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后跟套的鞋以及具有脚踝口的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27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9627
优先权日:2014-07-09
申请(专利)号:201510399267.7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阿迪达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苏晋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高宇
国际分类号:A43B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了与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结合的基础上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9267.7、名称为“具有后跟套的鞋以及具有脚踝口的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申请人为阿迪达斯股份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763961A,公布日为2014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US2006/0117608A1,公开日为2006年06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0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a-5b,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鞋(100;200),尤其是运动鞋,其具有
a.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包含纺织区域(120;220)的鞋面(110;210);
b.鞋面(110;210)的后跟套(130;230),所述后跟套从后面且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
c.其中仅所述后跟套(130;230)形成鞋面(110;210)的后跟区域;且
d.其中后跟套(130;230)基本上作为整体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
其中后跟套(130;230)延伸至脚踝的下方,且从鞋面(110;210)的外侧至内侧围绕后跟,且其中后跟套(130;230)的内侧顶部边缘(131)包含不同于后跟套(130;230)的外侧顶部边缘(135)的设计,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
其中内侧顶部边缘(131)包括内侧脚踝凹陷(132)并且外侧顶部边缘(135)包括外侧脚踝凹陷(136),其中内侧(132)和外侧(135)脚踝凹陷的低点(133)和(137)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
其中整体的后跟套进一步包含内侧翼和外侧翼,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各自向上延伸至鞋的紧固区域;以及
其中所述紧固区域被提供为使得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足部的正面围绕足部且彼此结合并形成一种鞋舌。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其中后跟套(130;230)由乙烯醋酸乙烯酯构成。
3.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其中后跟套(130;230)向下延伸至鞋(100;200)的鞋底(140;240)而没有形成鞋底(140;240)的一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100),其中内侧翼(150)和外侧翼(160)各自包含加强件(155;165),所述加强件(155;165)用于接纳紧固装置,尤其是鞋带(199)。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其中加强件(155;165)比后跟套(130)的弹性塑料材料包含更大的硬度,且包含用于金属圈(158;168)的插口。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4-5任一项所述的鞋(200),其中设置内侧翼和外侧翼(260),从而它们在其上表面上围绕足部。
7. 鞋(100;200;500a;500b),尤其是运动鞋,其具有
a.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包含纺织区域(120;220;520a;520b)的鞋面(110;210;510a;510b);
b.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成的鞋面(110;210;510a;510b)的整体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所述脚踝口延伸至脚踝下方,且从鞋面(110;210;510a;510b)的外侧至内侧围绕后跟;其中
c.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内侧顶部边缘(131;331)包含不同于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外侧顶部边缘(135;335)的设计,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
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内侧顶部边缘(131;331)包含内侧脚踝凹陷(132;332),且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外侧顶部边缘(135;335)包含外侧脚踝凹陷(136;336),且其中内侧(132;332)和外侧(136;336)脚踝凹陷的低点(133;137;333;337)位于沿鞋(100;200;500a;500b)的纵轴的不同位置和/或位于距足部的支承表面的不同距离;
其中脚踝口在其正面围绕穿着者的足部,并且脚踝口的内侧翼和脚踝口的外侧翼在一区域中重叠、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整体地彼此结合,从而脚踝口提供闭合的环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由乙烯醋酸乙烯酯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由聚氨酯构成,且其中鞋(100;200;500a;500b)进一步包含设置在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内侧的纺织材料。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7-9任一项所述的鞋(1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330;530a;530b)包含内侧(155)和外侧(165)加强件,所述加强件各自用于接纳紧固装置,尤其是鞋带(199)。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500a;500b),其中内侧(155)和外侧(165)加强件各自包含比脚踝口(130;330;530a;530b)的弹性塑料材料更大的硬度,且进一步各自包含用于金属圈(158;168)的插口。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鞋(100;200),其中脚踝口(130;230)从后面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其中仅所述脚踝口(130;230)形成鞋面(110;210)的后跟区域。
13.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后跟套或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包含在顶部边缘(131;135;331;335)拓宽的支承区域。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拓宽的支承区域包含后跟套或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弹性塑料材料的向外弯曲区域。
15.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500a;500b),其中鞋面(510a;510b)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520a;520b)基本上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纺织材料构成。”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仅后跟套形成鞋面的后跟区域,其中后跟套基本上作为整体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2)内侧顶部边缘和外部顶部边缘的设计不同,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内侧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3)紧固区域被提供为使得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足部的正面围绕足部且彼此结合并形成一种鞋舌;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和(3)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脚踝口由非纺织弹性材料制成;(2)脚踝口的内侧顶部边缘包含不同于脚踝口的外侧顶部边缘的设计,从而调节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内侧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和/或位于距足部的支撑表面的不同距离;(3)脚踝口在其正面围绕穿着者的足部,并且脚踝口的内侧翼和脚踝口的外侧翼在一区域中重叠、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整体地彼此结合,从而脚踝口提供闭合的环状;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和(3)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2分别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8-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阿迪达斯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后跟套(130;230)基本上作为整体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修改为“其中后跟套(130;230)基本上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整体的后跟套进一步包含内侧翼和外侧翼”修改为“其中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的后跟套进一步包含内侧翼和外侧翼”,将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成的鞋面(110;210;510a;510b)的整体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修改为“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成的鞋面(110;210;510a;510b)的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的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7,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2,并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鞋(100;200),尤其是运动鞋,其具有
a.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包含纺织区域(120;220)的鞋面(110;210);
b.鞋面(110;210)的后跟套(130;230),所述后跟套从后面且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
c.其中仅所述后跟套(130;230)形成鞋面(110;210)的后跟区域;且
d.其中后跟套(130;230)基本上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
其中后跟套(130;230)延伸至脚踝的下方,且从鞋面(110;210)的外侧至内侧围绕后跟,且其中后跟套(130;230)的内侧顶部边缘(131)包含不同于后跟套(130;230)的外侧顶部边缘(135)的设计,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
其中内侧顶部边缘(131)包括内侧脚踝凹陷(132)并且外侧顶部边缘(135)包括外侧脚踝凹陷(136),其中内侧(132)和外侧(135)脚踝凹陷的低点(133)和(137)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
其中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的后跟套进一步包含内侧翼和外侧翼,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各自向上延伸至鞋的紧固区域;以及
其中所述紧固区域被提供为使得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足部的正面围绕足部且彼此结合并形成一种鞋舌。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其中后跟套(130;230)由乙烯醋酸乙烯酯构成。
3.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其中后跟套(130;230)向下延伸至鞋(100;200)的鞋底(140;240)而没有形成鞋底(140;240)的一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100),其中内侧翼(150)和外侧翼(160)各自包含加强件(155;165),所述加强件(155;165)用于接纳紧固装置,尤其是鞋带(199)。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其中加强件(155;165)比后跟套(130)的弹性塑料材料包含更大的硬度,且包含用于金属圈(158;168)的插口。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4-5任一项所述的鞋(200),其中设置内侧翼和外侧翼(260),从而它们在其上表面上围绕足部。
7. 鞋(100;200;500a;500b),尤其是运动鞋,其具有
a.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包含纺织区域(120;220;520a;520b)的鞋面(110;210;510a;510b);
b.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成的鞋面(110;210;510a;510b)的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的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所述脚踝口延伸至脚踝下方,且从鞋面(110;210;510a;510b)的外侧至内侧围绕后跟;其中
c.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内侧顶部边缘(131;331)包含不同于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外侧顶部边缘(135;335)的设计,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
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内侧顶部边缘(131;331)包含内侧脚踝凹陷(132;332),且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外侧顶部边缘(135;335)包含外侧脚踝凹陷(136;336),且其中内侧(132;332)和外侧(136;336)脚踝凹陷的低点(133;137;333;337)位于沿鞋(100;200;500a;500b)的纵轴的不同位置和/或位于距足部的支承表面的不同距离;
其中脚踝口在其正面围绕穿着者的足部,并且脚踝口的内侧翼和脚踝口的外侧翼在一区域中重叠、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整体地彼此结合,从而脚踝口提供闭合的环状;
其中脚踝口(130;230)从后面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其中仅所述脚踝口(130;230)形成鞋面(110;210)的后跟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由乙烯醋酸乙烯酯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由聚氨酯构成,且其中鞋(100;200;500a;500b)进一步包含设置在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内侧的纺织材料。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7-9任一项所述的鞋(1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330;530a;530b)包含内侧(155)和外侧(165)加强件,所述加强件各自用于接纳紧固装置,尤其是鞋带(199)。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500a;500b),其中内侧(155)和外侧(165)加强件各自包含比脚踝口(130;330;530a;530b)的弹性塑料材料更大的硬度,且进一步各自包含用于金属圈(158;168)的插口。
12.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后跟套或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包含在顶部边缘(131;135;331;335)拓宽的支承区域。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拓宽的支承区域包含后跟套或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弹性塑料材料的向外弯曲区域。
14.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500a;500b),其中鞋面(510a;510b)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520a;520b)基本上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纺织材料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指出纺织区域和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的后跟套,没有公开后跟区域的配置方面的内容,其鞋舌13是一个分立的构件;对比文件2中的后跟区域并非是仅由单独的第一壳体部分形成,对比文件2也未指出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的纺织区域和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的后跟套,对比文件2的后跟套不包括一个与之整体的由内侧翼和外侧翼形成的鞋舌;对比文件1、2都没有指出内侧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仅后跟套形成鞋面的后跟区域,后跟套基本上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2)内侧顶部边缘和外部顶部边缘的设计不同,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内侧脚踝凹陷的低点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3)紧固区域被提供为使得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足部的正面围绕足部且彼此结合并形成一种鞋舌;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由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3)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仅脚踝口形成鞋面的后跟区域,脚踝口是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成的单独的整体构件;(2)内侧顶部边缘和外部顶部边缘的设计不同,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内侧脚踝凹陷的低点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沿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和/或位于距足部的支承表面的不同距离;(3)脚踝口在其正面围绕穿着者的足部,并且脚踝口的内侧翼和脚踝口的外侧翼在一区域中重叠、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整体地彼此结合,从而脚踝口提供闭合的环状;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由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3)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或者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7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其中开口(148)设置在所述鞋(100)的鞋底(140)中,以及其中所述鞋面(110)在其底侧在所述鞋(100)的内部包括纺织织物(125)”,并将权利要求1、7中“以及”的位置及相应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或增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鞋(100;200),尤其是运动鞋,其具有
a.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包含纺织区域(120;220)的鞋面(110;210);
b.鞋面(110;210)的后跟套(130;230),所述后跟套从后面且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
c.其中仅所述后跟套(130;230)形成鞋面(110;210)的后跟区域;且
d.其中后跟套(130;230)基本上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
其中后跟套(130;230)延伸至脚踝的下方,且从鞋面(110;210)的外侧至内侧围绕后跟,且其中后跟套(130;230)的内侧顶部边缘(131)包含不同于后跟套(130;230)的外侧顶部边缘(135)的设计,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
其中内侧顶部边缘(131)包括内侧脚踝凹陷(132)并且外侧顶部边缘(135)包括外侧脚踝凹陷(136),其中内侧(132)和外侧(135)脚踝凹陷的低点(133)和(137)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
其中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的后跟套进一步包含内侧翼和外侧翼,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各自向上延伸至鞋的紧固区域;
其中所述紧固区域被提供为使得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足部的正面围绕足部且彼此结合并形成一种鞋舌;以及
其中开口(148)设置在所述鞋(100)的鞋底(140)中,以及其中所述鞋面(110)在其底侧在所述鞋(100)的内部包括纺织织物(125)。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其中后跟套(130;230)由乙烯醋酸乙烯酯构成。
3.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其中后跟套(130;230)向下延伸至鞋(100;200)的鞋底(140;240)而没有形成鞋底(140;240)的一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100),其中内侧翼(150)和外侧翼(160)各自包含加强件(155;165),所述加强件(155;165)用于接纳紧固装置,尤其是鞋带(199)。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其中加强件(155;165)比后跟套(130)的弹性塑料材料包含更大的硬度,且包含用于金属圈(158;168)的插口。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4-5任一项所述的鞋(200),其中设置内侧翼和外侧翼(260),从而它们在其上表面上围绕足部。
7. 鞋(100;200;500a;500b),尤其是运动鞋,其具有
a.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包含纺织区域(120;220;520a;520b)的鞋面(110;210;510a;510b);
b.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成的鞋面(110;210;510a;510b)的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的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所述脚踝口延伸至脚踝下方,且从鞋面(110;210;510a;510b)的外侧至内侧围绕后跟;其中
c.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内侧顶部边缘(131;331)包含不同于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外侧顶部边缘(135;335)的设计,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
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内侧顶部边缘(131;331)包含内侧脚踝凹陷(132;332),且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外侧顶部边缘(135;335)包含外侧脚踝凹陷(136;336),且其中内侧(132;332)和外侧(136;336)脚踝凹陷的低点(133;137;333;337)位于沿鞋(100;200;500a;500b)的纵轴的不同位置和/或位于距足部的支承表面的不同距离;
其中脚踝口在其正面围绕穿着者的足部,并且脚踝口的内侧翼和脚踝口的外侧翼在一区域中重叠、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整体地彼此结合,从而脚踝口提供闭合的环状;
其中脚踝口(130;230)从后面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其中仅所述脚踝口(130;230)形成鞋面(110;210)的后跟区域;以及
其中开口(148)设置在所述鞋(100)的鞋底(140)中,以及其中所述鞋面(110)在其底侧在所述鞋(100)的内部包括纺织织物(125)。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由乙烯醋酸乙烯酯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由聚氨酯构成,且其中鞋(100;200;500a;500b)进一步包含设置在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内侧的纺织材料。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7-9任一项所述的鞋(100;500a;500b),其中脚踝口(130;330;530a;530b)包含内侧(155)和外侧(165)加强件,所述加强件各自用于接纳紧固装置,尤其是鞋带(199)。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500a;500b),其中内侧(155)和外侧(165)加强件各自包含比脚踝口(130;330;530a;530b)的弹性塑料材料更大的硬度,且进一步各自包含用于金属圈(158;168)的插口。
12.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后跟套或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包含在顶部边缘(131;135;331;335)拓宽的支承区域。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鞋(100;200;500a;500b),其中拓宽的支承区域包含后跟套或脚踝口(130;230;330;430;530a;530b)的弹性塑料材料的向外弯曲区域。
14.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鞋(500a;500b),其中鞋面(510a;510b)在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520a;520b)基本上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纺织材料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不仅上述复审通知书中所提及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新增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并且不认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本申请的鞋子实现穿着舒适、稳定,还能够便于排水而快速变干;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外壳部分31上还具有第二壳体部分32的脚背部分322,其没有技术启示使得与对比文件1中的围条垫材结合来形成本申请的后跟套的单独的整体构件以及后跟套外侧顶部边缘(135)的设计。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合议组组长由孙毅变更为周忠丽。复审请求人未在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30日和2019年03月18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0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a-5b、以及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了与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结合的基础上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鞋,尤其是运动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鞋(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0-0023、0040段,图1A-1C),该鞋10是跑步鞋,包括附接到鞋底结构12的鞋面11,鞋面11包括区域性被造型的复合垫材15和鞋跟区域内的围条垫材16,复合垫材15覆盖鞋中部和鞋前部的外侧面,复合垫材15包括网状外部垫材19,外部垫材19是由编织的合成材料形成的相对细的网状物,还可以是各种类型的纺织材料。从图1A-1C可见,外部垫材19覆盖了足前部和足中部区域,围条垫材16(相应于本申请的后跟套)延伸至脚踝下方,从后面在鞋面11的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具有内侧顶部边缘和外侧顶部边缘,内侧顶部边缘具有内侧脚踝凹陷,外侧顶部边缘具有外侧脚踝凹陷,围条垫材16也包括内侧翼和外侧翼,内侧翼和外侧翼各自延伸至鞋的紧固区域。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仅后跟套形成鞋面的后跟区域,后跟套基本上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造;(2)内侧顶部边缘和外部顶部边缘的设计不同,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内侧脚踝凹陷的低点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3)紧固区域被提供为使得所述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足部的正面围绕足部且彼此结合并形成一种鞋舌;(4)开口设置在鞋的鞋底中,鞋面在其底侧在鞋的内部包括纺织织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结构重量轻、足后跟稳定性好、并且便于排水的鞋。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鞋(说明书第0027、0031段,附图3-4、5-8),该鞋包括第一外壳部分31,从图3可见,第一外壳部分31从后面且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第一外壳部分31可由EVA材料模制形成。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后跟部分采用EVA材料的技术启示,而EVA材料是本领域公知的具有回弹性和抗撕裂特点的、与皮肤接触舒适的一种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减轻鞋重量的同时还要兼顾后跟稳定性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后跟区域仅包括由EVA材料整体形成的围条垫材16,将围条垫材16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形成在鞋面11的后跟区域,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人体内侧的踝骨和外侧的踝骨通常不是对称的,不仅两侧的踝骨形状存在差异,其左右的位置也存在差异,而鞋口处的内侧脚踝凹陷和外侧脚踝凹陷是为了配合踝骨形状和位置而设计的,为了使得内侧脚踝凹陷和外侧脚踝凹陷更匹配内踝骨和外踝骨,提高足后跟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围条垫材16上的内侧顶部边缘和外侧顶部边缘按照内外侧脚踝的不同形状进行不同的设计,使得内侧脚踝凹陷的低点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鞋舌与鞋面一体形成,使得整个鞋可以以袜样的形式穿着,这已经是一种常见的鞋结构。为了进一步减轻鞋重量、并且确保足后跟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一常见的鞋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的鞋舌13与鞋面11形成为一体,即,将围条垫材16的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足部的正面围绕足部且彼此结合并形成一种鞋舌,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本领域中,在鞋底设置透气排水孔,以利于鞋内湿气、各种原因进入鞋内部的水排出,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同时,考虑到底部的舒适性,防止地面灰尘等异物通过鞋底设置的孔进入鞋内部,通常会在鞋底内部设置有纺织织物层,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关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合议组是经过技术调查的,尤其是通过相关专利技术的检索,已经得到了证实。例如:
区别技术特征(1)中有关后跟套的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2中已经可以明确知晓,在鞋后跟上应用EVA这类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是已知的,在技术调查中也发现,不仅市面上早已存在、在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中也存在许多仅利用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如EVA、PVC、聚亚氨酯、TPR、橡胶等)形成整个鞋子的技术,同时,在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中还发现了许多将鞋子前后两部分作为彼此独立的单独构件的技术,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中获得的。
区别技术特征(2)-(3)中涉及到鞋脚踝处的结构设计,其属于鞋设计中必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由于人体脚踝的结构特点,在加强穿着舒适性、提高稳定性、保护脚踝等方面的考虑时,通常都会考虑到按脚踝的结构进行设计,在便于穿着等方面,类似利用袜样结构、或者简单的粘扣等形式一体形成脚踝和鞋舌部分,以上这些对于知名的大型鞋类制造企业(例如:耐克等)来说是常规技术,并且,也在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中也得到了证实。
区别技术特征(4)中涉及到鞋底的一些结构设计,这在需要加强鞋底部透气、排水能力的时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并且也能够得到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的证实。
因此,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将前述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7段已经记载了第一外壳部分31可由EVA材料模制形成,而EVA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的英文简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将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A-1C可见,围条垫材16也是向下延伸至鞋10的鞋底结构12上,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1段记载了鞋面11附接到鞋底结构12,鞋底结构12是单个整体部件,而鞋面11包括复合垫材15和围条垫材16,从而可以确定,围条垫材16没有形成鞋底结构12的一部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将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A-1C可见,围条垫材16的内侧翼和外侧翼上也具有用于接纳鞋带的孔眼,而在鞋带穿过的孔眼上设置加强件强化孔眼边缘以利于鞋带穿过、并降低鞋带与鞋体材料之间的磨损,这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将前述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本领域中常见的用于鞋带穿过的孔眼上设置的加强件就是比EVA材质硬度大的金属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将权利要求1、4-5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C可见,围条垫材16的内侧翼和外侧翼也是在其上表面上围绕足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鞋,尤其是运动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鞋(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0-0023、0040段,图1A-1C),该鞋10是跑步鞋,包括附接到鞋底结构12的鞋面11,鞋面11包括区域性被造型的复合垫材15和鞋跟区域内的围条垫材16,复合垫材15覆盖鞋中部和鞋前部的外侧面,复合垫材15包括网状外部垫材19,外部垫材19是由编织的合成材料形成的相对细的网状物,还可以是各种类型的纺织材料。从图1A-1C可见,外部垫材19覆盖了足前部和足中部区域,围条垫材16形成为脚踝口,其延伸至脚踝下方,从后面在鞋面11的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具有内侧顶部边缘和外侧顶部边缘,内侧顶部边缘具有内侧脚踝凹陷,外侧顶部边缘具有外侧脚踝凹陷,围条垫材16也包括内侧翼和外侧翼,内侧翼和外侧翼各自延伸至鞋的紧固区域。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仅脚踝口形成鞋面的后跟区域,脚踝口是由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制成的单独的整体构件;(2)内侧顶部边缘和外部顶部边缘的设计不同,从而调整脚踝内侧和外侧的不同形状,内侧脚踝凹陷的低点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沿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和/或位于距足部的支承表面的不同距离;(3)脚踝口在其正面围绕穿着者的足部,并且脚踝口的内侧翼和脚踝口的外侧翼在一区域中重叠、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整体地彼此结合,从而脚踝口提供闭合的环状;(4)开口设置在鞋的鞋底中,鞋面在其底侧在鞋的内部包括纺织织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结构重量轻、足后跟稳定性好、并且便于排水的鞋。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鞋(说明书第0027、0031段,附图3-4、5-8),该鞋包括第一外壳部分31,从图3可见,第一外壳部分31从后面且在内侧和外侧包围足部的后跟,第一外壳部分31可由EVA材料模制形成。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后跟部分采用EVA材料的技术启示,而EVA材料是本领域公知的具有回弹性和抗撕裂特点的、与皮肤接触舒适的一种非纺织弹性塑料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减轻鞋重量的同时还要兼顾后跟稳定性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后跟区域仅包括由EVA材料整体形成的围条垫材16,将围条垫材16作为单独的整体构件形成在鞋面11的后跟区域,使其形成为脚踝口,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人体内侧的踝骨和外侧的踝骨通常不是对称的,不仅两侧的踝骨形状存在差异,其左右的位置也存在差异,而鞋口处的内侧脚踝凹陷和外侧脚踝凹陷是为了配合踝骨形状和位置而设计的,为了使得内侧脚踝凹陷和外侧脚踝凹陷更匹配内踝骨和外踝骨,提高足后跟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围条垫材16上的内侧顶部边缘和外侧顶部边缘按照内外侧脚踝的不同形状进行不同的设计,使得内侧脚踝凹陷的低点和外侧脚踝凹陷的低点位于鞋的纵轴上的不同位置和/或位于距足部的支承表面的不同距离位置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鞋后跟区域的脚踝口形成为在脚踝四周整体围绕足部,使得脚踝口的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脚踝正面区域以重叠的方式结合、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以整体一体化的方式形成,从而使得鞋的脚踝口处于闭合的环状,这已经是一种常见的鞋脚踝口结构。为了进一步减轻鞋重量、并且确保足后跟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一常见的鞋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的围条垫材16所形成的脚踝口以内侧翼和外侧翼在脚踝正面区域重叠、或者内侧翼和外侧翼以整体一体化的方式形成为闭合的环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本领域中,在鞋底设置透气排水孔,以利于鞋内湿气、各种原因进入鞋内部的水排出,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同时,考虑到底部的舒适性,防止地面灰尘等异物通过鞋底设置的孔进入鞋内部,通常会在鞋底内部设置有纺织织物层,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将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7段已经记载了第一外壳部分31可由EVA材料模制形成,而EVA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的英文简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将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7段也已经记载了第一外壳部分31可以由TPU制成,TPU是热塑性聚氨酯的英文简称;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段还记载了复合垫材15的后部边缘75连接到后部边缘76,以便形成鞋面11的壳体,围条垫材16结合到壳体,即,对比文件1的围条垫材16的内侧为复合垫材15,而复合垫材15包括可以是纺织材料的网状外部垫材19,从图3F、3G可见,后部边缘75和后部边缘76也都具有外部垫材19,从而,对比文件1的围条垫材16所形成的脚踝口内侧也包含纺织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将权利要求7-9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A-1C可见,围条垫材16所形成的脚踝口的内侧翼和外侧翼上也具有用于接纳鞋带的孔眼,而在鞋带穿过的孔眼上设置加强件强化孔眼边缘以利于鞋带穿过、并降低鞋带与鞋体材料之间的磨损,这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将前述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本领域中常见的用于鞋带穿过的孔眼上设置的加强件就是比EVA材质硬度大的金属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将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3将前述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围条垫材16包括脚踝护圈17,从附图1A-1C可见,脚踝护圈17设置在围条垫材16所形成的脚踝口的顶部边缘。在本领域中,位于脚踝口顶部的鞋结构部分通常会比脚踝口顶部下方的鞋结构部分的厚度要厚,并以向内向外弯曲的形式形成,以便更好地保护脚踝,提高穿着舒适性,同时,将脚踝口顶部向外弯曲的区域采用与围条垫材16相同的材料如EVA形成,以提高外部结构的整体性,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将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了复合垫材15除了包括外部垫材19,还包括背衬29和造型元件,第0038段记载了背衬29可以是聚酯针织材料,第0049段记载了单个鞋面还可以包括多种背衬材料的组合和/或多种网状物(或其他多孔织物)材料的织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鞋面的足前部和/或足中部区域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纺织材料构成,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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