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87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565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3488.9
申请日:2014-06-10
复审请求人: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涵
合议组组长:徐丹
参审员:舒畅
国际分类号:G01F1/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3488.9,名称为“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申请人为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859335 A, 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2572351 Y, 公告日期为2003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于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用于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测量管(1),一安装于所述测量管(1)上的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上设置有水表电子部件(2),所述水表电子部件(2)内集成设置有至少一对超声换能器(3),所述固定装置与所述测量管(1)的配合使得所述超声换能器(3)处于检测位置,所述固定装置包括两个通过铰链机构(7)连接在一起的半圆环状夹紧件(4),两个所述夹紧件(4)合拢后形成于所述测量管(1)的外表面相匹配的内腔,且两个所述夹紧件(4)之间还具有将两者固定在一起的锁紧装置(5),所述超声换能器(3)为一对且该对超声换能器(3)的中轴线相交于一点,在所述固定装置安装至所述测量管(1)上后,该点位于所述测量管(1)的内壁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装置和所述测量管(1)之间设置有柔性材料层(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上设置有铅封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管(1)的内侧表面具有聚四氟乙烯膜。”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快速夹持式固定,固定装置包括两个通过铰链机构(7)连接在一起的半圆环状夹紧件(4),两个所述夹紧件(4)合拢后形成于所述测量管(1)的外表面相匹配的内腔,且两个所述夹紧件(4)之间还具有将两者固定在一起的锁紧装置(5),超声换能器(3)的中轴线相交于一点,在固定装置安装至测量管(1)上后,该点位于测量管(1)的内壁上。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夹持式固定,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部分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其他区别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通过集成的方式将超声换能器与固定装置集成在一起,使得超声换能器的位置固定,且与相对应的专用测量管相配合,使固定装置固定在测量管上后即可使得超声换能器的中轴线相交于一点,在固定装置安装至测量管上后,该点位于测量管内壁上,不需要调整即可精确测量,达到了安装简单,使用方便的效果;尽管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夹持的方式将换能器固定在管道上的方式,但其传感器是安装在轨道上,一个固定,另一个可滑动,意味着对比文件2中的传感器安装到管道上后还需要调整传感器的位置,而本申请是安装即可用,不需要调整位置。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测量管安装于供水管道上;(2)快速夹持固定,固定装置包括两个通过铰链机构连接在一起的半圆环状夹紧件,两个夹紧件合拢后形成于测量管的外表面相匹配的内腔,且两个夹紧件之间还具有将两者固定在一起的锁紧装置;(3)一对超声换能器的中轴线相交于一点,在固定装置安装至测量管上后,该点位于测量管的内壁上。区别(1)、(3)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安装和拆卸测量表,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对比文件1的流量通道和本申请的测量管,在结构上,对比文件1的流量通道对其直径大小无限制,需要在表面开孔,而本申请的测量管对其直径是有要求的,无需开孔;因此,本申请的测量管的作用在于需要拆卸、维修水表或更换水表电池时,可以将固定装置从测量管上方便取下,而不需要拆装专用测量管,避免弄湿污染场地,防止供水管道内的部分饮用水流失,对比文件1的流量通道显然不具备上述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的流量通道与本申请的测量管不能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流量通道与本申请的测量管不能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前提下,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设置专门的测量管道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于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快速夹持式超声水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锁定机构的超声波耗量测量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段和第38-51段,附图1-3):该超声波耗量测量仪用于测量流体物质,例如水或气体(说明书第3段);测量仪具有盖体1和杯体6,盖体1与杯体6保持在一起,盖体1是罩壳的一部分,如果在罩壳内有显示器或前板,一个透明的盖体是有利的,杯体6也为罩壳一部分,杯体6容纳电子线路3以及发射和接收超声波的压电材料5,其中对于基于传播时间原则的耗量测量仪,至少需要两件压电材料;具有引导需测量的介质从入口到出口的流动通道9,流动通道上具有凸起12,杯体6上具有作为锁定机构一部分的凸起11,此外,还具有一个或多个将罩壳紧固至流动通道的锁定销8,在杯体内的凸起和流动通道的凸起之间插入锁定销,这样这两部分就被锁定在一起;由图4可见,通过杯体和流动通道之间的锁定配合,使得压电材料5处于检测位置,压电材料5的中轴线垂直于管壁,通过流动通道内的特征件10、13来反射超声波。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为一种超声波耗量测量仪,可以用于测量水流量,因此,该超声波耗量测量仪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超声水表”;对比文件1的流动通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测量管”;对比文件1的流动通道上的凸起12、杯体6上的凸起11,以及锁定销8共同构成的锁定机构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一安装于所述测量管上的固定装置”;对比文件1的锁定机构上的杯体和盖体构成的罩壳中,设有显示器或前板,并设有电子线路3以及至少两件发射和接收超声波的压电材料5,其中,杯体和盖体构成的罩壳及其内部部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水表电子部件”,发射和接收超声波的压电材料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超声换能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固定装置上设置有水表电子部件,所述水表电子部件内集成设置有至少一对超声换能器”以及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超声换能器为一对”;由对比文件1的图4可知,通过杯体和流动通道之间的锁定配合,使得一对压电材料5处于检测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固定装置与所述测量管的配合使得所述超声换能器处于检测位置”。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测量管安装于供水管道上;(2)快速夹持固定,固定装置包括两个通过铰链机构连接在一起的半圆环状夹紧件,两个夹紧件合拢后形成于测量管的外表面相匹配的内腔,且两个夹紧件之间还具有将两者固定在一起的锁紧装置;(3)一对超声换能器的中轴线相交于一点,在固定装置安装至测量管上后,该点位于测量管的内壁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安装和拆卸超声水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测量水流量的测量仪,其可用于供水管道的水流量测量,以及在测量供水管道的水流量时,水表的测量管应安装在供水管道上,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流量计传感器对角夹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2页最后两段,附图1-2):该夹具由轨道6、传感器5、10组成,传感器5、10分别置于两个不同侧的轨道6、11上,用于测量管道内介质的流量;半圆形夹具8用螺栓2分别固定在轨道6、11两端,在半圆形夹具8内置有胶垫7,可以增加半圆形夹具8在管道上的摩擦力,以防止对角夹具固定在管道上时脱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螺栓9将半圆形夹具8固定在管道上,使传感器5、10通过调节螺栓与管道外壁接触,安装方便、稳定。
对比文件2中的半圆形夹具8和螺栓9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固定装置”,其中半圆形夹具8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半圆环状夹紧件”,螺栓9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锁紧装置”,对比文件2的上下两个半圆形夹具8合拢后形成与测量管道匹配内腔,可方便快速地将传感器夹持式固定在测量管道上,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快速夹持固定,固定装置包括两个连接在一起的半圆环状夹紧件,两个夹紧件合拢后形成于测量管的外表面相匹配的内腔,且两个所述夹紧件之间还具有将两者固定在一起的锁紧装置”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安装和拆卸测量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夹具的一侧采用常见的铰链机构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例如本领域中用于夹持和连接管道所常用的卡箍元件,其本身即为一侧设有铰链,另一侧设有锁紧装置的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实际上,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超声换能器在通过固定装置固定到位后,都可以开始进行测量并无需调整,即一个超声换能器发射出超声波,另一个换能器可以接收到;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同是在测量管的上侧设有两个超声换能器,对于这种在同侧设置的形式,发射的超声波必然需要一次或多次反射,才能被另一个换能器接收到,对比文件1中,压电材料5的中轴线垂直于管壁,通过流动通道内的特征件10、13将超声波多次反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为了简化结构,也可以进行一次反射的形式,即将超声换能器的中轴线倾斜设置,相交于管壁上一点,从而在固定到位后,通过测量管管壁来反射超声波,这属于本领域设置超声换能器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的流动通道和本申请的测量管,都是两端具有连接接头,可以安装在管道中,用于测量流量的一段水管,此外,这两个水管上都通过固定装置固定有电子部件和超声换能器,在进行维护等操作时,都是只需要通过固定装置将电子部件和超声换能器拆卸下来,而不需要将测量流量的这段水管从管道上拆下来,基于此,虽然对比文件1的流动通道和本申请的测量管在结构上有一些区别,但两者可以视为对应的结构,都是用于固定检测元件并安装在管道中的测量流量的测量管,即可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测量管”。
对于两者在固定结构上的区别,主要在于,本申请的测量管无需开孔,固定结构为一种管道夹具类型,可以直接夹持在测量管上,测量管要与夹具式固定装置相适应,其固定拆卸方式更加方便简单,避免水流失从而污染场地。首先,对比文件1中需要开孔,主要是由于对比文件1的换能器探测方向垂直管道设置,因此需要插入反射装置10b,则需要开孔,如果将对比文件1的换能器呈一定角度放置,只利用管壁反射,则可不需要开孔,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另外,上述这种管道夹具式固定结构以及测量管无需开孔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在对比文件2中作用也是方便固定拆卸换能器并避免了水流失,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改进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得电子部件和换能器的整体表头结构通过夹具夹持的方式固定在测量管上,从而方便固定,且不需开孔。在采用夹持方式固定时,测量管必然要与夹具式固定装置相适应,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附图1):在半圆形夹具8内置有胶垫7(相当于本申请的柔性材料层),可以增加半圆形夹具8在管道上的摩擦力,以防止对角夹具固定在管道上时脱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加摩擦力,使固定装置与管道之间连接牢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为了防止人为破坏和随意拆下水表,在锁紧装置上设置有铅封装置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聚四氟乙烯是常用抗腐蚀、不粘涂层,因此,为了防止水管结垢等,将测量管的内侧表面设有聚四氟乙烯膜,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