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43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99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9561.1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英
合议组组长:卫军
参审员:刘艳芳
国际分类号:A61K33/04,A61K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9561.1,名称为“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即说明书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0.1-0.5ml注射于新生当日小鼠不同部位皮下,1次/日,连续7日,继续喂养至6周龄以上,获得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
将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将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二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以此类推,稳定获得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所述小鼠不同部位包括下述任一部位:
(1)鼠尾;
(2)足趾;
(3)背部。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小鼠为实验用小鼠。”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化学脱色法制备白癜风动物模型,龙子江等,《安徽中医学院学报》,第16卷第6期,1997,第60-61页)公开了一种制备白癜风(色素缺失下位概念)动物模型的化学脱色方法:用5%过氧化氢外涂豚鼠脱毛区20、30、40d后,使豚鼠皮肤色素减少,呈苍白或白斑状,MAO活性增加,ChE活性下降,Ig含量增高,有模拟白癜风作用(参见第60页标题、提要部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在于:1)造模型所用动物不同,权利要求1为新生小鼠,对比文件1为豚鼠;2)造模型所用试剂、给药途径、给药频次不同,并限定了给药部位;3)权利要求1限定给药后继续喂养至6周龄;4)限定了获得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的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类似的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豚鼠、新生小鼠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药理动物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中进行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黑色素易受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破坏的特性,选用5%过氧化氢将豚鼠黑色皮肤脱色(参见第61页正文结论部分)。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破坏黑色素而脱色的教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具有类似破坏黑色素效果的稀硫酸、稀盐酸对实验对象进行脱色,为了提高试剂与黑色素的接触效率,将给药方式改为皮下注射也是容易想到的。稀硫酸、稀盐酸的浓度可根据机体耐受能力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给药频次可根据脱色效率进行调整。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动物模型中色素缺失的部位选择给药部位。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使小鼠体重更各项生理指标适于实验,将其饲养至合适大小属于常规技术。对于区别特征4),将具有某些后天性状特征的小鼠,通过繁殖,使相应形状特征在代际间传递,并通过多次繁殖遗传,使相应形状稳定地在代际间传递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皮肤色素缺失的形状在代际间传播,成为稳定的先天性性状,容易想到将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将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二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以此类推,稳定获得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小鼠为实验用小鼠。为了减少后续实验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概率,选用实验用小鼠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豚鼠及新生小鼠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药理动物模型,但二者从形态、基因、实验用途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从基因同源性和试验用途方面,选择豚鼠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小鼠用于色素缺失模型的建立更能接近于人类的状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黑色素易受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破坏的特性,而稀盐酸和稀硫酸均不属于强氧化剂。且外用药与皮下注射给药这两种途径的药物吸收率存在本质不同,中国药典对于外用、皮下注射等给药方式具有明确规定,药物选择须考虑药物的作用途径。稀H2SO4或稀HCL的给药浓度并非是根据机体的耐受能力进行调整,而是根据造模的效果进行调整,其给药频次也不仅仅是根据脱色效率进行调整,从而使模型更接近理想状态。3)权利要求1旨在证实色素缺失这一性状属于可遗传性状,传代繁殖并非为了稳定性状,而对比文件1并未证实色素缺失这一性状的可遗传性。4)本领域公知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具有刺激腐蚀性,本申请使用稀盐酸及稀硫酸并非是选择性破坏黑色素、造成黑色素的转移及合成障碍,同时也会破坏正常细胞、组织,也提示了给药剂量、途径、频次的重要性。此外,在意见陈述书中还附有实验鼠不同时期的状态图:出生当日的小鼠、注射后并且存活小鼠、注射后色素破坏的小鼠、注射后色素缺失小鼠、喂养后性状稳定小鼠(鼠尾色素缺失)、二代新生小鼠(鼠尾色素缺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所提供的照片并不清晰。例如从出生当日小鼠照片、注射后且存活小鼠照片、注射后色素破坏照片中并不能看出小鼠尾部颜色的变化。2)没有提供完整的实验过程,包括:采用了何种小鼠、注射时小鼠体重、注射剂量、注射部位,注射采用的何种制剂;符合注射标准的硫酸、盐酸是从何处购买。3)未提供在繁殖二代小鼠时,父本、母本小鼠是否均进行了色素缺失造模,一胎共繁殖了多少小鼠,其中有多少只具备了色素缺失特征等重要信息。4)复审请求人指出:选用稀盐酸、稀硫酸并未选择性破坏黑色素、造成黑色素的转移及合成障碍,同时也会破坏正常细胞、组织,也提示了给药剂量、途径、频次的重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这种破坏正常细胞组织的不适宜作为模型,因为色素缺失疾病如白癜风、白化病都是由于黑色素合成障碍引起,而其他组织、细胞是正常的。5)提供的照片注明是鼠尾色素缺失的模型。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本发明通过皮下注射进行造模。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尾部皮下注射后,其不像静脉注射药物会迅速被血管运输至尾部其他部分,注射液主要囤积于注射部位。提供的喂养后性状稳定小鼠照片中整个尾部呈现的均匀颜色分布的状态不符合本领域常规认知。基于上述原因,未能证明其技术方案能成功制备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并进行后天遗传,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制备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设想。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建立的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具有色素缺失部位选择性缺失的特点,且动物模型为后天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该性状可遗传,为色素缺失症的发病机理研究、开发治疗色素缺失症的药物或方法、评价各种治疗色素缺失症的疗效提供了适宜的动物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共知,诱发性或实验性动物模型受试对象是动物活体,因此,为使建立的疾病模型适合研究目的的需要,在动物模型构建方法的实验设计中需要严格控制各种处理因素,以减少个体差异以及实验误差对实验结果产生的影响。例如,实验中受试对象的例数或实验次数要达到一定数量,保证重复性和重现性,即需要满足重复原则,仅根据一次实验或一个样本所得结果就草率下结论,是不科学的,因而往往也是错误的;再如,为了减少多因素及难以控制因素的影响,实验中应同时设立对照组,用对照组和实验组间的比较来消除各种无关因素的影响,使实验结果误差尽可能地缩小,达到正确评价实验效果的目的,即满足对照原则。此外,在实验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对受试对象进行表观指标、病理及生化指标进行检测,并分别对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数据指标进行统计分析,进而根据对照组和实验组数据指标有无显著差异,来证明所用药物或试剂对于受试对象的影响效果。本申请涉及一种动物模型的构建方法,首先,本申请实验方法记载了“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注射于新生当日小鼠不同部位皮下,1次/日,连续7日,继续喂养至6周龄以上,获得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小鼠。”“将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将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二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以此类推,稳定获得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而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提供了两个实施例1以及实施例3,其中第一个实施例1的方法中涉及“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将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而第2个实施例1的方法“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日,连续7日”。由此可见,这两个实施例的步骤并不完整清楚。实施例3记载了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0.3ml注射于新生当日小鼠背部皮下,1次/日,连续7日,继续喂养至6周龄以上,获得后天背部色素缺失小鼠。由此可以看出,即便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并未记载实验受试小鼠的例数以及实验次数,也未设置相应的对照组,不满足动物模型构建中的重复原则和对照原则;其次,在本申请申请日前已有的后天色素缺失动物模型通常采用对于豚鼠外涂化学脱色方法进行造模,而本申请采用小鼠皮下注射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的技术手段。本领域公知,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具有刺激腐蚀性,目前尚未有证据表明在申请日前通过皮下注射上述试剂能够使受试对象的皮肤色素缺失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在实审程序中提出本申请利用稀硫酸或稀盐酸致小鼠色素缺失的主要原理不仅仅是其氧化性的作用,还有其酸性所致色素的合成和转移障碍。而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使用稀盐酸及稀硫酸并非是选择性破坏黑色素、造成黑色素的转移及合成障碍,同时也破坏正常细胞,其中硫酸、盐酸的浓度和给药频次也是实验关键,如过量不仅不能形成色素缺失动物模型,而且会至造模失败,过少则效果差,不易造模。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在前后程序中对于稀硫酸或稀盐酸致小鼠色素缺失原理的认定并不十分一致,同时也认同稀硫酸或稀盐酸皮下注射致小鼠色素缺失属非常规手段,有可能导致造模失败。因此,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有必要提供受试小鼠在采用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注射皮下前后,身体表观指标如黑色素多少、色素面积大小、干燥脱屑等;以及病理指标如高倍镜下观察含黑色素毛囊数、含黑素颗粒的细胞个数等;和生化指标如MAO、TYR等发生了怎样的改变的实验数据以及相应的图片或照片,以此来证明通过本发明的造模方法获得了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动物模型。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在造模方法实施中任何实验检测指标相关的实验数据或相应的图片或照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阅读结合现有技术仅可以获知本申请实际涉及一种主要采用10-50%稀硫酸或10-20%稀盐酸皮下注射的方式处理小鼠的方法,并不能确定通过所述的方法能够获得小鼠皮肤色素缺失的动物模型,并进而获得了可遗传的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其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能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复审请求人在实审程序中提供了如下照片:色素缺失(鼠爪及鼠尾)、后天剪趾及剪尾后导致先天缺趾及短尾欲作为后天性状可遗传的证据;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了实验鼠不同时期的状态图:出生当日的小鼠、注射后并且存活小鼠、注射后色素破坏的小鼠、注射后色素缺失小鼠、喂养后性状稳定小鼠(鼠尾色素缺失)、二代新生小鼠(鼠尾色素缺失)。然而,合议组认为,由于本申请的实验方法的实验设计中并未体现如何通过减少动物个体的差异以及实验误差来获得较为可信的实验结果,同时说明书中也并未提供实验中检测指标或相应的图片或照片以证实确实通过本申请的方法制备得到了色素缺失的小鼠模型,因此,复审请求人在后所提供的照片无法证实其在申请日前完成并采用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得到。因此,复审请求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申请说明书充分公开,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27日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经核实,两份意见陈述书所陈述的意见实质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通知书中提出的“实验应满足重复和对照原则”的要求正确,并提供了补充实验数据,2)关于两个实施例不清晰完整,从实验可行性来说,实验步骤简单易行,方便他人重复试验,结果清楚确切,所以不能说明不完整清楚,3)在医学上,如果可以明确区分色素缺失现象的,如色素缺失可以从肉眼上观察到,通过小鼠色素缺失部位皮肤与其他部位正常皮肤相比,或其他正常小鼠相同部位皮肤相比,完全可以明确诊断,从而证明造模成功。为深入研究色素缺失模型小鼠的分子机制,确实有必要进行病理、生化等检测,我们目前正进一步研究其分子机制,考虑可能与表观遗传学改变相关,尚未有确切结果。因此,从实验可以发现并确诊是否有色素缺失,尽管未涉及具体病理分子机制,但可以通过现有手段确定是否成功建立色素缺失小鼠模型。综上,本申请说明书已公开了相关内容,他人可以非常容易地重复并验证该发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即说明书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0.1-0.5ml注射于新生当日小鼠不同部位皮下,1次/日,连续7日,继续喂养至6周龄以上,获得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将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将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二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以此类推,稳定获得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所述小鼠不同部位包括下述任一部位:(1)鼠尾;(2)足趾;(3)背部。
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权利要求1的所述小鼠为实验用小鼠。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建立的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具有色素缺失部位选择性缺失的特点,且动物模型为后天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该性状可遗传,为色素缺失症的发病机理研究、开发治疗色素缺失症的药物或方法、评价各种治疗色素缺失症的疗效提供了适宜的动物模型(参见说明书第6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共知,诱发性或实验性动物模型受试对象是动物活体,因此,为使建立的疾病模型适合研究目的的需要,在动物模型构建方法的实验设计中需要严格控制各种处理因素,以减少个体差异以及实验误差对实验结果产生的影响。例如,实验中受试对象的例数或实验次数要达到一定数量,保证重复性和重现性,即需要满足重复原则,仅根据一次实验或一个样本所得结果就草率下结论,是不科学的,因而往往也是错误的;再如,为了减少多因素及难以控制因素的影响,实验中应同时设立对照组,用对照组和实验组间的比较来消除各种无关因素的影响,使实验结果误差尽可能地缩小,达到正确评价实验效果的目的,即满足对照原则。此外,在实验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对受试对象进行表观指标、病理及生化指标进行检测,并分别对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数据指标进行统计分析,进而根据对照组和实验组数据指标有无显著差异,来证明所用药物或试剂对于受试对象的影响效果。
本申请涉及一种动物模型的构建方法,首先,本申请实验方法记载了“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注射于新生当日小鼠不同部位皮下,1次/日,连续7日,继续喂养至6周龄以上,获得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小鼠。”“将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将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繁殖获得第二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以此类推,稳定获得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而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提供了两个实施例1以及实施例3,其中第一个实施例1的方法中涉及“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将第一代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的雌鼠、雄鼠进行交配”,而第2个实施例1的方法“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日,连续7日”。由此可见,这两个实施例的步骤并不完整清楚。实施例3记载了一种小鼠色素缺失动物模型的制备方法,将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0.3ml注射于新生当日小鼠背部皮下,1次/日,连续7日,继续喂养至6周龄以上,获得后天背部色素缺失小鼠。由此可以看出,即便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并未记载实验受试小鼠的例数以及实验次数,也未设置相应的对照组,不满足动物模型构建中的重复原则和对照原则;
其次,在本申请申请日前已有的后天色素缺失动物模型通常采用对于豚鼠外涂化学脱色方法进行造模,而本申请采用小鼠皮下注射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的技术手段。本领域公知,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具有刺激腐蚀性,目前尚未有证据表明在申请日前通过皮下注射上述试剂能够使受试对象的皮肤色素缺失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在实审程序中提出本申请利用稀硫酸或稀盐酸致小鼠色素缺失的主要原理不仅仅是其氧化性的作用,还有其酸性所致色素的合成和转移障碍。而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使用稀盐酸及稀硫酸并非是选择性破坏黑色素、造成黑色素的转移及合成障碍,同时也破坏正常细胞,其中硫酸、盐酸的浓度和给药频次也是实验关键,如过量不仅不能形成色素缺失动物模型,而且会至造模失败,过少则效果差,不易造模。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在前后程序中对于稀硫酸或稀盐酸致小鼠色素缺失原理的认定并不十分一致,同时也认同稀硫酸或稀盐酸皮下注射致小鼠色素缺失属非常规手段,有可能导致造模失败。因此,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有必要提供受试小鼠在采用10-50%的稀硫酸或10-20%的稀盐酸注射皮下前后,身体表观指标如黑色素多少、色素面积大小、干燥脱屑等;以及病理指标如高倍镜下观察含黑色素毛囊数、含黑素颗粒的细胞个数等;和生化指标如MAO、TYR等发生了怎样的改变的实验数据以及相应的图片或照片,以此来证明通过本发明的造模方法获得了后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动物模型。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在造模方法实施中任何实验检测指标相关的实验数据或相应的图片或照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阅读结合现有技术,仅可以获知本申请实际涉及一种主要采用10-50%稀硫酸或10-20%稀盐酸皮下注射的方式处理小鼠的方法,并不能确定通过所述的方法能够获得小鼠皮肤色素缺失的动物模型,并进而获得了可遗传的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其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能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认同实验应满足对照和重复原则的观点,然而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即便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并未记载实验受试小鼠的例数以及实验次数,也未设置相应的对照组,不满足动物模型构建中的重复原则和对照原则。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补充的实验数据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不能证实其是在申请日前完成的,因此,其补充实验不能证明说明书的实验满足上述两个原则的要求;其次,关于说明书中应提供指标数据以及图片的要求,医药领域是属于实验性的科学,可预见水平低,需提供能证明其结果或效果的实验数据或证据,然而本申请在建立一种可遗传的小鼠色素缺失的动物模型中采用了非常规的实验手段,并且在说明书中并未提供在造模方法实施中任何实验检测指标相关的实验数据或相应的图片或照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阅读结合现有技术并不能确定通过所述的方法能够获得小鼠皮肤色素缺失的动物模型,并进而获得可遗传的先天部分皮肤色素缺失小鼠。复审请求人在实审程序和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中所附带的关于不同时期小鼠的照片,由于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存在,也未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即已完成并采用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得到。因此,不能作为本申请记载的事实以证明说明书予以充分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其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说明书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