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03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52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8839.1
申请日:2016-01-25
复审请求人:金华市宇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巾娜
合议组组长:李晓丽
参审员:关军
国际分类号:B22F5/08(2006.01);B22F3/16(2006.01);C22C38/08(2006.01);C22C38/10(2006.01);C22C38/16(2006.01);C22C38/12(2006.01);C22C38/18(2006.01);C22C38/04(2006.01);C22C33/02(2006.01);B24B4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8839.1,名称为“一种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金华市宇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即第1-8页)。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474674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4439251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3:“现代制造工程技术实践”,胡忠举等,第197-19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公开日为2014年1月31日;
对比文件4:“工程材料及热处理”,胡凤翔等,第190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公开日为2012年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末冶金件,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有以下原料组分组成:
碳1~1.8%、铜1~10%、镍1~10%、钼0.8~1.6%、石蜡1.2~2%、铬0.8~1.4%、硼1~1.5%、锰0.4~1.2%、钴1~1.7%、余量为铁。
2. 一种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1.8%、铜1~10%、镍1~10%、钼0.8~1.6%、石蜡1.2~2%、铬0.8~1.4%、硼1~1.5%、锰0.4~1.2%、钴1~1.7%、余量为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2~1.8%、铜4.0~10%、镍2~8%、钼1~1.6%、石蜡1.2~1.5%、铬0.8~1.4%、硼1~1.4%、锰0.6~1.2%、钴1~1.5%、余量为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4~1.8%、铜4.0~8%、镍4~8%、钼1~1.4%、石蜡1.2~1.4%、铬1~1.4%、硼1~1.3%、锰0.8~1.2%、钴1.2~1.5%、余量为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6~1.8%、铜5~8%、镍6~8%、钼1~1.2%、石蜡1.2~1.4%、铬1~1.3%、硼1.1~1.3%、锰1~1.2%、钴1.2~1.3%、余量为铁。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8%、铜8%、镍7%、钼1.2%、石蜡1.3%、铬1.2%、硼1.1%、锰1%、钴1.2%、余量为铁。
7. 本发明还提供了2~6任一所述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按预设的质量百分比,将各原料组分的粉末混合均匀,得到粉末原料;
(2)将所述粉末原料置于螺旋锥齿轮模具中在压力147~153T下压制成型,得到成型坯;
(3)将所述成型坯在1000~1300℃下烧结,得到合金烧结体;
(4)将合金烧结体整形、去毛刺之后,在气态的渗碳介质中加热到800~950℃,保温处理0.5~1小时,冷却至80~120℃,保温0.1~0.3小时,得到所述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
8. 一种权利要求2~6任一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在角磨机上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粉末冶金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以质量百分比计,原料组分还包括石蜡1.2~2%、铬0.8~1.4%、硼1~1.5%、锰0.4~1.2%、钴1~1.7%。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锰、硼、铬等元素的作用,其他组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在本申请中也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原料组分还包括石蜡1.2~2%、铬0.8~1.4%、硼1~1.5%、锰0.4~1.2%、钴1~1.7%。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锰、硼、铬等元素的作用,其他组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在本申请中也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对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原料组分进行选择性添加和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2~6任一所述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2~6任一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在角磨机上的应用,由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而其余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碳含量修改为1.2-1.8%。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含量和组分不同,未公开组分石蜡、铬、硼、锰、钴及其含量,而具体组合方式及其含量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申请的组合方式及其含量具有创造性,能明显提升力学性能且可用于角磨机。
(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碳含量“1.2-1.8%”,该碳含量不是常规选择,而只有1.2-1.8%的本申请范围能够达到较好的效果和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技术启示。
(3)本申请齿轮体的密度可达7.2g/cm3,轮齿密度可达7.3g/cm3,本申请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精度可达6级,抗拉强度可达390MPa,屈服强度可达280MPa,大大提高了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力学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通过调整组分和含量,例如添加合金元素铜、钼、硼、锰、镍、铬等,以改善粉末冶金件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粉末冶金原料中添加石蜡、钴,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粉末冶金件实际性能需求而作出的常规选择。
(2)为了提高粉末冶金件的力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碳含量基础上,适当地提高原料中的碳含量,以提高粉末冶金件的抗拉强度。
(3)由于通过添加铜、石蜡、钼、硼、锰、镍、铬,可提高粉末冶金齿轮的各项性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可提高粉末冶金齿轮的各项性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各项性能有所提高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范围内,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2、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原料组分中的石蜡、铬、硼、锰、钴,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粉末冶金件)生产中采用添加少量润滑剂或成型剂(如硬脂酸锌、石蜡、橡胶等)的方法来改善粉末的成形性(参见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3:“现代制造工程技术实践”,胡忠举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97-198页),因此在粉末冶金原料中添加石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铁基粉末冶金件的力学性能取决于合金元素种类及其含量、工件的密度和热处理(参见证据:“热处理技术图解手册”,马伯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第373页),粉末冶金铁基结构材料,通常加入的合金元素有铜、钼、硼、锰、镍、铬、硅、磷等,这些元素可强化基体,提高淬透性,铜可以提高耐蚀性(参见证据:“工程材料及热处理”,胡凤翔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90页),因此,通过调整组分和含量,例如添加合金元素铜、钼、硼、锰、镍、铬等,以改善粉末冶金件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钴在粉末冶金原料中常作为黏结相添加,其可提高合金的韧性(参见证据:“机械工程材料与成形技术”,练勇等,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第116页)。因此,上述组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粉末冶金件实际使用性能需求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其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并且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添加上述组分和含量使本申请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于碳含量,本领域公知的是:工件的碳含量越高,密度越大,其抗拉强度越高(参见证据:“热处理技术图解手册”,马伯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第373页),因此为了提高粉末冶金件的力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碳含量基础上,适当地提高原料中的碳含量,以提高粉末冶金件的抗拉强度,这种调整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3)对于本申请,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性能指标例如齿轮体密度、轮齿密度、齿轮精度、抗拉强度、屈服强度,较对比例均有所提高,然而,说明书提供的对比例相对于实施例而言,原料组分中未添加钼、石蜡、铬、硼、锰、铬,也就是说对比例和实施例的对比,只能说明添加了钼、石蜡、铬、硼、锰、铬这些组分后,其各项性能均有所提高,并不能说明这些组分的含量选择导致其性能有所提高。由于通过添加铜、石蜡、钼、硼、锰、镍、铬,可提高粉末冶金齿轮的各项性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其各项性能有所提高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范围内。并且现有技术中,粉末冶金可制造螺旋锥齿轮,粉末冶金齿轮密度可达7.2g/cm3,抗拉强度可达500 MPa以上,屈服强度可达420MPa以上(参见证据:“粉末冶金制造工程”,申小平,国防工业出版社,2015年6月,第250、252页),粉末冶金铁基结构材料制造结构零件(例如齿轮)的制品精度较高,径向精度2-4级(参见证据:“机械基础”,石岚,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第46页),均优于本申请,因此,本申请各项性能有所提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范围之内,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将权利要求1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2~1.8%、铜1~10%、镍1~10%、钼0.8~1.6%、石蜡1.2~2%、铬0.8~1.4%、硼1~1.5%、锰0.4~1.2%、钴1~1.7%、余量为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2~1.8%、铜4.0~10%、镍2~8%、钼1~1.6%、石蜡1.2~1.5%、铬0.8~1.4%、硼1~1.4%、锰0.6~1.2%、钴1~1.5%、余量为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4~1.8%、铜4.0~8%、镍4~8%、钼1~1.4%、石蜡1.2~1.4%、铬1~1.4%、硼1~1.3%、锰0.8~1.2%、钴1.2~1.5%、余量为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6~1.8%、铜5~8%、镍6~8%、钼1~1.2%、石蜡1.2~1.4%、铬1~1.3%、硼1.1~1.3%、锰1~1.2%、钴1.2~1.3%、余量为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组成:碳1.8%、铜8%、镍7%、钼1.2%、石蜡1.3%、铬1.2%、硼1.1%、锰1%、钴1.2%、余量为铁。
6. 本发明还提供了1~5任一所述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按预设的质量百分比,将各原料组分的粉末混合均匀,得到粉末原料;
(2)将所述粉末原料置于螺旋锥齿轮模具中在压力147~153T下压制成型,得到成型坯;
(3)将所述成型坯在1000~1300℃下烧结,得到合金烧结体;
(4)将合金烧结体整形、去毛刺之后,在气态的渗碳介质中加热到800~950℃,保温处理0.5~1小时,冷却至80~120℃,保温0.1~0.3小时,得到所述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
7. 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在角磨机上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通过本申请实施例2-6中碳含量与抗拉强度的数据可以得知,本申请中并没有遵循审查意见中所述碳含量越高抗拉强度越高的公知,轮齿密度和齿轮体密度变化也同样不遵循碳含量的公知。本申请将碳含量调整为1.2-1.8%,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性能,审查意见中碳含量的公知常识并没有限定碳含量的范围,所述公知常识并不能给出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碳含量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2)本申请中各原料组分发挥着各自作用的同时,各个组分相互协同增效,制备得到本申请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提高了密度、强度等力学性能。审查意见中所述的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中并没有给出对添加的上述元素含量的技术启示。目前的现有技术和公知所能给予的教导是设置抗拉强度为500MPa以上,而本申请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在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和精度方面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不同技术效果的产品所应用范围和实现的目的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螺旋齿轮的一种粉末冶金生产方法,其实质公开了一种内螺旋齿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6段至第9段):按照以下比例配置金属粉末原料,Fe:86.0-98.0%(重量)(相当于余量为铁)、C:0-1.0%(重量)、Ni:1.0-7.0%(重量)(落在权利要求1镍含量的数值范围内)、Mo:0-1.0%(重量)(与权利要求1钼含量的数值范围相互重叠)、Cu:1.0-5.0%(重量)(落在权利要求1铜含量的数值范围内)。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请求保护的是螺旋锥齿轮;碳1.2-1.8%,以质量百分比计,原料组分还包括石蜡1.2-2%、铬0.8-1.4%、硼1-1.5%、锰0.4-1.2%、钴1-1.7%。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密度和力学性能。
其中,对于保护的客体,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粉末冶金内螺旋齿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容易想到将其用于生产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这种应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对于碳含量,本领域公知的是:(铁基粉末冶金)工件的碳含量越大、密度越大,其抗拉强度越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热处理技术图解手册”,马伯龙 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第373页),因此为提高粉末冶金件的力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碳含量基础上,适当提高原料中的碳含量,从而提高粉末冶金件的抗拉强度,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碳含量为1.2-1.8%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原料组分还包括石蜡1.2-2%,本领域公知的是:(粉末冶金件)生产中采用添加少量润滑剂或成型剂(如硬脂酸锌、石蜡、橡胶等)的方法来改善粉末的成形性(参见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3:“现代制造工程技术实践”,胡忠举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97-198页),因此在粉末冶金原料中添加石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本领域公知的是(参见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4:“工程材料及热处理”,胡凤翔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90页):粉末冶金铁基结构材料,加入的合金元素有铜、钼、硼、锰、镍、铬、硅、磷等,这些元素可强化基体,提高淬透性,铜可以提高耐蚀性,合金钢粉末冶金结构材料淬火后,其强度可达500-800MPa,可制造齿轮等构件,由此可见根据需要选择添加铬、硼、锰、钴等元素改善粉末冶金件力学性能和密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在上述常规技术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具体的原料组分为石蜡1.2-2%、铬0.8-1.4%、硼1-1.5%、锰0.4-1.2%、钴1-1.7%,且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原料组分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对原料组分进行选择性添加和调整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说明这种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螺旋齿轮的粉末冶金生产方法,具体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6-9段):包括:(1)按比例配制金属粉末原料(隐含公开了将各原料组分的粉末混合均匀);(2)将配制完毕的金属粉末原料投入粉末挤压成形机的模具中旋转挤压成形,形成成形生坯(即本申请的成型坯);(3)将成形生坯置于高温网带炉中进行烧结处理,烧结温度1100-1300℃(与权利要求6的烧结温度范围具有相同端点值);(4)将烧结品置于渗碳炉中进行渗碳处理,渗碳温度700-900℃(与权利要求6的渗碳温度范围相互重叠),保温时间100-120分钟。
权利要求6的制备方法中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为:粉末原料置于螺旋锥齿轮模具中在压力147-153T下压制成型;渗碳前将合金烧结体整形、去毛刺,渗碳保温处理0.5-1小时,冷却至80-120℃,保温0.1-0.3小时。
其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同样的步骤“将配制完毕的金属粉末原料投入粉末挤压成形机的模具中旋转挤压成形,形成成形生坯”的情况下,成形压力值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整形、去毛刺属于合金烧结体的常规机加工步骤,在完成机加工后进行渗碳工艺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合金烧结体进行渗碳保温处理0.5-1小时,冷却至80-120℃,保温0.1-0.3小时,均属于本领域根据产品性能实际需求而进行的常规工艺参数选择,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由于其制备的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2-6的评述),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在角磨机上的应用,由于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应用于角磨机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通过本申请实施例2-6中碳含量与抗拉强度的数据可以得知,本申请中并没有遵循审查意见中所述碳含量越高抗拉强度越高的公知,轮齿密度和齿轮体密度变化也同样不遵循碳含量的公知。本申请将碳含量调整为1.2-1.8%,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的性能,审查意见中碳含量的公知常识并没有限定碳含量的范围,所述公知常识并不能给出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碳含量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2)本申请中各原料组分发挥着各自作用的同时,各个组分相互协同增效,制备得到本申请的粉末冶金螺旋锥齿轮,提高了密度、强度等力学性能。审查意见中所述的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中并没有给出对添加的上述元素含量的技术启示。目前的现有技术和公知所能给予的教导是设置抗拉强度为500MPa以上,而本申请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在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和精度方面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不同技术效果的产品所应用范围和实现的目的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9段的记载,本申请是“在现有粉末冶金锥齿轮的原料组分中,增加了钼、石蜡、铬、硼、锰以及钴组分”,从而改善锥齿轮性能。根据说明书提供的6个对比例,其对于相应的6个实施例而言,原料组分中未添加钼、石蜡、铬、硼、锰、铬,也就是说对比例和实施例的对比,原有的碳、铜、镍、铁四种成分完全相同,从表1性能对比可以看出,石蜡等成分对抗拉强度也有很大影响,同时,排除石蜡等额外成分,仅比较6个对比例,虽然对比例2和3的碳含量相同,但是抗拉强度也不同,由此可以看出抗拉强度与铜、镍、铁的含量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基于本申请的6组实施例和对比例,并不能否认公知常识证据所述的内容。本申请没有对铜、镍、铁含量相同,而只有碳不同的两个实施例进行对比,因此无法直接否定公知常识证据(证据:“热处理技术图解手册”,马伯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第373页)。同时,本申请给出了碳含量1-1.8%共6个实施例,复审请求人为了避开1%这个点,选择了1.2%,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1.2%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公知证据给出了提高碳含量可以提高抗拉强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提高抗拉强度需求而进行常规技术选择,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关于石蜡、铬、硼、锰、钴其他组分,相关的公知常识证据对这些组分的作用了说明,同时,本申请给出的6个实施例,从石蜡等成分的组分数值看,没有任何规律性可言,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些成分混合后比例相互配合进行说明,组分间如何相互协调增效,提高本申请冶金粉末螺旋锥齿轮的密度、强度等力学性能都需要对碳、铜、镍、铁四个基础成分相同,但其他成分不同的对比例都没有相关说明,而本申请所提供的实施例不符合这样的情况,6个实施例中四个基础成分的组分均不同,只能说明添加了钼、石蜡、铬、硼、锰、铬这些组分后,其各项性能均有所提高,并不能说明这些组分的含量选择导致其性能有所提高。由于通过添加铜、石蜡、钼、硼、锰、镍、铬,可提高粉末冶金齿轮的各项性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其各项性能有所提高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范围内。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目前的现有技术和公知所能给予的教导是设置抗拉强度为500MPa以上,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不相同,对此合议组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该公知常识证据(“粉末冶金制造工程”,申小平,国防工业出版社,2015年6月,第250、252页)已经给出根据不同的用途,物理力学性能不同的技术启示(可参见表8-18),即不同技术效果的产品所应用范围和实现的目的不同。因此,并不存在现有公知常识所能给予的教导对本申请而言具有反向教导的作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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