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蓄电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87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57590
优先权日:2013-11-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58867.0
申请日:2014-06-10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丰田自动织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延峰
合议组组长:凌宇飞
参审员:曹毓涵
国际分类号:H01M2/02,H01M2/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8867.0,名称为“蓄电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丰田自动织机,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蓄电模块,其通过多个在壳体内收容有电极组装体以及电解液的方形的蓄电装置连接而构成,
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沿着所述电极组装体的正极与负极层叠的层叠方向排列,并以该排列的状态通过在多个所述蓄电装置的所述层叠方向的两端部分别配置的板状的端板对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施加约束压力而被约束,
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电模块,
所述被约束的一侧的面中的与邻接部件接触的部分的厚度至少比所述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电模块,
与所述邻接部件进行所述接触的部分包括所述电极组装体的与所述壳体的接触面。
4. 一种蓄电模块,其通过多个在壳体内收容有电极组装体以及电解液的方形的蓄电装置连接而构成,
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沿着所述电极组装体的正极与负极层叠的层叠方向排列,并以该排列的状态通过在多个所述蓄电装置的所述层叠方向的两端部分别配置的板状的端板对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施加约束压力而被约束,
邻接部件与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接触,
所述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中的与所述邻接部件接触的部分的厚度至少比所述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蓄电模块,
所述壳体的被约束的一侧的面整体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蓄电模块,
与所述邻接部件进行所述接触的部分包括所述电极组装体的与所述壳体的接触面。”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862866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194429C,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使蓄电装置的壳体的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比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从而实现抑制蓄电装置的壳体的变形并且能够提高体积能量密度的目的,而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增厚短边侧板部的厚度,从而进而防止电池的变形,即本申请是减薄一侧的厚度,而对比文件2是增厚一侧厚度。(2)对比文件2中关于将实施厚度减薄的面作为承受约束载荷的面、即作为被约束的一侧的面没有任何的记载或启示,甚至连将实施厚度减薄的面作为承受任何施力的面也没有记载或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在厚度方向上层叠,对层叠方向即长边侧板部施加了约束力,该约束力可以抑制层叠方向上的变形,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方形电池外壳,其横截面短边侧板部的厚度比长边侧板部的厚度厚,在防止膨胀变形的同时使方形电池外壳容积大,可提高体积能量密度,因此,为了进一步抑制对比文件1中的蓄电模块壳体的变形以及提高蓄电模块的体积能量密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直接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形电池壳体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也相应地以长边侧板部为基准进行约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容易想到,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容易想到,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请求保护的是“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其限定的是两个侧面之间厚度的相对关系,并没有体现出某个面减薄或增厚的信息,并且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抑制壳体变形,从对比文件2的整体方案来看,其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壳体变薄所导致的电池容易变形的问题,从而将横截面短边侧板部的厚度设置的比长边侧板部的厚度厚,即其实质上也是长边侧板部比短边侧板部的厚度小的方案,并且其也公开了长边侧板部较薄能够提高电池的能量密度的作用。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沿厚度方向层叠的电池,电池壳体的长边侧板部为承受约束载荷即作为被约束的面,而短边侧板部为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长边侧板部比短边侧板部的厚度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中后,自然会得到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设置为比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的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将特征“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的厚度相同”补入权利要求1和4。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由于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的厚度相同,因此对于未受约束载荷的底面也能够充分确保厚度,从而提高耐压强度。而关于上述技术特征及上述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2均没有任何公开及启示。相反,对比文件2还存在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上述技术特征的记载。具体而言,关于短边侧板部3a的厚度A与底板部3c的厚度c的关系,对比文件2在其说明书第3页记载有A=βC(0.2<β<0.8)。而该记载显然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上述技术特征。因此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的内容如下:
“1.一种蓄电模块,其通过多个在壳体内收容有电极组装体以及电解液的方形的蓄电装置连接而构成,
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沿着所述电极组装体的正极与负极层叠的层叠方向排列,并以该排列的状态通过在多个所述蓄电装置的所述层叠方向的两端部分别配置的板状的端板对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施加约束压力而被约束,
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
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的厚度相同”。
“4.一种蓄电模块,其通过多个在壳体内收容有电极组装体以及电解液的方形的蓄电装置连接而构成,
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沿着所述电极组装体的正极与负极层叠的层叠方向排列,并以该排列的状态通过在多个所述蓄电装置的所述层叠方向的两端部分别配置的板状的端板对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施加约束压力而被约束,
邻接部件与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接触,
所述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中的与所述邻接部件接触的部分的厚度至少比所述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
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的厚度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862866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194429C,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2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蓄电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蓄电池模块(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8段-第24页最后1段、附图1-7),并具体公开了:该电池模块40通过多个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41(即蓄电装置)连接而成(参见附图4),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具有:电极组,电解液以及收纳它们的大致长方体的电池壳(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附图1-2),电极组可以为层叠型,层叠型的电极组可以通过如矩形的正极及矩形的负极,中间夹持多孔质耐热层进行层叠(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段、附图1、3);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41在厚度方向上层叠,分别配置位于层叠物42端面上的端板44、45,及连接2个上述端板、约束多个所述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桥接件46(即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沿着厚度方向排列,并以该排列的状态通过在多个蓄电装置的层叠方向的两端部分别配置的板状的端板对壳体的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施加约束压力而被约束)(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附图4);由附图4中能够看出,电池壳中的长边侧板部由于具有桥接件和端板约束,因此属于被约束的一侧的面,而短边侧板部属于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
附图1为电池的纵剖图,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中可以得出,正极与负极的层叠方向为电池的厚度方向,与电池的层叠方向相同(即多个蓄电装置延电极组装体的正极与负极层叠的层叠方向排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2)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3)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的厚度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抑制变形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蓄电模块的体积能量密度以及更均匀的施加压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方形电池外壳(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13页最后1段、图1-9),其具体公开了其横截面短边侧板部的厚度比长边侧板部的厚度厚(即长边侧板部比短边侧板部的厚度小),并进一步公开了作用为在电池内压上升的情况下,防止长边侧板部膨胀变形,并且长边侧板部厚度比较薄的方形电池外壳容积大,可充填更多的电池活性物质,制成体积能量密度高的方形电池;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方形电池外壳的长边侧板部设置成比短边侧板部厚度薄,从而在抑制壳体变形的前提下提高电池体积能量密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体积能量密度,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长边侧板的厚度设置为比短边侧板的厚度小,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壳体的长边侧板部是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短边侧板部是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因此,当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时,便自然满足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端板在壳体的层叠方向上的两侧对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施加约束压力,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端板与电池的位置发生微小偏差导致约束力不均匀,使端板的比壳体的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施加约束压力,从而保证约束力的均匀施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均为短边侧板部,将其设置为厚度相同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电池壳体设置为长边侧板部的厚度比短边侧板部的厚度小,而对比文件1中的长边侧板部自然也包括被约束的一侧的面中的与邻接部件接触的部分,因此也就得到了被约束的一侧的面中的与邻接部件接触的部分的厚度比所述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的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可以得出电极组中的负极与电池壳接触,从附图4上可以得出,一个非水电解质电池与相邻非水电解质电池(邻接部件)接触的部分包括电极组与电池壳的接触面,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蓄电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蓄电池模块(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8段-第24页最后1段、附图1-7),并具体公开了:该电池模块40通过多个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41(即蓄电装置)连接而成(参见附图4),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具有:电极组,电解液以及收纳它们的大致长方体的电池壳(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附图1-2),电极组可以为层叠型,层叠型的电极组可以通过如矩形的正极及矩形的负极,中间夹持多孔质耐热层进行层叠(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段、附图1、3);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41在厚度方向上层叠,分别配置位于层叠物42个端面上的端板44、45,及连接2个上述端板、约束多个所述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桥接件46(即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沿着厚度方向排列,并以该排列的状态通过在多个蓄电装置的层叠方向的两端部分别配置的板状的端板对壳体的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施加约束压力而被约束)(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附图4);由附图4中能够看出,电池壳中的长边侧板部由于具有桥接件和端板约束,因此属于被约束的一侧的面,而短边侧板部属于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
附图1为电池的纵剖图,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中可以得出,正极与负极的层叠方向为电池的厚度方向,与电池的层叠方向相同(即多个蓄电装置延电极组装体的正极与负极层叠的层叠方向排列)。
由附图4可见,相邻的二次电池(即邻接部件)与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接触。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2)通过所述端板的比所述壳体的所述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多个所述蓄电装置施加所述约束压力;3)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的厚度相同。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抑制变形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蓄电模块的体积能量密度以及更均匀的施加压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方形电池外壳(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13页最后1段、图1-9),其具体公开了其横截面短边侧板部的厚度比长边侧板部的厚度厚(即长边侧板部比短边侧板部的厚度小),并进一步公开了作用为在电池内压上升的情况下,防止长边侧板部膨胀变形,并且长边侧板部厚度比较薄的方形电池外壳容积大,可充填更多的电池活性物质,制成体积能量密度高的方形电池;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方形电池外壳的长边侧板部设置成比短边侧板部厚度薄,从而在抑制壳体变形的前提下提高电池体积能量密度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体积能量密度,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长边侧板的厚度设置为比短边侧板的厚度小,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壳体的长边侧板部是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短边侧板部是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因此,当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时,便自然满足壳体的因约束压力的施加而被约束的一侧亦即所述层叠方向的两侧的面的厚度比所述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端板在壳体的层叠方向上的两侧对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施加约束压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为了防止端板与电池的位置发生微小偏差导致约束力不均匀,使端板的比壳体的层叠方向上的两侧的面大的面对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施加约束压力,从而保证约束力的均匀施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壳体的未被约束的一侧的四个面均为短边侧板部,将其设置为厚度相同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电池壳体设置为长边侧板部的厚度比短边侧板部的厚度小,而对比文件1中的长边侧板部的厚度自然指的是面整体的厚度,因此也就得到了所述壳体的被约束的一侧的面整体的厚度比所述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的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4或5,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可以得出电极组中的负极与电池壳接触,从附图4上可以得出,一个非水电解质电池与相邻非水电解质电池接触的部分包括电极组与电池壳的接触面,即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沿厚度方向层叠的电池,电池壳体的长边侧板部为承受约束载荷即作为被约束的面,而短边侧板部为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长边侧板部比短边侧板部的厚度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中后,自然会得到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设置为比未被约束的一侧的面的厚度小的方案。而对于同为未被约束载荷的短边侧板部,将其设置为相同的厚度是本领域人员较为常规选择,而确保厚度能够提高耐压强度的技术效果也能够预料得到;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短边侧板部3a的厚度A与底板部3c的厚度c的关系仅为优选的参数范围,并不属于壳体必须满足的条件,因此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厚度的选择。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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