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照片拍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41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18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5619.4
申请日:2015-06-02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夏刊
合议组组长:梁燕
参审员:张立国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5619.4,名称为“照片拍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19日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 10418494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且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包含以下区别特征:(1)建立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包括:获取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所述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基于所述设备识别码,建立与拍摄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2)通过通信连接,向拍摄终端发送图像预览请求,图像预览请求用于触发所述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接收所述拍摄终端返回的所述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其中,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中,并不会根据在拍照方面的作用的不同将终端分为本申请中的控制终端和拍摄终端,相应地,也不会利用拍摄终端标识信息、地址信息等识别标识码来建立与拍摄终端通信连接,并且没有教科书或工具书证明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采集预览画面之后发送预览画面数据的过程和连拍的过程与如何采集预览画面数据均无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不会想到去采用本申请的上述区别特征(2)去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以及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包含以下区别特征:(1)建立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包括:获取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所述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基于所述设备识别码,建立与拍摄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2)通过通信连接,向拍摄终端发送图像预览请求,图像预览请求用于触发所述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接收所述拍摄终端返回的所述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其中,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对于区别特征(1), 在惯用手段中,在蓝牙连接、WIFI连接的建立过程中,发起通信连接建立过程的终端无法知晓所有可连接的终端的中哪一个终端具有接收拍摄指令、回传采集到的预览图像、接收拍照指令进行拍照的能力,进一步的,发起通信连接的终端也就无法与可被控制进行拍照的拍摄终端建立通信连接去控制拍摄终端进行拍照。在惯用手段中,并不存在终端上预先生成包含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的诸如手机二维码的设备识别码这一技术手段。本申请中拍摄终端是可以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拍摄指令而进行拍照的终端,并不是任意一个终端均可以作为拍摄终端。在本申请中,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是在拍摄终端上预先生成的,例如设备识别码为手机二维码。预先生成的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相当于标识拍摄终端自身具有接收拍摄指令、回传采集到的预览图像、接收拍照指令进行拍照的能力,从而在需要进行拍照时,控制终端可以首先获取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使得控制可以建立与具有接收拍摄指令、回传采集到的预览图像、接收拍照指令进行拍照的能力的拍摄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控制终端可以向拍摄终端发送拍摄指令而控制拍摄终端进行拍照。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拍照设备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预览画面数据是采集预览画面之后发送预览画面数据的过程,与预览画面数据的采集过程无关联,本申请中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是考虑到拍摄过程中待拍摄对象的拍摄姿势的变化的情况,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相应的,每一个待拍摄对象的图像中包含拍摄对象在采集时刻的拍摄姿势,控制终端可以持续地接收拍摄终端返回的对以预设频率采集到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预览图像,通过显示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时,拍摄终端最近一次采集的预览图像,使得进行拍摄的用户可以实时获取待拍摄对象的拍摄姿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缺乏动机去采用本申请的上述区别特征(2)去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照片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建立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所述拍摄终端包括被固定在预设位置的终端,所述建立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包括:获取所述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所述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基于所述设备识别码,建立与拍摄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
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图像预览请求,所述图像预览请求用于触发所述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
接收所述拍摄终端返回的所述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其中,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
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照片生成指令,以使所述拍摄终端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照片生成指令之后,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照片获取请求;
接收所述拍摄终端返回的所述照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连接包括以下之一:蓝牙连接、WIFI连接、TCP/IP连接。
4. 一种照片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拍摄终端通过与控制终端的通信连接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图像预览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连接基于所述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建立,所述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
响应于所述图像预览请求,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
将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发送至所述控制终端,其中,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
当接收到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的照片生成指令时,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发送至所述控制终端包括:
对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进行有损数据压缩处理;
将经有损数据压缩处理后的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发送至所述控制终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之后,对所述照片进行无损数据压缩处理;
存储经无损数据压缩处理后的所述照片。
7. 根据权利要求4-6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照片获取请求;
响应于所述照片获取请求,向所述控制终端返回所述照片。
8. 一种照片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连接单元,配置用于建立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所述拍摄终端包括被固定在预设位置的终端,所述连接单元进一步配置用于:获取所述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所述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基于所述设备识别码,建立与拍摄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
请求发送单元,配置用于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图像预览请求,所述图像预览请求用于触发所述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
接收单元,配置用于接收所述拍摄终端返回的所述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其中,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
指令发送单元,配置用于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照片生成指令,以使所述拍摄终端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照片获取请求单元,配置用于在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照片生成指令之后,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照片获取请求;
照片接收单元,配置用于接收所述拍摄终端返回的所述照片。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连接包括以下之一:蓝牙连接、WIFI连接、TCP/IP连接。
11. 一种照片拍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配置用于通过与控制终端的通信连接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图像预览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连接基于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建立,所述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
采集单元,配置用于响应于所述图像预览请求,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
发送单元,配置用于将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发送至所述控制终端,其中,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
拍摄单元,配置用于当接收到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的照片生成指令时,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进一步配置用于:
对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进行有损数据压缩处理;
将经有损数据压缩处理后的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发送至所述控制终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照片处理单元,配置用于在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之后,对所述照片进行无损数据压缩处理;
照片存储单元,配置用于存储经无损数据压缩处理后的所述照片。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3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请求接收单元,配置用于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照片获取请求;
照片发送单元,配置用于响应于所述照片获取请求,向所述控制终端返回所述照片。”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且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含以下区别特征: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向所述拍摄终端发送图像预览请求,所述图像预览请求用于触发所述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2)本申请触发所述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是为了实时显示拍摄终端最近一次采集的预览图像,进而实时调整待拍摄对象的拍摄姿势,对比文件1将拍照后的图片以预定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照片对应的画面数据是防止蓝牙数据传输失败,当对比文件1的拍照设备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画面数据时,仅是将同一画面数据发送多次,用户并不能实时获取待拍摄对象的拍摄姿势,也就无法实时调整待拍摄对象的拍摄姿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历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418494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片拍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蓝牙技术实现远程控制拍照设备拍照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46]段,权利要求1-10,图1-4):移动终端通过蓝牙信号与拍照设备连接(相当于建立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开启移动终端监听服务,处理并解析拍照设备通过蓝牙信号回传的指令和数据;拍照设备监听来自移动终端的控制命令,根据命令执行相应的动作或回传数据;其中,拍照设备端在接收到移动终端发来的进入拍照模式指令(相当于通过通信连接,向拍摄终端发送图像预览请求)时,对拍照的预览画面进行缩放,将画面数据压缩到一个预设值,并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画面数据(相当于接收拍摄终端返回的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在接收到移动终端的确认拍照指令(相当于照片生成指令)时,拍照设备进行拍照,并将拍照后的照片以预定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照片对应的画面数据,所述拍照指令指示可为连拍模式,指示连拍的张数大于一预定张数时,拍照设备端执行连拍动作(相当于基于预览图像,向拍摄终端发送照片生成指令,以使拍摄终端基于所述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拍摄终端包括被固定在预设位置的终端;(2)获取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所述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基于所述设备识别码,建立与拍摄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3)图像预览请求用于触发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拍摄终端的位置,如何建立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以及如何节约拍摄设备工作时的能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进行拍摄时,拍摄终端可以是移动的,也可以放置在固定位置,因而,根据需要将拍摄终端固定在预设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基于通信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通信连接之后,两个设备之间才能够进行通信,在建立通信连接时,为了识别通信对象,通常都需要获取通信对象的相关信息,例如设备识别码,而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都是作为设备识别码的常用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控制终端进行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时,获取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且使得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的标识信息、拍摄终端的地址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何节约拍摄设备工作时的能耗是本领域通常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到拍照模式指令(相当于图像预览请求)时,拍照设备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预览画面数据的基础上,相应地使得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以减少连续采集的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46]段,权利要求1-10):拍照设备端在接收到移动终端发来的进入拍照模式指令时,对拍照的预览画面进行缩放,将画面数据压缩到一个预设值,并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画面数据;在接收到移动终端的确认拍照指令时,拍照设备进行拍照,并将拍照后的照片以预定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照片对应的画面数据(相当于在基于预览图像,向拍摄终端发送照片生成指令之后,接收拍摄终端返回的照片)。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请求机制是通信系统常用的工作方式,因此向拍摄终端发送照片获取请求,以便获取照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46]段,权利要求1-10):移动终端通过蓝牙信号与拍照设备连接。此外,WIFI、TCP/IP均是常用的通信连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采用WIFI或TCP/IP来建立通信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照片拍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蓝牙技术实现远程控制拍照设备拍照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46]段,权利要求1-10,图1-4):移动终端通过蓝牙信号与拍照设备连接,开启移动终端监听服务,处理并解析拍照设备通过蓝牙信号回传的指令和数据;拍照设备监听来自移动终端的控制命令,根据命令执行相应的动作或回传数据;其中,拍照设备端在接收到移动终端发来的进入拍照模式指令(相当于拍摄终端通过与控制终端的通信连接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图像预览请求)时,对拍照的预览画面进行缩放,将画面数据压缩到一个预设值,并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画面数据(相当于将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发送至控制终端,所述预览图像是对所采集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处理后的图像);在接收到移动终端的确认拍照指令(相当于照片生成指令)时,拍照设备进行拍照,并将拍照后的照片以预定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照片对应的画面数据,所述拍照指令指示可为连拍模式,指示连拍的张数大于一预定张数时,拍照设备端执行连拍动作(相当于当接收到控制终端发送的照片生成指令时,基于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响应于图像预览请求,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2)通信连接基于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建立,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拍摄设备工作时的能耗以及如何建立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何节约拍摄设备工作时的能耗是本领域通常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到拍照模式指令(相当于图像预览请求)时,拍照设备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预览画面数据的基础上,相应地使得拍摄终端以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以减少连续采集的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基于通信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通信连接之后,两个设备之间才能够进行通信,在建立通信连接时,为了识别通信对象,通常都需要获取通信对象的相关信息,例如设备识别码,而拍摄终端标识信息、拍摄终端地址信息都是作为设备识别码的常用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控制终端进行与拍摄终端的通信连接时,获取拍摄终端的设备识别码,且使得设备识别码包括拍摄终端的标识信息、拍摄终端的地址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46]段,权利要求1-10):拍照设备端在接收到移动终端发来的进入拍照模式指令时,对拍照的预览画面进行缩放,将画面数据压缩到一个预设值,并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画面数据(即:对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进行数据压缩处理,将数据压缩处理后的待拍摄对象的预览图像发送至控制终端)。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压缩处理包括有损数据压缩处理以及无损数据压缩处理,而存储处理后的信息以便后续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数据处理方式,因此,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用于预览的照片进行有损数据压缩处理以及存储无损数据压缩处理后的照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减少数据传输的数据量和存储空间,通常会对数据进行压缩,且压缩处理包括有损数据压缩处理以及无损数据压缩处理,而存储处理后的信息以便后续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数据处理方式,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在基于预览图像对应的待拍摄对象的图像生成照片之后,选择对照片进行无损数据压缩处理,并存储经无损数据压缩处理后的照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4-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46]段,权利要求1-10):拍照设备端在接收到移动终端发来的进入拍照模式指令时,对拍照的预览画面进行缩放,将画面数据压缩到一个预设值,并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画面数据;在接收到移动终端的确认拍照指令时,拍照设备进行拍照,并将拍照后的照片以预定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照片对应的画面数据(相当于向控制终端返回照片)。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请求机制是通信系统常用的工作方式,因此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照片获取请求,并响应于照片获取请求来进行照片的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6之一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照片拍摄装置,其包括的各单元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照片拍摄方法的各步骤相对应,并且,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用相应的单元完成相应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评述意见中已对上述特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述,上述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不再赘述。(2)首先,对比文件1的拍照设备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预览画面数据时,是每隔预定张数向移动终端发送预定张数中的其中一张照片对应的画面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段),因此对比文件1的拍照设备并不是将同一画面的数据发送多次,移动终端接收的预览画面中也包含拍摄对象在相应时刻的拍摄姿势,用户同样可以实时获取待拍摄对象的拍摄姿势。其次,在拍照设备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预览照片的情况下,由于在发送间隔期间拍摄的图像是冗余的数据,如果拍照设备仍然连续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显然会浪费拍摄设备的能耗,而如何节约拍摄设备工作时的能耗是本领域通常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拍照设备以预定的频率向移动终端发送预览画面数据的基础上,相应地使得拍摄终端以预设频率采集待拍摄对象的图像,以减少连续采集造成的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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