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保拖鞋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36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83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1206.5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韩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苏晋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高宇
国际分类号:A43B3/10,A43B13/36,A43B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1206.5、名称为“一种环保拖鞋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申请人为韩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还指出:权利要求4-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218420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过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09188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108196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以及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拖鞋,包括鞋面(1)、鞋底(2)和底垫(3),其特征在于,所述鞋面(1)与鞋底(2)的边缘连接,所述鞋底(2)的形状与所述底垫(3)的形状相同,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的边缘具有向内侧回收的裙部(4),所述裙部(4)的外边缘与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的边缘连接,所述裙部(4)设置在所述鞋底(2)的前脚掌部位边缘和后跟部位边缘,所述底垫(3)置于所述裙部(4)与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之间;在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上还设有至少一个横向连接鞋底(2)两侧边缘的带状结构(5);所述带状结构(5)与所述裙部(4)一体成型;对应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的位置,在所述底垫(3)的下表面设计成与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适配的台阶形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拖鞋,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4)环绕所述鞋底(2)的边缘布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环保拖鞋,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4)为一体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环保拖鞋,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4)背离所述底垫(3)的表面设为防滑面,在防滑面上设有防滑结构。
5.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环保拖鞋,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4)与所述鞋底(2)之间采用缝合、热塑成型或粘接的方式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环保拖鞋,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垫(3)的上表面具有按摩凸点,所述底垫(3)的下表面具有防滑层。
7. 一种环保拖鞋的制造方法,其包括鞋面(1)、鞋底(2)和底垫(3),所述鞋面(1)、所述鞋底(2)和所述底垫(3)分别制造成型,然后将所述鞋面(1)、带有裙部(4)的鞋底(2)连接在一起,再将制造成型后的所述底垫(3)装入所述裙部(4)与所述鞋底(2)之间,完成制造;
所述鞋面(1)、所述鞋底(2)以及鞋底下部的裙部(4)通过热塑成型、缝合或者粘接的方式连接在一起;
所述底垫下表面的台阶结构和防滑结构与底垫一体成型;所述裙部(4)下表面的防滑结构与裙部(4)一体成型;
在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上还设有至少一个横向连接鞋底两侧边缘的带状结构(5),所述带状结构(5)与所述裙部(4)一体成型;对应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的位置,在所述底垫(3)的下表面设计成与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适配的台阶形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鞋底的形状与底垫的形状相同,(2)裙部设置在鞋底的前脚掌部位边缘和后跟部位边缘,带状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鞋面与带有裙部的鞋底分别制造成型并连接在一起,鞋面、鞋底以及裙部通过热塑成型、缝合或者粘接的方式连接在一起,(2)底垫下表面的台阶结构和防滑结构与底垫一体成型,(3)裙部下表面的防滑结构和带状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3)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韩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存在的缺陷。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不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同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环保拖鞋,包括鞋面(1)、鞋底(2)和底垫(3),其特征在于,所述鞋面(1)与鞋底(2)的边缘连接,所述鞋底(2)的形状与所述底垫(3)的形状相同,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的边缘具有向内侧回收的裙部(4),所述裙部(4)的外边缘与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的边缘连接,所述裙部(4)设置在所述鞋底(2)的前脚掌部位边缘和后跟部位边缘,所述底垫(3)置于所述裙部(4)与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之间;在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上还设有至少一个横向连接鞋底(2)两侧边缘的带状结构(5);所述带状结构(5)与所述裙部(4)一体成型;对应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的位置,在所述底垫(3)的下表面设计成与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适配的台阶形状;
所述裙部(4)环绕所述鞋底(2)的边缘布置;
所述裙部(4)为一体结构;
所述裙部(4)背离所述底垫(3)的表面设为防滑面,在防滑面上设有防滑结构;
所述裙部(4)与所述鞋底(2)之间采用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
所述底垫(3)的上表面具有按摩凸点,所述底垫(3)的下表面具有防滑层。
2. 一种环保拖鞋的制造方法,其包括鞋面(1)、鞋底(2)和底垫(3),所述鞋面(1)、所述鞋底(2)和所述底垫(3)分别制造成型,然后将所述鞋面(1)、带有裙部(4)的鞋底(2)连接在一起,再将制造成型后的所述底垫(3)装入所述裙部(4)与所述鞋底(2)之间,完成制造;
所述鞋面(1)、所述鞋底(2)以及鞋底下部的裙部(4)通过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在一起;
所述底垫下表面的台阶结构和防滑结构与底垫一体成型;所述裙部(4)下表面的防滑结构与裙部(4)一体成型;
在所述鞋底(2)的下底面上还设有至少一个横向连接鞋底两侧边缘的带状结构(5),所述带状结构(5)与所述裙部(4)一体成型;对应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的位置,在所述底垫(3)的下表面设计成与所述裙部(4)、所述带状结构(5)适配的台阶形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带状结构能够保证底垫与地面有足够的接触面积,与对比文件3中用于系紧的拉线25不同;(2)对比文件3的拉线25在包边24内自由拉伸,必须要有两个自由端来打绳结,包边24不可能是单层结构;(3)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要求包边必须为绒布或者近似于无纺布等纺织布料结构,而本申请不需要使用布料结构即可实施;(4)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排除了拉线25与包边24一体成型的可能,对比文件3的包边24必然采用两个分体式结构,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反的技术启示;(5)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裙部背离底垫的表面设计防滑结构,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的包边不可能用热塑成型的方式实现与鞋底的连接;(6)对比文件3的拉线25会使包边整体受拉力作用而变形,而本申请的带状结构可以分散裙部的拉力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了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鞋底的形状与底垫的形状相同,带状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对应带状结构的位置,底垫的下表面设计成与带状结构适配的台阶形状,裙部背离底垫的表面设为防滑面,防滑面上设有防滑结构,裙部与鞋底之间采用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底垫上表面具有按摩凸点,底垫的下表面具有防滑层;其中,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鞋面、鞋底与底垫分别制造成型,鞋面、鞋底以及鞋底下部的裙部通过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底垫下表面的台阶结构和防滑结构与底垫一体成型,裙部下表面的防滑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带状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对应带状结构的位置,底垫的下表面设计成与带状结构适配的台阶形状;其中,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意见,未修改任何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保证底垫与地面的接触面积”是原始说明书的记载,引入该技术效果主要强调其寿命比一次性拖鞋以及对比文件3的紧固拉线25的使用寿命更长,对比文件3的紧固拉线25会对鞋底有伤害,会切割拖鞋底面,导致拖鞋寿命降低;(2)本申请没有特别说明裙边是单层结构,是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采用多层结构,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双层是其包边结构的必然要求,复审通知书中所给出的多种实现紧固拉线25功能的技术手段超出或背离了对比文件3的技术构思,没有实用价值;(3)本申请没有记载带状结构是否能分散对裙部的拉力作用,是因为在申请本申请的时候没有意识到对比文件3的存在,与对比文件3相比,带状结构与裙部的连接面积远大于紧固拉线的连接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改变不应该包括拉线的宽度,而应该是粗细,拉线的粗细和宽度有着显然的区别,拉线的粗细不能改变拉力的大小,不能防止包边24变形,即便包边24选用耐拉能力强的布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3日和2018年09月04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8年09月04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以及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保拖鞋。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室内拖鞋(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9段,图1-7),拖鞋由分体结构的鞋底1(相应于本申请的底垫)和鞋体2组成,鞋体2和鞋底1之间设有可拆卸连接结构。鞋体2包括鞋帮22(相应于本申请的鞋面)和底部隔离层23(相应于本申请的鞋底),从图1、5可见,鞋帮22与底部隔离层23的边缘连接。鞋体2采用冬天穿的绒布材料制成时,可拆卸连接结构包括设置在鞋体2底部边缘的包边24(相应于本申请的裙部),包边24内穿有紧固拉线25(相应于本申请的带状结构),拉线25从包边24两侧中部开口26处穿出,在鞋底1底部边缘开设有一圈环形槽口12,使得鞋底1的底部边缘与中间形成台阶状(相应于本申请的底垫下表面上与裙部适配的台阶形状),鞋体2底部边缘的包边24将上述的环形槽口12包裹,并通过拉紧拉线25将鞋体2紧紧固定在鞋底1上。由于鞋底1底部呈台阶状,行走时不会磨损鞋体包边,这种结构拆卸方便,绒布的鞋体清洗方便,并可重复使用,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的特点,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节约宾馆酒店等经营成本。从图6-7可见,包边24也是向内侧回收的,并且环绕底部隔离层23的边缘布置,包边24呈一体结构形式设置在包括底部隔离层23的前脚掌部位边缘和后跟部位边缘在内的整个底部隔离层23上,鞋底1位于包边24和底部隔离层23的下底面之间,位于底部隔离层23下底面上的拉线25横向连接底部隔离层23的两侧边缘。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鞋底的形状与底垫的形状相同;带状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对应带状结构的位置,底垫的下表面设计成与带状结构适配的台阶形状;裙部背离底垫的表面设为防滑面,防滑面上设有防滑结构,裙部与鞋底之间采用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底垫上表面具有按摩凸点,底垫的下表面具有防滑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环保拖鞋的穿着舒适性、便捷性、安全性、保健效果以及使用寿命。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相应技术问题的时候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考虑到穿着的舒适性,容易想到将底部隔离层23与鞋底1的形状做成相同的;考虑到使用的便捷性,容易想到将包边24做成与紧固拉线25一体成型,并将包边24与底部隔离层23采用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考虑到使用的寿命,容易想到将鞋底1的下表面对应紧固拉线25的位置设置成与紧固拉线25相适配的台阶形状;考虑到穿着的安全性,容易想到将包边24背离鞋底1的表面设计为具有防滑结构的防滑面,将鞋底1的下表面设计为具有防滑层;考虑到对人体的按摩保健效果,容易想到在鞋底1的上表面设计有按摩凸点。从而,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环保拖鞋的穿着舒适性、便捷性、安全性、保健效果以及使用寿命等,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环保拖鞋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室内拖鞋(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9段,图1-7),并且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环保拖鞋的制造方法,拖鞋由分体结构的鞋底1(相应于本申请的底垫)和鞋体2组成,鞋体2和鞋底1之间设有可拆卸连接结构。鞋体2包括鞋帮22(相应于本申请的鞋面)和底部隔离层23(相应于本申请的鞋底),从图1、5可见,鞋帮22与底部隔离层23的边缘连接。鞋体2采用冬天穿的绒布材料制成时,可拆卸连接结构包括设置在鞋体2底部边缘的包边24(相应于本申请的裙部),包边24内穿有紧固拉线25(相应于本申请的带状结构),拉线25从包边24两侧中部开口26处穿出,在鞋底1底部边缘开设有一圈环形槽口12,使得鞋底1的底部边缘与中间形成台阶状(相应于本申请的底垫下表面上与裙部适配的台阶形状),鞋体2底部边缘的包边24将上述的环形槽口12包裹,并通过拉紧拉线25将鞋体2紧紧固定在鞋底1上。由于鞋底1底部呈台阶状,行走时不会磨损鞋体包边,这种结构拆卸方便,绒布的鞋体清洗方便,并可重复使用,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的特点,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节约宾馆酒店等经营成本。从图6-7可见,包边24也是向内侧回收的,并且环绕底部隔离层23的边缘布置,包边24呈一体结构形式设置在包括底部隔离层23的前脚掌部位边缘和后跟部位边缘在内的整个底部隔离层23上,位于底部隔离层23下底面上的拉线25横向连接底部隔离层23的两侧边缘,将鞋底1装入包边24和底部隔离层23之间,从而完成拖鞋的制造。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鞋面、鞋底与底垫分别制造成型,鞋面、鞋底以及鞋底下部的裙部通过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底垫下表面的台阶结构和防滑结构与底垫一体成型,裙部下表面的防滑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带状结构与裙部一体成型;对应带状结构的位置,底垫的下表面设计成与带状结构适配的台阶形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环保拖鞋在制造和使用上的便捷性、安全性、以及使用寿命。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相应技术问题的时候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考虑到制造的便捷性,容易想到将鞋帮22、底部隔离层23与鞋底1分别制造成型;考虑到使用和制造的便捷性,容易想到将鞋帮22、底部隔离层23、以及位于底部隔离层23下方的包边24以热塑成型的方式连接在一起;考虑到使用的安全性、便捷性,容易想到将鞋底1下表面的台阶与防滑结构以及鞋底1一体成型,并使得包边24下表面也具有与包边24一体成型的防滑结构;考虑到使用的便捷性,容易想到将包边24与紧固拉线25一体成型;考虑到使用寿命,容易想到鞋底1的下表面也设计有与紧固拉线25匹配的台阶形状。从而,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环保拖鞋在制造和使用上的便捷性、安全性、以及使用寿命等,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1)关于上述意见陈述(1),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技术特征将不会被考虑,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保证底垫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在评述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该特征将不会被考虑,其次,即便考虑到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可能存在的对鞋底的寿命影响,这也是本领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
(2)关于上述意见陈述(2),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技术特征将不会被考虑,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裙部(4)是否为单层结构,也没有记载带状结构(5)是否为弹性材质,在评述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这些特征将不会被考虑,其次,从对比文件3的图5-7可见,对比文件3的包边24与本申请的裙部4在与鞋底的固定方式上是相似的,都是以包裹鞋底边缘的方式实现的,第三,本申请的带状结构5只是可以进一步加强这种固定方式的稳定性,提升使用效果,同样,对比文件3的紧固拉线25也是用于加强包边24与鞋底的相互固定效果,当包边24自身采用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时,可以省略紧固拉线25,第四,关于复审通知书中所提及的各种实现紧固拉线25的技术手段,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并不与对比文件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存在任何矛盾或相反的教导,并且也都是能够实现的。
(3)关于上述意见陈述(3),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技术特征将不会被考虑,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带状结构是否能分散对裙部的拉力作用,更没有记载带状结构与裙部的连接面积,在评述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这些特征将不会被考虑,其次,在考虑到拉力的问题时,拉线的粗细和宽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考虑的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及产生的相应效果,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拉线的变形,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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