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0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45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83624.1
申请日:2014-04-30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晓丽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颜世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83624.1,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748607A,公开日是2014年04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2609860A,公开日是2012年07月25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②权利要求1直接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而对比文件1是向用户推荐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③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④权利要求1中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或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有效的向用户推荐物品参数以及如何更方便用户选择物品参数以提高用户体验。但区别①③④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4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②权利要求9直接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而对比文件1是向用户推荐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③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④权利要求9中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或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⑤装置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相关功能。因此,权利要求9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有效的向用户推荐物品参数、如何更方便用户选择物品参数以提高用户体验以及如何配置处理装置。但区别①③④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②、⑤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或
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
根据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获取与当前用户身份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 息中物品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获取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物品参数和第一用户信息;
根据当前的第二时间信息和第一用户信息获取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物品参数和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根据地理位置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或
根据消费记录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
5.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物品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用户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物品参数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用户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物品参数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或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单元,包括:
身份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
用户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根据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获取与当前用户身份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包括:
第一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物品参数和第一用户信息;
第二获取子单元,用于根据当前的第二时间信息和第一用户信息获取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
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物品参数和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地理位置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或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消费记录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 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或
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5、9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用户信息;根据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根据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2)对比文件2中的个人特征信息时需要用户点选的,用户操作过程过于繁琐、严重影响用户体验,而本申请并不需要用户手动操作,可直接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从而自动获取用户信息。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联想到“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取所述用户信息。3)对比文件2中的个人信息选项中的个人信息并不包括身份,且结合用户身份自动确定物品参数并不是惯用手段;其次,尽管用户信息中包括生活习惯信息是公知常识,但相关技术中并不会结合生活习惯信息自动确定物品参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结合用户的身份、生活习惯确定物品参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所述用户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5.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物品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用户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物品参数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用户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用户信息获取模块用于:
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所述用户信息;
所述物品参数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 参数,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所述用户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户配置所有个人特征信息选项(性别、年龄、职业、身体状况、兴趣爱好等),进而从用户配置中获取用户信息用于物品的推荐;同时,从数据库中自动读取信息为本领域获取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以获取用户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身份”进行具体限定,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个家庭主妇进入电子商务网站首先找到与她对应的人群分类标签家庭主妇103,点击后弹出推荐商品列表与推荐信息资讯列表106”、“推荐商品列表内容包括雅芳品牌唇膏的其他品种和规格”,可见,其中的“家庭主妇”可以理解为“身份”的一种,并公开了结合用户的身份自动确定物品参数。3、对比文件2公开了结合用户兴趣爱好推荐物品,而用户的生活习惯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用户的兴趣爱好,在此基础上,为了更有效的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的购物体验,结合用户的生活习惯如饮食、运动、消费习惯等信息确定物品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09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获取与所选择的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且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自动选取物品参数的准确度。但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获取与所选择的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历史记录信息中的多项;且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2)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相应操作。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自动选取物品参数的准确度及利用处理器执行相应操作。但区别1)-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1 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3、5、7、9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根据其他用户对其购买的特定商品的尺寸的评价以及其他用户与请求用户之间的尺寸大小关系,估计请求用户购买该特定商品的尺寸,即对比文件1在估计尺寸时,需要使用到其他用户的历史记录。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进行商品与信息分类推荐时,需要使用人群属性先对人群进行分类,进而产生人群分类标签,并根据对该分群分类标签的点击产生各种标签。其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未使用用户的身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和生活习惯信息,基本属性信息包括身份,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根据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其次,对比文件1推荐商品尺寸时,需要确定用户的体型信息,但影响用户体型信息的核心因素是基因或体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应该是在向用户推荐尺寸或者进行商品分类时,要结合用户的基因或体质,而非考虑“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这些生活习惯信息”。此外,基于上述区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取得了如下有益效果:能够根据基本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更智能,更准确、更实用的为用户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减少了用户的操作步骤,省去用户浏览物品的时间。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和生活习惯信息,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所述用户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
根据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获取与当前用户身份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户信息还包括:历史记录信息;
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获取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物品参数和第一用户信息;
根据当前的第二时间信息和第一用户信息获取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物品参数和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根据地理位置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或
根据消费记录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
5.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物品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用户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和生活习惯信息,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物品参数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用户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用户信息获取模块用于:
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所述用户信息;
所述物品参数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单元,包括:
身份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
用户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根据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获取与当前用户身份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户信息还包括:历史记录信息;
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包括:
第一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物品参数和第一用户信息;
第二获取子单元,用于根据当前的第二时间信息和第一用户信息获取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
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物品参数和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地理位置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或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消费记录信息,确定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
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和生活习惯信息,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述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
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
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所述用户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
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所述生活习惯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引用了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3748607A,公开日是2014年04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2609860A,公开日是2012年07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83]-[0086],[0089]-[0091]以及[0111]-[0151]段):商品信息DB12c中登记有与电子商业街销售的商品相关的商品信息,如店铺ID、商品ID、商品编码、类别ID、商品说明、商品价格、商品尺寸列表以及尺寸选择退货服务标志等;系统控制部14从存储部12取得指定商品的商品页的HTML文本,且如图2所示,商品页中显示“T恤”(即类别信息)、“白色”(即颜色信息)、“件数”(即数量信息)等(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会员信息DB12a中登记有在信息处理系统S中进行会员登记的用户相关的会员信息:用户ID、昵称、体型信息等用户的属性与每一用户关联起来进行登记;购买历史DB12e登记用户的商品购买历史,如商品ID、类别ID、购买尺寸列表、购买价格等与商品每次购买对应起来登记;系统控制部14检索指定商品的购买历史,此时,系统控制部14在多个购买历史中包含同一用户ID(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选择包含同一用户ID的多个购买历史;然后,根据购买历史,取得选择购买者的用户ID,接着从会员信息DB12a中取得包含用户ID的会员信息,进而取得体型信息(即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用户信息);进而判断指定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与选择购买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是否一致;若一致,系统控制部14根据选择购买者的指定商品的购买时期,对各个商品尺寸的得分进行加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获取与所选择的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及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且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取所述用户信息);
系统控制14确定总得分最高的商品尺寸作为合适尺寸(相当于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生成推荐尺寸信息,接下来将生成的推荐尺寸信息追加到指定商品的商品页的HTML文本中,发送给用户终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获取与所选择的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和生活习惯信息;且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自动选取物品参数的准确度。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获取用户的历史记录信息时,可以从检索对象中去除包含指定者的用户ID在内的购买历史(即当前用户的历史记录信息),或者也可以不去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获取了与所选择商品对应的选择购买者信息,且该选择购买者信息包括其他购买者的历史记录信息(即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也可包括指定者的历史记录信息(即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与指定者体型一致的其他选择购买者的历史记录信息能够用于确定商品的尺寸信息,而指定者的历史记录信息也能准确地反映用户的尺寸信息,选择合适的信息用于确定适合用户的商品尺寸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进一步地,用户的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等生活习惯会影响用户的体型信息,如饮食规律、热爱运动有利于用户保持体型;而喜欢购买高热量食品,不喜欢运动则导致用户体型变胖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使得商品推荐尺寸信息更加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商品尺寸确定时考虑上述信息。也就是说,为了提高自动选择物品的参数确定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用户的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等生活习惯信息,且基于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来确定物品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利用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来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 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086],[0089]-[0091]以及[0111]-[0151]段):系统控制部14检索指定商品的购买历史,此时,系统控制部14在多个购买历史中包含同一用户ID的情况下,选择包含同一用户ID的多个购买历史;然后,根据购买历史,取得选择购买者的用户ID,接着从会员信息DB12a中取得包含用户ID的会员信息,进而取得体型信息;进而判断指定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与选择购买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是否一致;若一致,系统控制部14根据选择购买者的指定商品的购买时期(即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对各个商品尺寸(即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的得分进行加权(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用户信息包括历史记录信息;所述历史记录信息至少包括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区别“根据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的用户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包括:获取所述历史记录信息中物品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物品参数和第一用户信息;根据当前的第二时间信息和第一用户信息获取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根据所述第一物品参数和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而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59]段):一种实施例的推荐商品和信息如下:婴儿用品:M号纸尿裤、2段婴儿奶粉、6个月婴儿吃的辅食、6个月女婴的服装等;用户的需求是变化的,管家式需求管理模块535通过首页与后台管理模块536,会自动随着用户的个人特征信息变化而在首页产生相应变化,一种实施例,该用户过了六个月后在登录网站进行购物,网站首页推荐的婴儿用品变化为:L号纸尿裤、3段婴幼儿奶粉、1周岁婴儿吃的辅食、一周岁女婴的服装等因为用户C已经一周岁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变化后的用户信息改变推荐信息的技术启示,从而为了更准确推荐物品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物品历史记录中的第一时间信息、第一物品参数和第一用户信息,根据当前的第二时间和第一用户信息确定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进而根据第一物品参数和变化后的第一用户信息来确定新的物品参数。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根据地理位置信息、消费记录信息等获取用户的生活习惯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83]-[0086],[0089]-[0091]以及[0111]-[0151]段):商品信息DB12c中登记有与电子商业街销售的商品相关的商品信息,如店铺ID、商品ID、商品编码、类别ID、商品说明、商品价格、商品尺寸列表以及尺寸选择退货服务标志等;系统控制部14从存储部12取得指定商品的商品页的HTML文本,且如图2所示,商品页中显示“T恤”(即类别信息)、“白色”(即颜色信息)、“件数”(即数量信息)等(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获取所选择物品的物品信息,所述物品信息至少包括所选择物品的颜色信息、类别信息、数量信息中的多项);
会员信息DB12a中登记有在信息处理系统S中进行会员登记的用户相关的会员信息:用户ID、昵称、体型信息等用户的属性与每一用户关联起来进行登记;购买历史DB12e登记用户的商品购买历史,如商品ID、类别ID、购买尺寸列表、购买价格等与商品每次购买对应起来登记;系统控制部14检索指定商品的购买历史,此时,系统控制部14在多个购买历史中包含同一用户ID(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选择包含同一用户ID的多个购买历史;然后,根据购买历史,取得选择购买者的用户ID,接着从会员信息DB12a中取得包含用户ID的会员信息,进而取得体型信息(即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用户信息);进而判断指定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与选择购买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是否一致;若一致,系统控制部14根据选择购买者的指定商品的购买时期,对各个商品尺寸的得分进行加权(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获取与所选择的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所述基本属性信息至少包括身份;所述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及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且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取所述用户信息);
系统控制14确定总得分最高的商品尺寸作为合适尺寸(相当于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生成推荐尺寸信息,接下来将生成的推荐尺寸信息追加到指定商品的商品页的HTML文本中,发送给用户终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获取与所选择的物品对应的用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和生活习惯信息;且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根据所述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2)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相应操作。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自动选取物品参数的准确度及利用处理器执行相应操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获取用户的历史记录信息时,可以从检索对象中去除包含指定者的用户ID在内的购买历史(即当前用户的历史记录信息),或者也可以不去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获取了与所选择商品对应的选择购买者信息,且该选择购买者信息包括其他购买者的历史记录信息(即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也可包括指定者的历史记录信息(即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与指定者体型一致的其他选择购买者的历史记录信息能够用于确定商品的尺寸信息,而指定者的历史记录信息也能准确地反映用户的尺寸信息,选择合适的信息用于确定适合用户的商品尺寸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进一步地,用户的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等生活习惯也会影响用户的体型信息,如饮食规律、热爱运动有利于用户保持体型;而喜欢购买高热量食品,不喜欢运动则导致用户体型变胖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使得商品推荐尺寸信息更加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商品尺寸确定时考虑上述信息。也就是说,为了提高自动选择物品的参数确定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用户的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等生活习惯信息,且基于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来确定物品参数。
对于区别2),利用存储器存储指令,利用处理器执行指令进行相应处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34]及[0140]-[0145]段):系统控制部14从存储部12取得指定商品的商品页的HTML文本,且如图2所示,商品页中显示“T恤”(即类别信息)、“白色”(即颜色信息)、“件数”(即数量信息)等;系统控制部14在多个购买历史中包含同一用户ID(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选择包含同一用户ID的多个购买历史;然后,根据购买历史,取得选择购买者的用户ID,接着从会员信息DB12a中取得包含用户ID的会员信息,进而取得体型信息(即读取用户信息数据库,获得用户信息);进而判断制定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与选择购买者的体型类别(即获取与当前用户相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是否一致;若一致,系统控制部14根据选择购买者的指定商品的购买时期(即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时间),对各个商品尺寸(即上次选择同类物品的物品参数)的得分进行加权。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信息既包括“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也包括“与当前用户有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且该用户信息仅包括用户的基本属性信息,并没有涉及生活习惯信息,而系统控制部14从指定者的会员信息取得体型信息,则其必然要读取数据库,自动获得用户信息。即对比文件1也减少了用户的操作步骤,省去了用户浏览物品的时间。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户信息包括基本属性信息和生活习惯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中的至少一项;获取与所选择物品对应的用于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用户的用户信息或获取与当前用户有关的其他用户的用户信息;及根据基本属性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和物品信息,确定所选择物品的物品参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自动选取物品参数的准确度。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考虑生活习惯信息,但对比文件1推荐商品尺寸信息时,要确定用户的体型信息,而饮食习惯、运动习惯、消费习惯等生活习惯信息会影响用户的体型信息属于公知常识,如饮食规律、习惯运动有利于保持体型;而购买高热量食品、不运动则易于发胖等等,进而,为了提高商品尺寸信息推荐的准确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用户的基本信息、生活习惯信息及物品信息。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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