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乳液预浓缩物和微乳液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乳液预浓缩物和微乳液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37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427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11406.6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财团法人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广峰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高雁
国际分类号:A23L2/395,A23L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11406.6,名称为“微乳液预浓缩物和微乳液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财团法人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0段(即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图1-9(即说明书附图第1-5页),权利要求第1-19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该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以一水性介质稀释时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并且该微乳液预浓缩物基本上是由下列所构成:
一由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所构成的微乳化系统,其中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以及
一被溶解于该微乳化系统内的亲脂性机能性成份,其中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不大于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6. 一种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其特征在于: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一如权利要求1的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包油型微乳液,其特征在于:该水性介质是纯水、去离子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或运动饮料。
8. 一种保健饮品,其特征在于:该保健饮品含有一如权利要求6的水包油型微乳液。
9. 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以椰子油来均匀混合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继而均匀混合以聚山梨醇酯80,
其中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以及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不大于1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14. 一种用于制备一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以椰子油来均匀混合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继而均匀混合以聚山梨醇酯80,而使得一微乳液预浓缩物被形成,以及
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该微乳液预浓缩物,
其中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以及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不大于10。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水性介质是纯水、去离子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或运动饮料。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驳回决定认为:
本申请涉及微乳液预浓缩物和微乳液及其制备方法,其将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制成微乳,可以不添加任何助表面活性剂,也不使用高压均质机来进行乳化,即能得到常温下使如辅酶Q10等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分散于水性介质中并形成一安定的微乳液,具有操作简便、降低成本的优点。
对比文件1(CN102970990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公开了一种紫杉烷前-乳剂制剂,其制备方法可以根据任一便利的方案制备前-乳剂制剂。因此,可以在足以产生所需的前-乳剂的条件下,将所需的前-乳剂的组分混合。因此,可以在足以产生前-乳剂的条件下,将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紫杉烷、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油、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以及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非水性溶剂混合。这些组分可以以任何方便的顺序混合。这些组分可以在任一合适的温度下混合,例如,室温或者升高的温度下,例如,30℃到95℃的温度,例如,50℃到60℃。可以将一些组分互相混合,并且随后与水性介质混合,或者可以基本上同时将全部组分混合。混合可包括各种搅动方式(例如,搅拌、超声波处理等)以便制备所需的前体乳剂。根据具体的制备方法,在前-乳剂组合物的制备期间,可使用或者可以不使用水性溶剂(例如,水等)。在一些情况下,前-乳剂制备方案包括使用水性溶剂,例如,纯水。在这些情况下,所制备的初始乳剂组合物包括紫杉烷、油组分、表面活性剂组分、非水性溶剂组分和水性溶剂(例如水)等。在一些实施方式中,初始的乳剂组合物为澄清的。“澄清”是指该乳剂即使不是透明的液体也是半透明的液体,即,该液体为清澈的。在这些实施方式中,作为最终的步骤,可以自初始的乳剂组合物除去水以产生最终的非水性前-乳剂。可以使用任一适当的方案实现水的脱除,例如,通过压力调节和/或温度调整的组合,诸如加热。
紫杉烷乳剂制剂产品和使用方法:在制备前-乳剂制剂(例如,如上文所述)后,在期望给药至对象时,可以将剂量量的前-乳剂与水性介质混合以制备适于使用的乳剂制剂产品。可以将剂量量的前-乳剂制剂与任何合适的水性介质混合,其中,关注的水性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去离子水、USP(美国药典)注射用水(WFI)、盐水、静脉注射用溶液、生理溶液等。在一些实施方式中,乳剂产品为澄清的。“澄清”是指乳剂即使不是透明的液体也为半透明的液体,即,该乳剂为清澈的。因此,该乳剂不是浑浊的,例如,悬浮液可呈现的浑浊。在一些情况下,最终乳剂的颗粒尺寸的范围为3nm到70nm,例如,5nm到50nm,以及包括7nm到30nm,例如8nm到15nm。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关注的乳剂产品是澄清的(例如,如上文所述)并且具有的颗粒尺寸为70nm或者小于70nm,例如50nm或者小于50nm,包括30nm或者小于30nm,包括25nm或者小于25nm,包括20nm或者小于20nm,以及包括15nm或者小于15nm。
说明书实施例记载了批次6的紫杉醇制剂:紫杉醇200mg、大豆油200mg、聚山梨醇酯80 16g、非水性溶剂0mg,转变非水性形式之前的溶液中的平均尺寸为9.7nm,转变非水性形式之后稀释的溶液中的平均尺寸为10.7nm(参见说明书[0071-0072、0074-0075、0077-0078、0080]段,表1批次6)。
对比文件1中,紫杉醇是一种类白色或白色粉末,具有高度亲脂性,不溶于水,其具有抑制肿瘤细胞生长,调节机体免疫功能的作用(《实用药物指南》,刘锡钧,第170页,人民军医出版社,2000年10月31日)。简而言之,紫杉醇是一种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对比文件1的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在水性介质稀释时形成澄清的溶液,且粒径为10.7nm;由此可知,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在水性介质中稀释形成了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微胶囊技术原理与应用》,许时婴,第20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07月31日)。因此,对比文件1的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是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在水性介质稀释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该微乳液预浓缩物由以下成分构成:200mg的紫杉醇、200mg的大豆油、16g的聚山梨醇酯80。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技术领域相同;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两者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一水性介质稀释时都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区别在于: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
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并相应地调整各原料的用量,以保证微乳液的形成和保持质构稳定。
对比文件1是一份专利公开文本,以上所引用的部分源于实施例;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其他部分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油包括但不限于大豆油、橄榄油、芝麻油、蓖麻油、玉米油、花生油、红花油、葡萄籽油、桉树油、中链的脂肪酸酯、短链的脂肪酸酯等;关注的油还包括中链脂肪酸的多元醇酯。术语“中链脂肪酸的多元醇酯”旨在包括甘油、丙二醇或者其他开链多元醇(诸如聚乙二醇)与中链脂肪酸(例如,其中,该酸具有在6和12个碳原子之间的链长)反应得到的酯或者混合酯。在一些情况下,中链脂肪酸的多元醇酯为C8-C10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或甘油二酸酯,例如,其可以是市售的得自椰子油的级分。该描述的市售产品以商标名称“Miglyol”和“Captex300”出售,所描述的产品具有约68%的C8脂肪酸(辛酸)甘油三酸酯和约28%的C10脂肪酸(癸酸)甘油三酸酯以及少量的C6和C14脂肪酸甘油三酸酯的典型组成;本发明的前-乳剂制剂中的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可以变化,在一些情况下,该重量配比的范围为1/1000到1/5,例如从1/100到1/8,1/80到1/10,1/50到1/16,1/40到1/16或者1/35到1/20(参见说明书[0062、0066-0067]段)。
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植物油除大豆油外,还可以选择椰子油;在乳剂中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也可以变化,且可以具体选择例如油:表面活性剂为1/5、1/8等具体配比,该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重量配比范围(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
因而,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根据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其他部分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椰子油代替大豆油作为乳剂的油,并结合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油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配比范围,根据所形成的微乳液的粒径、稳定性等因素,综合微乳的载药量、风味口感、成本等因素,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的分析结合常规的试验如单因素试验、正交试验、响应面优化等,以及微乳制备中的常规测试例如黏度测定、平均粒径测定、稳定性试验、消化吸收率试验等具体确定椰子油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配比。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其他部分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制剂的组成为:将200mg的紫杉醇、200mg的大豆油、16g的聚山梨醇酯80(参见说明书表1批次6)。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1:81,落入权利要求2相应的数值范围。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亲脂类机能性成分是紫杉醇。
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例如调整亲脂类机能性成分的具体种类,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与紫杉醇存在类似应用受溶解性限制的亲脂类机能性成分。
对比文件2(CN102687860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公开了一种含高浓度纳米/亚微米疏水性机能化合物的水相分散液的制造方法,机能性食品原料包括维生素类、类胡萝卜素(carotenenoid terpenoids)、多酚类(polyphenolics)等,……。上述难溶于水的机能性食品原料,即使经过某些制造技术,亦往往仅有0.1-2%(w/v)的机能性成分能均匀稳定地分散于水溶液中,可参见文献1,2和19。此外,这些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还有难以被吸收的问题,可参见文献20-21,故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在保健方面虽具有功能,于食品的应用范围却受到限制。目前需要寻求一种制造疏水性机能化合物水相分散液的技术,以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降低稳定剂的使用量,提高机能性化合物于水中均匀分散的浓度,和增加机能性化合物的生物可利用性。
本文中疏水性机能化合物的例子包括脂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和辅酶CoQ10等,类胡萝卜素萜类化合物,如茄红素(lycopene)、胡萝卜素(carotene)、叶黄素(lutene)、玉米黄素(zeaxanthin)等,疏水性多酚类中的非类黄酮多酚类(non-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姜黄素(curcumin)和芝麻素(sesamin)等,类黄酮多酚类(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水飞蓟(silymarin)、异黄酮(isoflavonoid)和橙皮甙(hesperidin)等,和彼等的混合物。其它任何已知用于功能性食品和类药剂营养品领域中的疏水性机能化合物皆可用于本发明中(参见说明书[0006-0007、0025]段)。
可见,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因溶解性而限制了应用范围的疏水性机能性成分包括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茄红素等,可以制成水相分散液以提高机能性化合物于水中均匀分散的浓度和增加机能性化合物的生物可利用性;而且还明确教导了除对比文件2罗列的机能性成分外,还可以选择其它任何已知用于功能性食品和类药剂营养品领域中的疏水性机能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虾红素是一种类胡萝卜素;白藜芦醇是一种疏水性多酚类化合物,是一种天然的抗氧化剂,可降低血液粘稠度、抑制血小板凝结和血管舒张,保持血液畅通,预防癌症的发生及发展;DHA是一种多不饱和脂肪酸,是神经系统细胞生长和维持的一种重要成分,是大脑和视网膜的重要构成成分,是一种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代替紫杉醇作为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以提供不同功效的微乳液。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至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结合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油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配比范围,根据所形成的微乳液的粒径、稳定性等因素,综合微乳的载药量、风味口感、成本等因素,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的分析结合常规的试验如单因素试验、正交试验、响应面优化等,以及微乳制备中的常规测试例如黏度测定、平均粒径测定、稳定性试验、消化吸收率试验等具体确定椰子油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配比。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其特征在于: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一如权利要求1的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技术领域相同;微乳液预浓缩物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微乳液都是由水性介质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区别在于:①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②限定水包油型微乳液用于口服。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微乳液。
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②,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都具有食品级和注射级的原料,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微乳的应用范围具体选择。其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紫杉醇被制成水包油微乳时,可以用于口服;而且口服制剂可方便使用者,降低成本以及促进更多长期治疗方案的实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调整原料的级别、微乳的粒径等,将微乳液用于口服,以降低成本、使制剂使用方便等。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水性介质是纯水、去离子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或运动饮料。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性介质是去离子水。可见,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其二,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例如调整亲脂类机能性成分的具体种类,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与紫杉醇存在类似应用受溶解性限制的亲脂类机能性成分。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代替紫杉醇作为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以提供不同功效的微乳液。具体参见权利要求3的相关评述。因而亲脂类机能性成分为用于功能性食品的亲脂类机能成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食品类水性介质。纯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和运动饮料都是常见的水性食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地选择它们作为微乳液的水性介质,以在该类水性食品中赋予机能性成分的营养和/或保健功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保健饮品,其特征在于:该保健饮品含有一如权利要求6的水包油型微乳液。
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微乳液预浓缩物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微乳液都是由水性介质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区别在于本发明:①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②亲脂性机能性成分有差异,且将水包油型微乳液制成保健饮品。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拓展微乳化系统的应用范围。
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②,为拓展微乳化系统的应用范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例如调整亲脂类机能性成分的具体种类,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与紫杉醇存在类似应用受溶解性限制的亲脂类机能性成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高浓度纳米/亚微米疏水性机能化合物的水相分散液的制造方法,机能性食品原料包括维生素类、类胡萝卜素(carotenenoid terpenoids)、多酚类(polyphenolics)等,……。上述难溶于水的机能性食品原料,即使经过某些制造技术,亦往往仅有0.1-2%(w/v)的机能性成分能均匀稳定地分散于水溶液中,可参见文献1,2和19。此外,这些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还有难以被吸收的问题,可参见文献20-21,故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在保健方面虽具有功能,于食品的应用范围却受到限制。目前需要寻求一种制造疏水性机能化合物水相分散液的技术,以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降低稳定剂的使用量,提高机能性化合物于水中均匀分散的浓度,和增加机能性化合物的生物可利用性。
本文中疏水性机能化合物的例子包括脂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和辅酶CoQ10等,类胡萝卜素萜类化合物,如茄红素(lycopene)、胡萝卜素(carotene)、叶黄素(lutene)、玉米黄素(zeaxanthin)等,疏水性多酚类中的非类黄酮多酚类(non-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姜黄素(curcumin)和芝麻素(sesamin)等,类黄酮多酚类(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水飞蓟(silymarin)、异黄酮(isoflavonoid)和橙皮甙(hesperidin)等,和彼等的混合物。其它任何已知用于功能性食品和类药剂营养品领域中的疏水性机能化合物皆可用于本发明中(参见说明书[0006-0007、0025]段)。
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代替紫杉醇作为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以提供不同功效的微乳液。在机能性成分选择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水包油微乳液制成保健饮品,以在保健饮品中赋予机能性成分的营养和/或保健功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
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技术领域相同;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两者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一水性介质稀释时都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区别在于本发明:①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②限定了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混合。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
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部分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②,在微乳液中制备中,为保证机能性成分的充分溶解,先将其与溶剂油均匀混合,再加入乳化剂进行乳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均匀混合。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参见权利要求2-5的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一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水包油型微乳液的方法,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技术领域相同;微乳液预浓缩物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微乳液都是由水性介质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区别在于本发明:①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②限定水包油型微乳液用于口服;③限定了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混合。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微乳液。
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②,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都具有食品级和注射级的原料,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微乳的应用范围具体选择。其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紫杉醇被制成水包油微乳时,可以用于口服;而且口服制剂可方便使用者,降低成本以及促进更多长期治疗方案的实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调整原料的级别、微乳的粒径等,将微乳液用于口服,以降低成本、使制剂的使用方便等。
对于区别特征③,在微乳液制备中,为保证机能性成分的充分溶解,先将其与溶剂油均匀混合,再加入乳化剂进行乳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均匀混合。
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19分别限定了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用量、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具体种类、水性介质的种类、椰子油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参见权利要求2-5、7的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5-1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本申请所欲保护的微乳液预浓缩物是适用于含有亲脂性机能成分的保健饮品的开发和生产,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含亲脂性机能成分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及微乳液利于保健饮品的开发和生产,例如但不限于利于微乳液预浓缩物及微乳液的水稀释液的保存;而并非是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成分的微乳液预浓缩物。
在化学医药为代表的试验科学领域中,由于存在可预测性较低、技术效果依赖试验证据的特点,使得该领域在创造性评判中,对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会结合大量实施例及其试验结果,及说明书全部内容所反映的信息,以便准确把握试验结果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
2、从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首先,对比文件1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是将难溶于水性载体和脂质载体的紫衫烷分子配制在治疗上有用的载体汇总以便给药,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更侧重于如何形成乳剂制剂及非水性组合物的再生。
其次,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其它部分公开的“该重量配比的范围为1/1000到1/5,例如从1/100到1/8”等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发明实际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以获得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的批次6中所使用的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与本发明相应用量范围差异甚大。对比文件1并未提示变化这些配比时,是否仍需要如对比文件1的批次6所公开的成分。
诚如驳回决定所述,“在不使用助剂时,由助剂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应地消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换言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广为认知的通常技术常识是,助剂有利于改善微乳液的性质从而降低表面活性剂之用量。这也是对比文件1的批次6之所以可以免除助剂,是因为使用相对极大量的表面活性剂,而在上述其它批次使用低量的表面活性剂时搭配助剂的原因,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客观预期的试验结果。然而,本案却相反地发现,当表面活性剂的用量远低于对比文件1的批次6时,根本无需助剂的帮助也能够有效地形成微乳液,也就是说,本案实际上克服了先前技术认定当降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来制备微乳液时必须使用助剂的技术偏见。
整体而言,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给出不改变参加反应的成分而任意改变油与表面活性剂两者的重量配比,均可以制得对比文件1所欲得到的紫杉醇制剂的启示。也没有内容显示为了重现对比文件1的批次6中的紫杉醇,仅简单地将大豆油可以换成仅质量相同的椰子油即可。
从对比文件1的整体揭示的内容可以客观得知的是,虽然助剂是可选的成分,但是只有在提高表面活性剂用量至相当程度时,才有可能免除助剂使用,甚至此时还是会加入助剂以确保产生微乳剂。而本发明在使用特定低重量配比的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这两种成分组成微乳化系统时,大胆省略助剂,并成功使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分散于一水性介质中以形成一安定的微乳液,大大简化乳化制程和成本。
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19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到本申请,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都涉及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技术领域相同;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两者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一水性介质稀释时都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可见,对比文件1适合作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在于,本发明: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二,本申请说明书的发明内容记载了四个方面,“在第1个方面,本发明提供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第3个方面,提供一种保健饮品,它含有一如上所述的水包油型微乳液”;说明书第0055段记载了本申请的机能性成分也可以为药理活性物质。可见,“如何使含亲脂性机能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及微乳液利于保健饮料的开发和生产”是说明书记载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不是基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审查员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合适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将含亲脂性机能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及微乳液用于保健饮料的开发和生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2、关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更侧重于如何形成乳制剂及非水性组合物的再生,也未验证本申请所验证的实验数据。然而,由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适合作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是发明改进的基础,并非要完全公开本发明的内容。此外,对比文件1的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在水性介质稀释时形成澄清的溶液,且粒径为10.7nm;由此可知,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在水性介质中稀释形成了一具有良好稳定性的水包油型微乳液。
其次,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并相应地调整各原料的用量,以保证微乳液的形成和保持质构稳定。关于区别“植物油的种类”,对比文件1是一份专利公开文本,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择了其中一个实施例,其说明书发明内容明确指示了植物油除大豆油外,还可以选择椰子油。虽然“油种类”会影响产品微乳液的性质,然而油在微乳液中的作用以及不同种类植物油的组成和理化性质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在有明确教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用椰子油代替大豆油,并通过实验确定技术效果。关于区别“乳剂中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乳剂中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也可以变化,且可以具体选择油:表面活性剂为1/5、1/8等具体配比,落入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可见,该区别特征为对比文件1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简而言之,对比文件1给出了油和表面活性剂重量配比调整的技术启示,调整后的相应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
关于“本发明克服了先前技术认定当降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来制备微乳液时必须使用助剂的技术偏见”,首先,对比文件1的批次6未使用助剂。而且,对比文件1在给出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变化时,并未与其他组分进行关联。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整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不受助剂成分的影响。进一步地,如申请人所述,助剂有利于改善微乳液的性质,从而降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然而,在现有技术中,微乳液制备时助剂仅仅是可选成分,并非必选成分;在不使用助剂时,由助剂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应地消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而且调整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如降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保证微乳液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分析结合常规的实验确定,并不需要克服何种技术偏见。因此,申请人所申诉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认可了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的审查意见,同时,针对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合议组同样认可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9,原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4,并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该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以一水性介质稀释时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并且该微乳液预浓缩物基本上是由下列所构成:
一由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所构成的微乳化系统,其中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以及
一被溶解于该微乳化系统内的亲脂性机能性成份,其中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不大于10,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5. 一种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其特征在于: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一如权利要求1的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水包油型微乳液,其特征在于:该水性介质是纯水、去离子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或运动饮料。
7. 一种保健饮品,其特征在于:该保健饮品含有一如权利要求5的水包油型微乳液。
8. 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以椰子油来均匀混合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继而均匀混合以聚山梨醇酯80,
其中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以及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不大于10,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12. 一种用于制备一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以椰子油来均匀混合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继而均匀混合以聚山梨醇酯80,而使得一微乳液预浓缩物被形成,以及
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该微乳液预浓缩物,
其中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以及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不大于10,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总和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水性介质是纯水、去离子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或运动饮料。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对于对比文件2已揭示之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用这些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所用的紫杉醇,以提供不同功效的微乳液,需要说明的是: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0段明确教示利用由大豆磷脂和至少一种非磷脂表面活性剂(选自于聚山梨醇酯、蔗糖酯和聚山甘油脂肪酸酯)所组成并具有HLB值为10至17的复合稳定剂来制备一种包含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水相分散液。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豆磷脂是同时拥有亲油性和亲水性的两性化合物,且对比文件2明确要求该复合稳定剂必须具备HLB值为10至17(即亲水性/水溶性),与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大豆油(仅有亲油性)明显不同。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各自使用不同的组成成分(不同的技术手段)来提高所欲得到之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安定性。基于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教示或建议要如何制备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和/或DHA的微乳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法提高上述特定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稳定性时,理当会使用对比文件2所明确教示的由两性化合物大豆磷脂和至少一种非磷脂所组成的复合稳定剂,而根本没有任何动机会改用对比文件1的组成,因为不同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会影响所欲得到之微乳液的形成与否。因此,纵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参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无法完成本案修改后权利要求所述之发明。
(2)通过本案实施例4可知,本发明应用于由特定重量比(1:4至1:9)的椰子油(亲油性)和聚山梨醇酯80这两种成分所组成微乳化系统,该系统不仅可使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分散于一水性介质中并形成一安定的微乳液,还可以增进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口服吸收率。反观对比文件2(如摘要、第0008段、实施例7)教示必须使用具备亲油性和亲水性的大豆磷脂才可以提高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生物可利用性(如口服吸收性)。由此可见,本发明之技术手段确实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于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各自使用不同的组成成分来提高所欲得到之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安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法提高特定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稳定性时,根本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6项,2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0段(即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9(即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涉及微乳液预浓缩物和微乳液及其制备方法,其将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与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制成微乳,可以不添加任何助表面活性剂,也不使用高压均质机来进行乳化,即能得到常温下使如辅酶Q10等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分散于水性介质中并形成一安定的微乳液,具有操作简便、降低成本的优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紫杉烷前-乳剂制剂,其包括紫杉烷、油组分和表面活性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段),紫杉烷包括无水紫杉醇,油组分包括大豆油、橄榄油、芝麻油、玉米油、中链甘油三酸酯等,表面活性剂为聚山梨糖醇(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关注的油还包括中链脂肪酸的多元醇酯,其可以是市售的得自椰子油的级分(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可以在足以产生前-乳剂的条件下,将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紫杉烷、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油、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以及一定量的一种或多种非水性溶剂混合。可以将一些组分互相混合,并且随后与水性介质混合,或者可以基本上同时将全部组分混合。混合可包括各种搅动方式(例如,搅拌、超声波处理等)以便制备所需的前体乳剂。根据具体的制备方法,在前-乳剂组合物的制备期间,可使用或者可以不使用水性溶剂(例如,水等)(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2段)。在一些情况下,前-乳剂制备方案包括使用水性溶剂,例如,纯水。在这些情况下,所制备的初始乳剂组合物包括紫杉烷、油组分、表面活性剂组分、非水性溶剂组分和水性溶剂(例如水)等。在一些实施方式中,初始的乳剂组合物为澄清的。在这些实施方式中,作为最终的步骤,可以自初始的乳剂组合物除去水以产生最终的非水性前-乳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段)。
紫杉烷乳剂制剂产品和使用方法:在制备前-乳剂制剂(例如,如上文所述)后,在期望给药至对象时,可以将剂量量的前-乳剂与水性介质混合以制备适于使用的乳剂制剂产品。可以将剂量量的前-乳剂制剂与任何合适的水性介质混合,其中,关注的水性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去离子水、USP(美国药典)注射用水(WFI)、盐水、静脉注射用溶液、生理溶液等(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8段)。在一些情况下,最终乳剂的颗粒尺寸的范围为3nm到70nm,例如,5nm到50nm,以及包括7nm到30nm,例如8nm到15nm。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关注的乳剂产品是澄清的(例如,如上文所述)并且具有的颗粒尺寸为70nm或者小于70nm,例如50nm或者小于50nm,包括30nm或者小于30nm,包括25nm或者小于25nm,包括20nm或者小于20nm,以及包括15nm或者小于15nm(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0段)。
说明书实施例记载了批次6的紫杉醇制剂:紫杉醇200mg、大豆油200mg、聚山梨醇酯80 16g、非水性溶剂0mg,转变非水性形式之前的溶液中的平均尺寸为9.7nm,转变非水性形式之后稀释的溶液中的平均尺寸为10.7nm(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1批次6)。
对比文件1中,紫杉醇是一种类白色或白色粉末,具有高度亲脂性,不溶于水,其具有抑制肿瘤细胞生长,调节机体免疫功能的作用(参见《实用药物指南》,刘锡钧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70页)。简而言之,紫杉醇是一种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对比文件1的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在水性介质稀释时形成澄清的溶液,且粒径为10.7nm;由此可知,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在水性介质中稀释形成了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参见《微胶囊技术--原理与应用》,许时婴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0-21页)。因此,对比文件1的紫杉醇非水性组合物是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在水性介质稀释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该微乳液预浓缩物由以下成分构成:200mg的紫杉醇、200mg的大豆油、16g的聚山梨醇酯80。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其特征在于:该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以一水性介质稀释时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并且该微乳液预浓缩物基本上是由下列所构成:
一由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所构成的微乳化系统,其中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以及
一被溶解于该微乳化系统内的亲脂性机能性成份,其中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不大于10,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技术领域相同;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两者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一水性介质稀释时都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2)具体限定了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而对比文件1是紫杉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并相应地调整各原料的用量,以保证微乳液的形成和保持质构稳定。
对比文件1是一份专利公开文本,以上所引用的部分源于实施例;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其他部分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油包括但不限于大豆油、橄榄油、芝麻油、蓖麻油、玉米油、花生油、红花油、葡萄籽油、桉树油、中链的脂肪酸酯、短链的脂肪酸酯等。关注的油还包括中链脂肪酸的多元醇酯。术语“中链脂肪酸的多元醇酯”旨在包括甘油、丙二醇或者其他开链多元醇(诸如聚乙二醇)与中链脂肪酸(例如,其中,该酸具有在6和12个碳原子之间的链长)反应得到的酯或者混合酯。在一些情况下,中链脂肪酸的多元醇酯为C8-C10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或甘油二酸酯,例如,其可以是市售的得自椰子油的级分。该描述的市售产品以商标名称“Miglyol”和“Captex300”出售,所描述的产品具有约68%的C8脂肪酸(辛酸)甘油三酸酯和约28%的C10脂肪酸(癸酸)甘油三酸酯以及少量的C6和C14脂肪酸甘油三酸酯的典型组成;本发明的前-乳剂制剂中的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可以变化,在一些情况下,该重量配比的范围为1/1000到1/5,例如从1/100到1/8,1/80到1/10,1/50到1/16,1/40到1/16或者1/35到1/2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0066-0067段)。
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植物油除大豆油外,还可以选择椰子油;在乳剂中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也可以变化,且可以具体选择例如油:表面活性剂为1/5、1/8等具体配比,该油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配比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重量配比范围(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至1:9)。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亲脂类机能性成分是紫杉醇。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例如调整亲脂类机能性成分的具体种类,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与紫杉醇存在类似应用受溶解性限制的亲脂类机能性成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高浓度纳米/亚微米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的水相分散液的制造方法,机能性食品原料包括维生素类、类胡萝卜素(carotenenoid terpenoids)、多酚类(polyphenolics)等,……。上述难溶于水的机能性食品原料,即使经过某些制造技术,亦往往仅有0.1-2%(w/v)的机能性成分能均匀稳定地分散于水溶液中。此外,这些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还有难以被吸收的问题,故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在保健方面虽具有功能,于食品的应用范围却受到限制(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段)。目前需要寻求一种制造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水相分散液的技术,以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降低稳定剂的使用量,提高机能性化合物于水中均匀分散的浓度,和增加机能性化合物的生物可利用性(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7段)。
对比文件2中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的例子包括脂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和辅酶CoQ10等,类胡萝卜素萜类化合物,如茄红素(lycopene)、胡萝卜素(carotene)、叶黄素(lutene)、玉米黄素(zeaxanthin)等,疏水性多酚类中的非类黄酮多酚类(non-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姜黄素(curcumin)和芝麻素(sesamin)等,类黄酮多酚类(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水飞蓟(silymarin)、异黄酮(isoflavonoid)和橙皮甙(hesperidin)等,和彼等的混合物。其它任何已知用于功能性食品和类药剂营养品领域中的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皆可用于本发明中(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5段)。可见,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因溶解性而限制了应用范围的疏水性机能性成分包括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茄红素等,可以制成水相分散液以提高机能性化合物于水中均匀分散的浓度和增加机能性化合物的生物可利用性;而且还明确教导了除对比文件2罗列的机能性成分外,还可以选择其它任何已知用于功能性食品和类药剂营养品领域中的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虾红素是一种类胡萝卜素;白藜芦醇是一种疏水性多酚类化合物,是一种天然的抗氧化剂,可降低血液粘稠度、抑制血小板凝结和血管舒张,保持血液畅通,预防癌症的发生及发展;DHA是一种多不饱和脂肪酸,是神经系统细胞生长和维持的一种重要成分,是大脑和视网膜的重要构成成分,是一种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代替紫杉醇作为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以提供不同功效的微乳液。
综上所述,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椰子油代替大豆油作为乳剂的油,并选择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合物作为特定的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来代替紫杉醇,并结合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油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配比范围,根据所形成的微乳液的粒径、稳定性等因素,综合微乳的载药量、风味口感、成本等因素,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的分析并结合常规的试验如单因素试验、正交试验、响应面优化等,以及微乳制备中的常规测试例如黏度测定、平均粒径测定、稳定性试验、消化吸收率试验等具体确定椰子油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配比。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制剂的组成为:200mg的紫杉醇、200mg的大豆油、16g的聚山梨醇酯8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1批次6)。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1:81,落入权利要求2相应的数值范围中。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至于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结合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油与表面活性剂的用量配比范围,根据所形成的微乳液的粒径、稳定性等因素,综合微乳的载药量、风味口感、成本等因素,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的分析并结合常规的试验如单因素试验、正交试验、响应面优化等,以及微乳制备中的常规测试例如黏度测定、平均粒径测定、稳定性试验、消化吸收率试验等具体确定椰子油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配比。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其特征在于: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一如权利要求1的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技术领域相同;微乳液预浓缩物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微乳液都是由水性介质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中(1)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2)用特定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代替紫杉醇;(3)限定水包油型微乳液用于口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微乳液。
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都具有食品级和注射级的原料,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微乳的应用范围具体选择。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被制成水包油微乳时,可以用于口服;而且口服制剂可方便使用者,降低成本以及促进更多长期治疗方案的实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调整原料的级别、微乳的粒径等,将微乳液用于口服,以降低成本、使制剂的使用方便等。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水性介质是纯水、去离子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或运动饮料。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性介质是去离子水。可见,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其次,为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例如调整亲脂类机能性成分的具体种类,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与紫杉醇存在类似应用受溶解性限制的亲脂类机能性成分。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代替紫杉醇作为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以提供不同功效的微乳液。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因而亲脂类机能性成分为用于功能性食品的亲脂类机能成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食品类水性介质。纯水、矿泉水、果汁、蔬菜汁、汽水、可乐、沙士、牛乳、酸奶、豆浆、饮料茶和运动饮料都是常见的水性食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地选择它们作为微乳液的水性介质,以在该类水性食品中赋予机能性成分的营养和/或保健功效。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保健饮品,其特征在于:该保健饮品含有一如权利要求5的水包油型微乳液。
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微乳液预浓缩物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微乳液都是由水性介质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中(1)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2)用特定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代替紫杉醇;(3)将水包油型微乳液制成保健饮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拓展微乳化系统的应用范围。
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3),为拓展微乳化系统的应用范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保持微乳液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微乳液的成分具体种类,例如调整亲脂类机能性成分的具体种类,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与紫杉醇存在类似应用受溶解性限制的亲脂类机能性成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高浓度纳米/亚微米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的水相分散液的制造方法,机能性食品原料包括维生素类、类胡萝卜素(carotenenoid terpenoids)、多酚类(polyphenolics)等,……。上述难溶于水的机能性食品原料,即使经过某些制造技术,亦往往仅有0.1-2%(w/v)的机能性成分能均匀稳定地分散于水溶液中。此外,这些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还有难以被吸收的问题,故难溶于水的机能性成分在保健方面虽具有功能,于食品的应用范围却受到限制(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段)。目前需要寻求一种制造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水相分散液的技术,以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降低稳定剂的使用量,提高机能性化合物于水中均匀分散的浓度,和增加机能性化合物的生物可利用性(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7段)。
对比文件2中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的例子包括脂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和辅酶CoQ10等,类胡萝卜素萜类化合物,如茄红素(lycopene)、胡萝卜素(carotene)、叶黄素(lutene)、玉米黄素(zeaxanthin)等,疏水性多酚类中的非类黄酮多酚类(non-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姜黄素(curcumin)和芝麻素(sesamin)等,类黄酮多酚类(flavonoides polyphenolics),如水飞蓟(silymarin)、异黄酮(isoflavonoid)和橙皮甙(hesperidin)等,和彼等的混合物。其它任何已知用于功能性食品和类药剂营养品领域中的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皆可用于本发明中(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5段)。
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代替紫杉醇作为亲脂性机能性化合物,以提供不同功效的微乳液。在机能性成分选择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水包油微乳液制成保健饮品,以在保健饮品中赋予机能性成分的营养和/或保健功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
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用于制备一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的方法,技术领域相同;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两者的微乳液预浓缩物在一水性介质稀释时都形成一水包油型微乳液;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8中(1)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2)具体限定了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而对比文件1是紫杉醇;(3)限定了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混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的微乳液预浓缩物。
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部分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3),在微乳液制备中,为保证机能性成分的充分溶解,先将其与溶剂油均匀混合,再加入乳化剂进行乳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均匀混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其他部分公开的内容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是落在1:10000至1:10的范围内。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4。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椰子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是1:9。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参见权利要求2-4的相关评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一供口服的水包油型微乳液的方法。
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水包油型微乳液的方法,该水包油型微乳液是借由以一水性介质来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都涉及一种水包油型微乳液,技术领域相同;微乳液预浓缩物成分都包括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乳化剂聚山梨醇酯80、植物油;亲脂性机能性成份相对于该微乳化系统的重量比都不大于10;微乳液都是由水性介质稀释微乳液预浓缩物而被获得;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2中,(1)植物油用椰子油代替了大豆油,植物油相对于聚山梨醇酯的重量比不同;(2)具体限定了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而对比文件1是紫杉醇;(3)限定水包油型微乳液用于口服;(4)限定了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混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略有差异的含有一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微乳液。
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都具有食品级和注射级的原料,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微乳的应用范围具体选择。其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紫杉醇被制成水包油微乳时,可以用于口服;而且口服制剂可方便使用者,降低成本以及促进更多长期治疗方案的实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调整原料的级别、微乳的粒径等,将微乳液用于口服,以降低成本、使制剂的使用方便等。
对于区别特征(4),在微乳液制备中,为保证机能性成分的充分溶解,先将其与溶剂油均匀混合,再加入乳化剂进行乳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先将油与亲脂性机能性成分均匀混合,再与聚山梨醇酯80均匀混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其他部分公开的内容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16分别限定了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用量、水性介质的种类、椰子油与聚山梨醇酯80的重量比。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参见权利要求2-4、6的相关评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要将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体限定了该亲脂性机能性成份是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虾红素、茄红素、白藜芦醇、DHA,或它们的组合,而对比文件1是紫杉醇。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通过提供不同的具有某种程度的营养或治疗益处的物质,使该微乳液预浓缩物具有了某种程度的营养或治疗功能,从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给所述微乳液提供不同的营养或治疗功能。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寻找可能适应该微乳液的具有某种程度的营养或治疗益处的物质,并通过各种实验手段来予以验证。而对比文件2为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明确教导了因溶解性而限制了应用范围的疏水性机能性成分包括辅酶Q10、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茄红素等,可以制成水相分散液以提高机能性化合物于水中均匀分散的浓度和增加机能性化合物的生物可利用性;而且还明确教导了除对比文件2罗列的机能性成分外,还可以选择其它任何已知用于功能性食品和类药剂营养品领域中的疏水性机能性化合物。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物质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通过相关实验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由于大豆磷脂是同时拥有亲油性和亲水性的两性化合物,且对比文件2明确要求该复合稳定剂必须具备HLB值为10至17(即亲水性/水溶性),与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大豆油(仅有亲油性)明显不同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判断无关,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要验证,对比文件2中明确教导的具有某种营养或治疗功能的疏水性机能性成分,可以用于对比文件2所述的微乳化系统即可。
(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口服吸收性的意见,由于亲脂性物质的水溶性较差,有可能口服的吸收率也较低,常表现出不完全吸收或不稳定吸收,将其溶解后进行口服以判断是否能提高吸收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1的预浓缩物用水稀释后进行口服,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法提高特定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的稳定性时,根本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意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稳定性是由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混合物与一水性介质(或与诸如辅酶Q10的亲脂性机能性成分)配制带来的,但是正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8和12的创造性的评价,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椰子油和聚山梨醇酯80的混合物与水性介质混合制备乳剂,其稳定性的效果是这种乳剂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并不需要结合对比文件1和2来得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