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23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717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49826.6
申请日:2015-05-18
复审请求人:中原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鲜萍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明媚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个方案没有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是管理问题,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管理所带来的效果,那么该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9826.6,名称为“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原工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的方案采用了“基于RFID系统等收集的一线实时生产数据,从员工生产效率和生产稳定性两方面对员工技能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来解决为企业生产编排、人员考核与培训等提供基础和方向。然而上述手段中包含对于影响最终员工技能评价的生产技能系数和生产一致性系数等主观人为认定因素,并非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因此所采用的手段不属于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上述所解决的问题是解决为企业生产编排、人员考核与培训等提供基础和方向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获得效果仅仅是辅助企业人力资源部进行人才的培养,辅助产能预测、提高生产计划的精确度和执行力,这并非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步骤如下:
(一)进行服装生产现场数据收集,建立员工生产数据库;
(二)根据对生产状况的认识对生产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异常数据的筛选剔除;
(三)对筛选后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计算员工的生产技能系数和生产一致性系数;
员工i操作工序j的生产技能系数为: ;其中,Meij表示员工i操作工序j单位工时序列集合Aij的中位数,Sj表示工序j的标准工时;
所述生产一致性系数为:,其中,表示工序j的标准工序波动差, 为工序波动差;
(四)计算得出员工技能系数,建立企业员工技能数据库,根据生产的多样性,每个员工相对应的可能有多个技能系;
所述员工技能系数是生产技能系数Rij和生产一致性系数Hij加以权重得到的,员工i操作工序j的技能系数Lij为:;其中,;
(五)定期进行生产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和补充,更新员工的技能数据,保持与生产的同步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生产现场数据包含整个生产过程的数据组,包括每个员工所操作工序的工序信息、实际生产时间信息、标准生产时间信息、所使用的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产现场数据的来源由吊挂线服装生产自动化传输工具及配套运行系统测量、RFID服装一线生产管理系统收集或人工现场实际测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通过统计学区间估计的方法进行筛选剔除,选取最能代表员工生产状态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员工i操作工序j的单位工时序列集合为:,其中,Ain是第n件半成品的单位工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将“服装生产现场数据包含整个生产过程的数据组,其中包括每个员工所操作工序的工序信息、实际生产时间信息、标准生产时间信息、所使用的设备”这一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即通过客观存在的物理量来得到员工的生产技能系数,并不是单纯的通过人为认定因素来确定的。2)采集员工生产数据的方法对应于员工生产数据采集系统的特性。该员工生产数据采集方法应用于服装生产管理的技术领域,其中通过所采集的员工生产数据进一步计算得到每个员工所对应的生产技能系数,具有相应的物理含义,确定的员工技能系数不仅可用于对员工生产数据库的定时更新,还可作为对员工所进行操作工序合理安排的依据,进而达到提高服装生产效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步骤如下:
(一)进行服装生产现场数据收集,建立员工生产数据库;
(二)根据对生产状况的认识对生产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异常数据的筛选剔除;
(三)对筛选后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计算员工的生产技能系数和生产一致性系数;
员工i操作工序j的生产技能系数为:其中,Meij表示员i操作工序j单位工时序列集合Aij的中位数,Sj表示工序j的标准工时;
所述生产一致性系数为:其中,Sσj表示工序j的标准工序波动差,σij为工序波动差;
(四)计算得出员工技能系数,建立企业员工技能数据库,根据生产的多样性,每个员工相对应的可能有多个技能系;
所述员工技能系数是生产技能系数Rij和生产一致性系数Hij加以权重得到的,员工i操作工序j的技能系数Lij为:Lij=ω1Rij ω2Hij;其中,ω1 ω2=1;
(五)定期进行生产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和补充,更新员工的技能数据,保持与生产的同步化;
所述服装生产现场数据包含整个生产过程的数据组,包括每个员工所操作工序的工序信息、实际生产时间信息、标准生产时间信息、所使用的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产现场数据的来源由吊挂线服装生产自动化传输工具及配套运行系统测量、RFID服装一线生产管理系统收集或人工现场实际测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通过统计学区间估计的方法进行筛选剔除,选取最能代表员工生产状态的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员工i操作工序j的单位工时序列集合为:Aij={Ai1,Ai2,Ai3,……Ain},其中,Ain是第n件半成品的单位工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所解决的员工技能评价的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其中所选择的参数都是人为选择的,虽然所选择的参数是客观、具有物理含义的数据,但是员工技能系数的计算公式是用户的主观设定,并不构成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采集员工生产数据的来源可以是人工现场实际测量。而获得的效果是员工编排合理化、提高生产计划的精确度和执行力,并非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未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该方案所涉及的参数是客观、具有物理意义的数据,但是其中所涉及的参数是人为选择的,员工技能系数和生产一致性系数的计算公式是人为规定的,因此不构成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如说明书所述,该方案解决的问题是解决为企业生产编排、人员考核与培训等提供基础和方向的问题,其不属于技术问题;获得的效果仅仅是辅助企业人力资源部进行人才的培养,辅助产能预测、提高生产计划的精确度和执行力,这并非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并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服装生产过程效率低下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整个服装生产的工作效率的有益效果。且在权利要求1中还公开了“服装生产现场数据包含整个生产过程的数据组,其中包括每个员工所操作工序的工序信息、实际生产时间信息、标准生产时间信息、所使用的设备”的技术内容,即通过客观存在的物理量来采集服装生产过程中的具体生产数据,并不是单纯通过人为认定因素来确定的。2)该员工生产数据采集方法应用于服装生产数据采集的技术领域,其中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采集得到生产数据,具有相应的物理含义。所采集的生产数据,不仅可用于对员工生产数据库的定时更新,还能达到提高服装生产效率的目的。所以,权利要求1中的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基于服装生产数据采集技术领域的数据采集方法,是对特定技术领域的所对应服装生产数据进行客观采集的过程,属于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提交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和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个方案没有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是管理问题,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管理所带来的效果,那么该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技术方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生产现场数据的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评价方法,该方案由服装一线生产管理系统收集或人工现场实际测量采集员工生产数据,所述员工技能从生产效率和生产稳定性两方面反应,用生产技能系数衡量员工生产效率,用生产一致性系数衡量生产的稳定性,通过加权的方法对生产技能系数和生产一致性进行综合考虑,得出员工技能系数。
虽然该方案所涉及的参数是客观的、具有物理意义的数据,但是员工技能系数和生产一致性系数的计算公式是人为规定的,所述公式采用的各项参数是根据相应人为规定进行选择的,因此不构成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如说明书所述,该方案解决的问题是解决为企业生产编排、人员考核与培训等提供基础和方向的问题,其不属于技术问题;获得的效果仅仅是辅助企业人力资源部进行人才的培养,辅助产能预测、提高生产计划的精确度和执行力,这并非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其并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复审请求人声称的“达到提高服装生产效率的目的”并非通过技术手段获得,而是通过对服装一线员工技能进行评价这种管理手段获得。其次,虽然“服装生产现场数据包含整个生产过程的数据组,其中包括每个员工所操作工序的工序信息、实际生产时间信息、标准生产时间信息、所使用的设备”所涉及的参数是客观、具有物理意义的数据,但员工技能系数和生产一致性系数的计算公式是人为规定的,所述公式采用的各项参数是根据相应人为规定进行选择的,因此不构成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2)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采集员工生产数据的来源可以是人工现场实际测量。而获得的效果是员工编排合理化、提高生产计划的精确度和执行力,并非技术效果。本申请可能可以间接达到提高服装生产效率的目的,但并不是通过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因此,本申请未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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