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尘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56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673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3486.1
申请日:2015-08-12
复审请求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江峰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郝博
国际分类号:A47L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3486.1,名称为“吸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33948A,公开日期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尘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尘杯,所述尘杯具有入风口和排风口;
内杯罩,所述内杯罩设在所述尘杯内,且所述内杯罩具有通风腔和挡板,所述挡板将所述通风腔分隔成第一腔和第二腔,所述第一腔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第二腔具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进口与所述入风口连通,所述进风口与所述出口位于所述内杯罩相对的壁面上;和
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设置在所述出风口处,并与所述排风口连通;
所述过滤组件包括:
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与所述尘杯固定连接,并设置在所述排风口处,且所述连接板上设有通气孔;和
过滤装置,所述过滤装置与所述连接板固定连接,并位于所述通气孔处;
所述进风口包括多个子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导风管,所述导风管的一端与所述入风口连接,另一端伸入所述第一腔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挡板上设置有多个导流槽,且所述导流槽位于所述第二腔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密封圈,所述密封圈设置在所述尘杯与所述过滤组件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圈为橡胶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过滤装置包括:
网架,所述网架与所述连接板固定连接,且所述网架呈圆筒形;和
过滤网,所述过滤网设置在所述网架内。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网架上设置有卡扣,所述内杯罩上设置有与所述卡扣相配合的卡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网架上设置有三个所述卡扣,所述卡扣沿所述网架的周向均匀设置。”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包括过滤组件,过滤组件设置在出风口处,并与排风口连通;过滤组件包括连接板和过滤装置,连接板与尘杯固定连接,并设置在排风口处,且连接板上设有通气孔,过滤装置与连接板固定连接,并位于通气孔处;进风口包括多个子孔”。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1)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设置在所述出风口处,并与所述排风口连通;(2)进风口包括多个子孔;(3)过滤组件包括: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与所述尘杯固定连接,并设置在所述排风口处,且所述连接板上设有通气孔;和过滤装置,所述过滤装置与所述连接板固定连接,并位于所述通气孔处”;并且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现了能够有效地对气体进行过滤,提高吸尘器的吸尘效果,提高产品的使用舒适度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所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包括过滤组件,过滤组件设置在出风口处,并与排风口连通;过滤组件包括连接板和过滤装置,连接板与尘杯固定连接,并设置在排风口处,且连接板上设有通气孔;过滤装置与连接板固定连接,并位于通气孔处;(2)进风口包括多个子孔。而区别特征(1)、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该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变更为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8依次变更为2-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吸尘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尘杯,所述尘杯具有入风口和排风口;
内杯罩,所述内杯罩设在所述尘杯内,且所述内杯罩具有通风腔和挡板,所述挡板将所述通风腔分隔成第一腔和第二腔,所述第一腔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第二腔具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进口与所述入风口连通,所述进风口与所述出口位于所述内杯罩相对的壁面上;和
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设置在所述出风口处,并与所述排风口连通;
所述过滤组件包括:
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与所述尘杯固定连接,并设置在所述排风口处,且所述连接板上设有通气孔;和
过滤装置,所述过滤装置与所述连接板固定连接,并位于所述通气孔处;
所述进风口包括多个子孔;
还包括:
导风管,所述导风管的一端与所述入风口连接,另一端伸入所述第一腔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吸尘器电机上游设置过滤组件为技术方案,并非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仅是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到后面的电机中,区别特征(1)也并不仅是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便容易想到的;在实现吸尘器的吸尘和吸水功能的同时,可有效避免水及灰尘混合后经过过滤组件,可进一步理解地是,纳米级灰尘粒子是可单独穿过过滤组件,而随着在水中的纳米级灰尘粒子则因为水而无法穿过过滤组件,由此导致过滤组件难以清洗,且极易封堵过滤组件,具有独特的技术效果。若仅是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在电机上游任意位置设置过滤灰尘的过滤组件均可具有这一效果,而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在实现吸尘器的吸尘和吸水功能的同时,兼顾在第二腔的出风口处设置过滤组件,以避免水及灰尘混合经过过滤组件的技术方案,若存在,请给予证明。在现有技术未提出如何避免因水及灰尘混合经过过滤组件导致过滤组件易堵难清洁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可能容易地想到在出风口处设置过滤组件。(2)将单个风口改为多个子孔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将与第一腔连接的导风管设置为伸入第一腔内不是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现了能够有效地对气体进行过滤,提高吸尘器的吸尘效果,提高产品的使用舒适度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7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9日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尘器,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抽吸清洁器,其中具体公开了:抽吸清洁器包括壳体1,壳体1装配有抽吸嘴、抽吸机组2和集液箱3,抽吸嘴设有吸入口41,抽吸机组2与吸入口41之间设有气流通道,抽吸机组2经气流通道与吸入口41连通以使抽吸机组2工作时于吸入口41产生吸力,抽吸机组2工作时能够使气流通道产生负压,集液箱3内设有用于收集从吸入口41吸入的液体的空腔31;该气流通道上设有一用于分离出固体的第一分离装置和一用于将液体和气体分离的第二分离装置,于抽吸机组工作时,从吸入口进入气流通道内的气流依次经过第一分离装置和第二分离装置;第一分离装置和第二分离装置沿气流通道内于抽吸机组工作时气体流动的方向依次布置;从吸入口41吸入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空气)进入气流通道后朝向第一分离装置流动,流至第一分离装置时,固体被第一分离装置拦截,而液体以及气体则流过第一分离装置并朝向第二分离装置流动,流至第二分离装置时,液体与气体被分离,被分离的液体流入集液箱内的空腔31,而被分离的气体则朝向抽吸机组流动,壳体上设有排气口11,排气口11的位置与抽吸机组所在位置对应,气体最终经排气口11排出。第一分离装置包括一网架52和一设有网孔531的过滤网53;该第二分离装置包括一段气液分离管,气液分离管包括一中空的管体71, 管体71的前端设有气液流入口711,管体71的后端设有出气口712,管体71 的侧壁开设有相互错开的气液流出口713和入气口714,气液流出口713和入气口714均与集液箱的空腔31连通而使气液流出口713通过集液箱的空腔31与入气口714呈连通状,管体71内设有一将管体分隔为一上段715和一下段716的挡壁717,气液流入口711和气液流出口713均位于上段715,入气口714 和出气口712均位于下段716;挡壁717是倾斜的,挡壁的低端7171靠近气液流出口713的下侧,挡壁的高端7172靠近入气口712的上侧;气液分离管与抽吸管之间设有一段中空的中间管6,抽吸管51的后端插入中间管6的前端内,中间管6的后端通过一接头61与管体的前端的气液流入口711连通,抽吸机组2位于出气口712的下侧;吸入口41、抽吸管51、中间管6、气液流入口711、气液流出口713、空腔31、入气口714以及出气口712依次连通形成该气流通道。抽吸机组工作时,从吸入口41吸入的固体、液体和气体进入气流通道的抽吸管 51,流至第一分离装置时,固体被第一分离装置拦截,而液体以及气体则流过第一分离装置进入中间管6后,经气液流入口711流入管体的上段715,遇到挡壁717后,液体碰撞挡壁717而沿着挡壁717向下流出气液流出口713并落入集液箱的空腔31内存储,而气体经出气液流出口713流入集液箱的空腔31 后经入气口714流入管体的下段716,最后经排气口11排出。抽吸机组2包括风罩21、电机22以及安装在电机的输出轴上的叶轮23, 风罩21罩于叶轮23外,且风罩21与气液分离管的出气口是连通的,电机22 工作时带动叶轮23转动(参见说明书第36-58段,附图1-15)。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抽吸清洁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吸尘器”;对比文件1的“集液箱3”相当于本申请的“尘杯”;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抽吸嘴设有吸入口41,抽吸机组2与吸入口41之间设有气流通道,抽吸机组2经气流通道与吸入口41连通以使抽吸机组2工作时于吸入口41产生吸力,抽吸机组2工作时能够使气流通道产生负压,集液箱3内设有用于收集从吸入口41吸入的液体的空腔31;从吸入口41吸入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空气)进入气流通道后朝向第一分离装置流动,流至第一分离装置时,固体被第一分离装置拦截,而液体以及气体则流过第一分离装置并朝向第二分离装置流动,流至第二分离装置时,液体与气体被分离,被分离的液体流入集液箱内的空腔31,而被分离的气体则朝向抽吸机组流动,壳体上设有排气口11,排气口11的位置与抽吸机组所在位置对应,气体最终经排气口11排出”,从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集液箱3既与吸入口41相连通又于排气口11相连通”,也就是说“集液箱3具有入风口和排风口”;对比文件1的“第二分离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内杯罩”,“第二分离装置”设置在集液箱3内相当于本申请的“内杯罩设在尘杯内”;对比文件1的“中空的管体71”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风腔”,“挡壁717”相当于本申请的“档板”;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该第二分离装置包括一段气液分离管,气液分离管包括一中空的管体71,管体71的前端设有气液流入口711,管体71的后端设有出气口712,管体71 的侧壁开设有相互错开的气液流出口713和入气口714,气液流出口713和入气口714均与集液箱的空腔31连通而使气液流出口713通过集液箱的空腔31与入气口714呈连通状,管体71内设有一将管体分隔为一上段715和一下段716的挡壁717,气液流入口711和气液流出口713均位于上段715,入气口714 和出气口712均位于下段716;气液分离管与抽吸管之间设有一段中空的中间管6,抽吸管51的后端插入中间管6的前端内,中间管6的后端通过一接头61与管体的前端的气液流入口711连通,抽吸机组2位于出气口712的下侧;吸入口41、抽吸管51、中间管6、气液流入口711、气液流出口713、空腔31、入气口714以及出气口712依次连通形成该气流通道。抽吸机组工作时,从吸入口41吸入的固体、液体和气体进入气流通道的抽吸管 51,流至第一分离装置时,固体被第一分离装置拦截,而液体以及气体则流过第一分离装置进入中间管6后,经气液流入口711流入管体的上段715,遇到挡壁717后,液体碰撞挡壁717而沿着挡壁717向下流出气液流出口713并落入集液箱的空腔31内存储,而气体经出气液流出口713流入集液箱的空腔31 后经入气口714流入管体的下段716,最后经排气口11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认“第二分离装置具有中空的管体71和挡壁717,挡壁717将中空的管体71分隔成上段715和一下段716,上段715具有气液流入口711和气液流出口713,下段716具有入气口714和出气口712,气液流入口711与入风口连通,入气口714与气液流出口713位于第二分离装置相对的壁面上”,这相当于本申请“内杯罩具有通风腔和档板,档板将通风腔分隔成第一腔和第二腔,第一腔具有进口和出口,第二腔具有进风口和出风口,进口与入风口连通,进风口与出口位于内杯罩相对的壁面上”;对比文件1的“中间管6”相当于本申请的导风管,其一端与入风口连接,另一端与第一腔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包括过滤组件,过滤组件设置在出风口处,并与排风口连通;过滤组件包括连接板和过滤装置,连接板与尘杯固定连接,并设置在排风口处,且连接板上设有通气孔;过滤装置与连接板固定连接,并位于通气孔处;(2)进风口包括多个子孔;(3)导风管另一端伸入所述第一腔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吸尘器电机上游设置过滤组件,以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在吸尘器领域,过滤系统是吸尘器的基本结构之一,过滤系统包括尘袋、前过滤片、后过滤片,也就是说,吸尘器通常在电机上游装有过滤(灰尘和气体)的装置以保护吸尘器电机。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灰尘损坏电机,在电机上游出风口处设置与排风口连通的过滤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至于过滤组件的具体结构与设置“过滤组件包括连接板和过滤装置,连接板与尘杯固定连接,并设置在排风口处,且连接板上设有通气孔;过滤装置与连接板固定连接,并位于通气孔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分离装置包括一网架52和一设有网孔531的过滤网53”(参见41段,图5-7)(其中网架52具有气流通道,相当于本申请的设有通气孔的连接板)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下段716的出气口712与集液箱3、抽吸机组2的相互位置关系而做出的常规设计。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如果单从进排风口来分析,单个风口面积越大其局部阻力越小,对于相当于单个风口面积大小的多风口来说,其有效进风口总面积变小、阻力增大,通过气体的速度降低,同样多的气体流过过滤组件所需要的时间更长,从而使过滤组件能够有效地对气体进行过滤。日常生活中也会利用这个气体动力学的规律,例如房屋的窗户面积大、局部阻力小,在窗户上装了纱窗后,窗户就由单一风口变成了多个风口,局部阻力增大。因此,为使过滤组件更有效地过滤气体,将单个风口改为多个子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特征(3),由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间管6,其一端与入风口连接,另一端与第一腔连接,至于将与第一腔连接的导风管设置为伸入第一腔内,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设计。
针对复审请求人有关“在吸尘器电机上游设置过滤组件为技术方案,并非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仅是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到后面的电机中,上述技术特征也并不仅是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便容易想到的”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所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D1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段),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区别特征(1)、(2)、(3)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有效避免灰尘进入到后面的电机中,根据这一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需对最接近现有技术D1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就是“在吸尘器电机上游设置过滤组件,以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在针对区别特征(1)的评述过程中,合议组首先通过分析吸尘器的基本结构“在吸尘器领域,过滤系统是吸尘器的基本结构之一,过滤系统包括尘袋、前过滤片、后过滤片”,获得下面的分析结果“也就是说,吸尘器通常在电机上游装有过滤(灰尘和气体)的装置以保护吸尘器电机”,那么在解决对最接近现有技术D1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在吸尘器电机上游设置过滤组件,以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时,将过滤组件设置“在电机上游出风口处设置与排风口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而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理解的“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便容易想到的”。
至于复审请求人有关“在实现吸尘器的吸尘和吸水功能的同时,可有效避免水及灰尘混合后经过过滤组件,可进一步理解地是,纳米级灰尘粒子是可单独穿过过滤组件,而随着在水中的纳米级灰尘粒子则因为水而无法穿过过滤组件,由此导致过滤组件难以清洗,且极易封堵过滤组件,具有独特的技术效果。若仅是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在电机上游任意位置设置过滤灰尘的过滤组件均可具有这一效果。而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在实现吸尘器的吸尘和吸水功能的同时,兼顾在第二腔的出风口处设置过滤组件,以避免水及灰尘混合经过过滤组件的技术方案,若存在,请给予证明。在现有技术未提出如何避免因水及灰尘混合经过过滤组件导致过滤组件易堵难清洁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可能容易地想到在出风口处设置过滤组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所谓“纳米级灰尘粒子是可单独穿过过滤组件,而随着在水中的纳米级灰尘粒子则因为水而无法穿过过滤组件”的独特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而本申请也不是解决“如何避免因水及灰尘混合经过过滤组件导致过滤组件易堵难清洁的技术问题”;在电机上游设置过滤灰尘的过滤组件,肯定要考虑电机与尘杯的功能及位置关系,而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谓的“若仅是为了避免灰尘进入后面的电机中,在电机上游任意位置设置过滤灰尘的过滤组件均可具有这一效果”;至于“而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在实现吸尘器的吸尘和吸水功能的同时,兼顾在第二腔的出风口处设置过滤组件,以避免水及灰尘混合经过过滤组件的技术方案,若存在,请给予证明”,合议组认为吸尘器的吸尘属于公知的内容,吸水的功能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且吸尘器过滤组件能够过滤灰尘及少量水已经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吸尘器过滤组件实际使用中也可过滤灰尘及少量水。
至于复审请求人质疑“进风口包括多个子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尽管看起来“在窗户上安装纱窗与本申请的吸尘器完全属于不同的领域,没有可比性”,但是“在窗户上安装纱窗”(具体来说:日常生活中也会利用这个气体动力学的规律,例如房屋的窗户面积大、局部阻力小,在窗户上装了纱窗后,窗户就由单一风口变成了多个风口,局部阻力增大)作为生活常识,理所应当被任何技术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悉。
至于复审请求人质疑“将与第一腔连接的导风管设置为伸入第一腔内,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设计”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气液分离管与抽吸管之间设有一段中空的中间管6,抽吸管51的后端插入中间管6的前端内,中间管6的后端通过一接头61与管体的前端的气液流入口 711连通”(参见说明书第46段,图3)可知,对比文件1的“中间管6”(相当于本申请的导风管)与管体的前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腔)尽管是“通过一接头61与管体的前端的气液流入口 711连通”连接的,但是同时,从上述“抽吸管51的后端插入中间管6的前端内”文字记载以及图3所示的“抽吸口41的后端伸入抽吸管51的前端”、“抽吸管51的后端伸入中间管6的前端”结构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中间管6的后端通过一接头61与管体的前端的气液流入口 711连通”的连接方式,按照常规设计成与此类似的“中间管6的后端(通过气液流入口 711)伸入管体的前端”。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是没有说服力的,合议组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第二腔内的档板上设置多个导流槽”,有利于使水和灰尘流入尘杯底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设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尘杯与过滤组件之间设置橡胶密封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连接部件之间的气密性而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设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该第一分离装置包括一网架52和一设有网孔531的过滤网53,过滤网的网孔531大小应该满足能够尽量拦截固体而允许液体和气体流过,网架52包括一可插入或者拔出抽吸管51的筒形部521和一设于筒形部521一端的环状凸缘 522,于筒形部521插入抽吸管51时,筒形部521是从抽吸管51的后端插入抽吸管内的,环状凸缘522抵靠在抽吸管的后端的端壁511上(参见41段,图5-7)”,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设置过滤装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过滤装置的具体设置方式,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有关“卡扣、卡槽”的结构已经在对比文件1公开:“抽吸外壳42与壳体1之间设有卡扣机构以实现抽吸外壳42与壳体1以可拆装的方式装配,即实现抽吸嘴与壳体1以可拆装的方式装配。该卡扣机构包括一设于抽吸外壳42内的卡钩体421、一设于抽吸外壳42 内的插块422、一设于壳体1上可供卡钩体421扣入或者脱离的沟槽12和一设于壳体1上供插块422插入或者拔出的插槽13,于卡钩体421脱离沟槽12时 可拆卸抽吸外壳42。卡钩体421靠近抽吸外壳42的下侧,而插块422靠近抽 吸外壳42的上侧,抽吸外壳42的下侧与抽吸外壳42的上侧是相对的。在抽吸外壳42上可以设置有可供使用者按压的按钮423,卡钩体42设于按钮上,按压按钮可使卡钩体421脱离沟槽12(参见42-43段,图3-5、10-11)”。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网架和内杯罩的可拆卸配合需要,容易想到采用卡扣与卡槽配合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网架上设置有三个卡扣,卡扣沿网架的周向均匀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可拆卸结构时考虑受力平衡所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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