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提高可溶锌量的口腔护理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44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60521
优先权日:2009-05-26
申请(专利)号:201510251626.4
申请日:2010-05-26
复审请求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英
合议组组长:卫军
参审员:刘艳芳
国际分类号:A61K8/27,A61K8/73,A61K8/34,A61K8/02,A61Q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且发明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1626.4,名称为“提高可溶锌量的口腔护理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高露洁-棕榄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05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23801.X母案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18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1段(即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在载体中夹带的薄膜,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所述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其中所述含锌化合物包含氧化锌且多糖增稠剂沿着多糖主链具有最多0.5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
2.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
3.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含有20%重量至6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
4.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含有30%重量至55%重量的含锌化合物。
5.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含有约5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
6.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含锌化合物为选自氧化锌、硫酸锌、氯化锌、柠檬酸锌、乳酸锌、葡糖酸锌、苹果酸锌、酒石酸锌、碳酸锌、磷酸锌及其混合物的至少一种含锌化合物。
7.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组合。
8.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进一步包含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
9.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
10.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重量至5%重量。
11.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
a)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组合、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
b)薄膜含有20%重量至6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
c)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
e)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
f)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并且
g)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重量至5%重量。
12.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多糖增稠剂沿着多糖主链具有少于0.4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且
其中薄膜以组合物的0.1%-5%重量的量存在,且薄膜含有20%-6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
其中:
a)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的组合;
c)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
d)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并且
e)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5%重量。
13.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5-2.5%重量的锌。
14.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a)提供包含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的载体;
(b)将含有含锌化合物的薄膜的薄片状片段加入载体,以形成混合物;并且
(c)使混合物均化。
15. 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以及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
16. 权利要求15的用途,所述薄膜在局部施用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后被破坏。”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WO2008041055A1,公开日期:2008年04月10日)公开了一种洁齿组合物,其包含乳酸锌、Gantrez(马来酸酐或马来酸酐与甲基乙烯醚的共聚物)、黄原胶,并含有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等载体(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B),其中Gantrez和黄原胶分别是“马来酸酐共聚物”和“沿多糖主链具有最多0.5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的多糖增稠剂”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含锌化合物包含在薄膜中,并包含氧化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进组合物的美感,改善其中活性物质的稳定性和输送。对比文件2(CN101278888A,公开日期:2008年10月08日)公开了一种口腔组合物,用薄膜夹带抗牙斑剂,可以增加消费者接受性,增进美感和活性物质的控释(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4页第[0045]-[0047]段)。含锌化合物属于抗牙斑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增加消费者可接受性,增进美感和活性物质的控释的效果,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引入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氧化锌和乳酸锌均为常规使用的抗牙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同时从本申请的说明书可以看出可溶锌量的提高源于马来酸酐共聚物和黄原胶的组合使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有乳酸锌的存在下,马来酸酐或马来酸酐共聚物和黄原胶组合使用的技术方案,尽管对比文件1未提及可溶锌量的提高,但该效果也是其技术方案必有的,因此,在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前述口腔护理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5和16请求保护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以及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由于权利要求1-13任一项的口腔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制备步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步骤,而对于用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同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薄膜在施用后破坏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因此,权利要求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2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在载体中夹带的薄膜,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所述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其中所述含锌化合物包含氧化锌且多糖增稠剂沿着多糖主链具有最多0.5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并且薄膜含有约5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
2.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
3.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组合。
4.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进一步包含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
5.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
6.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重量至5%重量。
7.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
a)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组合、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
b)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
c)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
d)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1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并且
e)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重量至5%重量。
8.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多糖增稠剂沿着多糖主链具有少于0.4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且
其中薄膜以组合物的0.1%-5%重量的量存在;
其中:
a)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的组合;
c)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
d)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并且
e)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5%重量。
9.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5-2.5%重量的锌。
10.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a)提供包含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的载体;
(b)将含有含锌化合物的薄膜的薄片状片段加入载体,以形成混合物;并且
(c)使混合物均化。
11. 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以及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
12. 权利要求11的用途,所述薄膜在局部施用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后被破坏。”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主要归纳如下:1)对比文件1使用锌离子的目的和含量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为避免有效成分锡离子的过度螯合而添加锌离子,即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提高锌的溶解度。基于对比文件1抑制螯合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锌离子局限于薄膜中,也没有动机添加高达50%的锌化合物。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薄膜中锌化合物的浓度也远低于50%。黄原胶/Gantrez聚合物体系能够提高可溶锌量,是对比文件1或2从未教导过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不溶于水的氧化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以氧化锌替换对比文件1的可溶性锌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包含锌化合物、黄原胶和Gantrez(马来酸酐共聚物)的组合物,其与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仅在锌化合物是否夹带于薄膜中。基于该区别特征,薄膜夹带的方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活性物质的控释和增加美感,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虽未提及锌溶解度的提高,但基于该效果是其技术方案必有的,提高锌溶解度并非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氧化锌和乳酸锌等可溶性锌盐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锌离子源,且本申请记载了锌离子源可选自多种可溶或不可溶的锌化合物,而非仅限于氧化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洁齿组合物(口腔护理组合物的下位概念),其包含氯化亚锡、乳酸锌、Gantrez(马来酸酐或马来酸酐与甲基乙烯醚的共聚物)、黄原胶,并含有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等载体(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B),其中Gantrez和黄原胶分别是“马来酸酐共聚物”和“沿多糖主链具有最多0.5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的多糖增稠剂”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含锌化合物包含在薄膜中,且含锌化合物包含氧化锌,并且限定薄膜含有约5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组合物的可接受性和控制活性物质锌的输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口腔组合物,用薄膜夹带抗牙斑剂,可以增加消费者接受性,增进活性物质的控释(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4页第[0045]-[0047]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薄膜含有的用于预防/治疗牙齿和齿龈病症的治疗活性剂可以是抗微生物剂,例如锌化合物、氟化物等,可用于薄膜中的药物的量,依赖于提供有效量的药物需要的剂量(参见说明书第13页至第14页第9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具有治疗牙齿和齿龈病症的治疗活性剂如锌化合物、氟化物设置在薄膜中以解决增加消费者接受性、增进活性物质的控释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乳酸锌与氧化锌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治疗牙齿和齿龈疾病的锌离子源,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记载了作为锌离子源的适合锌化合物的实例为氧化锌、硫酸锌、氯化锌、 柠檬酸锌、乳酸锌、葡糖酸锌、苹果酸锌、酒石酸锌、碳酸锌、磷酸 锌和美国专利号4,022,880中所列的其它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80】段),此外,根据提供有效量的锌需要的剂量来调整薄膜中锌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提供的实施例1可知,将含有50%的氧化锌薄膜加入到市售洁齿剂中,与直接加入洁齿剂而不包含在薄膜中的相当量的氧化锌粉末,前后者的可溶锌的含量基本为0.07%左右。即该实验结果表明相对于与相当量的氧化锌粉末加入到洁齿剂,含50%的氧化锌薄膜加入到洁齿剂中,并不必然增加可溶锌的含量。而实施例2,将含有50%的氧化锌薄膜加入到加有黄原胶/Gantrez聚合物体系的洁齿剂基质中,结果表明其可溶锌增加。实施例3中,含50%氧化锌的薄膜联用TSPP,而不联用黄原胶/Gantrez聚合物体系的洁齿剂,结果表明其可溶锌仅0.06%。综合实施例1-3的实验结果可知,可溶锌量的提高源于黄原胶和Gantrez聚合物的组合使用。而对比文件1的含锌组合物中也同时含有黄原胶和Gantrez聚合物。因此,本申请所述的可以提高可溶锌含量的效果对比文件1客观上也可以实现,并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件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改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的口腔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10的制备步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请求保护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以及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同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的薄膜也是用于洁齿剂等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采用局部施用是口腔护理组合物的一般施用方式;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薄膜在施用后被破坏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1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在载体中夹带的薄膜,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所述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其中所述含锌化合物包含氧化锌且多糖增稠剂沿着多糖主链具有最多0.5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并且薄膜含有约5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其中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
2.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组合。
3.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薄膜进一步包含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
4.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
5.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重量至5%重量。
6.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
a)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组合、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
c)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
d)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并且
e)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重量至5%重量。
7.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多糖增稠剂沿着多糖主链具有少于0.4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且其中:
a)薄膜包含两种不同分子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的组合;
c)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
d)马来酸酐共聚物包含具有30,000至5,000,000g/mol的分子量的甲基·乙烯基醚/马来酸酐共聚物;并且
e)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为0.5%-5%重量。
8. 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5-2.5%重量的锌。
9.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a)提供包含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的载体;
(b)将含有含锌化合物的薄膜的薄片状片段加入载体,以形成混合物;并且
(c)使混合物均化。
10. 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以及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
11. 权利要求10的用途,所述薄膜在局部施用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后被破坏。”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主要归纳如下:1)对比文件1使用锌离子的目的和含量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为避免有效成分锡离子的过度螯合而添加锌离子,即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提高锌的溶解度。基于对比文件1抑制螯合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锌离子局限于薄膜中,也没有动机添加高达50%的锌化合物。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薄膜中锌化合物的浓度也远低于50%。黄原胶/Gantrez聚合物体系能够提高可溶锌量,是对比文件1或2从未教导过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不溶于水的氧化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以氧化锌替换对比文件1的可溶性锌盐。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1项)。其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并且薄膜含有约5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删除权利要求2-6,删除权利要求11、12中的“薄膜含有20%重量至6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其中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内容,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为: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05月18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1段(即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且发明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在载体中夹带的薄膜,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所述多糖增稠剂包含黄原胶,其中所述含锌化合物包含氧化锌且多糖增稠剂沿着多糖主链具有最多0.5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并且薄膜含有约5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其中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洁齿组合物(口腔护理组合物的下位概念),其包含氯化亚锡、乳酸锌、Gantrez(马来酸酐或马来酸酐与甲基乙烯醚的共聚物)、黄原胶,并含有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等载体(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B),其中Gantrez和黄原胶分别是“马来酸酐共聚物”和“沿多糖主链具有最多0.5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的多糖增稠剂”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含锌化合物包含在薄膜中,且含锌化合物包含氧化锌,并且限定薄膜含有约50%重量的含锌化合物。薄膜以组合物的0.1%重量至5%重量的量存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组合物的可接受性和控制活性物质锌的输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口腔组合物,用薄膜夹带抗牙斑剂,可以增加消费者接受性,增进活性物质的控释(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4页第[0045]-[0047]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薄膜含有的用于预防/治疗牙齿和齿龈病症的治疗活性剂可以是抗微生物剂,例如锌化合物、氟化物等,可用于薄膜中的药物的量,依赖于提供有效量的药物需要的剂量(参见说明书第13页至第14页第9行),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载体中含薄膜碎片的含量为组合物重量的约0.005-0.5%或约0.05-0.5%(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具有治疗牙齿和齿龈病症的治疗活性剂如锌化合物、氟化物设置在薄膜中以解决增加消费者接受性、增进活性物质的控释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乳酸锌与氧化锌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治疗牙齿和齿龈疾病的锌离子源,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记载了作为锌离子源的适合锌化合物的实例为氧化锌、硫酸锌、氯化锌、 柠檬酸锌、乳酸锌、葡糖酸锌、苹果酸锌、酒石酸锌、碳酸锌、磷酸锌和美国专利号4,022,880中所列的其它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80】段),此外,根据提供有效量的锌需要的剂量来调整薄膜中锌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提供的实施例1可知,将含有50%的氧化锌薄膜加入到市售洁齿剂中,与直接加入洁齿剂而不包含在薄膜中的相当量的氧化锌粉末,前后者的可溶锌的含量基本为0.07%左右。即该实验结果表明相对于与相当量的氧化锌粉末加入到洁齿剂,含50%的氧化锌薄膜加入到洁齿剂中,并不必然增加可溶锌的含量。而实施例2,将含有50%的氧化锌薄膜加入到加有黄原胶/Gantrez聚合物体系的洁齿剂基质中,结果表明其可溶锌增加。实施例3中,含50%氧化锌的薄膜联用TSPP,而不联用黄原胶/Gantrez聚合物体系的洁齿剂,结果表明其可溶锌仅0.06%。综合实施例1-3的实验结果可知,可溶锌量的提高源于黄原胶和Gantrez聚合物的组合使用。而对比文件1的含锌组合物中也同时含有黄原胶和Gantrez聚合物。因此,本申请所述的可以提高可溶锌含量的效果对比文件1客观上也可以实现,并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和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薄膜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作为成膜剂时,优选黏度在1-1000mPa?s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及在制备薄膜中使用吐温80和丙二醇(参见实施例8)。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教导下,容易想到添加HPMC并调节两种不同分子量的HPMC以获得合适的黏度,并添加丙二醇和聚山梨醇酯8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和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组合物中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选择以及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Gantrez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对其分子量范围进行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中增稠剂的含量为0.1-15%重量,矿物质表面活性剂(马来酸酐共聚物是聚合物矿物质表面活性剂的一种)的有效量按所述总口腔组合物的重量计通常为约0.05%至约35%(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3段,第15页第3段)。权利要求5中所限定的多糖增稠剂/马来酸酐共聚物的量是在此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和7对权利要求1口腔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黄原胶沿多糖主链具有少于0.4个荷电基团/糖残基单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组合物中锌的含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成基础上,锌的含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的口腔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9的制备步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请求保护多糖增稠剂和马来酸酐共聚物以及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的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同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的薄膜也是用于洁齿剂等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采用局部施用是口腔护理组合物的一般施用方式;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薄膜在施用后被破坏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中锌和锡必须在同一体系中,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在载体中夹带的薄膜……”、“在薄膜中含有的含锌化合物”,其使用的“包含”、“含有”都是开放式撰写方式,即不仅含有含锌化合物,还可含有其他的成分,例如锡等。本申请说明书的实施方案中也表明可以含有其他治疗活性剂。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薄膜夹带活性成分可选择抗微生物剂如锌化合物等,可以带来增加消费者接受性,以及增进活性物质控制的有效效果,所述效果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有相应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对于对比文件1的洁齿剂组合物中的某种活性成分,例如乳酸锌,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对其控释效果及感官效果进行改善,仅将其载入薄膜中。此外,对比文件1的氟化亚锡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抗龋齿剂,例如对比文件2第[0051]段也公开了:在某些口腔护理实施方案中,薄膜含有其它活性物质,如抗龋剂如亚锡盐(例如,氟化亚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将含锌化合物和氟化亚锡共同包含于薄膜中。关于可用于薄膜锌的含量,其依赖于提供有效量的锌所需要的剂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实验仅提供了薄膜中50%锌化合物,并未给出其他含量的对比试验,因此,不能据此证明其含量的选择超出了常规的设置原则,并且,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3实验结果可知,可溶锌量的提高源于黄原胶和Gantrez聚合物的组合使用,而对比文件1的含锌组合物中也同时含有黄原胶和Gantrez聚合物。因此,本申请所述的可以提高可溶锌含量的效果对比文件1客观上也可以实现,薄膜中含锌以及锌含量的设置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乳酸锌与氧化锌都可提供锌离子源,功能基本相同,这种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1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 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