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电池及其电池管理系统、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电池及其电池管理系统、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72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75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80004523.0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维佳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尹朝丽
国际分类号:H01M10/42,H01M1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出发没有动机进行相应的改进,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4523.0,名称为“金属电池及其电池管理系统、控制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6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7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电池管理系统,用于管理金属电池的电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系统包括:
检测电路,用于检测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控制电路,用于获取所述电气参数,并根据所述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电池管理系统还包括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与所述检测电路以及所述控制电路分别电连接,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从所述存储器中获取所述金属电池在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并且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33. 一种金属电池,包括壳体以及收纳在所述壳体内的电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电池还包括设于所述壳体内部的电池管理系统,所述电池管理系统用于管理所述电芯,所述电池管理系统包括:
检测电路,用于检测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控制电路,用于获取所述电气参数,并根据所述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 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电池管理系统还包括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与所述检测电路以及所述控制电路分别电连接,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从所述存储器中获取所述金属电池在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并且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64. 一种金属电池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获取所述电气参数,并根据所述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
存储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获取所述金属电池在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并且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05229483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电池组的内部短路的系统和方法,权利要求1、33、64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控制模块中通过相应的电路实现控制功能,电池还包括壳体,电芯和电池管理系统均设于壳体内,将测得的电气参数存储在存储器中,存储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3、6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3、6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14、24-26、28、30-32、34-46、56-58、60、62-77附加技术特征为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17、47-49、78-80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2565611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公开;权利要求18-23、27、29、50-55、59、61、81-86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1821801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23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2、34-63、65-8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2项权利要求)。修改的权利要求以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将原权利要求4、32并入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6并入原权利要求33,根据权利要求67、33修改权利要求64,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存储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存储器的作用完全不同,进而确定电池安全性能的方法完全不同;(2)将电芯和电池管理系统设于壳体内,可对电池组中不同电池进行检测;(3)本申请电池核心目的是实时监控电池的电气参数,判断电芯的安全性能。便于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比文件1-3均无法实现实时监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电池管理系统,用于管理金属电池的电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系统包括:
检测电路,用于检测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控制电路,用于获取所述电气参数,并根据所述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电池管理系统还包括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与所述检测电路以及所述控制电路分别电连接,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从所述存储器中获取所述金属电池在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并且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存储器还用于预先存储一预设值;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的变化值,并根据所述变化值与所述预设值的比较结果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电池管理系统设于所述金属电池的壳体内部,所述检测电路与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电连接。
31. 一种金属电池,包括壳体以及收纳在所述壳体内的电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电池还包括设于所述壳体内部的电池管理系统,所述电池管理系统用于管理所述电芯,所述电池管理系统包括:
检测电路,用于检测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控制电路,用于获取所述电气参数,并根据所述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电池管理系统还包括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与所述检测电路以及所述控制电路分别电连接,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从所述存储器中获取所述金属电池在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并且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存储器还用于预先存储一预设值;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的变化值,并根据所述变化值与所述预设值的比较结果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61. 一种金属电池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获取所述电气参数,并根据所述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
存储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以及
获取所述金属电池在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并且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所述控制方法进一步包括:
预先存储一预设值;以及
根据所述不同时刻的电气参数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的变化值,并根据所述变化值与所述预设值的比较结果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的安全性能;
其中,所述金属电池包括壳体以及收纳在所述壳体内的电芯;所述金属电池还包括设于所述壳体内部的电池管理系统,所述控制方法由所述电池管理系统实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电池检测及状态判断的过程中,将测得的电池电气参数和预设值存储在存储器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 中的技术方案可以在不必要的情况下省略存储器,但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设置存储器。对比文件1 虽然没有公开存储器存储金属电池的电气参数和预设值,但是控制逻辑件和存储器106仍然可以根据实时测量的电流值判断电池是否存在短路情况;(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电池短路会带来电气参数突然变化这一原理,通过监测电池的电气参数变化偏离预定值的情况来判断电池是否短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系统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而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池安全性能判断方法的基础上进行设置的,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比文件1是检测的多个电池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已经明确公开了检测电池组中内部短路的系统和方法适用于单独的电池;(4)复审请求人未将实时监测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且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可知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法也是在一段时间内的实时监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1、6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控制模块中通过相应的电路实现控制功能,电池还包括壳体,电芯和电池管理系统均设于壳体内,将测得的电气参数存储在存储器中,存储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1、6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1、6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9、12、14、32-34、39、42、44、62、64、69、72、74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30、53-55、63附加技术特征为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30、56-60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25项权利要求)。其根据权利要求5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4-22;根据权利要求35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3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4-52,根据权利要求65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6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64-82。复审请求人认为该修改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7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出发没有动机进行相应的改进,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229483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2565611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821801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23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池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电池组的内部短路的系统和方法(说明书第[0012]-[0024]段,附图1A-4),该系统和方法可应用于锂金属电池,适用于单独的电池、并联连接的一组电池、串联连接的一组电池或者既串联连接又并联连接的一组电池。短路检测模块102的硬件元件包括:(1)电池寻址矩阵和控制器103,对电池组101中的电池或电池块进行选择以便评估内部短路,控制电压测量、电压源和电流测量资源在多个电池的两端进行复用; (2)电压测量模块104; (3)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该模块可包括集成电路;(4)控制逻辑件和存储器106;电池寻址矩阵和控制器103通过电压测量模块104测量在电池组101中所选择的电池的电压,并将测量得到的电压存储在控制逻辑件和存储器106中,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被设定为输出一输出电压,并且该输出电压被施加至所选择的电池。在一些实施方式中,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被设定为输出存储在控制逻辑件和存储器106中的电压值,并且来自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 105的输出电压被施加至电池组101中的所选择的电池。在一些实施方式中,在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至所选择的电池的初始连接的时候,来自从所选择的电池流出的电流可以通过由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输出的电压值的调节而被修整至零(或者接近零)。然后利用连接至所选择的电池的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从所选择的电池流出的电流由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监测一段时间以确定电流是否基本稳定接近零,或者如果从选择电池流出的电流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增加,则指示充电由于内部短路而需要补偿内部损耗,而且电池因此包含内部短路。控制逻辑件和存储器106可以基于由电压源/电流测量模块105进行的选择电池的电流测量指示选择电池是否是正常的或者包含短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 控制模块中通过相应的电路实现控制功能,将测得的电气参数存储在存储器中,存储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2) 所述电气参数包括所述金属电池或/及其电芯的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所述控制电路根据所述金属电池处于恒压充电状态下的不同时刻的所述充电电量的差值或/及充电能量的差值确定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并在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大于所述预设值时,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内部有枝晶形成且所述枝晶连通所述电芯的正负极。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模块的功能,以及如何存储、传输数据进而实现电池的管理;(2)在电池充电过程中实时监测电池状态发现电池短路异常,提高电池实时安全性能。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电路实现控制逻辑件的控制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不同时刻检测、测量得到的电气参数存储在存储器中,以及该权利要求限定的存储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外接电压源以最接近电池当前电压的电压接入,观测电流变化判断电池状态;未公开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对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进行检测并据此与预设值进行比较判断电池短路情况。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摘要)一种动力电池内部短路检测方法,当电池处在放电末端时,通过电池管理系统识别电池静态时的差异,如出现电池容量差异过大,则判断为电池存在短路,电池在放电末端,由于容量的差异,会造成多节动力电池间出现电压的差异,一般动力电池的容量在动力电池出厂前都进行过容量匹配,相互间的容量差异小,直观的体现为电压差异很小,而对于有微短路可能的电池,在电池放电末端,差异体现明显,通过对电池长期运行数据的分析,良好电池在末端的差异一般在100mV左右,而当出现有微短路电池时,其差异会变大,初期的差异能达到300mV,于是,当电池处在放电末端时,通过电池管理系统识别电池静态时的差异,当出现电池容量差异过大时,通过电池管理系统发出报警,提醒对电池进行维护。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在放电过程中进行检测,找出差异值达预设值的个体判断为异常,但需要在放电末端这一特殊阶段获取所有电池电压后,进行横向比较方可判断,也没有公开恒压充电过程中对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进行检测并据此判断,无法实现真正的实时。即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15-17页,附图1-2、7)一种二次电池内部短路检测装置及方法,包括:接到来自检测流经二次电池的电流的电流检测电路7 的信号,进行电量累计计算的电量累计电路9、存储某一指定电压间的电量的电量存储电路10、根据来自检测二次电池的电压的电压检测电路8的信号和来自电量累计电路9 的信号,来判断内部短路情况的内部短路检测电路11。电量累计电路9,测定对二次电池5将电池电压从第1电池电压充电至第2电池电压为止所需要的累计电量(以下也称为测量电量)。电量存储电路10,存储将二次电池的电池电压从第1电池电压充电至第2电池电压为止所需要的基准电量。内部短路检测电路11,比较由电量累计电量9测定到的累计电量和电量存储电路10 中存储的基准电量,当累计电量比基准电量大3%以上时判断为内部短路。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测量电池从某一电压充电至另一电压所需充入的累计电量,并与基准电量比较判断,但是该累计电量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段进行电量累计,不具备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的实时性。即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着眼于解决实时监测电池短路情况的问题,技术方案中没有相应的特征起到与区别技术特征(2)类似的作用,因此无法给出相应的启示。区别特征(2)取得电池实时实现内部短路检测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金属电池,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特征见权利要求1评述)的区别在于:(1)控制模块中通过相应的电路实现控制功能,电池还包括壳体,电芯和电池管理系统均设于壳体内,将测得的电气参数和预设值存储在存储器中,存储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2)所述电气参数包括所述金属电池或/及其电芯的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所述控制电路根据所述金属电池处于恒压充电状态下的不同时刻的所述充电电量的差值或/及充电能量的差值确定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并在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大于所述预设值时,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内部有枝晶形成且所述枝晶连通所述电芯的正负极。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模块的功能,以及如何存储、传输数据进而实现电池的管理;(2)在电池充电过程中实时监测电池状态发现电池短路异常,提高电池实时安全性能。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电路实现控制逻辑件的控制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不同时刻检测、测量得到的电气参数存储在存储器中,以及该权利要求限定的存储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外接电压源以最接近电池当前电压的电压接入,观测电流变化判断电池状态;未公开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对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进行检测并据此与预设值进行比较判断电池短路情况。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动力电池内部短路检测方法(具体特征公开见权利要求1评述)。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在放电过程中进行检测,找出差异值达预设值的个体判断为异常,但需要在放电末端这一特殊阶段获取所有电池电压后,进行横向比较方可判断,也没有公开恒压充电过程中对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进行检测并据此判断,无法实现真正的实时。即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二次电池内部短路检测装置及方法,(具体特征公开见权利要求1评述)。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测量电池从某一电压充电至另一电压所需充入的累计电量,并与基准电量比较判断,但是该累计电量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段进行电量累计,不具备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的实时性。即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着眼于解决实时监测电池短路情况的问题,技术方案中没有相应的特征起到与区别技术特征(2)类似的作用,因此无法给出相应的启示。区别特征(2)取得电池实时实现内部短路检测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关于权利要求13-2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2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测得的电气参数和预设值存储;(2)。根据该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存储数据进而实现电池的管理;(2)所述电气参数包括所述金属电池或/及其电芯的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所述控制电路根据所述金属电池处于恒压充电状态下的不同时刻的所述充电电量的差值或/及充电能量的差值确定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并在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大于所述预设值时,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内部有枝晶形成且所述枝晶连通所述电芯的正负极。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模块的功能,以及如何存储、传输数据进而实现电池的管理;(2)在电池充电过程中实时监测电池状态发现电池短路异常,提高电池实时安全性能。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电路实现控制逻辑件的控制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不同时刻检测、测量得到的电气参数存储在存储器中,以及该权利要求限定的存储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外接电压源以最接近电池当前电压的电压接入,观测电流变化判断电池状态;未公开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对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进行检测并据此与预设值进行比较判断电池短路情况。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动力电池内部短路检测方法(具体特征公开见权利要求1评述)。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在放电过程中进行检测,找出差异值达预设值的个体判断为异常,但需要在放电末端这一特殊阶段获取所有电池电压后,进行横向比较方可判断,也没有公开恒压充电过程中对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进行检测并据此判断,无法实现真正的实时。即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二次电池内部短路检测装置及方法,(具体特征公开见权利要求1评述)。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测量电池从某一电压充电至另一电压所需充入的累计电量,并与基准电量比较判断,但是该累计电量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段进行电量累计,不具备充电电量/能量变化率的实时性。即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着眼于解决实时监测电池短路情况的问题,技术方案中没有相应的特征起到与区别技术特征(2)类似的作用,因此无法给出相应的启示。区别特征(2)取得电池实时实现内部短路检测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关于权利要求24-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3,在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前置及驳回决定的审查意见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复审请求人未将实时监测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且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可知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法也是在一段时间内的实时监测。
对于上述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2、23中涉及到“所述控制电路根据所述金属电池处于恒压充电状态下的不同时刻的所述充电电量的差值或/及充电能量的差值确定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并在所述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大于所述预设值时,确定所述金属电池的电芯内部有枝晶形成且所述枝晶连通所述电芯的正负极”,首先,这一检测在恒压充电状态下进行,并非在正常工作状态以外另加的检测程序,其与电池正常工作过程相结合;其次,测定不同时刻的所述充电电量的差值或/及充电能量的差值确定充电电量或/及充电能量的增长速率,据此判断状态,由于时刻的间隔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当间隔足够短,该测量即接近瞬时值,实现了电池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实时监测,这一点可以从权利要求现有特征中毫无疑义地确定,无需另行限定。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提到的缺陷已不存在。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7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7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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