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47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76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0636.3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上海鳞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柳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朱洪杰
国际分类号:A23K1/18;A23K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发明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0636.3,名称为“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鳞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3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百分含量的原料组成:牛心粉15~20%、南极磷虾粉15~20%、鱼虫粉15~20%、乌贼粉15~20%、摇蚊幼虫粉3~5%、复合氨基酸15~20%、甜菜碱2~3%、二甲基-β-丙酸噻亭3~5%。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氨基酸为牛磺酸、丙氨酸、甘氨酸和谷氨酸四种氨基酸按照1:1:1:1的比例组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牛心去脂肪和心包膜后,于55~65℃烘干,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牛心粉;将南极磷虾冷冻干燥、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南极磷虾粉;天然水体里的桡足类和枝角类等经人工捞取、冲洗干净消毒后,热风干燥(55~65℃),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鱼虫粉;按质量百分比称取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乌贼粉、摇蚊幼虫粉、甜菜碱、复合氨基酸和二甲基-β-丙酸噻亭,在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即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对比文件1(CN101611764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公开了一种适用于鱼的复合水产诱食剂,包含以下按重量份数计的组份:二甲基-β-丙酸噻亭25-35份、牛磺酸15-25份、丙氨酸15-25份、甘氨酸5-15份、谷氨酸5-15份、核苷酸5-15份;将牛磺酸、丙氨酸、甘氨酸、谷氨酸、核苷酸粉碎,过40目筛,放入混合机中,再加入二甲基-β-丙酸噻亭混合均匀为复合水产诱食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鱼的具体种类为七彩神仙鱼,还添加了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乌贼粉、摇蚊幼虫粉和甜菜碱,但不含核苷酸,并相应地限定了调整后各原料的用量配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一种七彩神仙鱼用的诱食剂。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鱼的具体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的饲养情况可进行常规选择确定的。对于七彩神仙鱼,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其饲养中的一些常见饵料或饲料原料来源及其性质作用,牛心、虾肉、摇蚊幼虫、枝角类和桡足类鱼虫这些都是一些常见的七彩神仙鱼所喜食的原料,可根据增进七彩神仙鱼的食欲、营养值供给等需要常规选择添加牛心粉、南极磷虾粉、摇蚊幼虫粉和鱼虫粉。对比文件2(CN10300471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公开了一种缓控释鱼饵料,并给出了可将氨基酸类诱食剂、二甲基-β-丙酸噻亭与甜菜碱、乌贼内脏粉相组合制作诱食剂的技术启示。而乌贼粉、乌贼内脏粉均属于利用乌贼中不可食用部分(如头、足)加工而得的饲料原料,均具有良好的诱食效果。由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诱食效果,在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启示下,有动机选择添加甜菜碱和乌贼粉。另外,对比文件3(“浅议水产饲料诱食剂的研究与开发”,刘兴旺等,《广东饲料》,第16卷第2期,第17-19页,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8日)公开了核苷酸单独存在时几乎不起作用或作用比较微弱,所以通常与氨基酸、甜菜碱或三甲胺合用,以加强氨基酸的刺激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所要达到的目标诱食效果需求常规选择是否还需添加核苷酸来进行辅助,省去后的效果也能够预期。各原料的质量百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即可得到的。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复合氨基酸的组成,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氨基酸组成为牛磺酸15-25份、丙氨酸15-25份、甘氨酸5-15份、谷氨酸5-15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组成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3还限定了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的具体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一种七彩神仙鱼用的诱食剂的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原料组成的调整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牛心粉、南极磷虾粉和鱼虫粉的具体制备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各原料的一般加工方法即可常规确定的,干燥温度、过筛目数根据温度对于营养成分稳定性的影响,以及粉体粒度对于混合均匀效果、鱼食用消化性的影响即可常规调整得到。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鳞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具体修改内容为:将原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合并为新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提高七彩神仙鱼喜食性的诱食剂,并降低七彩神仙鱼的死亡率,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复合水产诱食剂,针对的是各种不同水产动物,能提高摄食量、促进快速生长、提高水产动物的饵料效率,并未给出可降低死亡率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3也未给出相关启示。2)对比文件1是一种适宜不同种类水产动物的通用诱食剂,为此采用了不同种类诱食剂复配,而本申请仅针对特定鱼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一定会想到对诱食剂复配。对比文件2实质上也是提供一种普适性的鱼饵,且其是用于垂钓的,复配的目的是引诱更多不同的鱼类,其并未给出针对七彩神仙鱼诱食剂复配的技术启示。七彩神仙鱼的生理特征与一般的鱼类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能够提高其它鱼类饲料吸收的诱食剂是否能对七彩神仙鱼起到相同的效果,故不能预期对比文件1-3结合能提高七彩神仙鱼的饲料系数、促进其增重。3)针对七彩神仙鱼,饲喂包含本申请诱食剂的死亡率低于饲喂牛心汉堡的死亡率。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百分含量的原料组成:牛心粉15~20%、南极磷虾粉15~20%、鱼虫粉15~20%、乌贼粉15~20%、摇蚊幼虫粉3~5%、复合氨基酸15~20%、甜菜碱2~3%、二甲基-β-丙酸噻亭3~5%;所述的复合氨基酸为牛磺酸、丙氨酸、甘氨酸和谷氨酸四种氨基酸按照1∶1∶1∶1的比例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牛心去脂肪和心包膜后,于55~65℃烘干,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牛心粉;将南极磷虾冷冻干燥、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南极磷虾粉;天然水体里的桡足类和枝角类等经人工捞取、冲洗干净消毒后,热风干燥(55~65℃),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鱼虫粉;按质量百分比称取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乌贼粉、摇蚊幼虫粉、甜菜碱、复合氨基酸和二甲基-β-丙酸噻亭,在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即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3并未提及降低死亡率,但在添加七彩神仙鱼常见喜食原料的基础上,结合七彩神仙鱼本身的摄食特点及原料已知的诱食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能够达到降低死亡率的效果,如:血虫(也即摇蚊幼虫)是养殖七彩神仙鱼的常用饵料,其营养一流,对鱼来说“口感特好”,即使对饵料挑剔、食欲很差的鱼也能吃不少,七彩神仙鱼不论大小都特别喜欢,有时因争食溅起水花(参见:“养鱼金典:家养热带鱼111问”,叶键等,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38页第2段,公开日为2012年07月31日)。在添加了有助于增加鱼食欲、促进鱼摄食饵料原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相应地预期其可减少因鱼不摄食而导致的死亡。且牛心、虾粉、鱼虫粉(桡足类和枝角类等)也均属于本领域已知的一些七彩神仙鱼所喜食的原料(参见:(1)“七彩鱼神仙鱼养殖与鉴赏”,姜治忠等,金盾出版社,第80-83页,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1日;(2)“七彩神仙鱼的饲养与繁殖”,翁忠惠等,上海水产大学学报,第2卷第4期,第229页第3节第1段,公开日为1993年12月31日),故添加了上述原料后可提高鱼喜食性的效果也能够预期。2)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适用不同水产动物的通用型诱食剂,即表示其适用对象较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其用于七彩神仙鱼的养殖当中,并结合七彩神仙鱼的摄食特点、饲喂效果对其进行调整改进。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常见的诱食剂原料,并给出了可将氨基酸类诱食剂、二甲基-β-丙酸噻亭与甜菜碱、乌贼粉相组合制作诱食剂的技术启示,为了进一步提高诱食效果,在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添加甜菜碱和乌贼粉。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有任何关于诱食剂原料组分筛选对比的实验数据显示和证明本申请的原料组合的调整确定还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适用范围较广的水产诱食剂用于七彩神仙鱼养殖当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诱食剂能够降低饲料系数、促进增重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验证确认其对七彩神仙鱼的作用效果,这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诱食剂用于七彩神仙鱼,原料还包括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摇蚊幼虫粉、乌贼粉、甜菜碱;(2)不含核苷酸;(3)原料配比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更适于七彩神仙鱼的诱食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动物及其加工副产品类诱食剂包括乌贼内脏粉及其提取物、虾粉及提取物、鱼粉及提取物、蟹粉及提取物、红虫粉及提取物、动物内脏粉及提取物或动物肽类等。另外,本领域公知七彩神仙鱼属热带观赏鱼类,它的人工配合饵料通常称为“汉堡”饵料,水族馆、养殖户都可自己做“汉堡”。制作“汉堡”饵料的主成分为牛心、虾肉、鱼肉等,加上适量的蔬菜、酵母、蓝绿藻和少量复合维生素。红虫、干鱼虫等均为七彩神仙鱼的常见动物性饵料,其中红虫是摇蚊幼虫的幼体,营养非常丰富;干水蚤,即平时所说的干鱼虫,营养非常丰富,贮存方便(可参见《观赏鱼饲养指南》,龙图天下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3月第一版,第274-275页)。此外,乌贼粉是指不宜供人食用的部分(如乌贼内脏),经过干燥处理而得到的产品,南极磷虾是常见的食用虾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用的水产诱食剂中进一步添加牛心粉、南极磷虾粉、摇蚊幼虫粉(即红虫粉)、甜菜碱、乌贼粉和鱼虫粉,所能达到的提高对七彩神仙鱼的诱食力并丰富营养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核苷酸所起的作用主要在于辅助增强氨基酸的诱食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综合考虑诱食效果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常规选择是否添加核苷酸来进行辅助,而省去后所能达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各原料的质量百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范围,综合考虑各原料的风味、营养、成本以及实际的诱食效果,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进行选择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诱食剂用于七彩神仙鱼,原料组成不同;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更适于七彩神仙鱼的诱食剂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不具备创造性(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且牛心粉、虾粉以及鱼虫粉的制备方法是常规方法,所采用的工艺参数也是一般性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该方法或参数的选择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鱼虫,又名水蚤,是节肢动物中桡足类的枝角动物,是热带鱼和金鱼的主要饵料(参见《新编热带鱼饲养百科》,《宠物生活》编委会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7月第一版,第244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枝角类与桡足类加工制得鱼虫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1)和(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鱼、虾、蟹的复合水产诱食剂,可以提高水产动物摄食量,促进其快速生长,提高水产动物的饵料效率,减少残饵,降低对水体的污染。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缓控释鱼饵料中包括诱食剂,所述诱食剂包括乌贼内脏粉、虾粉、鱼粉、红虫粉、甜菜碱等。其次,如前所述,本领域公知七彩神仙鱼属热带观赏鱼类,它的人工配合饵料通常称为“汉堡”饵料,制作“汉堡”饵料的主成分为牛心、虾肉、鱼肉等,加上适量的蔬菜、酵母、蓝绿藻和少量复合维生素。红虫、干鱼虫等均为七彩神仙鱼的常见动物性饵料,其中红虫是摇蚊幼虫的幼体,营养非常丰富;干水蚤,即平时所说的干鱼虫,营养非常丰富,贮存方便。此外,乌贼粉是指不宜供人食用的部分(如乌贼内脏),经过干燥处理而得到的产品,南极磷虾是常见的食用虾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并基于公知常识,不难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用的水产诱食剂中进一步添加牛心粉、南极磷虾粉、摇蚊幼虫粉(即红虫粉)、甜菜碱、乌贼粉和鱼虫粉,所能达到的提高对七彩神仙鱼的诱食力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再次,虽然对比文件2的诱食剂可应用于普适鱼饵,但不会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七彩神仙鱼,并且这种转用也不需要克服技术性障碍。另外,七彩神仙鱼的死亡率是由不采食引起的,而添加了七彩神仙鱼喜食成分的诱食剂,有助于增加鱼食欲、促进鱼摄食饵料增进营养,进而达到降低死亡率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3),本申请说明书的对比试验所选用的D牛心汉堡饲料以及C人工配合饲料的组成及配比并未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判断本申请诱食剂的原料及配比的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因而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案件编号:1F236620)。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1页)。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百分含量的原料组成:牛心粉15~20%、南极磷虾粉15~20%、鱼虫粉15~20%、乌贼粉15~20%、摇蚊幼虫粉3~5%、复合氨基酸15~20%、甜菜碱2~3%、二甲基-β-丙酸噻亭3~5%;所述的复合氨基酸为牛磺酸、丙氨酸、甘氨酸和谷氨酸四种氨基酸按照1∶1∶1∶1的比例组成;
所述牛心粉是将牛心去脂肪和心包膜后,于55~65℃烘干,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
所述南极磷虾粉是将南极磷虾冷冻干燥、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
所述鱼虫粉是天然水体里的桡足类和枝角类经人工捞取、冲洗干净消毒后,55~65℃热风干燥,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牛心去脂肪和心包膜后,于55~65℃烘干,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牛心粉;将南极磷虾冷冻干燥、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南极磷虾粉;天然水体里的桡足类和枝角类经人工捞取、冲洗干净消毒后,55~65℃热风干燥,粉碎后过80目筛而制得鱼虫粉;按质量百分比称取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乌贼粉、摇蚊幼虫粉、甜菜碱、复合氨基酸和二甲基-β-丙酸噻亭,在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即可。”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一种显著降低七彩神仙鱼饵料系数的诱食剂。对比文件1未限定牛心粉、南极磷虾粉和鱼虫粉的制备方法,原料和用量也不同,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复合诱食剂能够提高水产动物的饵料效率,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显而易见的认为其施用于七彩神仙鱼时也能够达到显著的饵料系数低的技术效果。如“饵料组成对七彩神仙鱼最大摄食率、生长和消化吸收的影响”中,饲料III即为本领域常用的“牛肉汉堡”配方:牛心70%、虾肉30%,与饲料I:猪心35%、牛心35%和虾肉30%,饲料II:猪心70%、虾肉30%,对七彩神仙鱼的特定生长率、转化效率、消化率和最大摄食率均无显著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的预期任何可作为七彩神仙鱼诱食剂的原料组分进行组合均可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另外,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一D组采用的是传统“牛心汉堡”,如现有研究“虾青素、叶黄素和牛磺胆酸钠在七彩神仙鱼饲料中的应用研究”中“牛心汉堡”的原料包括牛心、鸭心、虾仁、多维和磷酸二氢钙;“野生及人工养殖七彩神仙鱼肌肉成分的比较”中“牛心汉堡”组成为牛心、鸭心、南美白对虾、维生素和矿物质。可见“牛心汉堡”的组成基本相似,即使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具体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知晓这一传统饲料的大致组分和效果。同时虽然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人工配合饲料”的具体组成,但对比试验结果可以看出,本申请采用的“人工配合饲料”对于七彩神仙鱼无任何诱食作用,而本申请中的AB组的饵料系数显著优于D组的“牛心汉堡”饲料,因此本申请所述诱食剂相对于传统“牛心汉堡”饲料显著提高了饵料系数,显著的减少了对养殖水体的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编号:1F276888)。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1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的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发明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水产诱食剂,其包含以下组份,其配方比例按重量份数计:二甲基-β-丙酸噻亭25-35份、牛磺酸15-25份、丙氨酸15-25份、甘氨酸5-15份、谷氨酸5-15份、核苷酸5-15份。该复合水产诱食剂用于鱼、虾、蟹饲料中,属于饲料添加剂,可以提高水产动物摄食量,促进其快速生长,提高水产动物的饵料效率,减少残饵,大大降低对水体的污染(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和说明书摘要)。可见,当对比文件1公开的牛磺酸、丙氨酸、甘氨酸和谷氨酸取值均为15份时(即1:1: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合氨基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诱食剂用于七彩神仙鱼,原料还包括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摇蚊幼虫粉、乌贼粉、甜菜碱,并限定牛心粉、南极磷虾粉、鱼虫粉的制备方法;(2)不含核苷酸;(3)原料配比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更适于七彩神仙鱼的诱食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缓控释鱼饵料,其中包括诱食剂,所述诱食剂包括下述组分中的一种或多种:氨基酸类诱食剂、甜菜碱类诱食剂、含硫化合物类诱食剂、核苷酸类诱食剂、动物及其加工副产品类诱食剂等;其中动物及其加工副产品类诱食剂包括乌贼内脏粉及其提取物、虾粉及提取物、鱼粉及提取物、蟹粉及提取物、红虫粉及提取物、动物内脏粉及提取物或动物肽类等(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3)。另外,本领域公知七彩神仙鱼属热带观赏鱼类,它的人工配合饵料通常称为“汉堡”饵料,水族馆、养殖户都可自己做“汉堡”。制作“汉堡”饵料的主成分为牛心、虾肉、鱼肉等,加上适量的蔬菜、酵母、蓝绿藻和少量复合维生素。红虫、干鱼虫等均为七彩神仙鱼的常见动物性饵料,其中红虫是摇蚊幼虫的幼体,营养非常丰富;干水蚤,即平时所说的干鱼虫,营养非常丰富,贮存方便(可参见《观赏鱼饲养指南》,龙图天下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3月第一版,第274-275页)。此外,乌贼粉是指不宜供人食用的部分(如乌贼内脏),经过干燥处理而得到的产品,南极磷虾是常见的食用虾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并基于公知常识,不难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用的水产诱食剂中进一步添加牛心粉、南极磷虾粉、摇蚊幼虫粉(即红虫粉)、甜菜碱、乌贼粉和鱼虫粉,以提高对七彩神仙鱼的诱食效果并同时丰富营养。至于牛心粉、虾粉以及鱼虫粉的制备方法也是常规的制备方法,所采用的工艺参数也是一般性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该方法或参数的选择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核苷酸诱食剂的作用特点,并具体指出:当前一般认为核苷酸单独存在时几乎不起作用或作用比较微弱,所以通常与氨基酸、甜菜碱或三甲胺合用,以加强氨基酸的刺激效果(参见对比文件3第18页第1.4节)。可见,核苷酸所起的作用主要在于辅助增强氨基酸的诱食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综合考虑诱食效果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常规选择是否添加核苷酸来进行辅助,而省去后所能达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各原料的质量百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范围,综合考虑各原料的风味、营养、成本以及实际的诱食效果,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如单因素、多因素、正交试验等)进行选择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水产诱食剂的制备方法,其包含以下组份,其配方比例按重量份数计:二甲基-β-丙酸噻亭25-35份、牛磺酸15-25份、丙氨酸15-25份、甘氨酸5-15份、谷氨酸5-15份、核苷酸5-15份。该复合水产诱食剂用于鱼、虾、蟹饲料中,属于饲料添加剂。将牛磺酸、丙氨酸、甘氨酸、谷氨酸、核苷酸粉碎,过40目筛,放入混合机中,再加入二甲基-β-丙酸噻亭混合均匀为复合水产诱食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摘要)。可见,当对比文件1公开的牛磺酸、丙氨酸、甘氨酸和谷氨酸取值均为15份时(即1:1: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复合氨基酸。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诱食剂用于七彩神仙鱼,原料组成不同;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更适于七彩神仙鱼的诱食剂制备方法。
由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彩神仙鱼高效诱食剂不具备创造性(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且牛心粉、虾粉以及鱼虫粉的制备方法是常规方法,所采用的工艺参数也是一般性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该方法或参数的选择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鱼虫,又名水蚤,是节肢动物中桡足类的枝角动物,是热带鱼和金鱼的主要饵料(参见《新编热带鱼饲养百科》,《宠物生活》编委会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7月第一版,第244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枝角类与桡足类加工制得鱼虫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列举的“饵料组成对七彩神仙鱼最大摄食率、生长和消化吸收的影响”一文中,饲料I-III均不含有对比文件1或2中记载的诱食剂成分,饲料I-III对七彩神仙鱼的特定生长率、转化效率、消化率和最大摄食率无显著影响不能得出本申请的诱食剂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其次,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该复合水产诱食剂,适用于鱼饲料,属于饲料添加剂,可以提高水产动物摄食量,促进其快速生长,提高水产动物的饵料效率,减少残饵,大大降低对水体的污染。因而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促进七彩神仙鱼摄食饵料并增强营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产诱食剂基础上,增添七彩神仙鱼所喜食的“牛肉汉堡”中的主要原料牛心粉和虾粉,并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加入多种具有诱食作用的诱食剂原料(如摇蚊幼虫粉、甜菜碱、乌贼粉和鱼虫粉)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能达到的相较于普通“牛肉汉堡”对于七彩神仙鱼具有更好的诱食效果、提高采食率增重率、降低饵料系数和死亡率、减少残饵、降低对水体的污染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另外,本申请所述的牛心粉、虾粉以及鱼虫粉的制备方法均是常规的制备方法,所采用的工艺参数也是一般性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该方法或参数的选择对于七彩神仙鱼诱食剂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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