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包括基于表面的触觉效果的界面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8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66641
优先权日:2009-03-12,2009-11-17,2010-01-29
申请(专利)号:201510772201.8
申请日:2010-03-11
复审请求人:意美森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晨
合议组组长:胡燕
参审员:孙薇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72201.8,名称为“用于包括基于表面的触觉效果的界面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意美森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3月12日,2009年11月17日,2010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924775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7日。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触觉效果还包括提供纹理或所述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中的至少一个来模仿特征的感觉。而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提供给用户更多逼真的反馈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1C,2-3,4A-4D,5A-5B;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被配置成当对象接触触摸表面时,检测触摸区域中的触摸,所述触摸区域被映射至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区域;
致动器,所述致动器与处理器通信并且耦合至所述触摸表面,所述致动器被配置成响应于触觉信号而输出触觉效果;以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与致动器和传感器通信,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
基于标识所述触摸的位置、所述触摸的速度或所述触摸的加速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选择要生成的触觉效果,以及
在所述触摸发生的同时将触觉信号传送至所述致动器,以生成所选择的触觉效果,以提供纹理或所述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中的至少一个来模仿特征的感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致动器包括压电致动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触觉效果通过改变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来生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包括:模仿所述触摸表面上的纹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基于在映射至所述触摸的位置处或附近的所述触摸区域中的位置的地点处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的文本的内容,选择触觉效果。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搜索查询,强调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的内容,并且其中,所述触觉效果被选择,以在被映射至所述强调的内容处或附近的所述显示区域中的位置的所述触摸区域中的位置处生成触觉效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基于在被映射至所述触摸的位置处或附近的所述触摸区域中的位置的地点处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的控件,选择触觉效果。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识别翻页输入手势来选择触觉效果,当提供所述手势时,所述触觉效果被选择以在所述翻页输入手势的方向上改变摩擦或纹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识别指示屏幕上内容项目从第一地点移动到第二地点的手势,选择触觉效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显示器,所述显示器包括多个像素并且限定所述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器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显示信号来输出图像,
其中,所述触摸表面对应于所述显示器或者所述显示器之上的材料,以及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输出所述显示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致动器,所述第二致动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来自所述处理器的触觉信号来提供触觉效果。
12. 一种方法,包括:
通过标识触摸表面上触摸的位置、所述触摸的速度或所述触摸的加速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与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
基于所述交互来选择要生成的触觉效果;以及
命令至少一个致动器生成所选择的触觉效果,以提供纹理或所述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中的至少一个来模仿特征的感觉。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至少部分地通过改变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来生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互包括调节屏幕上控件,并且所述触觉效果基于所述屏幕上控件的值来选择。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互包括触摸在被映射至包含特征的所述图形用户界面的一部分的地点处或附近的表面,所述特征与所述触觉效果相关联。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在响应于搜索命令而强调的所述界面中的文本或图形元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图形或文本内容。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的边界。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互包括输入手势。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在所述输入手势期间提供。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在所述输入手势之后提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意美森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摇晃”、“振动”、“纹理”和本申请的“调整的摩擦系数”属于提供触觉效果的平行方案。“纹理”和“摩擦系数”在提供触觉效果时彼此不相关,相互之间并无技术教导或启示,“纹理”是针对于通过改变表面图案或者说表面模式来提供触觉效果的解决方案,而“摩擦系数”针对于通过改变表面粗糙度来提供触觉效果的解决方案。在了解了提供“纹理”的解决方案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其获得技术教导或技术启示而想出提供“摩擦系数”的解决方案。对比文件1未公开“模拟特征的感觉”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中都是将两个不同的区域物理地分开,而本申请采用的是并非物理地划分区域,而是通过提供纹理或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来模仿特征的存在而使得用户分辨出正在触摸的是哪个区域。对比文件1为公开“在所述触摸发生的同时将触觉信号传送至所述致动器,以生成所选择的触觉效果,以提供纹理或所述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中的至少一个来模仿特征的感觉”。权利要求1的方案可以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触觉效果,使设备更加友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触觉效果还包括提供纹理来模仿特征的感觉”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未公开“触觉效果还包括提供所述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中的至少一个来模仿特征的感觉”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通过改变触摸屏表面的摩擦系数来提供摩擦的触觉效果,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将光滑表面改变为粗糙表面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触觉效果在触摸板上反馈的方式,让用户能可见地、可听地和/或触觉地分辨出他/她在触摸板上接触的是哪个区域,其公开了物理提供触觉效果可模仿特征的感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也想到提供物理的摩擦触觉效果模仿特征的感觉,具体为通过改变触摸屏表面的摩擦系数,例如将光滑表面改变为粗糙表面,以使得用户分辨出他/她在触摸板上接触的是哪个区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此次的修改主要是:向独立权利要求1、12中补入了特征“其中,当所述触摸达到所述特征的边界时所述摩擦系数增加,使得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部分,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图形或文本内容”。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中一些措辞和其它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所加入的上述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被配置成当对象接触触摸表面时,检测触摸区域中的触摸,所述触摸区域被映射至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区域;
致动器,所述致动器与处理器通信并且耦合至所述触摸表面,所述致动器被配置成响应于触觉信号而输出触觉效果;以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与致动器和传感器通信,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
基于标识所述触摸的位置、所述触摸的速度或所述触摸的加速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选择要生成的触觉效果,所述触觉效果被配置成模拟与所述图像用户界面中的触摸相关联的特征的感觉,以及
在所述触摸发生的同时将触觉信号传送至所述致动器,以生成所选择的触觉效果,所述致动器被配置成调节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以模仿所述特征的感觉,
其中,当所述触摸达到所述特征的边界时所述摩擦系数增加,使得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部分,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图形或文本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致动器包括静电致动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触觉效果通过增加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来生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触觉效果还被配置成模仿所述触摸表面上所述特征的纹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基于在映射至所述触摸的位置处或附近的所述触摸区域中的位置的地点 处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的文本的内容,选择触觉效果。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搜索查询,强调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的内容,并且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在被映射至所述强调的内容处或附近的所述显示区域中的位置的所述触摸区域中的位置处被输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基于在被映射至所述触摸的位置处或附近的所述触摸区域中的位置的地点处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的控件,选择触觉效果。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识别翻页输入手势来选择触觉效果,当提供所述手势时,所述触觉效果被选择以在所述翻页输入手势的方向上改变摩擦或纹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识别指示屏幕上内容项目从第一地点移动到第二地点的手势,选择触觉效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显示器,所述显示器包括多个像素并且限定所述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器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显示信号来输出图像,
其中,所述触摸表面对应于所述显示器或者所述显示器之上的材料,以及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输出所述显示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致动器,所述第二致动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来自所述处理器的触觉信号来提供触觉效果。
12. 一种方法,包括:
通过标识触摸表面上触摸的位置、所述触摸的速度或所述触摸的加速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与图形用户界面上特征的交互;
基于所述交互来选择要生成的触觉效果,所述触觉效果被配置成模拟所述特征的感觉;以及
在所述触摸发生的同时命令至少一个致动器生成所选择的触觉效果,所述致动器被配置成调节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以模仿所述特征的感觉,
其中,当所述触摸达到所述特征的边界时所述摩擦系数增加,使得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部分,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图形或文本内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至少部分地通过增加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来生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互包括调节屏幕上控件,并且所述触觉效果基于所述屏幕上控件的值来选择。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互包括触摸在被映射至包含所述特征的所述图形用户界面的一部分的地点处或附近的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在响应于搜索命令而强调的所述界面中的文本或图形元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包括文本内容。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包括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的边界。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互包括输入手势。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在所述输入手势期间提供。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在所述输入手势之后提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1C,2-3,4A-4D,5A-5B。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924775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7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觉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至第46页最后1段、附图1-18):图4是触觉系统的框图。触觉反馈系统包括一个主机系统74和触觉反馈接口设备72。触觉反馈接口设备72包括传感器11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接口114、致动器88(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致动器)、以及本地微处理器11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处理器),传感器112感测在一个物体在触摸板表面上的位置或运动,并提供信号给处理器,包括表示位置和运动的信息(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传感器被配置成当对象接触触摸表面时,检测触摸区域中的触摸)。致动器88耦合于触摸输入设备并当用户触摸输入表面时提供触觉反馈,致动器88可以输出多种触觉感知给接触触摸板(或外壳或单独的表面)的用户。例如,可以输出摇晃、振动(变化或恒定振幅)以及纹理感(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致动器与处理器通信并且耦合至所述触摸表面,所述致动器被配置成响应于触觉信号而输出触觉效果)。处理器110可以根据主机74经总线80提供的指令从传感器112 接收信号并将信号提供给致动器88(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处理器与致动器和传感器通信)。图18是触摸板450的俯视图,触摸板450可以提供不同控制区域,不同区域可以在触摸板450的表面上(和/或来自计算机10的声音)物理地标上线、边界或纹理,使得用户能可见地、可听地和/或触觉地分辨出他/她在触摸板上接触的是哪个区域(相当于通过触觉效果模仿特征的感觉)。区域456能在其被用户选择时提供一个脉冲感知,提供该功能被选择的即时反馈(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在所述触摸发生的同时将触觉信号传送至所述致动器,以生成所选择的触觉效果)。相同类型的区域可以与类似感觉的触觉感知关联。例如, 每个字处理相关区域456可以在被指点时引起一个特定强度的脉冲,而每个游戏相关区域456可以提供一个不同强度的脉冲或振动。每个字处理相关区域456可以是小矩形区域,象按钮(相当于所述特征包括图形或文本内容)。而且, 当用户从一个区域454或456移动指点物体到另一个区域时,触摸板450上可以输出触觉感知(诸如脉冲)以通知跨过了区域边界(可见不同位置区域的触摸引起不同的触觉反馈,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基于标识所述触摸的位置来选择要生成的触觉效果,所述触觉效果被配置成模拟与所述图像用户界面中的触摸相关联的特征的感觉)。纹理可以通过向用户提供振动来执行,振动依赖于用户手指(或其它物体)在触摸板上的当前速度。当手指静止时,不会激起振动;随着手指移动加快,振动的频率和振幅增加(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基于所述触摸的速度或所述触摸的加速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选择要生成的触觉效果)。该感知可以由触摸板处理器(如果有)或主机控制。还可以提供其它空间力感。区域454和456不必是触摸板450的物理区域。整个触摸板表面仅需提供用户接触坐标给计算机的处理器,并且计算机上的软件能指派不同区域的所在。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显示屏幕52可以是一个包括传感器的“触摸屏”,触摸屏52可以现向用户提供触觉反馈,类似于前述实施例所述的触摸板16(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触摸区域被映射至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区域)。可以以类似于下面所述实施例的方式联接一个或多个致动器到所述触摸屏,或联接到触摸屏附近的可移动表面。用户能通过接触屏幕52的手指或诸如指示笔57的物体或手指体验到触觉反馈。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致动器被配置成调节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以模仿所述特征的感觉,其中,当所述触摸达到所述特征的边界时所述摩擦系数增加,使得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部分。
基于以上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给用户更多逼真的反馈,以帮助用户从触感知晓触摸是否到达了特征的边界。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提供纹理感的触觉反馈,而且对比文件1在其他部分还记载了表面纹理感和摩擦力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1具体记载了:滑动表面252可以是纹理表面,提供与用户的皮肤组织接触的摩擦力,移动表面252顶面的区域可以包括具有足够表面粗糙度的纹理。所以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表面的摩擦力(与摩擦系数相关)是与表面的纹理直接相关的。因此,在为了达到对比文件1所要达到的“输出多种触觉感知给接触触摸板的用户”的目的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联想到摩擦系数也是常见的表征物体表面不同触感的一种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致动器来生成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来模仿特征的感觉,以丰富用户的触觉体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和实现了当用户从一个区域454或456移动指点物体到另一个区域时,触摸板450上可以输出触觉感知以通过跨过了区域边界,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通过在触摸邻近特征的边界时调节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例如是摩擦系数增加),以实现使用户知晓是否触摸达到特征的边界,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的部分。
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静电致动器是致动器中常规的一个种类。因此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增加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来生成触觉效果,以丰富用户的触觉体验。因此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3页第2段):触摸板上可以输出力感使纹理力,触摸板的触觉反馈,纹理效果可以利用本地控制得到。因此权利要求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5页第5段):相同类型的区域可以与类似感觉的触觉感知关联,例如,每个字处理相关区域456可以在被指点时引起一个特定强度的脉冲。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针对字处理软件中显示区域显示的文本内容,来选择触觉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页第3段)触摸板上输出力的幅度可以依赖于图形环境中的事件或交互,包括独立于用户的事件。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中,搜索查询是一种常见的交互方式,而将搜索匹配命中的内容以强调的方式使用户知晓,也是系统需要实现的功能,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种方案的实质就是通过不同的触觉反馈的形式使用户知晓原本由触摸屏显示反馈的内容,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3页第3段)不同类型的图形对象可以关联到触觉感知。触觉感知能在触摸板上根据光标与窗口、菜单、图标、网页链接(相当于图形用户界面中显示的控件)等之间的交互作用来输出。
因此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页第2-3段)依据手势识别的特征与特定触觉感知相关联,当用户执行拖动手势时,输出振动或其它触觉感觉以指示用户该模式激活了,而该手势可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对应于用户的翻页、滚动、移动等控制操作,因此当用户执行翻页的手势时,输出在翻页输入手势的方向上改变摩擦和纹理的特定的触觉感觉来提示用户该动作执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页第2段)从手势识别的特征还可以使每个都具有特定触觉感知与其关联。手势可以提供“拖动”模式,其中对象随光标移动。当用户处于这种拖动模式中的时候,可以输出振动或其它触觉感觉以指示用户该模式激活了。
因此权利要求9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显示屏幕5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显示器)可以是一个包括传感器的“触摸屏”,触摸屏52可以现向用户提供触觉反馈,类似于前述实施例所述的触摸板16。可以以类似于下面所述实施例的方式联接一个或多个致动器到所述触摸屏,或联接到触摸屏附近的可移动表面。用户能通过接触屏幕52的手指或诸如指示笔57的物体或手指体验到触觉反馈。
触摸屏一般是将触摸材料设置在显示器上方,显示器的显示区域一般配置有多个像素用于输出图像,当处理器接收到显示需求时,处理器会输出显示信号给显示器用以输出图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页第2段)触摸板的不同区域可以用于不同功能,可以在每个区域下面提供一个致动器。因此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致动器被配置成调节所述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以模仿所述特征的感觉,其中,当所述触摸达到所述特征的边界时所述摩擦系数增加,使得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部分。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给用户更多逼真的反馈,以帮助用户从触感知晓触摸是否到达了特征的边界。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5页第3段):区域456置于触摸板450上,区域456可以是最小矩形区域,比如按钮,用户可以点击它以指示与该区域关联的功能。例如在web浏览器中的一列网页中“前进”或“后退”(相当于基于控件的值来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3页第3段)不同类型的图形对象可以关联到触觉感知。触觉感知能在触摸板上根据光标与窗口、菜单、图标、网页链接(相当于包含特征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一部分的地点处或附近的表面)等之间的交互作用来输出。
因此权利要求1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8对权利要求15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图形用户界面中包含的、与触觉效果关联的特征,都包括哪些内容。实际也就是限定了,可以通过不同的触觉效果来让用户知晓哪些图形用户界面中包含的信息。
而权利要求16中限定的特征包括的内容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字处理相关区域456,每个区域456可以是小矩形区域,象按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46页)。且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则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3页第2段):触觉感知能在触摸板上根据窗口等之间的交互作用来输出。例如,当光标移过一个窗口的边界时,可在触摸板上输出凸起以通知用户光标的位置。
因此权利要求16-1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9-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页第2段):触摸屏允许用户通过输入手势来被处理器识别为命令。触觉感知可关联于特定手势。当时别出模式确认手势时,模式的确认可以以特定触觉感知进行触觉的传递。
而基于手势的触觉反馈可以在手势操作时即时反馈,也可在手势操作后延迟反馈,这是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设置的。
因此,权利要求19-2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过认真考虑,认为:
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有关触摸达到图像或文本特征的边界时通过增加摩擦系数来改变触摸效果,使得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部分的技术特征。
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表面的摩擦力(与摩擦系数相关)是与表面的纹理直接相关的,因此,在为了达到对比文件1所要达到的“输出多种触觉感知给接触触摸板的用户”的目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联想到摩擦系数也是常见的表征物体表面不同触感的一种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致动器来生成触摸表面的调节后的摩擦系数来模仿特征的感觉,以丰富用户的触觉体验。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改变触摸效果,使用户感知到在从字处理相关区域的一个区域移动到另一个区域,触摸板450上可以输出触觉感知以通过跨过了区域边界。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通过在触摸邻近特征的边界时调节触摸表面的摩擦系数(例如是摩擦系数增加),以实现使用户知晓是否触摸达到特征的边界,帮助用户避免选择邻近的不期望的部分。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为了丰富用户触觉体验时,容易想到并应用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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