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82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389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65902.9
申请日:2015-11-12
复审请求人: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芳
合议组组长:宋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L27/06,C08L23/28,C08K13/02,C08K3/30,C08K3/32,C08K5/098,C08K3/26,C08K5/12,E04G9/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65902.9,发明名称为“一种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6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说明书1-3页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包括面板(1),面板(1)的两侧设置有侧边竖肋(2),面板(1)的中间设置有至少一根中空的中间竖肋(7),中间竖肋(7)与侧边竖肋(2)平行等距设置,侧边竖肋(2)、中间竖肋(7)之间垂直设置有若干个相互平行的中间横肋(4),侧边竖肋(2)的两端设置有侧边横肋(5),侧边竖肋(2)和侧边横肋(5)的顶部设置有第一加强筋(6),侧边竖肋(2)、侧边横肋(5)及面板(1)的连接处设置有三角形的第二加强筋(3),所述面板(1)、侧边竖肋(2)和中间竖肋(7)一体成型制成,中间横肋(4)和侧边横肋(5)焊接固定在面板(1)和侧边竖肋(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任意一项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塑料原料在挤出机挤出成型,其挤出成型包括面板(1)、侧边竖肋(2)及中间竖肋(7);塑料原料包括聚氯乙烯树脂、热稳定剂、光稳定剂、抗氧化剂、补强剂、增塑剂、改性剂、抗冲击改性剂和发泡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下份数均为重量份数,
所述塑料原料包括100份的聚氯乙烯树脂、4-5份的热稳定剂、30-50份的补强剂、5-10份的增塑剂、3-5份的改性剂、3-5份的抗冲击改性剂、1-2份的发泡剂、0.3-0.5份的光稳定剂及0.1-0.4份的抗氧化剂。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稳定剂包括三盐基性硫酸铅和/或二盐基性亚磷酸铅和/或硬脂酸钡和/或有机锡类稳定剂和/或硬脂酸锌和/或环氧类稳定剂和/或硬脂酸镉和/或螯合剂和/或硬脂酸铅和/或硬脂酸钙。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补强剂包括碳酸钙和/或二氧化硅和/或滑石粉和/或高岭土。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塑剂包括邻苯二联酸二辛酯和/或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或癸二酸二辛酯和/或己二酸二辛酯。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稳定剂为紫外线吸收剂uv-9和/或紫外线吸收剂uv-531和/或紫外线吸收剂三嗪-5。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氧化剂为双酚-A。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泡剂为AC发泡剂和/或碳酸氢钠。”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对比文件1(CN 20116991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24日)公开了一种建筑用加强型复合材料平面模板单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间竖肋为中空竖肋,且权利要求1的第二加强筋为三角形加强筋;且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采用焊接固定在面板和侧边竖肋上。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满足实际应用需要的建筑模板。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建筑模板的具体结构组成,根据成本控制需要,在满足强度的条件下,中间竖肋采用中空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采用柱状加强筋连接侧边竖肋、侧边横肋和面板的基础上,将其设置成三角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焊接也是建筑模板中常用的组装方式,虽然其生产效率低,但是其注塑时采用的模具相对简单,设备成本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其常规的组装方式,也熟知各种组装方式的利弊,根据实际生产时的注塑条件同样容易想到将部分结构一体成型,并将另外部分进行焊接,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外还在于:权利要求2原料为聚氯乙烯树脂、热稳定剂、光稳定剂、抗氧化剂、补强剂、增塑剂、改性剂、抗冲击改性剂和发泡剂。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 103665636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公开了一种建筑模板,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建筑模板的常规组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建筑模板材料作为挤出成型材料,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或制品性能的要求,如需要满足一定的光稳定性和抗氧化性,对成型材料的部分组分如光稳定剂、抗氧剂、改性剂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9项)和说明书(共3页)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主要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所述加强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具体为“所述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为将塑料原料在挤出机挤出成型……”;在说明书第1页第8段增加了“所述加强向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碳酸氢钠”。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包括面板(1),面板(1)的两侧设置有侧边竖肋(2),面板(1)的中间设置有至少一根中空的中间竖肋(7),中间竖肋(7)与侧边竖肋(2)平行等距设置,侧边竖肋(2)、中间竖肋(7)之间垂直设置有若干个相互平行的中间横肋(4),侧边竖肋(2)的两端设置有侧边横肋(5),侧边竖肋(2)和侧边横肋(5)的顶部设置有第一加强筋(6),侧边竖肋(2)、侧边横肋(5)及面板(1)的连接处设置有三角形的第二加强筋(3),所述面板(1)、侧边竖肋(2)和中间竖肋(7)一体成型制成,中间横肋(4)和侧边横肋(5)焊接固定在面板(1)和侧边竖肋(2)上; 所述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为将塑料原料在挤出机挤出成型,其挤出成型包括面板、侧边竖肋及中间竖肋,塑料原料包括100份的聚氯乙烯树脂、2份的三盐基性硫酸铅、1份的二盐基性亚磷酸铅、1份的硬脂酸钡、0.4份的紫外线吸收剂uv-531、0.3份的双酚-A、35份的碳酸钙、5份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3份的氯化聚乙烯、3份的ACR树脂和2份的碳酸氢钠。”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工艺不同,权利要求1的生产工艺为通过挤出机挤出成型,面板、侧边竖肋和中间竖肋一体成型,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焊接固定在面板和侧边竖肋上,对比文件1的生产工艺为注塑成型;(2)原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用到的原材料为聚氯乙烯,对比文件1的原材料为聚乙烯和聚丙烯;(3)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竖肋是一体的,与侧边竖肋平行,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焊接固定在面板和侧边竖肋上,而对比文件1是用边框、纵肋和横肋将模板单元分隔成若干个小模板单元,每个小模板单元的面板背面布置有纵横相交的加强筋,边框四周还设置有面板凸棱、边沿凸棱和竖凸棱,每个小模板单元的纵肋和横肋的交叉处采用圆柱状中空结构或设置有穿墙螺栓孔。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生产工艺为挤出成型,较注塑成型效率要高很多,还可以节省成本,同时挤出成型使用的设备成本也很低,通过挤出机挤出成型可以做出任意形状及尺寸的模板,而对比文件1的生产工艺为注塑成型,注塑成型在制作模板上形状及尺寸都会受到限制,所以使用起来也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对比文件1的模板结构较复杂,这种工艺决定了对比文件1所制作的模板并不适合采用焊接,采用焊接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及人力物力,会增加成本。(2)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使用的原材料为聚氯乙烯,而聚氯乙烯在工程塑料中性价比比较高,采用聚氯乙烯可以提高模板拉伸强度,抗弯性能较好,成本上聚氯乙烯是7000元左右,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聚乙烯和聚丙烯价格是10000元左右,而且权利要求1在最终配方成分上成本也比较低。(3)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在制作模板时制作工艺及步骤较简单,而对比文件1需要制作若干个小模板单元,在纵肋和横肋的交接处还需设置穿墙螺丝孔或者是采用圆柱状中空结构,每个小模板单元在制作时都需要按照尺寸制作,如果制作不均匀会造成各处受力不均,影响强度,制作步骤和工艺本身就很繁琐,权利要求1较对比文件1制作工艺和步骤上要简单的多,自然成本上也降低了很多,节省了人工的工时。因此,权利要求1较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了显著的技术进步。2、权利要求1的模板采用了硬质聚氯乙烯,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发泡聚氯乙烯,权利要求1的产品内部没有气泡,材料致密性好,强度性能指标好,较之对比文件2制备的发泡板回用次数增加,模板回用次数在100次以上,而对比文件2在20次以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塑料模板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为权利要求1的中间竖肋为中空竖肋,权利要求1的第二加强筋为三角形加强筋;并且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采用焊接固定在面板和侧边竖肋上,而对比文件1中是一体成型,固定方式的不同造成连接处结构略有差异。(2)权利要求1的塑料模板的原料为聚氯乙烯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是聚丙烯或聚乙烯组合物。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塑料类建筑模板,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本相同,采用的模板结构也大致相同,仅仅是模板具体的结构细节和组成有差异。对于具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建筑模板的具体结构组成,了解其常规的组装方式,也熟知各种组装方式的利弊,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具体组成,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性能优良的建筑模板材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对比文件2中的建筑模板材料作为挤出成型材料,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或制品性能的要求,对成型材料的部分组分如光稳定剂、抗氧剂、改性剂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和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除前述区别特征外,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制备方法是挤出成型面板、侧边竖肋和中间竖肋,再焊接固定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而对比文件1中是一体注射成型。而挤出成型和注射成型均是建筑塑料模板的常用制备方法,2009年研制的纤维增强再生塑料模板就采用了挤压机挤出成型的方式生产(参见《塑料改性实用技术与应用》,王珏等编著,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06月第1版,第374-375页,公开日为2014年06月30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以上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中间竖肋是一体的,与侧边竖肋平行,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焊接固定在面板和侧边竖肋上,而对比文件1是用边框、纵肋和横肋将模板单元分隔成若干个小模板单元,每个小模板单元的面板背面布置有纵横相交的加强筋,边框四周还设置有面板凸棱、边沿凸棱和竖凸棱,每个小模板单元的纵肋和横肋的交叉处采用圆柱状中空结构或设置有穿墙螺栓孔。(2)制备工艺不同,权利要求1中用到了挤出成型工艺,通过挤出机挤出成型可以做出任意形状及尺寸的模板,有效减少模板块数,节省时间,降低成本。而对比文件1的模板结构复杂,使用注塑成型工艺制成,模板的形状和尺寸会受到限制,使用起来有局限性,不适用于焊接。(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模板类型不同,成分不同。首先,权利要求1的模板采用了硬质聚氯乙烯,无需在现场加工,回用次数在100次以上,而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发泡聚氯乙烯,回用次数在20次以内,发泡模板需要在现场加工,综合成本上本申请较之对比文件2要低,性能上要好很多。其次,对比文件2制作的发泡模板是一张平面板材,不具备肋、筋、槽线等功能要素,因此不能与本申请制作的模板相比。此外,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模板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表一)的数据,对本申请的专利产品和对比文件2的产品,在吸水率、表面硬度、简支梁无缺口冲击强度、弯曲强度、弯曲弹性模量、微卡软化点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和说明书第1-3页,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而言: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筑用加强型复合材料平面模板单元,其是由热塑性聚丙烯或聚乙烯材料为基体,添加玻璃纤维、界面相容剂、增韧剂、防老剂,通过挤出机注塑成型(即塑料模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3段),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4页第3段,附图1、2):由面板1以及与面板1连成一体的边框2(对应于本申请的面板侧边竖肋和侧边横肋)、横肋3和纵肋4(对应于本申请的中间竖肋)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定面板与边框、横肋、纵肋一体成型)。其中,面板1正面为光滑的平面,边框2围设于面板1背面四周,横肋3和纵肋 4布置于面板1背面中间,横肋3与纵肋4垂直交叉,横肋3与纵肋4的交叉点采用圆柱状中空结构进行加强,或者设计成穿墙螺栓孔9,孔的直径为18mm~20mm;边框2与横肋3和纵肋4等高,高度为50mm-80mm,边框2、横肋3和纵肋4将面模板单元分割成若干个小模板单元,每个小模板单元的面板背面布置有纵横相交的加强筋5,加强筋5呈田字形排布(由于田字形外部必然等距,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定各个横肋3、纵肋4之间平行等距设置),加强筋的高度为5mm-10mm,加强筋5与边框2相接处采用斜撑6结构,斜撑6是与边框成30°角的直角三角形,斜撑结构起到了加强面板和边框的作用。边框四周设置有面板凸棱、边沿凸棱和竖凸棱,其中面板凸棱8设置于靠近面板的边框2的一长边,边沿凸棱7设置于远离面板的边框2的另一长边,竖凸棱13竖向设置于边框2的两短边。边框2上还设置模板与模板之间连接用的腰圆形孔10,腰圆形孔10长轴方向与面板的长度方向平行。腰圆形孔10周围设有凸台11,腰圆形孔10与边框的边沿凸棱7之间也有凸台11连接,凸台11的高度低于边沿凸棱7的高度;为保证角部的强度,设计了特殊的角部加强结构12,该角部加强结构12由位于角部的一个柱状体12.1、以及与柱状体12.1相连的三根加强筋12.2构成,角部加强结构12与边框等高(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二加强筋)。由此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加强筋为柱状加强筋,且与边框等高,因此其既是侧边竖肋与侧边横肋的加强筋,同时也是侧边竖肋、侧边横肋和面板的加强筋。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聚丙烯或聚乙烯、纤维、界面相容剂、增韧剂、防老剂,通过挤出机注塑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定其面板、边框、横肋和纵肋通过一体成型制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塑料模板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为权利要求1的中间竖肋为中空竖肋,权利要求1的第二加强筋为三角形加强筋;并且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采用焊接固定在面板和侧边竖肋上,而对比文件1中是一体成型,固定方式的不同造成连接处结构略有差异。(2)权利要求1的塑料模板的原料为聚氯乙烯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的是聚丙烯或聚乙烯组合物。
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现有建筑模板施工、技术及成本高等不足,使模板施工更加便捷,大大降低施工成本,制得的模板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利用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配合。该模板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能力和抗扭转能力,面板光滑平整;能够保证砼的浇筑平面的质量国家标准,非常适合在各种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段和第2页最后一段)。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本申请以一种聚氯乙烯的具体配方制备了塑料模板,但是没有具体测试任何实验数据。由于建筑模板的抗冲击能力和抗扭转能力等力学性能需要相关实验数据的证实,在没有任何数据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确定本申请能够制备得到一种建筑用塑料模板。
对比文件1中也提出了要制备重量轻,生产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的建筑用框架结构复合材料平面模板单元,由热塑性聚丙烯或聚乙烯材料为基体,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加入界面相容剂、增韧剂、防老剂等组分,通过各原料组分在挤出机连续挤出然后注塑成型,加工成具有一定强度和韧性的建筑用框架结构复合材料平面模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1段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3段)。
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塑料类建筑模板,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本相同,采用的模板结构也大致相同,仅仅是模板具体的结构细节和组成有差异。
然而,对于具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建筑模板的具体结构组成,根据成本控制需要,在满足强度的条件下,中间竖肋采用中空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采用柱状加强筋连接侧边竖肋、侧边横肋和面板的基础上,将其设置成三角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现有工程塑料建筑模板专利,采用平板面板与框架焊接而成,但模板重量大,成本高,并采用二次焊接,生产效率低(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然而,焊接也是建筑模板中常用的组装方式,虽然其生产效率低,但是其注塑时采用的模具相对简单,设备成本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其常规的组装方式,也熟知各种组装方式的利弊,根据实际生产时的注塑条件同样容易想到将部分结构一体成型,并将另外部分进行焊接,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塑料模板的具体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建筑模板,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性能优良的建筑模板材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41段),其包括:PVC 35~70份;稳定剂 0.3~3份;填充剂 0~8份(对应于本申请的补强剂);增塑剂 0.1~1份;抗冲击改性剂 0.2~2份;发泡剂 0.3~1份;发泡调节剂 0.1~1份;润湿剂 0.1~1份;润滑剂 0.2~2份;加工助剂 0.1~2份;增强纤维 2~16份;空心玻璃微珠 1~10份;空心陶瓷微粉 0.5~10份;稳定剂为环氧大豆油,还可以为有机锡类热稳定剂、稀土类热稳定剂、脂肪酸盐类热稳定剂等;填充剂选自碳酸钙、滑石粉、二氧化硅、沸石、蒙脱土中的至少一种;增塑剂为环氧大豆油,其环保无毒,还可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癸二酸二辛酯、偏苯三甲酸磷酸酯等;PVC发泡剂为偶氮二甲酰胺(即AC发泡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塑料类建筑模板的常规组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对比文件2中的建筑模板材料作为挤出成型材料,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或制品性能的要求,如需要满足一定的光稳定性和抗氧化性,对成型材料的部分组分如光稳定剂、抗氧剂、改性剂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和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强型建筑用塑料模板的制备方法,在权利要求1的区别的基础上,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制备方法是挤出成型面板、侧边竖肋和中间竖肋,再焊接固定中间横肋和侧边横肋,而对比文件1中是一体注射成型。而挤出成型和注射成型均是建筑塑料模板的常用制备方法,2009年研制的纤维增强再生塑料模板就采用了挤压机挤出成型的方式生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374-375页),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或制品性能的要求,对原料含量的调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9,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热稳定剂为:稳定剂为环氧大豆油,还可以为有机锡类热稳定剂、稀土类热稳定剂、脂肪酸盐类热稳定剂(硬脂酸钡、硬脂酸锌、硬脂酸镉、硬脂酸铅、硬脂酸钙的上位概念)等;填充剂选自碳酸钙、滑石粉、二氧化硅、沸石、蒙脱土中的至少一种;增塑剂为环氧大豆油,其环保无毒,还可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癸二酸二辛酯、偏苯三甲酸磷酸酯等;PVC发泡剂为偶氮二甲酰胺(即AC发泡剂);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的热稳定剂、补强剂、增塑剂、发泡剂以及权利要求7、8中的光稳定剂、抗氧剂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添加剂,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是“塑料模板”,其是产品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产品本身的结构和组成,制备工艺的不同并不一定造成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的不同。关于权利要求1的模板与对比文件1的模板的区别如前述审查意见所述,合议组已经对产品结构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累述。(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注塑成型的优缺点,注塑成型能够成型结构复杂制品、后加工量少、加工塑料种类多等特点,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的成型方式在形状和尺寸上受到限制;挤出成型和注塑成型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不同的成型方式,对具体的成型方式进行选择或调整,而且这种成型方式的改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3)本申请中没有明确记载采用的是何种具体的聚氯乙烯(也没有记载是否硬质聚氯乙烯或发泡聚氯乙烯等具体信息),其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PVC无法进一步区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回用次数”在原申请文件中无相关数据记载,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而无法据此来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并且本申请中模板的结构与组成的比较基础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不是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是PVC复合材料可用于建筑模板的启示,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构比较是不合适的。(4)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表一)数据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所测的性能参数等各项数据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属于申请日后的新主张,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事实依据。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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