产品性能稳定,以及调整高温真空混炼的具体参数,以调整产品性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在公开硅橡胶的制备方法之外,还公开了冷缩式电缆附件是利用弹性体材料(常用的有硅橡胶和乙丙橡胶)注射硫化成型,再经扩径,衬以塑料螺旋支撑物构成各种电缆附件的部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而对于硫化剂的添加以及混炼设备和温度的选择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硫化步骤和成型工艺形成冷缩套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的认定,合议组已经明确指明权利要求1中的硅烷偶联剂的用量较对比文件1偏多,这一区别特征的认定与复审请求人自己认定的区别特征4)“权利要求1中,硅烷偶联剂占五种硅生胶之和的重量比为1.2-5%,而对比文件1中乙烯基三乙氧基硅占其硅生胶的重量比为0.2-0.4%”仅表述不同,而实质相同,因此对于区别特征的事实认定并不存在错误。
对于技术效果和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事实认定,合议组指明是基于“本申请说明书整体公开的情况”进行确定的,并不限于局部记载,即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第52段的技术效果亦是合议组所查考的内容之一,因此,对于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事实认定也并不存在错误。
关于公知常识的技术领域问题,合议组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属于有机硅合成领域,该证据也仅在于证明本申请所选择硅橡胶生胶是“有机硅合成领域”使用较多的常见的甲基乙烯基硅橡胶。且也不能将本申请简单划分为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有机硅合成工艺及产品应用》第十章第10.5节的内容,而完全有别于证据第655-661页涉及加成型液体硅橡胶的内容。且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具体领域不同也并不必然导致对生胶等组分的选择不同,相反地两者具有共性和可参考性。因此,对于技术领域和公知常识的认定也不存在错误。
对于证据1,其制备的硅橡胶仅采用一种硅生胶配制,因此证据1的硅橡胶性能不能代表对比文件1使用两种硅生胶复配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1并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上述性能差异,即证据1无法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于证据2的实验报告,本申请声称由第三方提供,但证据2并没有第三方机构的相关信息和公章,因此缺乏真实性;且该证据2中的测试数据与本申请原始记载的第三方测试数据也均不相同,因此,在本申请技术效果不能认定的情况下,证据2也无法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对于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主张,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针对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进行重复实验以及相应的测试数据,但是并没有具体的实验过程,如具体使用的原料型号和用量等信息,因此无法确定复审请求人是否真实地进行了对比文件1实施例1-3的重复实验。因此,该内容仅仅是复审请求人的声称,在本申请自身的技术效果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的效果实验数据也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通知书以及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并不存在对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领域和公知常识、证据1等事实认定错误。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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