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边溢流阀和多边溢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25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512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1637.X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黄继嗣
国际分类号:F16L55/055(2006.01);F15B2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结合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1637.X,名称为“多边溢流阀和多边溢流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DE102005004208B4,公告日为2014年0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边溢流阀,其特征在于,包括阀芯和阀芯套;
其中:
所述阀芯上开设有m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所述阀芯套上开设有n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出口;
所述阀芯与所述阀芯套同轴设置,并绕旋转轴旋转,以使至少一个的所述旁路溢流入口与至少一个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导通形成溢流通道;
各所述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边溢流阀,其特征在于:
所述阀芯绕所述旋转轴周期性旋转,且在每个运动周期内,各所述旁路溢流入口与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配合导通一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边溢流阀,其特征在于:
所述阀芯和所述阀芯套均为中空的圆柱体,所述阀芯的外壁与所述阀芯套的内壁相配合。
4. 一种多边溢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油液通道以及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多边溢流阀;
其中,所述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所述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边溢流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油液通道为所述阀芯内壁形成的通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各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然而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独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还在于: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1-5的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阀芯上开设有m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修改为“阀芯上开设有单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将“以使至少一个的旁路溢流入口与至少一个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导通形成溢流通道”修改为“以使旁路溢流入口与至少一个所述旁路溢流出口导通形成溢流通道”,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以及所述阀芯的一端开放,并且所述阀芯的另一端封闭”。之后于2018年09月19日提交了说明书第1-5页的替换页,其中,将发明名称由“多边溢流阀和多边溢流系统”修改为“基于相位匹配的旋转多边高频溢流液压泵源脉动控制系统”。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阀芯的一端开放,并且阀芯的另一端封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的轴2为中空的,且两端都是开放的,内部形成有腔5,腔5与液压系统的压力侧或泵相连,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轴2设置为一端开放,一端封闭的结构,这样的结构会导致对比文件1的旋转脉动阀无法连接在图2-3的系统中;(2)权利要求1的阀芯上溢流入口为单个,而对比文件1则为八个;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当阀芯上的旁通溢流入口与阀套上的旁通溢流出口相导通形成溢流通道时,主油液通道中的液体才会通过溢流通道流出,抵消流体脉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边溢流阀,其特征在于,包括阀芯和阀芯套;
所述阀芯上开设有单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所述阀芯套上开设有n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出口;
所述阀芯与所述阀芯套同轴设置,并绕旋转轴旋转,以使所述旁路溢流入口与至少一个所述旁路溢流出口导通形成溢流通道;
所述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以及
所述阀芯的一端开放,并且所述阀芯的另一端封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边溢流阀,其特征在于:
所述阀芯绕所述旋转轴周期性旋转,且在每个运动周期内,所述旁路溢流入口与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配合导通一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边溢流阀,其特征在于:
所述阀芯和所述阀芯套均为中空的圆柱体,所述阀芯的外壁与所述阀芯套的内壁相配合。
4. 一种多边溢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油液通道以及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多边溢流阀;
其中,所述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所述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边溢流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油液通道为所述阀芯内壁形成的通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作原理为油液由阀芯的主油液通道5流入,经由阀芯5的周期性转动顺次经过旁通溢流入口4、旁通溢流出口3而溢流流出的多边溢流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流体流量控制需要,将阀芯设置为两端开放两端均能够进油还是设置为一端开放一端封闭而仅一端进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多边溢流阀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见的旋转阀结构,根据流量脉动调控要求,将阀芯上的旁通溢流入口设置为单个以控制多边溢流阀在一个旋转运动周期内流体的溢出量从而获得适当的流体的周期性溢出规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管路流体的流量脉动规律抵消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说明书的发明名称修改回“多边溢流阀和多边溢流系统”,并将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3删除,在独立权利要求4中加入特征“所述多边溢流阀包括阀芯和阀芯套;所述阀芯上开设有单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所述阀芯套上开设有n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出口;所述阀芯与所述阀芯套同轴设置,并绕旋转轴旋转,以使所述旁路溢流入口与至少一个所述旁路溢流出口导通形成溢流通道;所述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以及所述阀芯的一端开放,并且所述阀芯的另一端封闭”以及“通过设置所述多边溢流阀中的所述阀芯的运动周期,使得在所述阀芯的一个运动周期内,削弱n个流量脉动”构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余权利要求修改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旁路溢流出口配置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具有高效率削弱流量脉动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未给出技术启示;(2)将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使得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垂直,单位时间内流入溢流通到内的液体更多,抵消主油液通道内流动脉动的效果更明显,对比文件1未给出技术启示;(3)本申请通过设置多边溢流阀的阀芯的运动周期,使得在阀芯的一个运动周期内即可削弱n个流量脉动,提高了流量脉动的削弱效率,对比文件1未给出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n为大于1的正整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旁路溢流入口和旁路溢流出口的数目不相同,旁路溢流入口的数目为1个,旁路溢流出口的数目为大于1的正整数即2个以上,尤其是说明书附图中示例性的示出了1个入口和4个出口的实施方式,通过上述设置,使得本申请的多边溢流系统的阀芯在旋转运动的一个运动周期中,可在不同时刻形成n个(例如4个)旁路溢流通道(参见说明书[0042]段),且在同一时刻最多仅有一个溢流通道形成;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溢流入口和溢流出口的数目是相同的,这种配置使得对比文件1只要形成溢流通道,就会形成8个溢流通道,显然无法如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那样对溢流通道进行精确控制。而且结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所述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 90°”、“所述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提高削弱主油液通道内流体脉动效率的同时,更精确的对脉动削弱进行控制,相比于对比文件1,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会导致过多的主油液通道内的流体损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09 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边溢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油液通道以及多边溢流阀;
所述多边溢流阀包括阀芯和阀芯套;
所述阀芯上开设有单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所述阀芯套上开设有n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出口;n为大于1的正整数;
所述阀芯与所述阀芯套同轴设置,并绕旋转轴旋转,以使所述旁路溢流入口与至少一个所述旁路溢流出口导通形成溢流通道;
所述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以及所述阀芯的一端开放,并且所述阀芯的另一端封闭;
其中,所述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所述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
通过设置所述多边溢流阀中的所述阀芯的运动周期,使得在所述阀芯的一个运动周期内,削弱n个流量脉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边溢流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油液通道为所述阀芯内壁形成的通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09 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边溢流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多边溢流系统,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7段,附图1-3):包括主油液通道5和多边溢流阀,多边溢流阀包括阀芯套1和阀芯2,阀芯2和阀芯套1同轴设置,阀芯套1和阀芯2配合形成溢流通道,阀芯2上开设有8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阀芯套1上开设有8个通孔(8为大于1的正整数)以形成旁路溢流出口;阀芯2绕旋转轴旋转,以使至少一个旁路溢流入口4与至少一个旁路溢流出口3导通形成溢流通道;主油液通道5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0°<α<18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阀芯上开设单个通孔;各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阀芯的一端开放,并且阀芯的另一端封闭;(2)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以及(3)通过设置所述多边溢流阀中的所述阀芯的运动周期,使得在所述阀芯的一个运动周期内,削弱n个流量脉动。基于此,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阀芯流动通道的数目以及如何设置阀芯和阀芯套的具体配合结构以及如何削弱流量脉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阀芯2上开设有8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阀芯套1上开设有8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出口,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阀芯中开设的通孔数目从而达到相应的溢流流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各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旁路溢流出口设置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溢流阀溢流流量要求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根据流体流量控制需要,将阀芯设置为两端开放两端均能够进油还是设置为一端开放一端封闭而仅一端进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单位时间更多的溢流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是容易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3),在阀芯的一个运动周期内,如果阀芯匀速旋转,每个旁路溢流阀流出口具有相同的形状,各相邻旁路溢流出口之间的间距相同,必然可以削弱旁路溢流入口数目旁路溢流出口数目个流量脉冲,对比文件1的阀芯2上开设有8个旁路溢流入口,阀芯套1上开设有8个旁路溢流出口,如果阀芯匀速旋转,每个旁路溢流阀流出口具有相同的形状,各相邻旁路溢流出口之间的间距相同,则显然可以削弱88个流量脉冲,而将阀芯设置为匀速旋转,每个旁路溢流阀流出口具有相同的形状,各相邻旁路溢流出口之间的间距相同是容易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对主油液通道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7段,附图1-3):主油液通道5设置为阀芯2内壁形成的通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旁路溢流入口和旁路溢流出口的数目不相同,旁路溢流入口的数目为1个,旁路溢流出口的数目为大于1的正整数即2个以上,尤其是说明书附图中示例性的示出了1个入口和4个出口的实施方式,通过上述设置,使得本申请的多边溢流系统的阀芯在旋转运动的一个运动周期中,可在不同时刻形成n个(例如4个)旁路溢流通道(参见说明书[0042]段),且在同一时刻最多仅有一个溢流通道形成;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溢流入口和溢流出口的数目是相同的,这种配置使得对比文件1只要形成溢流通道,就会形成8个溢流通道,显然无法如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那样对溢流通道进行精确控制。而且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所述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 90°”、“所述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所述旁路溢流出口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提高削弱主油液通道内流体脉动效率的同时,更精确的对脉动削弱进行控制,相比于对比文件1,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会导致过多的主油液通道内的流体损失。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阀芯2上开设有8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入口,阀芯套1上开设有8个通孔以形成旁路溢流出口(旁路溢流出口的通孔数目为8个,为大于1的正整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将阀芯上的形成旁路溢流入口的通孔数量进行调整,例如减少至单个来达到相应的溢流流量;而且,不论阀芯上通孔的数量是如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还是如权利要求中的单个,都是通过旋转运动使得阀芯上的旁路溢流入口与阀套上的旁路溢流出口溢流通道相通,从而使得主油液通道中的液体通过溢流通道流出,两者的作用原理和目的是一样的,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溢流入口和多个溢流出口也可以通过改变设置位置以及相对旋转角度来控制对准个数及对准程度来实现要求的流量控制,也就是说,这种数量上的差异所带来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将各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旁路溢流出口设置为相同底面形状可以获得的有益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各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旁路溢流出口设置为具有相同底面形状的柱体是本领域根据溢流阀溢流流量要求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旁路溢流入口和各旁路溢流出口的底面形状相同,相应的必然会削弱流量脉动,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单位时间更多的溢流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主油液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与溢流通道内的液体流动方向的夹角α=90°是容易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将夹角α设为90°后,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创造性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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