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框架和过滤网组件及过滤器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固定框架和过滤网组件及过滤器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45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619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3760.0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1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3760.0,名称为“固定框架和过滤网组件及过滤器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JP昭和54-3852U,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1月1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定框架,包括框架主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框架主体上设置有安装过滤器或过滤网的滑槽,所述滑槽的两端固定在所述框架主体上;
所述滑槽设置有内滑道和外滑道,其中外滑道的宽度大于所述内滑道的宽度;
所述滑槽包括两个边滑槽;所述边滑槽整体呈“凸”字形,所述边滑槽的开口在宽度较大的一侧;两个所述边滑槽紧贴所述框架主体的内侧设置;且两个所述边滑槽开口相对设置;
所述滑槽还包括中间滑槽,所述中间滑槽由两个边滑槽的开口背对固定组成;所述中间滑槽与所述边滑槽平行设置;
所述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主体还包括固定板,所述滑槽固定在所述固定板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定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槽通过焊接固定在所述框架主体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固定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主体包括第一框架、第二框架、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第一框架、第二框架、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依次连接形成封闭式的框架主体,所述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平行设置,所述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平行设置;
所述边滑槽分别紧贴所述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设置;所述滑槽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上;
所述固定板安装在所述第一框架和所述第二框架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固定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滑槽的数目为多个,多个所述中间滑槽平行或垂直设置。
6. 一种过滤网组件,包括过滤网,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
所述过滤网固定在所述固定框架的滑槽中的内滑道上。
7. 一种过滤器组件,包括过滤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 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
所述过滤器固定在所述固定框架的滑槽中的外滑道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而得出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结构本身与本申请中边滑槽的“凸”字形结构不同。具体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4,对比文件1的半“凸”字形滑槽结构的一侧需与空调热交换器2进行装配,才能够固定安装过滤器。即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的滑槽结构的作用仅是为了容纳不同厚度的板材,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的滑槽结构需要依附在其他设备上才能够实现对过滤器的固定安装。而本申请利用两个相对的“凸”字形结构的边滑槽就能够直接将过滤器固定安装,无需依附其他设备。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凸”字形结构的边滑槽。此外,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滑槽能够单独用于固定过滤器,也并不能够容易想到将半个“凸”字形改进成整体呈“凸”字形的结构。具体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4,当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半“凸”字形滑槽结构单独用于固定安装过滤器时,只需在滑道5远离滑道6的一侧设置一块固定板即可。从而也并不会形成“凸”字形结构。且驳回通知书中的给出KR1O-2005-OO83412A、CN201429186Y、CN2018325llU、CN201184671Y和CN201415098Y的五篇专利文献中,也均没有“凸”字形结构的身影,自然不能给出相关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不容易得到本申请的“凸”字形边滑槽。另外,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半“凸”字形的滑槽的基础上,即使需要安装厚度较大的过滤器,只需要增加内滑道5或外滑道6的宽度就好了。而且假设将对比文件1的半个“凸”字形滑槽改进成为整体呈“凸”字形的滑槽,会发现滑槽结构与换热器2装配时两者之间出现了较大间隔,使得滑槽结构不能与热交换器2稳固安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半“凸”字形结构,但其并不能够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将半“凸”字形结构改进成本申请的“凸”字形边滑槽结构的启示。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所揭示的内容的基础上,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也不会想到改进得到本申请的整体呈“凸”字形的边滑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结构改成“凸”字形结构。(2)、驳回通知书认为“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以及“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复审请求人持不同的观点。首先,根据第一部分的论述可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而得出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加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地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次,本申请中的由“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以及“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驳回通知书中的给出KRl0-2005-0083412A、CN201429186Y、CN2018325llU、CN201184671Y和CN201415098Y的五篇专利文献。其中,对比文件KR10-2005-0083412A是通过改变安装方式,利用较小的安装口能够分别安装多个过滤器,便于小空间拆装过滤器。对比文件CN201429186Y是通过设计不同结构形式的滑槽,来实现将过滤网从多个方向抽出的目的。对比文件CN2018325llU也是设计不同结构形式的插槽,来实现便于拆装过滤网的目的。对比文件CN201184671Y揭示的是滤网与滤网之间通过连接挂扣连接。对比文件CN201415098Y揭示的是两个滤网边框之间利用L形正反卡扣互卡连接。经过上述分析可知,以上列举的各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也没有提及本申请的由两个边滑槽组成的中间滑槽,以及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此连接组成的中间滑槽。这也正好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中间滑槽是由两个边滑槽开口背对固定组成的。并且中间滑槽是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的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换句话说,本申请的边滑槽可以根据过滤网或过滤器的尺寸来组成不同面积的固定框架。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可以通过边滑槽组成外边框,再利用若干边滑槽组合形成多段式结构的中间滑槽,以适于安装不同尺寸的过滤网或过滤器。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只需利用边滑槽这一种结构作为基础结构经过组合拼接而形成。并不需要设计其他形式的框架来实现安装目的。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制作成本低,结构更加简单,组装形式更加灵活实用,可适应不同安装环境以及安装不同尺寸的过滤网或过滤器。而驳回通知书中所提及的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由两个边滑槽组成的中间滑槽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某个边框本身是由多段中间滑槽组成的技术特征,更没有公开为了适应过滤网或过滤器尺寸而通过边滑槽组成不同面积的固定框架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驳回通知书给出的五篇专利文献,并不能说明“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以及“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驳回通知书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价时,人为地割裂区别技术特征并分别进行评价。驳回通知书完全忽略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看待。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正是因为边滑槽为“凸”字形结构,该结构能够独立固定过滤器或过滤网。而中间滑槽又是由两个边滑槽组成,故而,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只需利用边滑槽这一种结构作为基础结构经过组合拼接而形成。此外,将中间滑槽设置成多段的形式,就可以实现为适应过滤器或过滤网的尺寸而组装形成不同面积的固定框架。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并不是简简单单的通过文件的罗列就可以实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框架主体是用来设置安装有过滤器或过滤网的滑槽,并且滑槽的两端固定在框架主体上,而这些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对比文件1中设置半凸字形滑槽的框架主体就是用来固定热交换盘管2的左右两个管板3,管板3既可用来固定热交换盘管,同时管板3还作为设置半凸字形滑槽的框架主体。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设置过滤器或过滤网的框架主体不能具有其他用途,也没有限定过滤器或过滤网的框架主体不能够与其他结构连接。由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半凸字形滑槽与权利要求1中的凸字形滑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为了满足不同厚度的过滤部件的安装需要,并且半凸字形与凸字形这两种滑槽形状非常相似,由其中的一种形状改进为另一种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轻易就能够想到并且实现的。其次,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框架主体包括固定板,并且虽然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框架主体包括固定板,但是并没有限定滑槽与固定板的接合位置。同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滑槽与固定板的接合位置应依据实际安装条件做出选择,即接合位置既可以在滑槽的侧面,也可以在滑槽的底部。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滑槽改进为凸字形滑槽之后,为了让滑槽适应安装不同厚度的过滤部件,必然会选择内滑槽的宽度适应薄的过滤部件,外滑槽的宽度适应厚的过滤部件。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就能够想到将半凸字形的滑槽改进为凸字形滑槽。(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以及“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合议组认为“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一结论可以通过多篇参考文献证实。例如KRl0-2005-0083412A公开了过滤器的安装结构,附图4公开了中间位置背靠背的开口槽可以由左边和右边的开口槽背靠背组合而成,并且中间位置的开口槽与两边的开口槽平行设置;CN201429186Y也公开了过滤网的安装结构,多个相互邻接的过滤网框架上固定连接有侧抽过滤网滑槽,当相邻两个过滤网框架上的滑槽均采用侧抽方式安装过滤网时,其中间相邻位置处的两个滑槽的组合结构(相当于中间滑槽)必然是两边位置处的滑槽以背靠背的方式形成,并且中间相邻位置处的两个滑槽的组合结构与两个位置处的滑槽平行设置;CN2018325llU公开了多个过滤网的安装结构,附图8中共有三个滑槽4,左右两侧的为相当于滑槽,中间位置的相当于中间滑槽,中间滑槽可以看作两个边滑槽背靠背合并而成,并且中间滑槽与两个边滑槽平行设置。合议组认为“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连接技术手段在中间滑槽制造和连接上的简单运用。众所周知,将一件较长的工件分割成多件较短的工件,将这些较短的工件依次连接组成为较长的工件,并且相邻两个较短的工件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的工件连接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较长的中间滑槽的制造和连接问题时,轻易就能够想到将上述公知的工件连接技术手段应用到较长的中间滑槽之上,也就是说,将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并且将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连接技术手段在中间滑槽制造和连接上的简单运用。(3)、由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即通过特殊结构的滑槽结构固定不同厚度的过滤部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半凸字形滑槽的教导下,只需要简单地改进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凸字形滑槽。此外,“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连接技术手段在中间滑槽制造和连接上的简单运用。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2,相应地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入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书1-6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定框架,包括框架主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框架主体上设置有安装过滤器或过滤网的滑槽,所述滑槽的两端固定在所述框架主体上,所述框架主体还包括固定板,所述滑槽固定在所述固定板上;
所述滑槽设置有内滑道和外滑道,其中外滑道的宽度大于所述内滑道的宽度;
所述滑槽包括两个边滑槽;所述边滑槽整体呈“凸”字形,所述边滑槽的开口在宽度较大的一侧;两个所述边滑槽紧贴所述框架主体的内侧设置;且两个所述边滑槽开口相对设置;
所述滑槽还包括中间滑槽,所述中间滑槽由两个边滑槽的开口背对固定组成;所述中间滑槽与所述边滑槽平行设置;
所述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槽通过焊接固定在所述框架主体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定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主体包括第一框架、第二框架、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第一框架、第二框架、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依次连接形成封闭式的框架主体,所述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平行设置,所述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平行设置;
所述边滑槽分别紧贴所述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设置;所述滑槽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上;
所述固定板安装在所述第一框架和所述第二框架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固定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滑槽的数目为多个,多个所述中间滑槽平行或垂直设置。
5. 一种过滤网组件,包括过滤网,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
所述过滤网固定在所述固定框架的滑槽中的内滑道上。
6. 一种过滤器组件,包括过滤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
所述过滤器固定在所述固定框架的滑槽中的外滑道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定框架,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固定框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2-3):一种固定框架,包括框架主体,在所述框架主体上设置有安装较厚空气过滤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或较薄空气过滤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过滤网)的滑槽,所述滑槽的两端固定在所述框架主体上(参见图2-3);所述滑槽设置有内滑道5和外滑道6,其中外滑道6的宽度大于所述内滑道5的宽度;所述滑槽包括两个边滑槽;所述边滑槽整体呈半个“凸”字形,所述边滑槽的开口在宽度较大的一侧;两个所述边滑槽紧贴所述框架主体的内侧设置;且两个所述边滑槽开口相对设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边滑槽整体呈“凸”字形,所述滑槽还包括中间滑槽,所述中间滑槽由两个边滑槽的开口背对固定组成;所述中间滑槽与所述边滑槽平行设置;所述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过滤器或过滤网的分块安装。(2)框架主体还包括固定板,滑槽固定在固定板上。
针对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半个“凸”字形结构的框架安装两种厚度不同的空气过滤器的方式,当过滤器厚度较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中的半个“凸”字形的边滑槽改为整体呈“凸”字形的边滑槽,从而可以实现将边滑槽固定在框架主体上用于固定过滤网或者过滤器,并将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而可以将多个过滤网或过滤器固定在框架主体上,从而使得固定框架模块化;当过滤器或过滤网宽度较大,需要对其进行分块安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列设置多个固定框架对过滤器或过滤网进行安装,进而在滑槽中设置由两个边滑槽的开口背对固定组成的与边滑槽平行设置的中间滑槽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专利文献KR10-2005-0083412A,CN201429186Y,CN201832511U),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在滑槽中设置由两个边滑槽的开口背对固定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将边滑槽固定在框架主体上用于固定过滤网或者过滤器,也可以将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而可以将多个过滤网或过滤器固定在框架主体上,从而使得固定框架模块化。而为了方便装配和运输,将固定框架分成多块滤网来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参见CN201184671Y,CN201415098Y),其与本申请中多个固定框架的设置方式作用相同,都能实现方便加工和运输。因而使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实现过滤网在组装时,只需要将多段框架主体的框架以及中间滑槽连接起来即可;至于螺栓固定方式为本领域常用的固定方式,将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框架主体中设置固定滑槽的固定板以增强滑槽的强度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焊接方式为本领域常用的固定方式,通过焊接将滑槽固定在所述框架主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图2-3):所述框架主体包括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所述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平行设置;所述边滑槽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上。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框架主体中设置平行的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并使第一框架、第二框架、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依次连接形成封闭式的框架主体上是其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而适当选择的,而使边滑槽紧贴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设置、滑槽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至于固定板的安装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中间滑槽设置为多个并使其平行或垂直设置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的过滤网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2-3):一种空气过滤器组件(其包括权利要求5的过滤网组件),包括较薄空气过滤器(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过滤网),所述较薄空气过滤器固定在所述固定框架的滑槽中的内滑道上。而参见对权利要求1至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的过滤器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2-3):一种空气过滤器组件(其包括权利要求6的过滤网组件),包括较厚空气过滤器(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过滤器),所述较厚空气过滤器固定在所述固定框架的滑槽中的外滑道上。而参见对权利要求1至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固定框架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而得出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
首先、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结构本身与本申请中边滑槽的“凸”字形结构不同。具体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4,对比文件1的半“凸”字形滑槽结构必须固定装配在管板3上,才能够实现对不同厚度的过滤器的安装。即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的滑槽结构的作用仅是为了容纳不同厚度的过滤器,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的滑槽结构需要依附在其他结构上(例如管板3)才能够实现对过滤器的固定安装。而本申请利用两个相对的“凸”字形结构的边滑槽就能够直接将过滤器固定安装,无需借助其他结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的滑槽结构是为了容纳不同厚度的过滤器,而本申请的“凸”字形边滑槽是用于固定安装不同厚度的过滤器,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有益效果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凸”字形结构的边滑槽。
其次、本申请的“凸”字形边滑槽可直接固定安装过滤器,因此框架主体和固定板与“凸”字形边滑槽的接合位置是可以任意变换的。框架主体和/或固定板可以是设置在“凸”字形边滑槽的侧面,也可以设置在“凸”字形边滑槽的背面,本申请中对此无需限定。本申请的框架主体仅仅是起到了安装固定滑槽的作用,框架主体的设置位置只要不是设置在滑槽开口侧就不会影响“凸”字形边滑槽对不同厚度过滤器的固定安装。而固定板也是起到固定安装滑槽,增强滑槽强度的作用,其与边滑槽的接合位置是可以随意变换的,只要不是设置在滑槽开口侧。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框架主体(即管板3),但是该框架主体(管板3)与滑槽结构的接合位置是固定的,即管板3必须接合在滑道5远离滑道6的一侧,才可使得过滤器能够固定安装在管板3和半“凸”字形滑槽结构之间。假设管板3换了位置,则过滤器无法固定安装在半“凸”字形滑槽结构中。因此,本申请的框架主体和固定板与对比文件1中的管板3的作用也是不相同的,从而也进一步印证了本申请的“凸”字形结构的边滑槽与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的滑槽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有益效果也不同。
此外,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滑槽能够单独用于固定过滤器,也并不能够容易想到将半个“凸”字形改进成整体呈“凸”字形的结构。具体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4,当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半“凸”字形滑槽结构单独用于固定安装过滤器时, 由于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将半“凸”字形滑槽结构设置于管板3上,通过管板3与半“凸”字形滑槽结构的配合实现对不同厚度过滤器的固定安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之下,且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是的应该是在管板3所在位置处将管板3替换成一块固定板,通过固定板和半“凸”字形滑槽结构的配合实现对过滤器的固定安装。但是,这样也并不会形成本申请的“凸”字形滑槽结构。且驳回通知书中的给出KR1O-2005-OO83412A、CN201429186Y、CN2018325llU、CN201184671Y和CN201415098Y的五篇专利文献中,也均没有“凸”字形结构的身影,自然不能给出相关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不容易得到本申请的“凸”字形边滑槽。
最后,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半凸字形与凸字形这两种滑槽结构非常相似,因此由一种形状改进为另一种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轻易能够想到并实现的。对此复审请求人谨慎怀疑复审通知书采用了“事后诸葛亮”的审查方式。复审通知书如此评述完全是在看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认为本申请采用的是凸字形滑槽结构,对比文件1采用了半凸字形滑槽结构,两者形状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半凸字形滑槽改进为凸字形滑槽。但是,通过以上第一、二、三部分的论述可知,本申请的“凸”字形结构的边滑槽与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的滑槽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有益效果也不同,且对比文件1及现有专利文献也没有给出“凸”字形结构的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半“凸”字形结构改成“凸”字形结构。
2、合议组认为“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以及“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复审请求人持不同的观点。
首先,根据第一部分的论述可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而得出本申请中的边槽的“凸”字形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加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地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其次,本申请中的由“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以及“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通知书中的KRl0-2005-0083412A、CN201429186Y、CN2018325llU、CN201184671Y和CN201415098Y的五篇专利文献。其中,(1)对比文件KR10-2005-0083412A是通过改变安装方式,利用较小的安装口能够分别安装多个过滤器,便于小空间拆装过滤器。其附图4中公开的中间位置的滑槽,其是具有左右两个开口槽的一个整体式滑槽结构。而并非是像本申请中的由“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的结构。虽然本申请的中间滑槽与对比文件KR10-2005-0083412A的中间位置的滑槽均是为了分别固定左右两块过滤器,但是本申请的中间滑槽与对比文件KR10-2005-0083412A的中间位置的滑槽结构本身是不一样的。因此,对比文件KR10-2005-0083412A仅能给出设计出一个左右两侧均有开口的滑槽结构的启示,而不能给出将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的启示。(2)对比文件CN201429186Y是通过设计不同结构形式的滑槽,来实现将过滤网从多个方向抽出的目的。当相邻两个过滤网框架上的滑槽均采用侧抽方式安装过滤网时,其中间相邻位置处的滑槽结构只要分别设有左右两个开口槽即可,并不需要像本申请这样由“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因此,对比文件CN201429186Y也不能给出启示。(3)同理,对比文件CN2018325llU通过设计不同结构形式的插槽,来实现便于拆装过滤网的目的。其附图8中的中间位置的滑槽仅仅是具有左右两个开口槽的结构。而并非代表其采用了本申请的将“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CN201184671Y和对比文件CN201415098Y也并未给出相关启示。经过上述分析可知,以上列举的各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也没有提及本申请的由两个边滑槽组成的中间滑槽, 以及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此连接组成的中间滑槽。这也正好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
本申请的中间滑槽是由两个边滑槽开口背对固定组成的,并且中间滑槽是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的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换句话说,本申请的边滑槽可以根据过滤网或过滤器的尺寸来组成不同面积的固定框架。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可以通过边滑槽组成外边框,再利用若干边滑槽组合形成多段式结构的中间滑槽,以适于安装不同尺寸的过滤网或过滤器。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只需利用边滑槽这一种结构作为基础结构经过组合拼接而形成,并不需要设计其他形式的框架来实现安装目的。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制作成本低,结构更加简单,组装形式更加灵活实用,可适应不同安装环境以及安装不同尺寸的过滤网或过滤器。而复审通知书中所提及的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由两个边滑槽组成的中间滑槽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某个边框本身是由多段中间滑槽组成的技术特征,更没有公开为了适应过滤网或过滤器尺寸而通过边滑槽组成不同面积的固定框架的相关技术特征。此外,也没有任何本领域的教科书、工具书披露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半凸字形滑槽与权利要求1中的凸字形滑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为了满足不同厚度的过滤部件的安装需要,并且半凸字形与凸字形这两种滑槽形状非常相似,由其中的一种形状改进为另一种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轻易就能够想到并且实现的。
对比文件1中设置半凸字形滑槽的框架主体就是用来固定热交换盘管2的左右两个管板3,管板3既可用来固定热交换盘管,同时管板3还作为设置半凸字形滑槽的框架主体。虽然复审请求人声称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相对的“凸”字形的边滑槽就能够直接将过滤器固定安装而无需其他结构,但是,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直接看出,两个边滑槽实际上是固定在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之上的,否则两个边滑槽没有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的支撑,是不能够直接将过滤器固定安装的。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边滑槽和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滑槽一样都是固定在某一支撑体之上的。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框架主体中设置固定滑槽的固定板以增强滑槽的强度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滑槽与固定板的接合位置应依据实际安装条件做出选择,即接合位置既可以在滑槽的侧面,也可以在滑槽的底部。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中固定板与边滑槽的接合位置是可以随意变换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滑槽与管板3的接合位置是相对有限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框架主体包括固定板,但是并没有限定滑槽与固定板的接合位置,因此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固定板与边滑槽的接合位置是可以随意变换”的该条意见不予考虑。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半凸字形滑槽改进为凸字形滑槽之后,为了让滑槽适应安装不同厚度的过滤部件,必然会选择内滑槽的宽度适应薄的过滤部件,外滑槽的宽度适应厚的过滤部件。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之下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就能够想到将半凸字形的滑槽改进为凸字形滑槽。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以及“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合议组认为“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一结论可以通过多篇参考文献证实。例如:(1)KRl0-2005-0083412A公开了过滤器的安装结构,附图4公开了中间位置背靠背的整体式开口槽(相当于中间滑槽)的剖面形状相当于由左边和右边的开口槽(相当于边滑槽)背靠背的组合,并且中间位置的开口槽与两边的开口槽平行设置;在此基础之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就能够想到中间位置背靠背的整体式开口槽还可以设计为由左边和右边的开口槽背靠背组成,也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对KRl0-2005-0083412A中处于中间位置的开口槽进行简单改进即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2)CN201429186Y也公开了过滤网的安装结构,多个相互邻接的过滤网框架上固定连接有侧抽过滤网滑槽,当相邻两个过滤网框架上的滑槽均采用侧抽方式安装过滤网时,其中间相邻位置处的两个滑槽的组合结构(相当于中间滑槽)必然是两边位置处的滑槽以背靠背的方式形成,并且中间相邻位置处的两个滑槽的组合结构与两个位置处的滑槽平行设置,可见CN201429186Y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3)CN2018325llU公开了多个过滤网的安装结构,附图8中共有三个滑槽4,左右两侧的为相当于滑槽,中间位置的相当于中间滑槽,中间滑槽可以看作两个边滑槽背靠背合并而成,并且中间滑槽与两个边滑槽平行设置,可见CN2018325llU的附图8也明确地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
合议组认为“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连接技术手段在中间滑槽制造和连接上的简单运用。众所周知,将一件较长的工件分割成多件较短的工件,将这些较短的工件依次连接组成为较长的工件,并且相邻两个较短的工件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的工件连接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较长的中间滑槽的制造和连接问题时,轻易就能够想到将上述公知的工件连接技术手段应用到较长的中间滑槽之上,也就是说,将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并且将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连接技术手段在中间滑槽制造和连接上的简单运用。由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即通过特殊结构的滑槽结构固定不同厚度的过滤部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半凸字形滑槽的教导下,只需要简单地改进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凸字形滑槽。此外,“两个边滑槽组成中间滑槽,且中间滑槽与边滑槽平行设置”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中间滑槽由多个结构相同的中间滑槽依次连接组成,相邻两个中间滑槽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是公知连接技术手段在中间滑槽制造和连接上的简单运用。此外,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直接看出,两个边滑槽实际上是固定在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之上的,否则两个边滑槽没有第三框架和第四框架的支撑,是不能够直接将过滤器固定安装的,因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的固定框架,只需利用边滑槽这一种结构作为基础结构经过组合拼接而形成,并不需要设计其他形式的框架来实现安装目的”得不到本申请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