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62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9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6830.2
申请日:2015-01-30
复审请求人:五八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寅黎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6830.2、名称为“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文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五八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501486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的区别特征在于:分发、获取的位置都是消息总线,在解析时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CN103002274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0为对应于权利要求1、2、5的装置,基于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 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
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
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包括:
获取所述推送任务;
对所述推送任务进行解析,并将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拆分为多条消息,其中,所述消息中携带有推送目标信息;
分发所述多条消息至所述消息总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之后,还包括:
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解析进度和/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的分发进度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进行上报。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监测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调度时间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时间,其中,所述调度时间为所述推送任务的获取时间与解析开始时间之差;
在所述调度时间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告警。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包括:
监听所述消息总线,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
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并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构建所述推送消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监测对所述消息的处理时间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处理时间为所述消息的获取时间与监听到所述消息的时间之差;
在所述处理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告警。
7. 如权利要求1或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构建所述推送消息之后,还包括:
对所述推送消息的构建进度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进行上报。
8. 一种信息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推送分发模块,用于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
推送构建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
推送消息模块,用于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分发模块包括:
计划任务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推送任务;
工作单元,用于对所述推送任务进行解析,并将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拆分为多条消息,其中,所述消息中携带有推送目标信息;
分发单元,用于分发所述多条消息至所述消息总线。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构建模块包括:
监听单元,用于监听所述消息总线,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
构建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并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构建所述推送消息。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统计上报模块,用于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解析进度和/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的分发进度进行统计,和/或,对所述推送消息的构建进度进行统计,并将统 计结果进行上报。
12. 如权利要求8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监测模块,用于监测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调度时间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时间,其中,所述调度时间为所述推送任务的获取时间与解析开始时间之差;和/或,监测对所述消息的处理时间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处理时间为所述消息的获取时间与监听到所述消息的时间之差;
告警模块,用于在所述调度时间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的情况下,或者,在所述处理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告警。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上报中心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统计结果,并对所述统计结果进行数据处理,以发送至后台。”
申请人(下文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3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技术特征“访问推送数据库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广播消息不是推送任务;(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根据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访问推送数据库并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
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
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
“8. 一种信息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推送分发模块,用于访问推送数据库并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
推送构建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
推送消息模块,用于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数据处理技术领域,对消息进行推送或主动获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进行哈希并对n取余,以便找到对应的推送服务器,这也属于一种基于发送目标的消息构建,在本申请中,获取拆分的消息中的推送目标消息,并根据推送目标信息构建推送消息,也是属于一种基于发送目标的消息构建。对比文件1中拆分后的多个广播消息是存储到消息中心的,推送至对应终端也是通过消息中心的;本申请中,存储、推送都是通过消息总线,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不同的只是存储、推送的位置不同。对比文件1也不需要推送代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消息分发的效率,对消息构建的处理也可以提升构建效率,与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0为对应于权利要求1、2、5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9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推送任务包括下列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类型、任务执行时间、任务执行方式、任务计划推送数量”、“其中,所述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包括:监听所述消息总线,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获取推送目标的具体信息,以构建所述推动消息”。对独立权利要求6(原独立权利要求8)作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5、9、10,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广播消息请求是由应用服务器发送的,该广播消息是已经能够发送的广播消息,且该广播消息可以拆分成多个可以直接发送给消息中心的广播消息任务,因此是构建完成的消息。而本申请的推送任务需要先进行解析,再拆分为多条消息,是未构建的不能直接推送的消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广播消息与本申请的推送任务不同。(2)对比文件1中拆分的广播消息任务是为了进行身份验证,并未涉及任何构建该推送的广播消息的技术方案,“终端标识”是预先存储在推送服务器上的,其只是与广播消息任务中分配任务标号进行匹配以构建验证机制,并不属于待推送的广播消息的一部分。而本申请中目标消息是用于获取推送目标的具体消息,从而构建推送消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访问推送数据库并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
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
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
其中,所述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包括:
获取所述推送任务,其中,所述推送任务包括下列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类型、任务执行时间、任务执行方式、任务计划推送数量;
对所述推送任务进行解析,并将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拆分为多条消息,其中,所述消息中携带有推送目标信息;
分发所述多条消息至所述消息总线;
其中,所述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包括:
监听所述消息总线,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
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
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获取推送目标的具体信息,以构建所述推送消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之后,还包括:
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解析进度和/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的分发进度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进行上报。
3.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监测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调度时间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时间,其中,所述调度时间为所述推送任务的获取时间与解析开始时间之差;
在所述调度时间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告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监测对所述消息的处理时间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处理时间为所述消息的获取时间与监听到所述消息的时间之差;
在所述处理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告警。
5.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构建所述推送消息之后,还包括:
对所述推送消息的构建进度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进行上报。
6. 一种信息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推送分发模块,用于访问推送数据库并获取推送任务,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并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
推送构建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并根据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
推送消息模块,用于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
其中,所述推送分发模块包括:
计划任务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推送任务,其中,所述推送任务包括下列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类型、任务执行时间、任务执行方式、任务计划推送数量;
工作单元,用于对所述推送任务进行解析,并将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拆分为多条消息,其中,所述消息中携带有推送目标信息;
分发单元,用于分发所述多条消息至所述消息总线;
监听单元,用于监听所述消息总线,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
构建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获取推送目标的具体信息,以构建所述推送消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统计上报模块,用于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解析进度和/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的分发进度进行统计,和/或,对所述推送消息的构建进度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进行上报。
8. 如权利要求6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监测模块,用于监测对所述推送任务的调度时间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时间,其中,所述调度时间为所述推送任务的获取时间与解析开始时间之差;和/或,监测对所述消息的处理时间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处理时间为所述消息的获取时间与监听到所述消息的时间之差;
告警模块,用于在所述调度时间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的情况下,或者,在所述处理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告警。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上报中心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统计结果,并对所述统计结果进行数据处理,以发送至后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包括权利要求第1-9
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于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01486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3002274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息推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4-157、244-352段及附图8-12):推送服务器1接收应用服务器发送的推送广播消息请求(相当于获取推送任务);推送服务器l 将一个广播消息拆分成n个广播消息任务(相当于对推送任务进行解析),推送服务器l将包括n个广播消息任务的广播消息任务列表发布到消息中心,消息中心将缓存n个广播消息任务(相当于分发解析后的推送任务至消息总线);消息中心发送新广播消息任务提醒到推送服务器1,推送服务器1当前未处理广播消息任务时,发送获取广播消息任务请求到消息中心,推送服务器1接收消息中心发送的获取广播消息任务响应,该获取广播消息任务响应包括广播消息任务(相当于通过消息总线获取所述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推送服务器可以为每一个广播消息任务分配一个任务标号(如0~n-1),推送服务器1对存储的终端标识进行hash并对n取余,如果结果等于该广播消息任务的任务标识,那么推送服务器可以将该广播信息通过直连消息通道推送给该终端标识所属终端(相当于根据解析后的推送任务构建推送消息,将构建好的推送消息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消息中心发送新广播消息任务提醒到推送服务器1,推送服务器1当前未处理广播消息任务时,发送获取广播消息任务请求到消息中心,推送服务器1接收消息中心发送的获取广播消息任务响应(相当于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访问推送数据库并获取推送任务;(2)所述推送任务包括下列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类型、任务执行时间、任务执行方式、任务计划推送数量;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分发至消息总线;监听所述消息总线,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获取推送目标的具体信息,以构建所述推送消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推送任务、如何对推送任务进行解析以及如何构建推送消息。
关于区别特征(1),推送任务可以从推送数据库中访问获取,也可以由推送数据库推送获得,这两种方式均为本领域常用的获取推送任务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这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在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信息推送的方式为:先构建信息,然后通过代理分发推送消息。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推送任务包括下列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类型、任务执行时间、任务执行方式、任务计划推送数量;对所述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分发至消息总线;监听所述消息总线,从所述消息总线获取所述消息;获取所述消息中的所述推送目标信息;根据所述推送目标信息获取推送目标的具体信息,以构建所述推送消息”,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采用先分发后构建的模式,将解析后的推送任务分发至消息总线,构建过程中,可以通过消息总线来获取推送任务目标信息,以构建推送消息,并将构建后的推送消息直接通过推送通道进行推送,省去了通过代理分发推送消息的过程。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离线下载的移动多媒体实时转码播放系统及方法,任务调度服务器接受离线下载转码服务器集群离线下载转码进度的汇报,同时把进度信息向任务管理服务器汇报。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对任务进度进行监测和汇报。可见,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推送任务的类型、解析及构建推送消息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据此得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信息推送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信息推送方法一一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推送任务包括下列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类型、任务执行时间、任务执行方式、任务计划推送数量”,对推送任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定,即该推送任务为包括业务类型、任务执行时间、任务执行方式、任务计划推送数量等的指令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的推送任务为广播信息,即海量的构建完成的广播消息。基于任务类型的不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对任务的解析和发送前的构建上均存在不同:权利要求1是对推送任务按照推送目标进行解析,而对比文件1是将广播信息划分为多个广播消息任务;权利要求1获取推送目标的具体信息,在消息总线构建推送消息,而对比文件1是为划分后的广播消息分配任务标号,依据分配任务将广播消息任务发送给相应的推送服务器。基于上述区别,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获得了提高推送消息的传输效率,避免大量构建完成的推送消息在传输通道上积压的技术效果。鉴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6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评述,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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