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能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20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45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4575.4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陈胤辉 长乐芯聚电子科技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丹萍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马冬娜
国际分类号:H01M1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说明书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也无法产生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4575.4,名称为“高能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长乐芯聚电子科技研究所和陈胤辉。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为:首先,在本领域碳纤泡沫共聚物、金属泡沫共聚物都不具有反应活性,碳纤泡沫共聚物与金属泡沫共聚物之间并不能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在以碳纤泡沫共聚物为阴极部、以金属泡沫共聚物为阳极部构建电池的时候,由于碳纤泡沫共聚物、金属泡沫共聚物之间不会发生反应,则不会有电子从外电路通过,本申请中以碳纤泡沫共聚物为阴极部、以金属泡沫共聚物为阳极部构建的电池不能提供电能,因此不能构成可正常工作的电池。其次,本申请构建的高能电池中,导电薄夹持设置有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一侧面与有可参透液体隔膜的器件一侧面固连和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一侧面与有可参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另一侧面固连,其中导电薄为具有导电性的部件,根据本申请中的记载,该导电薄作为一个整体,同时与连接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及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连接,即阴极部与阳极部连接在电池内部是电导通的,此时,如果电池内阴极与阳极之间发生反应产生的电子就直接通过导电薄而不会通过外电路转移,电池的阴极与阳极之间短接,因此本申请中设置有导电薄的电池不能向外部提供电能,因此不能构成可正常工作的电池,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能电池,是由:电池壳体侧面端设置有上下开口部的电极组件、冗余集成电路、单向阀、可收纳气液体的器件以及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阳极部和阴极部的气密中区部构成,其特征在于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的导电薄夹持设置有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液体隔膜的器件一侧面固连,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另一侧面固连,所述上开口部内侧收容有电池冗余集成电路,且由薄材料制成的盖部件收容在所述上开口部内,并且与所述壳体的开口边缘紧贴以密封所述开口,以及一对端子,设置在所述盖部件上,远离上开口部对应的另一侧面端设置有下开口部,所述下开口部内侧收容有单向阀及可收纳气液体的器件,所述的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设置有阴极电极端子,所述的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设置有阳极电极端子,所述的有可渗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设置在单向阀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上,所述的电极组件设置有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置于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的冗余集成电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碳纤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该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阴极部有延伸的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该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阳极部有延伸的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开口部内的盖部件上一对端子延伸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二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密中区部设置可收纳阀片、弹簧、制动件的单向阀,所述的第一通道上设置有将排出气液体的可收纳一器件,所述的第二通道上设置有将过压气液体排出的可收纳二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明显区别,同时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能池,包括电池壳体侧面端设置有上下开口部的电极组件、冗余集成电路、单向阀、可收纳气液体的器件以及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阳极部和阴极部的气秘中区部,电池壳体侧面端的一端设置有上开口部在内侧收容有电池冗余集成电路,并且与所述壳体的开口边缘紧贴以密封所述开口,以及一对端子,该一对端子设置在所述盖部件上,远离所述上开口部对应的另一端设置有下开口部内侧收容有单向阀及可收纳气液体的器件,且收容在所述下开口部内,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设置有阴极电极端子,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设置有阳极电极端子,所述的电极组件设置有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置于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的冗余集成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纤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所述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一侧面与有可参透液体隔膜的器件一侧面固连,所述的金属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所述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一侧面与有可参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另一侧面固连,所述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所述的可参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设置在单向阀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上,所述的第一通道上设置有将排出气液体的可收纳一器件,所述的第二通道上设置有将过压气液体排出的可收纳二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有延伸的阴极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有延伸的阳极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上开口部内的盖部件上一对端子延伸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二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池,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秘中区部设置可收纳阀片、弹簧、制动件的单向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修改超范围: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说明书中的特征“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的导电薄夹持设置有”,而不包括上述特征的高能池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实用性的问题:假设请求人为了克服上述超范围的缺陷,将删除的“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的导电薄夹持设置有”从新添加到说明书、权利要求中,则本申请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参见驳回理由;3)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高能(电)池,其中阴极部为碳纤泡沫共聚物、阳极部为金属泡沫共聚物,金属泡沫共聚物、碳纤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其中金属泡沫共聚物、碳纤泡沫共聚物均不是本领域常用的阳极、阴极材料,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也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由金属泡沫共聚物、碳纤泡沫共聚物构成的高能(电)池的实现储能/电能转换的工作原理,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将原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的导电薄夹持设置有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液体隔膜的器件一侧面固连,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另一侧面固连”删除,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不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高能池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到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记载了“一种高能池,包括……以及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阳极部和阴极部……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12设置有阴极电极端子13,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4设置有阳极电极端子3,……所述的碳纤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17,所述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12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液体隔膜5的器件6一侧面固连,所述的金属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17,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4一侧面与有可参透气液体隔膜5的器件6另一侧面固连,所述联通微孔17有高密度微孔链18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说明书中没有清楚描述高能池的充放电原理,金属泡沫共聚物以及碳纤泡沫共聚物的电极如何反应,如何释放电子或得到电子,联通微孔的高密度微孔链表面如何实现电能转换,因此在面对上述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用分子颗粒表面积反应而获得高能量、高密度的离子电源”,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碳纤泡沫共聚物分子颗粒表面积,“阴极部有延伸的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阳极部有延伸的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和“非水电解质”通过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能量转换,进行充放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能池,由电池壳体侧面端设置有上下开口部的电极组件、冗余集成电路、单向阀、可收纳气液体的器件以及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阳极部和阴极部的气密中区部构成,其特征在于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的导电薄夹持设置有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液体隔膜的器件一侧面固连,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另一侧面固连,所述上开口部在内侧收容有电池冗余集成电路,且由薄材料制成的盖部件收容在所述上开口部内,并且与所述壳体的开口边缘紧贴以密封所述开口,以及一对端子,设置在所述盖部件上,远离上开口部的另一侧面端设置有下开口部,所述下开口部内侧收容有单向阀及可收纳气液体的器件,且收容在所述下开口部内,所述的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设置有阴极电极端子,所述的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设置有阳极电极端子,所述的有可渗透气液体隔膜的器件设置在单向阀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上,所述的电极组件设置有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置于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的冗余集成电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碳纤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该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能量转换,阴极部有延伸的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该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阳极部有延伸的电极端子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一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开口部内的盖部件上一对端子延伸与所述冗余集成电路第二电极所对应的端子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密中区部设置可收纳阀片、弹簧、制动件的单向阀,所述的第一通道上设置有将排出气液体的可收纳一器件,所述的第二通道上设置有将过压气液体排出的可收纳二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申请文件,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此次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5项、说明书第1-19段,2017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说明书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也无法产生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2.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记载了“一种高能池,包括……以及浸渍在非水电解质中阳极部和阴极部……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12设置有阴极电极端子13,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4设置有阳极电极端子3,……所述的碳纤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17,所述碳纤泡沫共聚物的阴极部12一侧面与有可渗透液体隔膜5的器件6一侧面固连,所述的金属泡沫共聚物有可收纳非水电解质的联通微孔17,金属泡沫共聚物的阳极部4一侧面与有可参透气液体隔膜5的器件6另一侧面固连,所述联通微孔17有高密度微孔链18的表面以及可参与电能转换”,说明书中没有清楚描述高能池的充放电原理,金属泡沫共聚物以及碳纤泡沫共聚物的电极如何反应,如何释放电子或得到电子,联通微孔的高密度微孔链表面如何实现电能转换,因此在面对上述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用分子颗粒表面积反应而获得高能量、高密度的离子电源”,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仅笼统的说通过联通微孔有高密度微孔链的表面可参与能量转换,进行充放电,对于“高能池的充放电原理,金属泡沫共聚物以及碳纤泡沫共聚物的电极如何反应,如何释放电子或得到电子,联通微孔的高密度微孔链表面如何实现电能转换”依然没有解释清楚,因此在面对上述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用分子颗粒表面积反应而获得高能量、高密度的离子电源”,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